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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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花木苗圃税收政策近年来,花木苗圃经济已成为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其税收政策也备受关注。

因此,该领域相关税收政策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支持花木苗圃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花木苗圃的特殊性出发,探讨花木苗圃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存在问题及提高政策的建议,并为花木苗圃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花木苗圃的特殊性花木苗圃经济是一种基于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服务业的复合型经济形态。

它不同于普通的工厂、企业等,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多初步资金,如土地、水源、人员管理等,且生产周期较长,收益周期不明确,而且经营成本较高。

另外,花木苗圃行业还存在着视觉文化、休闲旅游等多重社会功能,同时也对城市美化、环境保护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二、花木苗圃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合理且适当的税收政策对于花木苗圃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政策可以影响花木苗圃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同时,税收政策可以通过调节承受力、科技创新、贡献性和国际竞争等方面来调节产业结构、加强创新力和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最后,税收政策还能够根据不同的产业阶段、企业类型和区域实际情况,来实现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效果,达到政策目的。

三、花木苗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目前花木苗圃企业存在以下税收问题:1. 税种过多:由于花木苗圃企业特殊性的原因,其涉及的税种较多,而这些税种的执行时间和操作流程均存在极大不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精力和时间成本。

2. 税负过重: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政策的不合理或制度的缺陷,使得花木苗圃企业的税负较重,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3. 税法规繁琐:花木苗圃企业的税法规繁琐,仅仅是税种众多的问题,涉及的流程、证明、申报信息等也都十分繁琐复杂,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进程因此受到了严重限制,长期发展乃至生存的前景不容乐观。

四、花木苗圃税收政策的建议提高针对现有的花木苗圃税收政策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可以实施的措施:1. 优化税收政策:在政策安排方面,应考虑对于花木苗圃企业来说,简化税种、标准化税收操作流程,减轻企业在税务方面的经营负担,从而推动企业生产和发展。

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

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

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南陵县地税局课题调研组一、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涉税业务的处理(一)提供花木管护服务1、不销售花卉苗木仅提供花木管护服务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市政部门由于没有专门园林人员进行花木的养护,在自行采购花卉和苗木后,与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花木管护服务合同。

由园林公司提供人员、技术,为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

对管护劳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列出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是免征营业税,对其他服务劳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但对各项管护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2、销售花卉苗木并提供后续管护服务园林企业销售花卉苗木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给购买方提供后续管护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收增值税。

(二)花卉、盆栽租赁服务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一定时期内提供给客户使用,并提供上门更换、修剪和管理等。

对此类租赁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

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

企业植树中的那些会计与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企业植树中的那些会计与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植树中的那些会计与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阳春三月,万物复苏,正是植树的大好时节,所以3月12日变成了植树节。

现在空气污染严重,雾霾二字成了媒体和天气预报的高频词,柴静的一部视频造就了一段股市环保题材的神话。

因此,每年三月虽然是两会时间,但是各级领导也会从百忙之中参与植树。

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也会积极参与到植树大军中。

那么,阳春三月企业忙于植树,涉及植树的开支和收入在财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一)购进树苗(种子)种植的会计处理农业公司(苗圃)购进树苗(种子)种植,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树苗长大到一定程度再销售出去,当然也有可能是作为以后的种源而长期培植的,也有可能是为摘取果实、砍伐木材等。

根据生物资产准则,植树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二)销售、养护树苗(种子)的税务处理1、流转税的处理①自产自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自产的情况包括外购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的,视为自产自销处理。

②外购直接销售:对于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情况,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

此规定的意思是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

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

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一、行业基本情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苗木交易越来越大。

苗木一般都要经过小苗在田地中培植生长,“苗木”行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流程为:购买种子或幼苗—种植或培植—销售成品苗木。

根据我局前期对该行业部分企业的专题剖析,苗木有部分是自己种植,一部分是外购后在自己的农田里种一段时间再出售,因此具体来看,目前苗木的种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长成苗木幼苗或苗木成品后再出售,二种是购进苗木幼苗经培育成苗木成品后再出售,三种是购进苗木成品直接出售。

