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根本宗旨,全面提升为会员服务的质量,全面提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能力,为全面提升工程品质、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行业价值。
通过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引领行业和企业发展方向;通过紧抓会员诚信自律,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提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简称“中设协”)品牌形象;通过建立行业研讨、示范、分享、培训、协作平台和机制,促进并帮助会员单位深化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开展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核心竞争能力,拓展市场空间,重点开拓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城市设计、美丽乡村、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以及专业化工程技术产品和服务业务,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做大规模,使行业从业人员得到有效激励,实现行业繁荣;通过中设协自身建设,切实提升中设协服务能力,做实事,求实效,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把中设协建设成为行业改革发展的智库和广大会员的美好家园,助力中国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高效率迈向世界一流。
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反映诉求,引领行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1.1组织开展行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行动计划。
启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高质量发展意义、定义、指标体系、标准或目标、战略、行动方案,召开创新发展专题研讨会,发布《中国勘察设计2021》近期行动计划、《中国勘察设计2025》中期行动计划和《中国勘察设计2035》远期行动计划。
1.2做好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
完善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行业运营分析、战略研究、企业对标提供依据;组织开展行业年度发展研究,回顾新中国70年、改革开放40年的行业发展历程、业绩,总结经验,编制研究报告和行业黄页。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可编辑】
《பைடு நூலகம்程勘察通用规范》 (GB 55017-2021)
2.0.1 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
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
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 于3d(d 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 对桩身直径大于 或等于800mm 的桩,不应小于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 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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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 55017-2021)
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 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 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3.2.5 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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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 55017-2021)
3.4.1 边坡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 边坡工程特点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评价和边坡工程设计要求。 3.4.2 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区气象条件,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 坡脚的冲刷情况;
边坡分类、高度、坡度、形态、坡顶高程、坡底高程、 边坡平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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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 55017-2021)
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 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工程勘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策划、 实施,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 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 察报告。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住建部:40本全文强制性工程规范征求意见!新增消防通用规范 ...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进入到了强化阶段,各位考生正在紧张备考中。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知,对40本住建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征集意见,文件中指出,工程规范发布后将替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作为约束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新增了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具体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关于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我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40项工程规范,并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工程规范主要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工程规范分为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两类,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的规模、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必要的关键性技术措施,是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工程规范发布后将替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作为约束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
各项工程规范目录附后,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可从光盘打印,也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下载。
请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郭庆习邮编:100835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一、项目规范1.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3.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4.供热工程项目规范5.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7.园林工程项目规范8.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10.住宅项目规范11.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12.特殊设施项目规范13.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二、通用规范14.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15.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通用规范1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17.工程测量通用规范18.工程结构通用规范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22.砌体结构通用规范23.钢结构通用规范24.木结构通用规范25.组合结构通用规范26.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2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2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30.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3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32.市政管道通用规范33.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3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35.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6.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3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38.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规范39.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4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B33T1162-2019)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1162-2019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Code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2019-01-02 发布2019-06-01 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Code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主编单位: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6]450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建设工程勘察实践经验、借鉴现行行业和地方管理经验、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项目过程控制;6.项目质量评价;附录;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20号浙江物探大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主要起草人:钟庆华、王永成、楼新涛、潘永坚、丁武、易神州、朱建才、王森勇、刘军强、吕元林、张明、张勇、罗文明、郑善喜、胡根兴、饶猛、秦卫锋、程顺利、蒋国忠、蔡伟忠主要审查人:孔剑华、赵宇宏、辛伟、张大中、周春平、游根华、张浪平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4)4.1 一般规定 (4)4.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4.3 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5)4.4 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和建立 (5)4.5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和改进 (6)5 项目过程控制 (7)5.1 一般规定 (7)5.2 勘察纲要编制 (7)5.3 勘察外业 (8)5.4室内试验 (11)5.5 勘察成果文件编制 (11)5.6后续服务 (12)5.7资料建档 (12)6项目质量评价 (13)6.1 一般规定 (13)6.2 质量评价办法 (13)6.3 质量评价标准 (13)附录A 勘察企业主要人员岗位及职责 (14)附录B 勘察项目质量评价及评分标准 (16)本规范用词说明 (26)附:条文说明 (2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4)4.1 General requirement (4)4.2 Quality policy and quality objectives (4)4.3 Establ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institutional posts (5)4.4 Planning and establishment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5)4.5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6)5 Control of project process (7)5.1 General regulations (7)5.2 Compilation of investigation outline (7)5.3 Outdoor investigation (8)5.4 Indoor tests (11)5.5 Compilation of investigation results (11)5.6 Following service (12)5.7 Archiving of data (12)6 Evaluation of project quality (13)6.1 General regulations (13)6.2 Methods of quality evaluation (13)6.3 Standard of quality evaluation (13)Appendix A Major positions in investigation enterprises and projects (14)Appendix B Quality evaluation and grading 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projects (16)Description of the terms used in this code (26)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7)1.0.1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等文件。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法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会治理】工程勘察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勘察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第六条【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明确勘察任务要求、工期、费用以及各自的质量责任义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在勘察工作开展前,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勘察场地地形图、地下管线及设施分布图等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前期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勘察质量管理服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施工验槽。
