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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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性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该抓住两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三、条文释义:一是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或基本要求如下: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只有被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2.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处罚依据,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所谓法定依据是指:(1)判断相对人行为是非的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即所谓“法无禁止规定不为过”。

(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制度来讲,判断人们是非的标准是法,同样,人们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也是法所规定的标准。

(3)对相对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制定并执行铁路安全基本要求,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体制、责任制度、应
急预案、安全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
输安全。

第三章铁路安全监督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
对于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铁路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
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铁路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内容,违者必究。

源头管控保铁路安全——解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源头管控保铁路安全——解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源 头 管控 保 铁 路 安 全

解读 铁 路 安 全 管理条例
在 高速列车 上吸烟 最高将被 罚款2 O0 0元 , 严 使 是 几 毫 米 的 沉 降 都 会 对 高 速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构 成 严
禁压缩铁路建设工期 , 铁 路 机 车 存 在 安 全 性 缺 陷 将 重 威 胁 。 因此 , 条 例 》 特别规定 , 在 高 速 铁 路 线 路 两 被 召 回 … … 日前 , 一 部 全 新 的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综 合 性 侧 各2 0 0 m范 围内禁 止 抽取 地 下 水 , 在 此 范 围外 抽取 法 规 ——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 简 称 条 例 ) 公布 , 地 下 水 危 及 高 速铁 路 安 全 的 , 应 当设 置 地 下 水 禁止 2 0 1 4 年1 月1 日起 将 正 式 施 行 。 相 ̄ E 2 0 0 5 年 版 的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 条
构筑物、 取土 挖 砂 等 活 动 , 以 及 在 铁 路 高 速 列 车 通 常 是 电 脑 控 制 自动 行 车 , 一 旦 车 上 的 建 造 建 筑 物 、
烟 雾探 测器报 警 , 电脑 就 会 自动 控 制 列 车 减 速 甚 至 停 线 路 两 侧 1 k m范 围 内 从 事 露 天 采 矿 、 采 石 或者 爆 破 车。 紧 急 状 况 下 的 临 时 停 车 会 破 坏 高 速 铁 路 原 有 的 运 作 业 的 , 要 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协 商 一 致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行秩序 , 对高 速铁路 的运输 安全构 成严 重威胁 。 护措施 ;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 k m范 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铁路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的规定,需要补充;二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根据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即是在总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起草制定的。

新条例涵盖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铁路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和重要管理制度,是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

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据此,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质量要求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大多与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有关,一些不合格的材料给工程结构留下永久隐患,一些严重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所以铁路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管理。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铁路建设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3.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国家和行业标准采购甲供材料设备,保证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材料、构件、设备,并按照工厂管理方式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配送商品混凝土,制作和配送构配件,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为了保障全国铁路的安全,规范铁路运营管理行为,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安全预防,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

- 第四条:铁路安全管理应推行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第五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第七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 第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 第九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十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第十二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 第十四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安全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 第十五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铁路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

- 第十七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安全事故的情况,指导铁路运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 第十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铁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建立安全的运行环境,确保铁路运营及运输服务安全,同时考虑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严
格安全检查督查制度,确保人货安全。

第五条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
强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定期抽查铁路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管
理投入,建立人货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狠抓安全查验,强化安全检查,密
切安全巡查,不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每季度组织考核,定期
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实施定期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和检查制度,定期
检查安全设备,加强安全设备的保养更新,定期检查运行设备,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
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事项,由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确保铁路设施、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生产、管理、施工、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适用于劳动者、管理者、监督者和其他涉及到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和关键岗位管理,确保铁路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科学高效地实现铁路生产安全。

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考核制度,形成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铁路企业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六条声光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等必要物品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改进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加强应急装备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模式,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涉及的内外部管理关系和职责协作,健全企业管理大数据系统及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序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规范生产作业流程。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投诉、呼叫中心、安全生产热线和安全防范警示等管理和交流渠道,及时掌握生产管理的回馈信息,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考核。

解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解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行人随意穿越铁路线是威胁铁路运输安全 的重要 因素。近年 来,
铁路建设不得压缩工期 铁路 建设过程环 环相扣 ,从 前期勘 察、到 中期建 设、再到竣 工 查验 , 每个环节都牵涉到铁路运输安全保障 工作 。此次 出台的 条例》
行人命陨铁路线 的事 故时有发生。为此 ,“ 条例》要求扩大对 铁路 线 路安全 保护区 的范围 ,还提 出高速铁路 线路两侧应设 立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 区 ,并特 别增加 了 “ 列车开行时 速 1 2 o公里以 上的铁路应 当
删去第三项 、第 五项。 删去第 四十六 条、第 四十 七条、第四十 八条 、第五十 条第一项 。
十 、删去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 试行 ) 第 二十二 条第一
培训应 当由具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 九、 安全生 产培训管 理办法 增加一 条,作为第五 条 : “ 安全 款 中的 “ 培训 的机构 应当具备 从事安全 培训工作 所需要 的条件 。从事 危险物 十 一、将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 条修改 为 :“ 负责煤矿安全
品的生产 、经营 、皓存 单位和 矿山企业 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 训 机构 ,应 当将教 师、教学和 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 况书面报告 所在地 培训的机 构 ( 以下 简称 安全培训机 构 )应 当建立缝全安全 培训工 作 训大纲进行培训。 ” 第十五条修改为 : “ 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 ,具备安 全培训 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 应当以 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 备安全培
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 ” 原第十 条、第 十一 条合并为一条 ,作为第十一 条 : “ 从事特种作 业人 员安全技 术培训的机构 ( 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 ,应 当制定相应的
的情况” ,第二项修改 为 : “ 建立培训管理制 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 删 去第 四十五 条第一 款 中的 “ 情 节严重 的,撤销其 资 质证 书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目录1. 1文件背景2. 2政策全文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5.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1.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2.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3. ▪第六章监督检查4. ▪第七章法律责任1. ▪第八章附则2. 3内容解读3. 4答记者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件背景编辑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运营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运营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运营安全1. 引言铁路安全是铁路运营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为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性,各国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讨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运营安全方面。