在苗木出售时,又有单独销售苗木和苗木销售与景观绿化工程合并进行两种情形。

作为农业产品,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文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原来免税对象是农业生产者,纯粹的农民,而现在也有城里人到农村去承包了,也享受自产自销免税政策,即农业生产者并非专指纯綷的农民,农业产品谁种植谁就是农业生产者。

因其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给税收征管特别是免税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从而形成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行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某民营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价值上亿元,其中价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

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明确给予减免;但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

为此,我对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4、其他林业产品。

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我国苗木种植业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税政策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政策梳理1.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如果是采用规模经营、标准化种植、科学管理等现代化苗木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到1.5%的税率,减少了企业负担。

2.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苗木种植业在购买耕地、林地等土地时可以减免增值税,对于农民和企业具有一定的减负作用,激发了苗木种植业的发展。

3.投资补贴奖励政策国家对苗木种植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如补贴购买农机设备、奖励引进新技术等,这些政策鼓励了苗木种植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的分析1.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苗木种植业是农业中的一种特殊产业,它的发展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密切相关。

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和土地购买减免政策,鼓励了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投资苗木种植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由传统农作物向苗木种植业的转变。

2.提高农民收入水平3.推动苗木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提质增效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的减税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推动苗木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提质增效。

通过购买新技术设备、引进新种植技术等方式,提高苗木的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

4.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总结: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产业升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苗木种植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如市场竞争激烈、产业发展不平衡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完善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推动苗木种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花卉苗木业的税收政策

花卉苗木业的税收政策

花卉苗木业的税收政策1.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花卉苗木交易越来越大。

全国各地都有花卉苗木种植和销售,但现行税收对这个行业的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对这个行业的税收征管也不统一。

根据财税字[1 995]52号文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据调查,花卉种植户基本上不是自己种植的,苗木有部分是自己种植,一部分是外购后在自己的农田里种一段时间再出售,自产自销与经销很难区分,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苗木一般都要经过小苗培植生长后才能出售,目前苗木的种植有二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苗木生长后再出售,一种是购进苗木幼苗经培育后再出售。

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注释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如何界定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如苗木经营户购进苗木后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后算不算自产自销农业产品?2.原来免税对象是农业生产者,纯綷的农民,而现在也有城里人到农村去承包了,也在享受自产自销免税政策,对城里人自已养的花自已卖是否也能享受自产自销政策呢?随着户藉管理的改革,行政区划的扩大,原来的村乡都是居委街道了,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都看不出是农村人还是城里人了,对于开具门票的同志很难分辨出了。

其实,对于农业生产者正确的理解是:农业生产者并非专指纯綷的农民,农业产品谁种植谁就是农业生产者。

3.农户因土地有限,花卉苗木做得越来越大。

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大部分苗木户就从外地购进苗木在自己的田里短暂性地培植一下再出售;一种是因本地土地有限,就到外省市县承包土地,然后部分发票到本地开具;一种是既有自产自销的又有外购的。

一些苗木户全年销售额达到4000-5000万元,所以不正常。

但又很难区分自产自销和经销,因为在一亩田里一年内可以多次种植苗木。

4.一般而言,从外地购入的苗木长途运输后直接被给绿化单位其实只在理论上存在可能(盆栽除外),比如从南方购入的苗木在进行绿化现场移植前必须在周过气候水文条件较好的农村山区过渡种植1~2年,否则很难成活。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2008年10月10日三明泰宁国税局郑普生陈昭应邹水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该项政策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对纳税人销售林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项目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解决了一般纳税人购进林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而降低了外购林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

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不一,及政策本身的不完善,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风险,也给纳税人带来困惑。

本文将对此作粗浅探讨。

首先,“林木”的范围有多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所以,我们不能按常理认为林木就是指树木。

另外,林木除了立木(活立木和枯立木)外,还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风倒木、雪倒木等或新近砍倒尚未加工成原木或其他林产品的林木在内。

其次,“林木”是否为林业产品。

在人们的认识水平还不高的年代,人们普遍认为森林、林木是不能移动的,否则就会导致林木的死亡,损害其原有的价值,而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时期,林木移植的成活率已经很高了,这样,有时候林木是符合动产的性质的。

森林、林木是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不同的含义。

然而,会计核算上将林木作为生物资产而不是农产品,法律习惯上又把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当作不动产来进行规范,人们就自然难以理解“林木”属于林业产品。

