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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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要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18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发布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意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

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项目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

企业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后,具文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迁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迁建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省经贸委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迁建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给予申请企业换发迁建新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加油站站改造项目,凡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罐、油罐容量和加油机的,可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经省经贸委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企业在扩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扩建、改造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扩建、改造项目,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省辖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3、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办理程序: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1)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要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依法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五)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资进入许可,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具体各申请事项同前各款。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供油协议;

(4)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8)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13)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4)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5)油库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

(16)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

(1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9)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20)现场勘察表;

(2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2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迁建油库申请表》(附表2);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

(4)《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拟建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10)现场勘察表;

(11)供油协议。

3、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改扩建申请表》(附表3);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9)现场勘察表;

(10)供油协议。

4、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9)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

(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新建油库申请表》(附表4);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规划部门许可文件;

(5)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9)现场勘察表。

2、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12)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3)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4)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5)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

(1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18)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迁建油库申请表》(附表2);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

(4)《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10)现场勘察表。

4、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改扩建申请表》(附表3);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9)现场勘察表。

5、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9)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站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新建申请表》(附表6);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公告;

(6)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7)《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

(11)现场勘察表;

(12)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

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7);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省经贸委同意新建加油站批复;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9)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12)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4)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6)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7)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18)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申请表》(附表8);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零售经营网点拆迁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书和拆迁协议;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

(10)现场勘察表;

(11)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原经营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其他有它材料。

4、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9);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0);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1);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12);

(2)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5)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当地省辖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6)司法部门或省辖市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除应提供国内企业

所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外资进入许可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文件以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

(八)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13);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营业执照;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0)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附表(从下页开始)

附表1

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部监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工整。

二、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2.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

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此表连同附带材料上报企业拟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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