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保险学8(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对于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 将超过自留额部分,分给再保险人的一种再保险方 式。 溢额再保险分入公司承担责任的计量单位为“线”, 一线相当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线是自留额的倍数, 如,三线,就是自留额的三倍。
第十章 再保险
(二)非比例性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指原保险 人与再保险人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这个限度或 赔款率以上的全部或大部分赔款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分为超额赔款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两种方 式: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年度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经营方式 1.临时分保。 2.固定分保。 3.预约分保。 4.集团分保。
第十章 再保险
第二节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及经营方式 一、种类 (一)比例性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再保险合 1.成数再保险。 其分保的数额如下: 100% 分出公司自留比例40% 分入公司自留比例60% 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100元。保险费分配依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按分保比例分配。 分出公司保费收入100×40%=40元 分入公司保费收入100×60%=60元 保险金额分担(即承担的责任) 10万元 分出公司100000×40%=40000元 分入公司100000×60 %=60000元
第十章 再保险
第三节 再保险的组织 再保险市场的机构 (四)专业自保公司 (二)兼营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概念 再保险又称分保,即“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合同保险 人为了分散风险,在支付议定的保险费条件下,将本身所 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其他保险人处取得 相应部分的赔款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 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三、再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扩大业务量, 增强原保险的承保能力。 有利于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有利于节约和吸收外汇资金。
《再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合同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 险合同,不受原保险合 同的影响。
比例性
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与 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按 一定比例分配。
固定性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在合 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临时再保险合同
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再 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
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可 以协商变更的再保险合 同。
按照再保险的对象,可以分为人身再保险和财产再保险。人身再保险是对人的生 命和身体进行风险保障的再保险,而财产再保险则是对财产和利益进行风险保障 的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补充和延伸,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原保险人 无法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提高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 性和可靠性。
再保险与原保险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保险体系。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来分散风险,而再保险人 则通过承担原保险人的风险来获得收益。
详细描述
原保险人是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的人,再保险人是为原保险人提供风险保 障的人,第三方管理公司则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再保险市场的分类
总结词
再保险市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业务类型可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
详细描述
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将再保险市场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寿险再保险主要涉 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再保险,而非寿险再保险则涉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的再保险
再保险费率的调整与影响因素
01
风险状况
原保险的风险状况是影响再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因素。如果风险状况发
生变化,再保险费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02
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再保险费率。例如,市场竞争状况、经济形势
保险学原理 考点 知识点
1、物质风险因素(有实体物质本身所导致的风险)2、道德风险(不诚实、不正直)3、心里风险(侥幸、过失)4、与风险事故的区别是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1、避免风险2、损失控制3、风险中和4、风险自留5、风险转移1、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欺诈、获取暴利。
2、动机不同:保险利己利人、转移风险;赌博损人利己、冒险获利3、科学依据不同:保险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位存在和发展的科学依据;赌博完全是以偶然性为依据4、结果不同:保险变危险为安全,赌博是变安全为危险1、社会保险: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与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损失补偿;经济给付(人生保险) ;2、派生职能: 1 防灾防损职能(经验丰富的保险人提供减少损失的方法)2 融资的职能(时差性提供了保险资金运用和投资的可能性)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代理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表明已经按照保险办理正式手续,只等签订正式保险单。
3、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中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
4、保险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5、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背书、批单和赴约等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动。
2、在财产保险中,特殊险种(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不必得到保险人的许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而一般险种相反。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变更可不经过保险人(以死亡为保险标的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制定下) 不需经过保险人,但是若把被保险人变更为受益人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被保险人的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一般要用新保险合同代替旧的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课件8
按责任限制划分:
非比例再保险 责任风险的再保险 人身风险的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按分保对象划分:
财产风险的再保险 运输风险的再保险 巨灾风险的再保险
第八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二、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再保险市场
2.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
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其他非传统工具的产生
1.2 再保险的作用
微观方面(对保险人): 1)分散保险人的风险 2)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3)保证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
宏观方面: 1)再保险形成了全球性的巨额保险基金 2)再保险保障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再保险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3 再保险的分类
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
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2.1.2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 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 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和分保额的 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约定分保限额。 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容量: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溢额再保险的多层次设计
双方利益一致可以提 高业务质量;手续简 单,管理费用少
溢额再保险
自留额的确定灵活; 可进行业务选择来节 省保费支出
混合再保险