事实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其他林业产品。

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木业财税知识点总结大全

木业财税知识点总结大全

木业财税知识点总结大全在木业行业中,财税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企业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方面面。

因此,了解并掌握财税知识对于木业从业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将对木业财税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木业从业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纳税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盈利的主要税种,企业在制定经营计划时需要考虑的主要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盈利额进行征收的,税率为15%,对木业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支出。

2. 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是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征收的一种税收,是按照企业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

在木业行业中,对于出口产品,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这对于木业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减税政策。

3. 进出口关税政策木材和木制品是木业企业的主要产品,对于木业企业来说,了解进出口关税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在出口木制品时,可以适用免征关税政策,这对于提升木业企业的竞争力非常有帮助。

4.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木业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木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二、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显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木业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稳定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损益表损益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显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木业企业可以通过损益表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显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木业企业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为企业的资金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成本控制与管理1. 原材料成本控制原材料是木业企业生产的重要成本,如何控制原材料成本对于木业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最新知识]园林绿化苗木是属于什么税种类

[最新知识]园林绿化苗木是属于什么税种类

园林绿化苗木是属于什么税种类
园林绿化苗木是属于什么税种类,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园林绿化苗木是属于什么税种类?
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建筑安装企业纳税。

属于建筑业-其他建筑业,按建筑业3%税率交税,和建筑业差不多。

园林绿化工程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

销售自产苗木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销售外购苗木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销售外购苗木用于工程施工则一起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3%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防洪护堤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7、印花税
8、车船使用税
9、房产税
10、土地使用税还有的就不经常发生了
园林绿化苗木是属于什么税种类?上文小编介绍了和建安企业的税种差不多,具体的税种税率是多少?请看上文详细介绍!。

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汇报材料

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汇报材料

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汇报材料
近年来,我国苗木行业逃税问题日益严重,给行业发展和税收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全面了解苗木行业的逃税情况,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逃税现象普遍存在。

经调查发现,苗木行业中存在大量逃税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报关、少报税款、偷漏税款等现象。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逃税,导致税收流失严重。

二、逃税手段多样化。

逃税手段主要包括虚假报关、偷漏税款、转移资产等方式。

一些企业通过虚假报关,将实际销售额大幅度减少,以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

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将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税收监管。

三、逃税影响严重。

苗木行业的逃税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
竞争秩序,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逃税行为的存在,使得诚
信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应对措施建议。

针对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我们建议加强税收监管,严格打击逃
税行为。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意识,增强企业
的诚信意识。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协会
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五、结语。

苗木行业的逃税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相关工作,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税收秩序。

希望有关部门
能够高度重视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逃税行为,共同维
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木业的税收知识点总结

木业的税收知识点总结

木业的税收知识点总结在木业行业中,税收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

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

因此,木业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了解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有效降低税负。

本文将从木业税收政策的一般原则、关键制度和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木业税收政策的一般原则1. 税收政策的适用原则税收政策适用原则是指税收政策适用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和纳税行为。

在木业行业,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木材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纳税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应税所得、应税销售额等。

2. 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是指税收政策在征税过程中,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公平适用,不偏袒、不歧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木业行业,公平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对所有从事同类木材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企业公平适用,不歧视任何一个企业。

3. 税收政策的稳定原则税收政策的稳定原则是指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变,确保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有一定的可预见性,能够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在木业行业,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频繁调整,减少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4. 税收政策的简单原则税收政策的简单原则是指税收政策在征税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简化税种,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合规率。

在木业行业,简单原则要求税收政策能够简化企业的税收申报、缴纳流程,方便企业遵纳税收法规。

二、木业税收政策的关键制度1. 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活动所得到的所得税,是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各项所得缴纳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税收政策中的关键制度之一,对于木业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木业企业在面临企业所得税时,要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手段,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2. 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是一种对企业生产、流通、劳务等环节的营业税。

在木业行业,增值税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负产生直接影响。

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汇报

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汇报

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汇报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愈发严重,给行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据统计数据显示,苗木行业逃税现象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已经成为行业发展中的一大隐患。

本文将对苗木行业逃税情况进行汇报,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

首先,苗木行业逃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部分苗木企业通过虚报、少报、漏报等手段,违法规避纳税义务,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是一些苗木从业者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未依法纳税,逃避税收监管。

