责任工长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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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工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
2、责任工长是项目工程施工的分管责任人,对施工安全负具体的直接责任。
3、执行并督促技术人员、班组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指示,支持专(兼)职安全员工作,组织配备项目工程兼职安全员和各班组不脱产安全员。
4、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作。坚持“先交底、先签字、再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原则,负责向班组长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督促班组长等有关人员实施,并及时检查实施情况。
5、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安装的塔吊、井架、门架,架设的临时用电线路、安装的机械设备等,都要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检合格手续后,方能交班组使用。
6、不得违章指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整改,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防护设施。
7、组织项目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遵章守纪,安全作业。
8、严格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凡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或险肇事故的班组和个人,均应按安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文作出相应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但安全承包合
同中涉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文无效,且不能作为奖惩的依据。
9、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0、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