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园入住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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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三创园孵化器-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

三创园孵化器-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 2013年12月18日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电子商务孵化园企业(个人)入驻协议书

电子商务孵化园企业(个人)入驻协议书

电子商务孵化园企业(个人)入驻协议书电子商务孵化园企业(个人)入驻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电子商务孵化园与入驻企业(个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通过合作,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创新。

二、协议双方电子商务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办公空间、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入驻企业(个人):姓名/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为__________,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

三、入驻条件1. 入驻企业(个人)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入驻企业(个人)需具备电子商务相关的创业项目或产品,并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市场分析报告。

3. 入驻企业(个人)需接受孵化园的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入驻。

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创新性、市场前景、团队能力等。

四、入驻期限1. 入驻期限为____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2. 入驻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或终止合作。

五、孵化园责任1. 提供办公场所:为入驻企业(个人)提供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区等基础设施,保证工作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2. 提供技术支持:为入驻企业(个人)提供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提升技术能力。

3. 提供培训服务:定期组织电子商务相关的培训课程和讲座,提升入驻企业(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

4. 提供市场推广:通过孵化园的宣传渠道和资源,为入驻企业(个人)提供市场推广的支持和合作机会。

六、入驻企业(个人)责任1. 遵守孵化园的管理规定和秩序,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举止。

2. 积极参与孵化园组织的培训和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3. 充分利用孵化园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活动,推动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4. 定期向孵化园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营情况,接受孵化园的监督和评估。

孵化器运营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服务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孵化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团队和个人(以下简称“入驻企业”)以及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

第三条孵化器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入驻企业和孵化器运营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保障入驻企业权益,提高孵化器运营效率;(三)以人为本,关注入驻企业发展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孵化器运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孵化器设立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具体职责如下:(一)主任:全面负责孵化器运营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孵化器运营目标的实现;(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运营管理工作,协调入驻企业关系;(三)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处理,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服务。

第六条孵化器设立以下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一)综合部:负责孵化器内部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工作;(二)业务部:负责入驻企业服务、项目申报、政策咨询等工作;(三)市场部:负责孵化器品牌宣传、市场拓展、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等工作;(四)技术部:负责孵化器技术支持、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七条入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四)愿意接受孵化器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入驻企业申请流程:(一)提交入驻申请;(二)审核申请材料;(三)组织面试;(四)签订入驻协议;(五)办理入驻手续。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守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三)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四)积极配合孵化器开展各项活动;(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孵化器形象。

第十条入驻企业如需退出孵化器,应提前一个月向运营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孵化服务管理制度

孵化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服务管理,提高孵化服务质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孵化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器内所有入驻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服务至上,质量第一;(三)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孵化服务内容第四条孵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创业指导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商业模式设计、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二)政策咨询与服务:协助入驻企业了解和申请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等;(三)融资对接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咨询、对接投资机构、项目路演等服务;(四)知识产权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服务;(五)市场营销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品牌推广、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六)人力资源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服务;(七)孵化器内部资源共享: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会议室、实验室等资源共享;(八)其他服务: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孵化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孵化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二)具备一定的专业服务能力,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口碑;(四)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流程。

第六条孵化服务机构的管理:(一)入驻孵化器前,服务机构应向孵化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业务介绍;(二)服务机构应按照孵化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三)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孵化器汇报工作进展和客户满意度;(四)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孵化器有权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四章入驻企业管理第七条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孵化器发展方向;(三)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四)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五)有良好的团队素质和执行力。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

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一、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入驻对象: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年新创办的小企业;2、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

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对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5、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入驻程序: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入孵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孵化计划书;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2、企业入驻评审(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要产品及在研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审;(3)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核准。

3、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1)签订《孵化服务协议》(2)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二、孵化企业考核1、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孵化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孵化企业入驻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主要产品先进性和市场情况、研发能力和工作配合度等五个方面。

3、通过考核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予以整改,半年后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将对其终止培育,解除孵化协议,收回孵化场地。

四、服务及优惠1、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发挥自身团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整合有效资源,为孵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运营效率,确保入驻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管理制度1. 工作时间与作息(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

2. 入驻企业及人员管理(1)入驻企业需按照孵化基地的规定,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

(2)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安全生产(1)入驻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孵化基地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入驻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 环境卫生(1)入驻企业及人员应保持办公区域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2)孵化基地设立垃圾回收点,定期清理垃圾。

(3)入驻企业应自觉维护孵化基地的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氛围。

5. 信息化管理(1)入驻企业应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孵化基地设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6. 资源共享(1)入驻企业应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共享资源。