这些逃税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给诚信纳税的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竞争。

其次,苗木行业逃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苗木行业的经营模式复杂多样,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逃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是一些从业者缺乏税法意识,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存在侥幸心理和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导致逃税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苗木行业逃税情况,我们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苗木行业的税收监管,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提高税收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其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从业者的税法意识,增强纳税自觉性,引导从业者依法纳税。

再次,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逃税行为,形成威慑效应,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苗木行业逃税情况严重,已经成为行业发展中的一大隐患。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收监管,打击逃税行为,维护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苗木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2008年10月10日三明泰宁国税局郑普生陈昭应邹水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该项政策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对纳税人销售林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项目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解决了一般纳税人购进林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而降低了外购林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

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不一,及政策本身的不完善,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风险,也给纳税人带来困惑。

本文将对此作粗浅探讨。

首先,“林木”的范围有多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所以,我们不能按常理认为林木就是指树木。

另外,林木除了立木(活立木和枯立木)外,还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风倒木、雪倒木等或新近砍倒尚未加工成原木或其他林产品的林木在内。

其次,“林木”是否为林业产品。

在人们的认识水平还不高的年代,人们普遍认为森林、林木是不能移动的,否则就会导致林木的死亡,损害其原有的价值,而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时期,林木移植的成活率已经很高了,这样,有时候林木是符合动产的性质的。

森林、林木是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不同的含义。

然而,会计核算上将林木作为生物资产而不是农产品,法律习惯上又把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当作不动产来进行规范,人们就自然难以理解“林木”属于林业产品。

事实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其他林业产品。

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苗圃苗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解析

苗圃苗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解析

苗圃苗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解析
苗圃苗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苗圃苗木种植及销售业务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采集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苗圃苗木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特别提示:以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只是针对企业特定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是企业全部所得。

苗圃苗木企业经营其他项目(业务)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苗木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苗木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苗⽊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友提问:
我公司是种植、销售苗⽊的,2012年3⽉份成⽴的,现在要销售⼀些苗⽊,想问我企业都能免那些税?,需要交那些税?免税备案表是每年都需要报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五条下列项⽬免征增值税:
(⼀)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种植和野⽣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植物叶⼦、草、麦秸、⾖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种植、销售的苗⽊属于农业⽣产者销售⾃产农产品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需要企业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免税备案,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林⽊的培育和种植;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种植、销售的苗⽊在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优惠申请报告和备案表,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品⽬明细表;
2.企业⽣产经营过程描述;
3.企业⽣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具体种类说明;
4.税收优惠项⽬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汇总表、期间费⽤分摊情况说明。

工程施工苗木计税(3篇)

工程施工苗木计税(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施工苗木作为建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政策解读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对工程施工苗木计税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解读1. 税种及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施工苗木的税收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工程施工苗木属于“货物”范畴,其增值税税率为13%。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 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通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林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林业企业从事苗木种植、销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践应用1. 采购环节在采购工程施工苗木时,应关注以下几点:(1)核实供应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苗木质量合格证明。

(2)按照实际采购数量和价格计算增值税,并在发票上注明。

(3)如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苗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 销售环节在销售工程施工苗木时,应关注以下几点:(1)根据销售数量和价格计算增值税,并在发票上注明。

(2)如属林业企业销售苗木,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3)确保销售价格合理,避免因价格虚高导致税收风险。

3. 纳税申报(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申报规定,将采购和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并申报。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将林业企业销售苗木所得计算并申报。

4. 税收筹划(1)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2)加强与农业生产者的合作,充分利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3)合理调整销售价格,确保税收合规。

总之,工程施工苗木计税涉及多个税种和税率,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税收合规。

同时,通过优化采购、销售和纳税申报等环节,实现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

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

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绿化苗木生产规模扩大非常迅速。

从零星苗圃发展成6万多家苗圃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种植面积1500多万亩,为全球最大苗木产业。

而且绿化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提出,绿化进一步深入,苗木将往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苗木行业前景将广阔,而苗木行业旺盛促进行业税收增长很快。

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税收意识不强。

现在行税收政策对苗木行业有不够明确地方,全国各地征管也不统一。

存在着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基于这些原因,对苗木行业税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很有必要了。