输油管道工程项目规范
目录1 总则 (2)2 基本规定 (3)3 管道线路 (7)3.1 一般规定 (7)3.2管道线路 (7)3.3线路标识 (8)4 输油站 (9)4.1一般规定 (9)4.2工艺设备及管道 (9)4.3辅助生产设施 (10)起草说明 (11)1 总则1.0.1 为保障输油管道建设质量、运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管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陆上输油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废弃应当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输油管道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废弃等阶段的基本要求。
当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应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输油管道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0.5 输油管道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废弃各阶段,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现行有关工程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输油管道工程是将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通过管道从油源或上游管网输送至用户或下游管网的建设工程,包括管道线路、站场及储存设施、配套设施等。
2.0.2 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能源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其它建设规划相协调。
2.0.3 输油管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油源条件、用户需求、项目在管网中的功能定位、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0.4 输油管道输送介质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要求。
2.0.5 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固、液、气等废(弃)物的处置和噪声控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0.6 输油管道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是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产品,输油管道工艺系统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功能应完整,性能应可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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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6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7-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结束——。
四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版)》(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使用说明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参照本标准文件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
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招标编码:)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从业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签字并盖从业印章)附件:年月日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规范征求意见稿(全⽂)住建部住宅项⽬规范征求意见稿(全⽂)2⽉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站发布《关于城乡给⽔⼯程项⽬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强制性⼯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积进⾏交易等内容,全⽂如下:⽬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为贯彻执⾏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安全、适⽤、宜居、绿⾊和耐久,规范住宅项⽬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住宅项⽬建设、使⽤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建设、使⽤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程中采⽤的设计⽅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
1.0.4 住宅项⽬的建设、使⽤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有关国家⼯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住宅项⽬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流、⼭洪等⾃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地⼟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住宅建筑应满⾜居民⽤⽔、⽤电、通风、炊事等基本⽣活的要求。
2.1.4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住宅建筑项⽬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照标准。
17工程测量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2.1测量基准 (2)2.2测量精度 (2)2.3过程管理 (2)2.4成果管理 (4)2.5测量安全 (4)3控制测量 (7)3.1一般规定 (7)3.2平面控制测量 (7)3.3高程控制测量 (8)4现状测量 (10)4.1一般规定 (10)4.2地面现状测量 (11)4.3地下空间设施测量 (13)4.4水域现状测量 (14)5测设放样 (15)5.1一般规定 (15)5.2工程规划条件测设 (15)5.3工程施工放样 (16)6变形监测 (18)6.1一般规定 (18)6.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20)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22)附:起草说明 (23)1总则1.0.1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作业实施、质量控制、成果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测量中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基本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允许使用。
1.0.4 工程测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1测量基准2.1.1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
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2.1.2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1.3对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量,应采用统一的测量基准。
3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2)3 施工过程控制 (5)3.1 一般规定 (5)3.2 材料质量控制 (5)3.3 工艺质量控制 (6)3.4 工程检测质量控制 (9)4 质量验收 (10)4.1一般规定 (10)4.2验收要求 (11)4.3验收组织 (12)5 质量保修与维护 (14)附:起草说明 (16)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质量控制措施、验收组织方式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进行合规性评估,评估合格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组织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
2.0.2建设单位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中,应明确各自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2.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齐全完整;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签章齐全,签章人应与实际责任人一致。
2.0.4建设单位应提供合格有效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并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2.0.5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
2.0.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与合同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9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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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与取样......................................................11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一般规定..................................................11 作业安全..................................................11 勘探点位测设..............................................12 钻探......................................................13 井探、槽探与洞探..........................................14 工程物探..................................................14 取样......................................................14 勘探现场记录..............................................16
评价的要求; 3 4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验算要求;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
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自基础底面起算的勘探深度,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 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3.2.4 1 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d~5d(d 为桩径),且不应小于 3m;对
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3)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5)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6)3.9扶手 (6)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7)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3)4.4无障碍客房、居室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4)4.6低位服务设施 (14)5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1.0.4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1.0.5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及安全。
1.0.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7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允许使用。
1.0.8 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2.1 基本要求 (2)2.2 设计 (3)2.3 施工及验收 (5)3 勘察成果要求 (6)4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8)4.1 一般规定 (8)4.2 地基设计 (8)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10)4.4施工及验收 (11)5 桩基 (13)5.1 一般规定 (13)5.2 桩基设计 (13)5.3 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15)5.4 施工及验收 (15)6 基础 (17)6.1 一般规定 (17)6. 2 扩展基础设计 (17)6.3 筏形基础设计 (18)6.4 施工及验收 (18)7 基坑工程 (19)7.1 一般规定 (19)7.2 支护结构设计 (19)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20)7.4 施工及验收 (21)8边坡工程 (23)8.1 一般规定 (23)8.2 支挡结构设计 (23)8.3 施工及验收 (24)附:起草说明 (26)1 总则1.0.1 为在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地基基础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基本要求2.1.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2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与建(构)筑物正常使用期间,地基不得出现失稳;3 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4 地基基础应满足建(构)筑物正常使用期间的耐久性要求;5基坑工程应保证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6 边坡工程应保证边坡稳定性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建筑检查及评定 (5)3.3 结构检查及评定 (7)3.4 设施设备检查及评定 (9)4 既有建筑维护 (11)4.1 一般规定 (11)4.2 建筑维护 (12)4.3 结构维护 (16)4.4 设施设备维护 (18)5 既有建筑改造 (19)5.1 一般规定 (19)5.2 建筑改造 (19)5.3 结构改造 (21)5.4 设施设备改造 (23)附:起草说明 (25)1总则1.0.1为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既有建筑的检查、评定、维护与改造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1.0.4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既有建筑的维护应满足以下目标:1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2维持建筑的使用年限;3不得降低建筑的安全性。
