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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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其最终⽬的是通过损害竞争对⼿的利益进⾏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

那么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盗窃,⼀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进⾏恐吓、威胁,迫使他⼈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上述第⼀种⼿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种⾏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的竞争对⼿或其他⼈,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是指将⾃⼰⾮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使⽤,是指允许他⼈将⾃⼰获得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商业秘密的⾏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作⼈员,曾在公司、企业内⼯作的调离⼈员、离退休⼈员以及与权利⼈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种⾄第三种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违法⾏为,但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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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物质性
• 即无体性、无形性。 •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包括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这些信 息往往通过设计图纸、配方、公式、操作 指南、实验报告、技术记录、经营策略、 方案、计划等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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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值性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持有 人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 势。 • 我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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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 务便利,从原告处取走样品、图纸,以S公 司的名义与A公司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客 户签订供货合同,委托外地的加工厂加工 产品,供给原告的国外客户。李某及S公司 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给A公司造 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其一,本案涉 及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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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人员采取妥善 的保护措施; • 6)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 适当的保密合同; • 7)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又即将解雇的职员进 行退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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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美国杜邦公司筹建一条生产线。在 安装部分机器而厂方没有封顶时,天空出 现一架可疑的直升机,飞机降落后发现了 一名摄影师。于是杜邦公司以偷拍其设备、 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摄影师。该摄影师 的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是飞机航行 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任何私人飞机飞行都 是不加禁止的;二是摄影拍照是美国宪法 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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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实施反向工程,因此原告的工艺技术也不具有 秘密性。 • 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一,在本案中,原告拥有的 德国、意大 利、瑞典三国客户的信息包括名称、 地址、电话、联系人及E-MAIL这些信息虽然在相 应的网站上可以获取,但是前提条件是知道了其 网址,在不知其网址的情况下,对“工艺品”进 行搜索有270多万条相关内容;其二,这些信息 是原告与国外客户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结合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

Dreams do not abandon those who are pursuing painstakingly, as long as you do not stop pursuing, you will be bathed in the glory of 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是通过偷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别人的商业秘密,允许自己企业的员工以这种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合同当中的约定向别人透露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职工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are going through, please don't give up lightly, because there is never a kind of persistence that can be disappoint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商业秘密分成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话类似于生产操作流程,本公司研发的某些具有技术性的成果,经营信息的话,就类似于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和企业的投资策略等这些。

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方法,也涉嫌构成犯罪。

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两类: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法定刑期在三年到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哪些?1、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

此类行为是在为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但都是用不正当的方法,这类行为就包括如盗窃、威胁、利诱等。

2、以盗窃、威胁或是利诱等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之披露的,或者是获得后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这样的行为同样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 劳动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 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 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 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 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 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 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 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商业秘密,为什 么?
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 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 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 等。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规范“经营 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获取为前 提。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非法获取人披露。如果是 非法获取在先,披露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第二,合 法取得人披露。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同样可 能发生非法披露的情形。第三,第三人故意披露。如 果非法获取人将秘密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商业秘密的来源违法仍然予以披露的,将构成非法 披露行为,这里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其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条件,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 责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4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增强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推进经营者自主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现实的或者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四)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方法、设计资料、实验数据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产销策略、货源情报、标底标书、客户名单、薪酬体系等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陈某、宋某分别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任市场部经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经理。

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陈某、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建有客户资料卡、客户联系日记表,其中记载有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鲁能超越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温湿度控制器、变送器的制造;服务:温控系统、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水处理成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 (二)客体的双重性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既 包含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又包含了市场竞争 秩序。
• 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 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 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 权保护。在巨大的商业 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 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 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 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 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 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 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 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 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其它什么 的。
第十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易明健
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批捕澳大利 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4人
• 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 当时正值力拓和中国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期。胡 士泰案曾使中澳关系陷入紧张局面。
目录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商月,A旅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 办理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 A旅行社的客户档案,投奔B旅行社。B旅行社 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随即沿用A 旅行社的这些客户档案进行经营,致A旅行社 蒙受重大损失。经制止无效,A旅行社于1994 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
• 被告答辩称:旅游业中,改变旅游团队计划是 常见的。客户档案系指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 电话、传真资料等,国外报纸广告上随处可见 ,无秘密可言。原告员工来本社工作,属合理 的人才流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法 院应予驳回。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商业秘密⼜称营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