同时利用二者的优点, 自留额的确定即是成 数比例再保险来确定
优点
缺点
业务好时,不能变更 来增加公司利润;业 务差时,也不能变更 来减少风险承担
业务管理繁琐;实际 计算复杂,麻烦,相 关费用高
两个限制性比例: — 原保险人自负赔付率限额 — 再保险人的最高赔付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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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大多 数情况就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可以不同),保单所有人(主要用于寿险合同; 享有的权利),受益人(一人或多人,可撤销&不可 撤销;受益人的确定和变更)
特殊要件
(1)保险利益;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
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不是出于恶意;
(4)附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
含义: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 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原因: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机会性
基本内容 1、保证 分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2、风险事故 (1)定义:也称为风险事件,是导致损失的 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
(2)思考:一位心脏病患者投保了意外伤害 险。某日被突如其来的汽车紧急刹车惊吓而 亡。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不能。因为汽车紧
3、损失 (1)定义: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 济价值的减少 (2)分类: 直接损失:承保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 任损失
保险需求(需求弹性) 保险供给 保险市场价格的决定
(1)本案的投保人故意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高某投保前已患癌症,健康状 况不正常是事实,因此他有意对“健康状况”一栏不予填写,实际上是以不 作为的形式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投保人未填写“健康状况” 这一重要询问内容,这对保险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保险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 业经营者,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经验,仔细阅读投保书是其核保必须的程 序和应尽的义务。即使保险人在核保时未尽审慎义务而忽略了投保人的填写情况, 也应当认定保险人对投保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已明知。 (3)本案中保险人的行为构成了弃权,不得反悔。理论上保险人的弃权有两个 构成条件:a.保险人必须知晓权利的存在;b.保险人须有明示或默示的弃权意思 表示。
再保险的ppt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 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 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 以内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自赔额为1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1450 万元的分入责任,
• 原保险实质上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 险损失,互助共济。
•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纳分保费为代价 将风险损失转嫁给再保险人,在保险人 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是相辅相成的。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 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是保险的延续,也是保险业 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是保险的强大后盾。 (承保能力支持、技术支持)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
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 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 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 分给其他的保险人。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将自己承 保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 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Insurance
Reinsurance
Company(75%)
Company(25%)
Total
Insurance Premium Loss
$ 112,500$ 37,500
$ 150,000
$ 1,125
$ 375
$ 1,500
$ 45,000
$ 15,000
$ 60,000
Policy A insures a building for $150,000 for a premium of $1,500, with one loss of $60,000.
保险学-第八章、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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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济损失
分摊损失赔偿
投保人
交付保险费
原保险人
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人
(被保险人)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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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
2、保险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属于担保行为 ;信用保险属于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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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保证保险中,保险 人承担的是“零风险”;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 担的是实质性风险。
4、保险费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投保人缴纳的是 担保手续费;信用保险中投保人缴纳的是真正 意义上的保险费。
2021/3/182Leabharlann 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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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再保险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标:
明确再保险的性质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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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为分保,是 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 进行保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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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举例:个人房屋贷款保证保险
在个人房屋贷款保证保险中,当借款人(投 保人、被保证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死亡、伤残,或由于火灾、爆炸;暴风、 暴雨、台风、洪水、雷击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以及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 接损失 ,而无法如期履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约定的还贷责任,致使贷款人(被保险人)遭受 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代借款人向贷 款人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 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
济大保险学第八章——再保险
运用范围
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保留充 足的保费收入。 业务质量不齐、保额不均衡的业务,均衡保险责任。
三、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形式
(一)比例合同分保——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 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责任 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 若干倍数作为溢额再保险的最高限额。 例三:教材p195 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人承担赔款 分入人承担赔款
1 2 3 共计
150万 150万 150万 450万
100万 100万 150万 350万
50万 50万 0万 100万
三、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形式
(二)非比例合同分保——事故超赔分保
2、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所发生的总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 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额的再保 险方式。在一次事故涉及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 其赔款总额超过自付赔款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 负责至一定的额度。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 分。巨灾事故如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 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 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