2. 运营安全的定义和重要性运营安全是指铁路运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保护乘客、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运营安全是铁路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3. 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3.1 预防为主运营安全管理的核心思想是预防为主。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设备检修与维护,提高员工技能水平,铁路系统可以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2 全员参与铁路运营安全需要全员参与。

除了专业的铁路运营人员,乘客和周围环境也需要参与运营安全的管理中。

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的氛围。

3.3 风险管理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应该对各种可能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影响。

3.4 持续改进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及时总结反思以往的经验教训,吸取其他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进行运营安全管理的改进和创新,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4. 运营安全管理措施铁路运营安全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安全的实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营安全管理措施:4.1 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营安全管理的基础。

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列车运行的各项要求,如列车的最高速度、换乘规定、紧急情况处理等。

4.2 人员培训通过对铁路运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使其具备应对各类突发状况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列车操作、紧急救援、火灾防治等。

4.3 设备维护与检修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六、《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完善 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总结实践经验, 适应铁路运输和建设发展对立法的迫切需求,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 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一是增加规定 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 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 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
三是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 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高速 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 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 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这里,还要特别提 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 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 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 规定。
三是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是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 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 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是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 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 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六是严格竣工验收制 度,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 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 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8)擅自 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 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9)擅自开启、 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 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二、主旨:本条是对铁路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出的基本规定,也是对铁路建设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要求。

三、条文释义:参建单位取得相应铁路行业资质是参与铁路建设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在选择参建单位时,必须将企业资质作为选择参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从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符合项目条件的参建单位,不得选择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但要保证其选择工作依法合规,同时也要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奠定基础。

另外,选择参建单位时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比如,高速铁路勘察设计单位应从具有铁路设计甲Ⅰ级资质的单位中选择,高速铁路的施工单位应从具有铁路及相关专业施工特级资质的单位中选择,高速铁路监理单位应从具有铁路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中选择。

参与铁路建设的企业必须依法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国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建设代理,有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并就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对投资方负责。

为落实并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制作检查记录并保存备查。

本条是对铁路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作出的基本规定。

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资质等级要求,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具备良好信用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2.建设单位应该在建设全过程中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要依据施工合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投入、落实质量安全措施;根据监理合同督促监理机构履行合同,投入足够监理力量和设备,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做好现场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好变更设计等施工协调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
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铁路运输托运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本条规定的铁路运输托运人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两类:
一是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二是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只要触犯上述两类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是责令改正和罚款,在责令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改正错误同时,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

总则中规定的条款为其他各章的具体规范奠定基础。

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体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方针,铁路安全监督主体,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职责,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运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维护铁路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本条例是对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

“十一五”期间,我国铁路快速发展,运输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但铁路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不和谐、不可持续的问题,运输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管理不够扎实,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铁路建设管理也缺乏有力的法规依据,法制建设不能很好适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需要,影响了铁路的发展质量。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推动铁路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铁路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好影响运输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特别是7.23甬温铁路事故后,这方面的任务更加紧迫,立法需求更加迫切。

2011年,国务院组织的高铁安全大检查中,检查组指出了铁路运营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对加强高铁安全立法,规范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2012年1月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提出的抓紧完善铁路安全立法的要求,原铁道部对整改要求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对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实施以来,正值我国铁路发展最快的时期,高速铁路的发展也取得重要进展,条例中有关保障高铁安全的内容规定还不够充分、不够具体,专门的高铁安全保护措施无法可依,亟需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规层面把运输安全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制度确立起来,为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铁路安全管理条列》解读

《铁路安全管理条列》解读
铁路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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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禁止16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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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 、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 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 、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 自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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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 程施工的规定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 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 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 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 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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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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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 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 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 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 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 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维护铁 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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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禁止16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
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 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 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 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 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设置立体交叉的费用分担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道口的安全问题,近年来铁路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道口进行拆、并以及平交改立交,大幅度减少了道口,特别是提速线路的道口。

目前,对铁路平交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投资,主要依据1981年发布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建发交字532号)。

在实践中,由于道口平改立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往往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影响了平改立的实施进度。

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也往往因资金分担问题上的推诿、扯皮,制约了工程建设。

本条例针对立交设置及平改立存在的问题,以建设的先后作为确定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分三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一是,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二是,新建、改建的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对超过既有建设标准的,由提出要求的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的建设费用。

三是,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的,以及既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本条所称“铁路方”指的是铁路企业,道路方指的是道路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

为便于统一称谓,归纳为铁路方、道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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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上篇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
定区域。

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

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同的;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

因此,本条例从实际出发,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作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即“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时,条例还考虑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况下,上述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需要适当扩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情况,明确规定:“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

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

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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