店铺⼩编为您整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有哪些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1、以不正当⼿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
2、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不正当⼿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为;
3、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合法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为;
4、有过错的第三⼈的获取、使⽤或者披露⾏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然⼈、法⼈和⾮法⼈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的员⼯、前员⼯或者其他单位、个⼈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为,仍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你。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引言:在商业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离职员工却会违反其职业道德和合同义务,泄露所在公司的机密信息。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例涉及的事件经过、具体时间和细节,以及律师的专业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5日,王某与北京ABC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BC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王某在任职期间需要保守ABC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客户名单和合作伙伴的信息等,并明确规定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2013年3月4日,王某擅自递交了离职申请,并提出希望在3月31日离职。

然而,在3月15日,ABC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发现了一封电子邮件,显示王某将ABC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发送到了他的个人电子邮箱。

ABC公司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确定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离职前一个星期将大量机密文件发送到了他的个人电脑,并且在离职当天,他清空了自己的工作电脑上存储的机密文件。

ABC公司在3月20日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对王某的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细节概述:ABC公司提供了多种证据,证明王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

首先,调查人员发现了王某个人电脑上大量存有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的证据。

其次,ABC公司的电子邮件服务器记录显示王某将这些机密文件发送给了他的个人电子邮箱。

最后,当天王某清空工作电脑的行为,进一步证明了他想把犯罪行为掩盖起来的意图。

法院判决: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泄露了ABC公司的商业机密,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ABC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责令王某立即停止继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王某违反了就业合同的保密义务,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了他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古代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拿手好戏”等,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美国,就有几个比较有影响的定义,一是《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得利益”,二是《美国侵权行为》的解释:“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三是1979年8月批准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各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

{1]法国的定义:在法国,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是制造的各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或商业级利益,被用于工业中,并被向公众保密”,“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的技术知识。

”[2]在德国,商业秘密在《公平竞争法》中被规定为:“应符合不公开,有守秘意愿及正当的守秘利益”,所谓“不公开”,是指仅有限定的人知悉;所谓“守秘意愿”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应有排除外人知悉秘密的意愿,并应有适当的守秘措施;所谓“正当的守秘利益”是指该秘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利益。

日本在1990年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营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级公众得知。

前南斯拉夫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包括一切现代化的技术和工艺的诀窍,经验和技能,涉及原料规格和加工标准,加工技术和私人所有的程序秘密,质量控制及其他用于工艺和生产的数据”。

我国台湾在《营业秘密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此外,在《以平交易法》中也下了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我们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具体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客户名单等。

二、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包括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包括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以及因过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因过失导致商业秘密被他人使用。

4.侵犯商业秘密的辅助行为:包括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便利、协助等。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1.警告:对轻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2.罚款:对中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予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次数、侵权对象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确定。

3.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吊销其营业执照。

4.限制从业: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人员,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

5.责令赔偿损失:对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1.明确执行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线索。

3.加强执法监督: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

4.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提高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效力。

五、预防和宣传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高员工保密意识,预防商业秘密泄露。

2.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3.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司法考试课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