2.0.2既有建筑物的改造应满足以下目标:1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功能需求;2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3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0.3既有建筑应确定维护周期,当既有建筑结构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时,应进行评定,确定建筑后续维护要求。
2.0.4既有建筑维护改造工程在前期应进行现场踏勘,针对既有建筑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或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2.0.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2.0.6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2施工现场作业区和危险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当修缮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车行道时,应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天棚,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4当实施拆除作业或建材、设备、工具的转运和堆放作业时,不得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并应采取防止剔凿物及粉尘散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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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勘察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 察等级。 3.1.2 详勘阶段工程勘察应在搜集附有拟建工程定位标识和地形的总平面图及体现拟建工 程特点及需求的特征参数等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法 及有关岩土参数;
1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勘察应满足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调查、评价不良 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的勘察报告。 2.0.2 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建设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2 应评价场地稳定性、适宜性和地震效应; 3 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4 应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相关结论和建议。 2.0.3 工程勘察应根据建设批准文件、任务委托书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进行。 2.0.4 工程勘察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工程勘察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体系。 2.0.5 勘探和测试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6 勘察文件应达到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7 基坑(基槽)开挖后应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 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3.4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
3.4.1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应满足地
下工程、基坑稳定性评价和基坑支护设计的要求; 2 在受地下工程、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和地下水
的分布,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 对隧道围岩应进行稳定性评价,应进行围岩分级、岩土施工工程分级,提供隧道初
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程度、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组合关 系和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5 应查明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岩土的透水性、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及地下水的出露情 况;
6 应提供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等岩土工程设计参数;
5
7 应查明地下水、土对支挡结构材料的腐蚀性; 8 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及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提出坡形和坡 角的建议; 9 提供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10 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3.6 节的要 求。 3.3.2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 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潜在滑动面并应深入稳定层 2m~5m。 3.3.3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 6 件,对岩层不应少于 9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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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2 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 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 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署。
3.2 地基基础工程勘察
3.2.1 地基基础勘察勘探点布置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和地基复杂程度确定,并应满足控制 拟建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需要。 3.2.2 详勘阶段勘探孔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期支护和衬砌设计围岩压力及变形计算的岩土参数,提出围岩加固措施建议及参数。 4 应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5 应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的建议; 6 应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3.4.2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应分析评价地下工程和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 涌等渗透性破坏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 3.4.3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对地下水进行控制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3.4.4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3.6 节的要 求。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勘察要求.........................................................3
3.3 边坡工程勘察
3.3.1 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 1 查明场地所在地的气象、水文条件; 2 查明场地地形及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3 查明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
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 4 对于岩质边坡,应查明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岩体
4
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d,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
预计桩端平面以下(1~3)d,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岩层。 3.2.6 地基处理勘察工作内容应根据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 条件确定,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要求,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特性参数。 3.2.7 地基基础勘察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一般规定...................................................3 3.2 地基基础工程勘察 ..........................................4 3.3 边坡工程勘察...............................................5 3.4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6 3.5 不良地质作用勘察.........................................7 3.6 特殊性岩土勘察............................................8 3.7 地下水勘察................................................9 4 勘探与取样......................................................11 4.1 一般规定..................................................11 4.2 作业安全..................................................11 4.3 勘探点位测设..............................................12 4.4 钻探......................................................13 4.5 井探、槽探与洞探..........................................14 4.6 工程物探..................................................14 4.7 取样......................................................14 4.8 勘探现场记录..............................................16 5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18 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21 6.1 分析评价..................................................21 6.2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23 附:起草说明.......................................................24
2 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3 采用沉降计算的拟建工程,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4 查明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5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7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1.3 勘察纲要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 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纲要应由文字部分与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构成,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应 包括下列内容: 1 ) 工程概况; 2 )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3 ) 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 )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勘探方法; 6 )勘探工作布置; 7 )勘探孔(槽、井、洞)回填要求;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II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基本技术要求,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勘察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设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当现行有关标准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时,但经 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 2 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建设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2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 4 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 2 个;对高层建筑群每 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控制性勘探点。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 3.2.3 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变形计算、稳定性分析以及地下水控制的要求,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主要受力层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2.4 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应允许调整外,详勘阶段天然地 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2 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 评价的要求;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域资料时,应布置钻孔以满 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5 自基础底面起算的勘探深度,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 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3.2.5 详勘阶段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d(d 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 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应小于 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