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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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土地使用权置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内容
乙方将其拥有的位于的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待补充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与甲方拥有的位于的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号: )进行置换。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行为已经取得市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待补充县级以上土地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待补充文号】”)批准。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标的
(一)置出地块:
乙方拥有的位于的地块,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二)置入地块:
甲方拥有的位于的宗地面积
为平方米的地块(宗地号: ),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
至。
土地现状:是否达到三通一平等。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价格与作价依据
(一)置出地块的价格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置出地块为乙方所拥有的面积
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双方约定以【待补充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具机构的名称】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参考作价依据。根据【待补充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具机构的名称】出具的【待补充土地评估报告文号】《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上述地块的评估总地价为人民币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报经【待补充主管机关的名称】确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此评估值为基础将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中乙方拟置换出地块的价格确定为人民
币万元。
(二)置入地块的价格
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具机构的名称】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文号】《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甲方本次拟置入的位于的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的土地评估值为人民
币万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此评估值为基础将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中甲方拟置入地块的价格确定为人民币万元。
(三) 置换差价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中的差价人民币
万元,由甲方以货币形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若逾期支付该款项,甲方应以逾期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涉及的税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置换产生的一切税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摊。
5.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事项以及拆迁安置事项[需确认置换地块是否存在附着物;是否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是否涉及农用地;是否涉及划拨土地。]
四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涉及的税费
(一)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产生的一切税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摊。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事项以及拆迁安置事项【需确认置换地块是否存在附着物;是否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是否涉及农用地;是否涉及划拨土地。】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合法的拥有置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不存在设定抵押、出租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任何可能影响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及未来乙方成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情形;
1、甲方置入地块于本次置换完成(以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受,与乙方无关;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协助乙方将置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置入地块交付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合法的拥有置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不存在设定抵押等影响本次置换的情形;
2、乙方置出地块于本次置换完成前产生的债权债务(以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准)由乙方承受,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协助甲方将置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甲方名下。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置出地块交付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地按本合同的规定诚实守信地执行本合同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均应向另一方承担本次置换价格%的违约金;若双方违约,则应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或内部授权,甲方签字人已经取得甲方充分有效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二)甲方签署本合同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和/或已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八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或内部授权,乙方签字人已经取得乙方充分有效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二)乙方签署本合同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和/或已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九保密
(一)本合同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或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合同的谈判;
3、本合同所服务的项目的有关各项信息;
4、对方的其它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二)下述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
1、一方能够证明在对方信息披露前已经知悉,并且不属于商业秘密信息的;
2、非因违反本合同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本次项目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5、按本条第4款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甲乙双方应对所有相关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仅限于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除在以下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条第2款所述保密信息:
1、法律法规要求;
2、任何有权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
3、向该方专业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进行必要披露,并且该方专业顾问书面同意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
5、披露方事先给予接受方书面同意。
(四)如保密信息已被泄露,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和信息进一步扩散,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享有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