司法考试课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 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 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采用自认为权利人不知道的方法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梧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 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 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1年夏,朱兴荣与 被告人李得杰预谋,由朱兴荣提供资金、场地,被告人李得杰提供澳纳斯公司的 甲基氯丙烯的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得杰所持技 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后李得杰伙同其在澳纳斯公司的亲友李得良、杨伟林、 陈涛、陈雨、毛国栋、赵良兵等人将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 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 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被告人李得杰于2002年3月带至东泰 公司,与朱兴荣合伙建厂。后被澳纳斯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 为被告人李得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4月23日将其 抓获归案。但朱兴荣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得杰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 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澳纳斯 公司的原用户江苏省太仓市新毛涤纶化工总厂30余吨,其余东泰公司自用,使澳 纳斯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经鉴定,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 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澳纳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另查明,澳 纳斯公司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兴荣赔偿了澳纳斯公 司经济损失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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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
分为“实际知悉”和“容易知悉”。
1、实际知悉:指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 知悉已经是客观事实,多数人已经确实知 悉了这一信息;
2、容易知悉:指该领域内的大多数人通 过正当途径可以轻易知悉改信息的可能性。
判断是否“知悉”的因素 1、该信息是否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
体上公开披露; 2、该信息是否通过使用公开; 3、该信息是否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4、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
其实可口可乐99%以上的配料是公开 的,它基本上是几种物质的混合物—— 糖、碳酸水、焦糖、磷酸、咖啡因和失去 效能的古柯叶及椰子果。神秘的配料, “7x号货物”在可口可乐中所占的比例还 不到1%。但正是这1%让化学家和竞争者 一直研究未果。
保密事例
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 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
“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素是其秘密性。” 法律上的秘密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 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的主体范围 1、它不仅是指社会公众,而且还指同行
业的人,即相关公众; 2、它不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
所有同行业的人; 3、它是指同行业中的一般人或者多数人。
第十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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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和范围 (一)含义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 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 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能为权利人带来效益 (价值性):指商业秘 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性,能给权利人能带来收益 。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具有实际或潜 在的独立经济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使相对于他人 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
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 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 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 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保密方法
可口可乐公司在技术合作或经济贸易中, 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 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被许可 生产“可口可乐”的厂家,都只能获得将 浓缩的原浆(半成品)配成可口可乐成品的 技术和方法,而不能得知原浆生产的配方 及技术。
这就是可口可乐百年不倒,基业常青的 “定海神针”。
2、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2条解释了:
(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世贸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Trips协议)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实际上就是指的商业秘密,其应具备的条件, 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1977年8月,可口可乐公司与可口可乐印度 公司突然收到印度政府的通知,要求可口可乐 公司将可乐生产的技术(包括配方)和可口可乐 印度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当地国民,否则就 令其撤离印度。可口可乐毅然退出;16年后, 于1993年10月重新登陆印度。
保密事例
1988年,当时中国的可乐市场日益 增大,可口可乐坚决不同意中方人员 控制原浆的生产。最后达成的协议是: 在上海申美公司名下,原浆车间由美 方独立控制,主剂和罐装车间由中方 负责。
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5、该信息是否无需付出较大代价而容易获得。
▲商业秘密不丧失秘密性的几种 特殊情况:
(1)程序合法的技术成果鉴定不会破坏技 术信息的秘密性;
(2)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负有相关工作职责 的职工知悉商业秘密不会破坏其秘密性;
(3)必要的业务伙伴合理的知悉并承担了 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不失秘密性。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应具 有秘密性、价值性及实用性。
韩国法律则是:实用性、价值性、秘密性和 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秘密性):指商业秘密不为该 信息本行业的人普遍知悉。
▲判断信息的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 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最 权威的因素。
可口可乐的“神奇”配方
2009年度“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 可口可乐以687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榜 首。2010排到了第五。全世界有155个国 家的人每天要喝下几亿瓶可乐。这种倍受 人们喜欢的饮料,虽从未申请专利,但却名扬 全世界。
可口可乐之所以能如此持续发展的 动力就在于其商业秘密——配方,可 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 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 它的配方对世人来说一直是个谜,百 余年来,虽然时有破译传闻,但至今 无一证实。
(3)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为拥有的商业 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
下班之前,的保密措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释“合理保密措施”的 判断因素为:
1、考虑(权利人)努力的程度 2、保持秘密信息的花费 3、信息的价值 4、他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
美国的学者将保密措施中的“合理”解释为权 利人“合理的努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判断:
1、雇主提供的物理设备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2、对受雇人是否有保密的要求 3、对公司以外的人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

4、对商业秘密的本身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我国《司法解释》:关于“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 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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