苗木行业产销过程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和苗木养护有关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分税种分析如下:一、增值税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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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绿化苗木生产规模扩大非常迅速。

从零星苗圃发展成6万多家苗圃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种植面积1500多万亩,为全球最大苗木产业。

而且绿化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提出,绿化进一步深入,苗木将往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苗木行业前景将广阔,而苗木行业旺盛促进行业税收增长很快。

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税收意识不强。

现在行税收政策对苗木行业有不够明确地方,全国各地征管也不统一。

存在着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基于这些原因,对苗木行业税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很有必要了。

苗木行业产销过程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和苗木养护有关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分税种分析如下:一、增值税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在实际操作中,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种植户或企业外购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不但苗木种植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一般也按免税处理。

在苗木行业上市公司中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苗木产销为核心业务,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竞争优势分析部分”(P98)明确,本公司包括自主繁育特色苗木种苗和外购半成品苗木两种方式,在“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P242)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01 年12 月,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 号),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

园林行业中其它上市公司根据主营业务的差异,在招股说明书对税收政策详简、侧重表述有所区别,但涉及苗木业务的均表达为免税。

如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P1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认定,本公司销售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经常会有税务机关经常对“自产”的定义提出疑问、和另外的理解。

让我们从苗木的种植方式来看,苗木生产可以简单区分成二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苗木生长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完全自产,一种是购进种苗经培育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种苗培育。

就是种苗培育是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自产农产品,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

在增值税法中很难找到对苗木自产的定义,但所得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产品是否可享税收优惠有进行范围厘定,可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进而探讨,公告提到的“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一直没有税法对此进行明确说明;什么是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更是难以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要经过2-3年的生成周期才算是“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可以使“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二、销售收购苗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这条税法规定就适用于购入种苗没有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未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的苗木销售行为了。

三、在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未提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那么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是否不能免征增值税呢?在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中可以看到对针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管护劳务的行为在所得税上的解读,我们可以作增值税上的参考:部分种植企业对外销售林木等作物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作物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作物销售价格。

而该类作物通常用于城市绿化工程,因此有关养护活动又构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城市绿化管理”内容(不属于林业),对此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经营活动的所得?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养护活动属于销售方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且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本身,可不再区分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所得。

(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11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对外销售苗木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苗木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苗木销售价格,养护活动是苗木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是苗木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认为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而养护为苗木存活或苗木达到某一质量要求必须的,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和花卉的培育和种植范围存在重叠范围,所得税率差12.5%,极易引起税务纷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至今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经更新至GB/T4754-2011版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有0211“林木育种”: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0212”林木育苗”: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另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注释中还有0143 “花卉种植”、0149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科目,与0211“林木育种”、0212”林木育苗”存在部分近似性,其与林木、苗木等仍然存在重叠问题,如树木和竹子也可能盆栽,是花卉还是林木育苗?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中第三点进而提出: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何谓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文件所称的“观赏性作物”范围与“林木”、“中药材”、“农作物”等范围存在重叠可能,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注释中找不到对应概念,仅有“园艺作物”近似,具体应如何确定?如根据作物用途确定,则对于仅从事种植和销售的企业来说,对其销售的既有观赏价值又有其他价值的作物用途存在难以辨认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中有企业将树木幼苗作为净化空气用的盆栽植物出售,其按林木、观赏性作物分类似乎都有一定依据,很难分类。

如根据作物品种分类确定,则税务机关不具备辨认作物品种的专业知识,难以操作。

实地调研中还发现有企业将花卉嫁接于树木枝干上出售,也很难确定其适用政策。

我们仍然来参考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48号公告第四(三)条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对其中的“观赏性作物”的范围如何界定?企业销售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桂花树、梅花树等用于小区美观、绿化的植物是否视作“观赏性作物”?对企业从事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范围存在争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008年至2010年间符合“观赏性作物”范围的植物种植所得如何处理?答详细内容:财税[2011]26号文、国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所规定适用时间之前的发生的事项,仍应按照当时的文件执行。

(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11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从这些资料来看,税务机关对观赏性作物的范围确定仍然是模糊的,如与税务机会存在争议的,企业只能向主管部门要求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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