二、再保险的种类
(二)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是指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建立 再保险关系的方法和过程。 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再 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逐笔将有关风险和责任 进行分保安排方式。 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预先订立分保合 同,以约束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的权 利和义务,凡合同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分出, 接收人有义务接受。
第8章 再保险 《保险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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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再保险的作用
1. 微观方面的作用 保险标的同一化,均衡业务质量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 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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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再保险的作用
2. 宏观方面的作用 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 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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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 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
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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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总站:圣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摊回保险赔款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8.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用下图说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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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第8章再保险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第8章再保险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学第八章
第二节
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
1、含义: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 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 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为了限制双方的责任,每一份成数再保险 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的最高 责任限额
第二节
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 2、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业 务 1 2 3 总额100% 自留20% 分保80%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第二节
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 例:自赔额为1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1450万 元的分入责任, 若实际赔款为900万元,则全部由分出公司 自赔 若实际赔款为1900,分出公司自赔1500万 元,分入公司赔付400万元。
这一案例表明:保险公司在经营风 险业务的过程中,自身也会面临巨大的 风险,尤其是一些特定领域内的巨额损 失风险。再保险是一种极其有效的风险 分散机制,它赋予了大数法则以更大的 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中必 不可少的环节。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关系图
危险 原 保 险 合 同
自留
分入
再 保 险 合 同
第二节
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危险单位
自留额:决定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小
线数(lines) :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 线数 ;关系到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3、溢额再保险的层次 第一溢额(first surplus reinsurance): 应付分出公司的正常需要 第二、三:第一的补充,以增加承保能力 第四:满足特大业务的需要 风险的分散与转嫁、风险责任的均衡化
保险学第八章
上海金融学院保险学课件保险学院上海金融学院第八章再保险教学目的与要求 正确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和职能作用, 熟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基本方 法, 了解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流程,了解当 今再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及我国在入世后再 保险市场竞争策略上海金融学院第一节一、再保险的含义 (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概述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 保险。
上海金融学院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质量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上海金融学院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二、再保险种类 1. 按责任分配方式分类: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 2.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临时、合同、预约再保 险 3.按分保对象分类:火险、水险、意外等 4.按分保性质划分:法定、自愿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三、再保险的业务经营形式 (一)比例合同分保 1.成数合同分保 2. 溢额合同分保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二)非比例合同分保 1. 险位超赔分保 2. 事故超赔分保 3. 积累超赔分保上海金融学院第一节• 习题再保险概述一笔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业务,采用比例分保方式 分保,已知自留成分是40%。
假设该合同的保险费收 入是3.5万元,则分入公司得到的分保费是( ). A 1.4万元 B 2.1万元 C 3.0万元 D 3.5万元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执行条款 2.共命运条款 3.错误和遗漏条款 4.查账条款 5.仲裁条款上海金融学院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一、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 2.分保手续费 3.纯益手续费 4.未了责任的转移 5.赔款的处理 6.分保账单和结算 7.报表 8.合同的终止、修改上海金融学院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期限条款 2.承保条款 3.最后赔款净额条款 4.净自留赔款条款 5.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6.赔款处理条款 7.再保险费率条款 8.责任恢复条款上海金融学院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习题: 就合同性质而言,再保险合同属于( ). A 给付性合同 B 定额性合同 C 补偿性合同 D 定量性合同上海金融学院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市场的含义 二、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直接承保公司 (二)专业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险集团 (四)劳合社 (五)专业自保公司上海金融学院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三、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简介 (一)美国市场 (二)百慕大市场 (三)伦敦市场 (四)德国市场第三节再保险市场四、我国再保险市场 (一)我国再保险发展历史 (二)我国再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再保险经营机构单一,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 2、再保险经营模式粗放,产品单一 3、再保险精算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 4、再保险统计数据积累严重不足上海金融学院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三)我国再保险发展的新思路 1.构造多元化再保险市场主体 2.丰富和创新再保险产品 3. 提高再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再保险业务发展上海金融学院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习题: 世界著名的四大保险市场是欧洲再保险市场,东 京再保险市场,伦敦再保险市场和( )再保险 市场。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解答仅供参考)第一套一、名词解释1. 保险:保险是一种集合多数面临相同风险的个体,通过共同分担风险损失,以达到经济补偿的目的的制度安排。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用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4. 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赔偿的过程。
