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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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出国(境)学习的管理
规定(试行)
为实施我院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我院出国(境)学习人员的派出管理工作,提高我院选派出国学习的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境)学习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
2、从事工作5年以上且来院工作必须满2年、中级(含)以上职称。
3、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能用英语进行有效的专业沟通与交流。
4、年龄在55岁以下,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能承受一定的国外生活压力。
5、若曾出国留学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则回国后工作须满两年以上。
二、出国(境)学习的类别
1、出国(境)访问学者、短期培训、学术交流;
2、出国(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3、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选派出国等项目。
三、选派原则
1、公开、公平、竞争性选派的原则;
2、重点学科重点支持的原则;
3、适应医院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原则。
四、选派程序
1、个人申请,科室、部门推荐,科教科、组织人事科会同医务、护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选拔,报医院审批。
2、公派留学按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规定程序申报。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选派出国访学研修按相关部门规定程序申报。
4、职工出国(境)学习,凡涉及外事手续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派出部门要求执行。
五、延期申请
1、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总的学习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各科室必须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延期从严审核,若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延期,需对同意延期的理由作详细的书面说明。
六、逾期不归
1、公派出国(境)学习人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3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按相关程序追回医院所发放的费用。
2、其余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超过期限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支持办法
1、出国(境)访学、培训和学术交流,在学习期间,按照国内进修标准享受工资、福利等。
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成按期回国后,由医院参照国内进修标准全额补发工资及福利。
出国(境)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期间医院不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由医院缴纳(注:学成按期回国后需为医院服务满5年)。
2、医院公派出国(境)访学、培训和进行学术交流,其中学费(会务费)、交通费(每年一次往返)医院全额报销。
其余费用如住宿费、生活费等由医院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超过部分自负。
出国期限一个月的,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三个月的,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六个月的,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一年的,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一年以上的,按1万元人民币每月递增,但总额不超过15万人民币。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成按期回院后,医院给予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同时给予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人民币。
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费用由本人承担。
3、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其它项目派出的职工,医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的配套经费资助。
4、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
工资待遇:出国(境)进修人员如期回院工作后,医院按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工资待遇。
八、附则
1、经公开选拔被确定为公派出国学习的人员在出国前应与医院签订《协议书》。
2、本办法由医院科教科、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