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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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与马路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与马路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与马路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审理法官】尚晓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马路路【当事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马路路【当事人-个人】马路路【当事人-公司】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晓磊陈菁【代理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被告】马路路【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其已全额支付马路路相应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二、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因马路路旷工,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三、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应以《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载明的生育津贴金额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主张能否成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提交的《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有社保管理部门印章,故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评判。

关于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工作调整的通知

关于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申报方式1、已参保需进行工伤、生育险种增加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社保中心申报登记。

申报人数应与社保系统中应登记的人数一致。

2、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按现有新参保流程报送相关材料并通过企业版4.3.8版本软件报盘进行五险统一参保。

3、2012年1月1日新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属公费医疗单位,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由社保中心统一办理,无需申报。

如有非编合同制人员单独开户缴费的,需参照第一条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申报时间: 2012年1月20日前。

申报地点:社保中心申报专柜(设于中关村人才市场)或上地、万寿路工作部。

四、特别提示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办理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2、企业版软件4.3.8升级补丁可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3、咨询电话:88506135、88506136、88506137、62960228(上地工作部)、68249897(万寿路工作部)。

附件:《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2年1月5日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手机:社保审核人:单位公章:社保中心签章:注:如工伤、生育保险登记人数与社保系统中人数不一致,以社保系统中人数为准。

南京月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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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资如何计算⾟勤劳动的付出总是会有收获的,正所谓幸福是奋⽃出来的,每天不辞⾟苦的⼯作,收货不仅仅是⾃⼰的成长,获取了宝贵的⼯作经验,更重要的是每⽉的⼯资,那你知道⽣活在南京,你的⼯资是怎么计算的吗?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得出的⼯资计算⽅法。

⼀、⽇⼯资、⼩时⼯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条:按照《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

据此,⽇⼯资、⼩时⼯资的折算为:⽇⼯资:⽉⼯资收⼊÷⽉计薪天数⼩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加班⼯资计算依据《⼯资⽀付暂⾏规定》第⼗三条:⽤⼈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作的,应按以下标准⽀付⼯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延长⼯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时⼯资标准的150%⽀付劳动者⼯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资;(三)⽤⼈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300%⽀付劳动者⼯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北京生育保险新版XXXX0530

北京生育保险新版XXXX0530
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 基金的利息 3. 滞纳金 4.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
•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 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按照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 育保险费。

9、我们的市场行为主要的导向因素,第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导向,第二个是技术进步的导向,第三大导向是竞争对手的行为导向。21.8.1621.8.16Monday, August 16, 2021
•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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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产钳助产 • 胎吸 • 剖宫生育
•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 晚育。(《北京市人口育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 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 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 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 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012年4月28日(含) 前产假天数:
•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 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 以上至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1621.8.1607:31:3007:31:30August 16,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上午7时31分30秒07:31:3021.8.16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HR最常见的200个五险一金难题(附解析和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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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
坐标长沙,公司注册在益阳,员工上班在长沙,请问最低工资标准是以长沙为准是益阳?社 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是以长沙为准还是益阳?谢谢
解析: 1、最低工资标准是以工作地点所在城市长沙确定的; 2、社保要看公司为员工在长沙社保局,还是在益阳社保参保? 3、不论在长沙还是益阳参保,长沙工作的员工的参保基数肯定不能低于长沙的最低工资标 准的。
月起就应当知道公司未为其办理之前的社会保险,而程某于 2015 年 11 月申请仲裁,表面上 看来显然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但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 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 发生的纠纷。
3、如果员工去申请二次工伤,公司是否继续支付治疗期全额工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也不会协商一致处理,员工工作才 4 个月就工伤了, 而且四十多岁,现在是一次工伤 阶段已经完毕了,但是在治疗期,她还会申请二次工伤的,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也是私人小企业,此人人工成本负担重。
解析: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工伤保险条例》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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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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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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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北京调整生育保险政策6月3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通知》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30天生育奖励假发津贴取消晚育假津贴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3月24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修订版计生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

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

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明确本市和外埠户籍参保职工所需证明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生育保险手工报销

生育保险手工报销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手工报销须知行使依据: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54号);2.《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3.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受理条件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明细单;6、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8、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5、医院全额结帐证明;6、单位情况说明;7、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9、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明细单;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7、单位开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精)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精)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你都死死记住了?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2012〕2号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公务服务事项规范

生育保险公务服务事项规范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0.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
11.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
12.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1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3号)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在外地发生的产检、计划生育手术门(急)诊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7.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8.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受理部门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

生 育 确 认 服务 单



外 埠 户 籍参 保人 员

根据 北京 市卫 生计 生 委 关 于流 动 人



生 育 服 务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符合两孩 以


规定 生 育 的 应



交由

镇 街道



具并盖章的

北京 市流动人



生 育登记服务

单》 符合再生 育规定 生 育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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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保 险基 金 按 照 生 育 津 贴 支 付标 准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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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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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生 育 且 在本通 知 印 发 前 按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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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取 晚育假 的 生 育 津 贴 的 不 再 享 受 生 育 奖励 假 的 生 育 津

晚 育假 的 生 育津 贴和 生 育 奖励假 的 生 育 津贴不 应 同 时 享 受

需提交 由

镇 街道

具并盖章 的
北京市流动人



再 生育服务单》
参保 人



领 生 育 保 险待 遇 时 所提 供 的 本 通 知 第




规定 的 相 关 证
明 只 能
使用


社 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保 人
应 在上述相 关证 明 上 加 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PPT课件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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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因生育正常享受的待遇 正常产假90天、难产(产钳助产、胎吸、剖宫产)
105天。 2、因引、流产享受待遇 妊娠不满12周(含) 产假15天; 妊娠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 产假30天; 妊娠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 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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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 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
•(二)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 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5]62号)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 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 [2007]4号)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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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生育津贴与晚育津贴人员的信息登记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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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生育津贴与晚育津贴人员的信息 登记
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支付部门进行生育信息 登记。受理时间为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 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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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 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明妊 娠起始时间、终止时间、胎儿数、怀孕周数、相关手术 名称等)
(3)婴儿出生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单位出具产假休息证明(写明产假的起止时间、 男方享受晚育津6)本人身份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单位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送到社保支 付部门。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我们在入职的时候都会想要了解工资是如何计算的,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些劳动法的工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篇1劳动法工资如何计算1.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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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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