5. 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以分散自身风险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填空题1.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__________。
(风险管理)2. 在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的人被称为__________。
(投保人)3.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__________。
(人身保险)4.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通常属于__________。
(保险人和投保人)5. 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风险避免、风险减少、风险转移和__________。
(风险保留)三、单项选择题1. 以下哪种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C)A. 车辆保险B. 房屋保险C. 健康保险D. 火灾保险2.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什么为基础的?(B)A. 口头协议B. 书面协议C. 实际行动D. 意思表示3.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D)A. 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B.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C.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期间内D.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 以下哪项不是保险的基本原则?(C)A. 最大诚信原则B. 保险利益原则C. 公平交易原则D. 补偿原则5. 以下哪种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A)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责任保险D. 信用保险四、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ABCD)A. 投保人B. 保险人C. 保险标的D. 保险金额2. 以下哪些是保险的基本职能?(AB)A. 经济补偿B. 风险管理C. 资金融通D. 社会管理3. 以下哪些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B)A. 投保人B. 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经纪人4. 以下哪些是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ABCD)A. 保险责任条款B. 责任免除条款C. 保险费条款D. 理赔条款5. 以下哪些是风险转移的方式?(ABC)A. 保险B. 担保C. 租赁D. 自留五、判断题1.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就不能解除。
再保险基础知识
事故超赔 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约定自负责任额与分保责任额,每 次事故的赔款超过自负责任额的部分由分保接受人在分保 限额内承担。分出人为每次事故承担一个自负责任额。
赔付率超赔(损失中止超赔) 当分出人的赔付率超过约定的百分比时, 分保接受人按 约定承担分保责任。
4、再保险的安排办法
临时分保 合同分保 预约分保合同 分保集团或联合体(POOL)
预约分保合同
与合同分保方式相似,但是分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 将属于合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放入预约分保合同,而接受 人是被动的,对于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无权拒绝。
分保集团或联合体(POOL)
多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组成一个集团,制定章程,约 定:每个成员有义务将自己承保的业务分出给集团,同时 有义务按照约定从集团接受业务。 成员既是分出人,也是接受人。
成数分保
以保额为计算基础,按固定比例确定每笔业务的自留额 与分保额,并以此比例确定分保费和分担赔款。每笔业务的 分保比例是相同的。
成 数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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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5000 0 A B C D êµ ± Ä E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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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基础知识
1、 什么是再保险 2、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3、 再保险分类 4、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1、 什 么 是 再 保 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护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险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之间签订再保险合同, 约定保险 人 支 付 规 定 的 分 保 费 ,当 其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项 下 发 生 的 赔 款 达 到 再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享 受 摊 回 赔 款 的 权 利 ; 再 保 险接受人收取分保费,承担摊付规定的保险赔款的义务。
保险学原理重点
三、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1.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害和无损害。
或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纯粹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的净损害。
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
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害、无损害和收益。
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投机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害。
(二)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1.财产风险。
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责任风险。
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信用风险。
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人身风险。
是指由于人的生理生长规律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生、老、病、死、残的风险。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1.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
2.社会风险。
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致的损害风险。
3.政治风险。
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
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
如核幅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1.基本风险。
保险学第8章再保险
8.1.6再保险的作用
1. 微观方面的作用 保险标的同一化,均衡业务质量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 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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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再保险的作用
2. 宏观方面的作用 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
第8章
再保险
学习目标: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职能 和再保险经营,掌握与再保险有关的概念,以 及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重点掌 握再保险的两种类别: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 保险。
目录 8.1再保险概述
8.1再保险概述 8.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8.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8.1.3再保险与原保险 8.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8.1.5再保险的职能 8.1.6再保险的作用
8.2.1比例再保险
对于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主要表现为成数分保合同的特点,先订立 成数分保合同,对分保限额之上的部分才 通过溢额分保处理。 对于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主要表现为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先订立 的是溢额分保合同,对业务先进行溢额分 保处理,对自留额又进行了一次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成数分保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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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 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 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 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 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 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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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原保险人直接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范围的损坏、损毁及其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的法律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