(2)孵化基地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7. 费用缴纳(1)入驻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2)孵化基地设立收费处,负责收取各项费用。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入驻协议,清退出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 年12月1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 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全套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

全套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

全套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的为初创企业提供助力的场所,旨在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有入驻企业和个人,包括所有办公场所、设备和服务。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单位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警告、处罚或终止服务。

第二章入孵条件第五条入孵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2. 项目具有市场潜力和创新性;3. 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团队能力;4. 同意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入孵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2. 项目介绍、商业计划书和创业简历;3. 其他管理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入孵企业经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入驻孵化基地。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八条入孵企业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在规定时间内入驻办公室,并遵守办公时间;2. 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和安全;3. 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4. 维护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安全;5. 遵守网络使用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网络活动。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配合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如有不合规行为需积极整改。

第四章服务支持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以下服务支持:1. 咨询导师指导;2. 孵化资金支持;3. 创业培训和活动组织;4. 联谊交流和资源对接;5. 其他企业需求的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有权享受上述服务支持,并应当配合管理单位的组织安排和要求。

第五章资源共享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以下资源共享:1. 办公设备和场所;2. 会议室和活动场地;3. 企业材料和文档资料;4. 其他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需要爱惜资源,合理使用共享设施,并保护环境。

第六章经济管理第十四条入孵企业应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如有收入需要向管理单位缴纳服务费用。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XX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 XX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XX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XX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孵化空间管理制度

孵化空间管理制度

孵化空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孵化空间的管理,提高孵化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成长空间,保障孵化空间内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孵化空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空间内的各项管理活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孵化空间的管理遵循规范、公平、公正、透明、便利原则,对孵化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工作由具备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管理团队负责,并形成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第二章孵化企业入驻管理第五条孵化企业在入驻孵化空间之前,需提交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经营计划等,经管理团队审查通过后方可入驻。

第六条孵化企业入驻后需履行相关规章制度,配合管理团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于未按规定入驻的企业,管理团队有权利进行劝返或者解除合作协议。

第八条对于入驻后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管理团队有权利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服务、解除合作等措施。

第三章孵化空间内部管理第九条孵化空间内部配备有适宜的办公设施、服务设施,管理团队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孵化空间内部安全保障工作由管理团队负责,确保孵化企业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孵化空间内部举办的各类活动、会议等需要提前向管理团队申请,并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孵化空间内部设立办公室、会议室等需提前向管理团队申请,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原则。

第四章对外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孵化空间除孵化企业使用外,对外提供相关的孵化服务,需遵循服务协议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合作伙伴需要先与管理团队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孵化空间对外承办的活动、培训等需提前向管理团队申请,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管理机构与监督第十六条孵化空间管理机构履行听取孵化企业意见、制定相关管理政策、管理日常事务等职责,并向孵化企业公开相关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孵化空间设立监督机构,对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孵化器内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的所有企业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合作机构和孵化器管理方。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方应当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孵化器内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五条企业或机构入驻孵化器前,需向孵化器管理方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经过审批、备案手续。

第六条入驻企业或机构需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签订入驻协议,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方有权对入驻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或机构有权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八条入驻企业或机构需按规定使用孵化器提供的场地、设备等资源,并保持资源的完好状态。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九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孵化器应当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入驻企业或机构的创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一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并完善企业评估机制,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帮助。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入驻企业和机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流程和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五条孵化器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孵化器内的企业和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明显不合格的企业或机构有权终止合作。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科技创新能力、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估孵化器绩效的重要依据,对孵化器管理方的绩效考核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办公环境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营造和谐、安静、舒适的办公环境,保障入驻企业和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会议室等。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2020)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2020)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2020)各街道(农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现将《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入驻孵化企业考核标准连云港高新区党政办公室2020年4月20日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以下简称“科创城”)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与科创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科创城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城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由服务中心直接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水平创业队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并依法纳税、信用良好的孵化企业。

第五条服务中心加强与科技、经发、财政、人才、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一)协助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二)协助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等有关政策;(三)协助申请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四)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生活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共服务;(五)提供技术咨询、人才引进、信息发布、技能培训、交流合作、投融资等服务。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孵化器入驻企业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域符合我区“121”主导产业方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基本要求;(二)进驻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创城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已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四)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归国人员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有效的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职能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岳普湖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重要的组成板块。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创新、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电子商务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密集型的,具有很好形象的电商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心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申报符合自身的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4、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免费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网络使用及卫生、安全等服务;9、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三章入孵企业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型: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入驻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孵化中心注册并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型企业。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根据孵化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享受临时办公、创业培训、融资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孵化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创业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自身发展。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六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设立的依据;(二)符合孵化中心入驻的产业方向和发展需求;(三)有清晰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规划;(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合作记录;(五)其他孵化中心认可的条件。

