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和学校侵权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一、校园侵权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校园侵权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校园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关于学校侵权的内容想必是很多家长需要了解的方面,学校如果对学生侵权了,作为家长应该怎么办?关于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这是很多家长想了解的。
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有关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关于学校方面的责任有三条,即:“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校园案件频发,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校园安全,保护学生权益,有必要加强校园案件法律知识的普及。
本文将从校园案件的法律定义、常见类型、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校园案件的法律定义校园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涉及学生、教师、教职工等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根据案件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校园案件的常见类型1. 侵权案件: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1)人身侵权: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
(2)财产侵权: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3)名誉侵权:如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
2. 纠纷案件:包括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1)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如打架斗殴、欺凌、侮辱等。
(2)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如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不公正评价等。
(3)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如违规收费、侵犯学生权益、校园安全事故等。
3. 违法犯罪案件:如盗窃、抢劫、贩毒、卖淫嫖娼等。
四、校园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校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2. 民事责任:对于涉及民事纠纷的校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 行政责任:对于涉及行政违法的校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将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五、校园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校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原则,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校园侵权行为,既要对侵权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校园侵权案件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处理校园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涉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校园侵权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明确校园侵权案件的主体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校园侵权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用篮球砸伤了同班同学。
经调查,该学生事先未对篮球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篮球弹跳时失控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学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因言辞不当导致学生心理受到伤害。
经调解,学校同意给予该教师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年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____年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中发生的一系列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入隐私、侵害人身权益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校园侵权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预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下面将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如下:一、知识产权侵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该法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财产权和个人权利,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他人作品等。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的指令、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数据。
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布、传播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将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从而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等。
对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救济等进行维权。
二、网络侵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该法规定,网络安全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安全利益,网络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等重大利益。
网络侵权行为包括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篡改、披露他人信息等。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根据该法规定,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经济活动的行为。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一方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这种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个人尊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校园侵权案件,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依据来保护校园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著作权法校园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学生或教师的著作权问题时,著作权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展览、演出等,而这些行为在校园内也有可能发生。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因此,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生和教师可以借助著作权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名誉权保护法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声誉、名望的保护权利。
校园侵权案件中,有时可能会发生对他人名誉的侵害情况,如通过网络传播谣言、蓄意污蔑等行为。
名誉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赋予受侵害人采取维权措施的权利。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此外,名誉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恶意诽谤行为的法律处罚,对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校园侵权案件中,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时有发生。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等行为,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可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学校、教师等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因他人过错造成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校园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高校的校园侵权纠纷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评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9月,某高校学生甲(以下简称“甲”)在校园内被同学乙(以下简称“乙”)撞伤。
事发后,甲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但乙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甲突然改变行进路线导致的,自己并无过错。
双方协商无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在校园内行驶过程中,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况,导致甲受伤,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过错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甲在事发时突然改变行进路线,导致乙未能及时避让,也存在一定过错。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由于甲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适当减轻乙的责任。
四、评析1. 校园侵权纠纷的特点(1)涉及主体广泛。
校园侵权纠纷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个主体。
(2)侵权行为多样。
校园侵权纠纷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侵权等多种形式。
(3)法律适用复杂。
校园侵权纠纷涉及民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个法律。
2. 校园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处理(1)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2)完善校园管理制度。
学校应完善校园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3)加强法律援助。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解决侵权纠纷。
(4)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侵权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校园侵权纠纷的特点、成因以及预防与处理方法。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法律依据: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当是宪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校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并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二、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对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应当首先具备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法律,对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方式、判决机构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各类司法解释对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解释》),规定了校园欺凌、虚假诬告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责任的界定。
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校园虚假诬告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校园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总结出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如下:1.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2. 校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防止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于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表、传播等行为。
对于在校园中盗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赔偿。
二、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校园内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依靠商标法进行维权。
例如,学校内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肖像权法肖像权法保护个人的肖像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相关人员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名誉权法名誉权法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加强管理,防止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的发生。
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强调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治。
在校园中,网络侵权行为较为常见,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校园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抄袭他人的作业、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在教育过程中强调诚信,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七、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休息和保健、劳动条件等。
在校园内,学生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相关的权益保障。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校园侵权案件可以依法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肖像权法、名誉权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劳动法等进行处理。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
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在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承担着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学校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对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学校侵权行为的定义及分类学校侵权行为是指学校在教学、管理、保护等方面,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可以将学校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教育侵权:包括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等方面的侵害。
例如,学校提供不合格的教材、虐待学生等。
2. 管理侵权:包括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限制、监视或限制学生的隐私权等。
例如,学校未经学生或家长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安装摄像头等。
3. 人身侵权:包括学校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或导致学生患上疾病的行为。
例如,学校未经学生同意给予非法药物治疗等。
二、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民事责任:学校侵权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学校应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2. 行政责任:学校的侵权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学校进行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三、学校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学校侵权行为案件中,学生或其监护人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而学校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者存在无过错责任。
四、学校侵权行为的防范与解决为了防范学校侵权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学校侵权行为,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救济。
对于学校侵权行为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协商解决:当学校侵权行为引发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2. 仲裁解决:学校侵权行为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通过仲裁裁决来解决争议。
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环境中,学生之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以强制、威胁、侮辱、恐吓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本文将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轻伤的;(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多次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计划,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
”三、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校园欺凌案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校园欺凌行为,如侮辱、殴打他人等,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可能侵犯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环境中发生的,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法律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与保护措施。
以下将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总结。