再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
(3)合同补偿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表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后者体现在人身保险契约内。
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2015.4单。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一保户之间所订立(共同保险例外),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往往是巨大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或者足巨额风险,如人造卫星、核发电厂等巨额分保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多年辛勤经营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就会顷刻间化为乌有。
3.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
2011.4论论述再保险的作用:(1)对投保人来说:①保证安全②简化手续③节约开支;通过上述手续的简化,可以使被保险人节省人力、物力,为此节约开支。
(2)对原保险人来讲:①扩大承保能力②稳定经营成果③增加积累④扩大对外联系;(3)对再保险人而谈:①以营利目的分入风险②稳定经营成果③学习他人经验;(4)对国家而言:①积聚资金②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③为外贸服务。
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收入的途径,主要手段有:①收取分保手续费②提取保费准备金③利用分保费增值。
再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①收取分保费②利用分保费增值。
4. 简述再保险的分类。
(1)按安排范围分:自愿再保险、法定再保险(2)按安排范围分:国内再保险、国际再保险(3)按再保险险种分:火灾再保险、水灾再保险、航空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人身再保险(4)按安排方式分:①临时再保险;②合同再保险;③预约再保险。
(5)按责任分配分:①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在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该比例也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②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过损失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2009.7单。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
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起赔点较高,意味着出险机率小一些,付给再保险人的分保费也要少些。
法定再保险起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族保险业。
法定再保险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保护性政策。
世界上最先对再保险业务实施干预的国家是南美洲的智利和乌拉圭2011.4单。
各国法定再保险的比例也在根据各自市场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其规律是规定比例不断下降,直至取消,如韩国、中国。
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当时法定分保的比例为30%。
我国1995年颁布《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我国将再保险分为财产再保险和人身再保险两大类。
责任再保险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既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
责任再保险,可以单独投保的主要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
人身保险对再保险的需要远远低于财产保险。
5. (1)临时再保险:简称临时分保或临分,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类似商业上的零售。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①以一张保单为基础②原保险人随意安排③再保险人自由接受④分保条件清楚⑤分保手续费较低⑥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⑦一般不收纯益手续费⑧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⑨费用较高⑩时间性较强。
临时再保险的运用:①刚开设的新险种;②初次办理的新业务;③不属于已有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的业务;④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除外责任;⑤分出公司不愿意放入已有分包合同的业务;⑥超过原保险人分包合同限额的业务;⑦需要超额保障的业务等。
临时再保险分保条的主要项目:①原保险人②被保险人(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不会出现被保险人)③再保险人④保险标的(合同再保险分保条一般不会具体列出该项)⑤保险险别⑥分保方式⑦最高限额⑧自留份额⑨保险日期⑩地理区限⑪保险费率(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难以列出该项)⑫分保佣金⑬保险条件⑭其他情况。
(2)2011.4论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
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2011.4论论述合同再保险的特点:①强制性。
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这是与临时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均应遵守,所有业务均按合同规定办理。
②险种单一。
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不同险种的业务混在一起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比较少见。
③稳定性强。
放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通常数量较多,一般至少也得几十笔,甚至成千上万笔,类似商品交易中的批发。
即使个别保险标的发生全部赔偿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故,对整个分保合同来说往往无足轻重,故合同再保险的成绩一般比较稳定。
④分保手续费较高。
与临时再保险相比,合同再保险的分保手续费一般较高。
大部分合同再保险业务的分保手续费都在20%以上,有的甚至竟可高达40%。
⑤通常扣保费准备金。
⑥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
⑦账单编制发送较迟。
合同再保险的账单编制发送期通常规定为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
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意味着再保险人要在合同起始后九十个月后才能收到再保险费,这对再保险人不利。
⑧起始期规范。
合同再保险的开始日期比较规范,多数合同规定为日历年的1月1日。
⑨终止日不定。
合同再保险的时限一般最低1年,通常都不规定终止日,但往往规定年终前3个月或者更长一些时间,由一方或双方互发临时注销通知,否则自然延续。
(3)预约再保险:又称预约分保、敞口分保,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方式2011.4单。
缔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虽有预先约定,但原保险人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只有义务接受,没有权力选择2010.7单。
只有分出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分出2011.7单。
预约再保险实际上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比较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再保险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特征,尤其是突现出对再保险人的强制性。
7.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共命运条款(2)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3)过失或疏忽条款(4)仲裁条款。
再保险合同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中国-北京)和仲裁效力等内容。
8.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业务范围(种类、险别);(2)地区范围;(3)责任分配;(4)合同起始和终止;(5)缔约方责任的起始点;(6)报表;(7)再保险手续费;(8)纯益手续费;(9)再保险账单;(10)未了责任转移;(11)保险准备金;(12)赔款准备金;(13)责任免除。
2015.4单再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况:(1)期满终止;(2)通知终止;(3)特殊终止。
再保险手续费:又称再保险佣金、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是分入公司根据再保险费的规定比例付给分出公司的劳务报酬,用以分担和补偿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支出。
非比例分保合同的分入公司通常不交分保佣金。
分保手续费按其计算方法可以分为固定分保手续费和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两种。
固定分保手续费是采用固定佣金率的计算方法,也称统扯佣金率。
为了克服固定分保手续费的缺点,有的再保险合同采用累进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收取分保手续费,这种手续费一般称为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或递增计算分保手续费,也可称为浮动分保手续费或浮动分保佣金。
纯益手续费:再保险公司获得盈余时,将利润额的一部分返还给分出公司,作为对分出公司良好经营效益的报酬。
对于已采用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的合同,通常不再采用递增盈余佣金率的方法计算纯益手续费。
再保险人管理费,通常规定为再保险合同毛保险费的5%。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方法:百分比法(广为采用);八分之一法(按季度);十二分之一法(按月);日比例法。
9.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1)成数再保险合同(2)溢额再保险合同(3)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4)一揽子分保合同(5)转分保合同(6)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7)超额赔款率再保险合同。
10. 成数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再保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