第七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营业执照副本;(四)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创业项目说明;(六)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孵化中心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孵化中心根据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入驻企业,并签订入驻协议。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十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定期报告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发展计划。

(一)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孵化中心的要求定期向孵化中心提交企业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员工情况等。

(二)孵化中心可以根据入驻企业的报告情况,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手续。

(二)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企业相关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规章制度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规章制度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创业基地入驻企业,保障基地运营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包括入驻企业的创始人、员工、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创业基地的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基地形象。

第四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遵守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服从基地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

第五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积极参与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基地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六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市场规则,竞争公平,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进驻条件第九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特的商业理念和创新能力;(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资质;(三)提供完善的商业计划和发展规划;(四)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执行力。

第十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过基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可以签订入驻协议,正式进驻基地。

第十一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按照基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注册资料和经营证明,按时缴纳入驻费用。

第十二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与基地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协议后,应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协议义务。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三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确保经营稳定。

第十五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

第十六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税收。

第十七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现互利共赢。

孵化器入驻企业催缴流程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驻企业催缴流程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驻企业催缴流程管理办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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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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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江北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北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江北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七条入住程序(一)提出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初审。

(三)项目审查: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四)签署意见: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正式进入孵化基地。

第八条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第九条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基地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另定。

第三、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服务基地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利用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开发计划应报送基地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基地报送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时缴纳与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九条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基地备案。

第二十条基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一、办公场地使用要求1、原则上不准对承租用地、办公设施、设备进行改装修,小范围变动应将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征得同意,费用自理;2、入驻企业采用现代感较强的敞开式办公,进驻企业标志牌等形象设计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统一要求设置,费用由各企业自理。

3、办公期间,工作人员需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保安人员管理,维护好创业孵化基地公共设施,保持施工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入驻企业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5、入驻企业必须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企业应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挂放于创业中心大楼经营场所内。

二、安全保卫1、创业孵化基地有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勤。

外来人员出入一律实行严格登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各单位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严防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生。

加班人员须及时与保安联系。

3、各公司内不得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台板及其他明火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有符合消防规范的设施,并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4、重要资料需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办公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支票、印章、介绍信要放在保险柜内。

5、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使用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应事先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装接使用。

6、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楼公共场所不得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三、卫生管理1、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全体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保持中心室内室外、楼上楼下和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2、通道、大厅、车棚、各楼层的厕所、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创业孵化基地负责。

3、进驻单位内的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打扫。

4、各单位要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前要大扫除。

5、各单位的垃圾应放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创业孵化基地将派人定时清除。

四、会议室的使用进驻单位使用会议室,应提前1—2天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会议室使用中要注意安全,会议室内不准吸烟,会议室使用结束后要打扫好卫生、关好门窗,并及时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五、公共场所管理1、公共区域不准乱丢乱扔,不准堆放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2、各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并自觉服从保安的统一调度。

六、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用房、水、电、网络使用及费用管理规定1、入驻孵化和入驻企业用房签约之日起开始核定:创业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租金按每户600元收取;孵化用房在项目签约后闲置60天以上的,中心有权收回,另作安排。

2、对基地所提供给各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的办公设备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000元(暂定),如无损坏,在离开基地时予以全款退回。

3、水、电、物业管理费用:由各入驻企业按总费用平摊支付。

4、网络与呼叫系统:每个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心的要求使用指定区段的IP地址,如使用非指定区段并造成网络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网络使用费每企业按照每月100元/台(暂定)收取,流量特别大的,酌情协商后相应提高价格,严禁使用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端口设备。

5、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

6、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管理制度,入驻孵化企业将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水电等各项费用。

7、创业孵化基地每月25日前对上月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商务服务费用等统计结算后,将缴费通知单送达各企业,各企业应于每月30日之前缴清各项费用。

企业对有关收费项目和金额如有疑问,应在当月到基地管理办公室查询核对。

8、创业孵化基地不为进驻企业垫付各种费用。

对无故欠费也未主动申请延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企业,基地将从次月1日起停止水电等物业服务直到欠费缴清为止。

如欠费问题在1个月内仍未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将根据《孵化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使用权,并依法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创业孵化基地负责楼内的水电配给,任何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10、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楼内的水电进行管理,确保大楼的用电、用水安全与规范,并定期对楼内的水电进行安全普查,企业应给予配合。

一旦发现企业及企业员工私自接拉电线等违章行为,将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11、企业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节约使用。

如需要请事先应通知中心办公室,安装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

如发现故障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处理。

第四、附则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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