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知识培训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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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的通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 偿使用管理办法》
五、农资市场监管



一、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以经济户口为依托,以企业 年检为契机、以信用档案为依据,加强对农资市 场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和不具备 资格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 决予以取缔。 2、“两帐两票一书一卡一留样”制度。即:所有 农资经营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 质量承诺书和信誉卡,所销售的农资商品必须留 样备查。 3、农资连锁经营“五统一”制度。以供销社、邮 政及涉农龙头企业为依托的连锁经营店实行“五 统一”管理,即:统一门店标识、统一进货渠道、 统一配送服务、统一零售价格、统一监督管理。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 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 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 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 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 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 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 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商品 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 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 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商品零 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 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 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 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 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办理登 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落实收购活动;第 三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 动中的无照经营、抄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 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 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 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药管理条例》。
谢谢大家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鲜茧收购资 格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鲜茧收 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 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分支机构),必须通过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 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第 四条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责任。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 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 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商品零 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商品零售场所 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 以下罚款。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 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 农业及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 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突出监管重点。 一是具备许可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是被取消许可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是不具备许可经营资格但从事相关 经营的企业, 四是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一证多厂、 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配合。及时与粮食、 发改委、经贸委等相关监管部门联 系,加强信息沟通,掌握具备许可 经营资格企业的现状,实施有效监 管。
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棉花 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 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 法》、《农药管理条例》。
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



二、监管重点 1、突出重点品种。以种子、化肥、农药(包括兽药)、农膜、 饲料为重点,坚决查处各种坑农害农的违法经营行为,特别 要加强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查处力度。 2、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重点检查农资产品相对集中地 区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以及某些 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监控产品质量低劣、 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企业,不具备生产经营资 质条件、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地下窝点;重点 排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以及缺乏 有效管理的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或个人。 3、突出对重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一是无证经营、超 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行 为;二是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三无”农资产品 和包装标签残缺不全、不规范农资的行为;三是经营无生产 经营许可证、登记证或批准文号、品种审定、产品质量合格 证等农资产品的;四是经营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行为;五是 加大对饲料非法添加物(如: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 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和检查力度; 九是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农资价格的坑农害农行为。


二、商品零售场所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的有关要求。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消 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务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 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 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员 市场监管培训课件
20来自百度文库9.08.24
前 言

今天由我与大家继续学习一下市场监管方 面的知识。 主要讲三个部分的内容

三、粮食、棉花、蚕茧、农药等许 可经营商品市场管理


粮、棉、蚕茧、农资等重要商品市场的管 理政策性较强,因此明确国家的有关政策 要求及相关规定事关重要。 一、明确政策要求,严格区分许可经营和 非许可经营的范畴。粮食收购、棉花加工、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农药经营实 行定点单位经营制度。



三、农业部发布禁用和限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 单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共18种):六六 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 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 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 酸钠,毒鼠硅。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 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共19种): 甲胺磷,甲基对 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 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 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 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 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 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 商品零售场所的范畴与概念 《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 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 场;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 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 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 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 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 包装袋。

——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 定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 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 同规定履约以及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 非法加工的棉花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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