一、知识产权侵权在校园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常见,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校园中的学生或教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教学材料或用于商业用途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 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在校园中,学生或教师不得违反该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 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
学生或教师在校园中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时,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
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传播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在校园中,学生或教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否则将构成软件侵权。
二、人身权益侵权校园中的人身权益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人身伤害、人格侵权和隐私侵犯等方面。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刑法:刑法中针对人身伤害行为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如果学生或教师在校园中对他人实施人身伤害,将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法:根据民法中的人格权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如果在校园中对学生或教师进行辱骂、恶意诽谤等行为,将构成人格权侵权。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名誉侵权、肖像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
以下是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一、名誉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对名誉权的侵害,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和维护名誉权,对以婚姻关系为由对方名誉进行侵害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3.《关于限制广告中出现虚假、夸大、不当手法的规定》第十二条:不得通过不实、夸大或其他不当手法使用他人或者某一类人代言或推荐广告。
二、肖像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可以独立使用的肖像,属于独立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肖像。
三、隐私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院落、室内,或者以窃听、摄影等方法侵入他人的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侵权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对个人名誉、人身自由、婚姻家庭等民事权益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校园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校园侵权案件类型1. 人身侵权案件人身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故意伤害案件: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
(2)故意杀人案件: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侮辱、诽谤案件: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4)侵犯隐私权案件:指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窥他人隐私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2. 财产侵权案件财产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盗窃案件: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指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毁坏的行为。
(3)侵占案件: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侵占的行为。
(4)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案件。
三、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2)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校园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与受理(1)原告:受害师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2)被告:侵权行为人或者学校。
(3)起诉与受理: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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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的现象指出校园里面才是经常发生一些事故的, 还有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都是随处可见的, 很多时候对于校园的侵权案件的处理是需要非常多的法律知识来支持的, 一般的半段方法都是通过我国的民法进行界定, 那么对于在民法中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 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没有损害事实, 就不构成侵权, 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例如, 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 否则, 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否则, 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 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 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 仍然听任其发展, 称为故意。
应注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致, 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 就是意外事件。
当然, 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
在特定的情况下, 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 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的民法的法律条文中我们知道构成校园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般是有四项内容的, 一种就是损害客观事实的存在的, 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前提以及依据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全款的额话,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就是侵权责任的违法性, 第三是必须具有因果的关系, 第四就是犯罪人主观上是犯错了的。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2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____机动车侵权案件法律问题浅谈—兼论机动车所有权制度和交通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原则内容摘要。
机动车所有权问题是研究机动车侵权案件需要首先____的问题。
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
解决了该问题,可以很好地解决机动车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性质等法律问题。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侵权登记取得制度____连带责任运行支配运行利益有关材料表明,在____机动车侵权案件(主要指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下同)中,大多数人倾向于被____单位与肇事司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人(俗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引起的争议绵延不绝,即使受害人有时也非常疑惑,车主、被____人更觉得____透顶。
争议首先表现在机动车所有权问题上。
笔者拟从以下案例入手,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情况凌晨零点三十分左右,在连云港市东海县境内汾灌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林某所驾货车(以下简称后车)的右前部与杨某所驾集装箱拖车(以下简称前车,系杨某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汽车消费贷款的____的,____在青岛市某运输公司处运营)的左后角相撞,车辆起火燃烧,造成林某重伤,林某之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前车的挂车、后车及二车上货物烧毁、路产受损的严重后果。
____年____月____日,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
____年____月____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林某、林某之妻以及路产产权单位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杨某、某运输公司索赔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____》上关于车主为某运输公司的记载,认定前车所有权人为某运输公司,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校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班同学王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铅笔盒中的铅笔将王某眼部划伤。
王某受伤后,家长要求李某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向学校提出调解。
学校调解未果,王某家长遂将李某及其家长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其家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3. 案例分析(1)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其行为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但李某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行为导致了王某受伤。
因此,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2)李某家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李某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后及时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
此外,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如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争执行为。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 案例启示(1)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侵权事件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学校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结合一个经典案例,对学校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学校法治管理水平。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举办校园文艺汇演时,由于舞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一名学生在演出过程中不幸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件属于教育侵权纠纷。
学校在举办文艺汇演时,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伤,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学校的法律责任(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在举办文艺汇演前,应对舞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然而,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导致学生受伤。
(2)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本案中,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安全意识。
4. 学校的应对措施(1)积极与家长沟通,表达诚挚的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涉事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3)对校园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教师充分认识到教育法律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
2.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学校应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校园欺凌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或与学校活动有关的场所,学生之间发生的,以欺凌、侮辱、恐吓、威胁等手段,对他人造成心理、生理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条款为打击校园欺凌行为提供了宪法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校园欺凌案件的相关条款如下:(1)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第二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校园欺凌案件的相关条款如下:(1)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学校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校园欺凌案件的相关条款如下:(1)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预防、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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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作者: ————————————————————————————————日期: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ﻫ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ﻫ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ﻫ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ﻫ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ﻫ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ﻫ第七十八条【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教育部200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ﻫ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ﻫﻫ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ﻫ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ﻫ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ﻫ第二章事故与责任ﻫﻫ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ﻫﻫ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ﻫ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ﻫ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ﻫ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ﻫﻫ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ﻫﻫ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ﻫ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ﻫﻫ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ﻫ(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ﻫ(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ﻫ(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ﻫﻫ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ﻫﻫ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ﻫ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ﻫﻫ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ﻫﻫ(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ﻫ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ﻫ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ﻫ(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ﻫ(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ﻫ(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ﻫ(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ﻫ(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ﻫﻫ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ﻫﻫ(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ﻫ(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ﻫ(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ﻫ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ﻫ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ﻫ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ﻫ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ﻫ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ﻫﻫ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ﻫﻫ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ﻫ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ﻫ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ﻫ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ﻫ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ﻫ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ﻫ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ﻫ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