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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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钢铁行业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

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

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几大硬指标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几大硬指标
章, 5 共 0条 , 分别 从发 展 目标 、 业 布局 、 产 产业 准入 、
入 条件 》 准入 条件 依 然 注重 规模 发展 和 清洁 , , , 上产 极 力 防止低 水 平 重建设 , 人条 件 中的几 大硬 指标 准 则成 为 引导 的核 心关 键词 。
l2公 里一 城 市 规 划 边 界 外 2公 里 以 内 , 、 禁
文件 ,对 推进 煤炭 工业 全 面 贯彻 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
育 培 训 和煤 矿 职 工权 益保 护 , 支持 煤 炭 业 分离 办 礼 会职能 , 支持 煤炭 介业 发展 接续 产 、和替代产 、 I
发 挥 中介 组织 的作 用等保 障措 施
严格产 业 准人 、 快结 构 调整 、 高生 产 力水 平 、 加 提 保 障 安全 生 产 、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 强 环 境保 护将 发 提 加
维普资讯
20 07年第 3 8卷第 l 2期
《浙 江 化 工 》
一3 3一
我国 第一部《 煤炭产业政策》 正式
对 外 发布
经 报 请国务 院 批准 , 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于 国
《 煤炭产业政策》 还提出 J 完善煤炭工业税费政 策 , 成煤 炭 资源 勘 查 投 人 良性 循 环 机 制 , 形 支持 煤
方 面 , 定新 建 、 扩 建 煤 矿 最 低 建 设 规 模 和技 术 设 改
巾在 两 部 地 区 . 两 部 大 开 发 的 契 机 , 在 两 部城 借 现
市规划视野一般都较为广 阔, 但建设速度却并 令
人满 意 , 因此 , 城市 规 划 区边 界外 2公 坐 的限制 , 注 定导 致 新建 项 目 现有 中心 城市 市 距 不近 , R 氯碱 人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XXXX-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XXXX-6

二级要素
5.9.1 事故报告
5.9.2 抢险与救护
5.9 事故与应急
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4 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10.1 安全检查
5.10 检查与自评
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3 整改
5.10.4 自评
10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 AQ3013-2008中,5.1.1规定: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 和基层工作。 • 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 作出明确、公开、文件化的安全承诺,确保必要的 资源支持。 •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24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3013-2008中,5.2.1.4规定 •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25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氯碱行业政策、行政法规的符合性准则
5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引用了25个规范性文件
因此: AQ3013-2008中引用的标准适用于本标准。
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四、实施指南的具体管理要素
实施指南中管理要素由10个一级要素、53个 二级要素组成。
➢ AQ3013-2008中,5.1.5规定: • 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

发改委公告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发改委公告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 ) 有 烧 碱 装 置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标 准 。 现 有 烧 碱 生 产 装 2现

14 0k/( 折标 3 0L k 2 g t按 0 / g计 算 ) 。新 建 乙 烯 氧 氯 化 法 聚 氯 乙烯 装 置 乙烯 消耗 应 低 于 4 0k/ 。 8 g t () 广循 环 经 济 理 念 , 高 氯 碱 行 业 能 源 利 用 率 。按 4推 提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 设 热 电 联 产 、 展 直 购 电 工 建 开 作 , 高能源利用效率 。 提
( ) 建 、 扩 建 烧 碱 生 产装 置 禁 止 采 用 普 通 金 属 阳极 、 3新 改 石 墨 阳极 和 水 银 法 电解 槽 , 励 采 用 3 以上 节 能 型 金 属 鼓 0m 阳极 隔 膜 电解 槽 ( 张 阳 极 、 性 隔 膜 、 性 阴 极 、 极 距 等 扩 改 活 小
技 术 ) 离 子 膜 电 解 槽 。鼓 励 采 用 乙 烯 氧 氯 化 法 聚 氯 乙 烯 生 及 产 技 术 替 代 电 石法 聚 氯 乙 烯 生 产 技 术 , 励 干 法 制 乙 炔 、 鼓 大
型 转 化 器 、 压 吸 附 、 汞 触 媒 等 电 石 法 聚 氯 乙 烯 工 艺 技 术 变 无
氯碱 ( 烧碱 、 氯 乙烯 ) 业 准 入 条 件 聚 行
为 遏 制 氯 碱 行 业 盲 目扩 张 趋 势 , 进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 促 规 范 行 业 发 展 ,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 华 依 中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会 同 有 关 部 门制 定 了 《 氯 碱 ( 碱 、 氯 乙烯 ) 业 准 入 条 件 》现 予 以公 告 。 烧 聚 行 ,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提升我国氯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安全发展原则,对烧碱行业提出以下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外,应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除按国务院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外,其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要求和安全设施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四)新、改、扩、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于2016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贮罐厂房必须密闭;应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以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标题,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是指以氯气和氢氧化钠为原料,生产氯碱产品的产业,主要包括氯气、液氯、氢氧化钠和氯化氢等。

由于氯碱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严格控制准入条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氯碱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企业需要拥有完备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有效控制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质量管理条件。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企业需要进行严格的原料采购和产品检验,确保原料和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有效处理。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安全环保责任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履行安全环保责任的能力和意识,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推动绿色发展。

企业需要建立与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环保要求,积极应对各种安全环保挑战。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资质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保持合法经营,遵守诚信原则,对社会和员工负责。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是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该行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

同时,也能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准入条件,推动氯碱行业朝着更加安全、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部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的生产许可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发证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

本细则中的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包括:电解氯化钠溶液或氯化钾溶液生产的液体烧碱、液体氢氧化钾,以天然碱为原料经苛化法生产的液体烧碱,和以它们为原料经加工(浓缩或稀释)制得的液体产品、固体产品;电解盐水、熔融盐、盐酸或氧化氯化氢产生的氯气经液化得到的工业用液氯;氢气和氯气反应生成的氯化氢经水吸收而制得的盐酸,化工生产过程中副产的盐酸,和以这些盐酸为原料进一步加工制得的盐酸类产品;以氯气或液氯为原料制得的次氯酸钙(漂粉精)、次氯酸钠、漂白粉,和对它们进一步加工制得的次氯酸盐类产品;以氯气或液氯、磷或磷化产品为原料,经氯化或氧化而制得的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和对它们进一步加工制得的产品。

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包括1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企业生产(包括生产、加工)表1中的产品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当仅作为企业自用原料进入生产下一环节,则不需要单独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表1 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标“#”号的为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

按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一)企业应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表2)。

工信部正在组织修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正在组织修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准 、安全 评价 标准 、配套 设施 要 消 除系 统误差 ,在 高速 高精度 情 总 体 设 计 技 术 等 方 面 的领 先 优 求和 环境 评价 等全 方位 的要求 。 况 下 实 现 了 供 袋 、 插 袋 的 自动 势 ,该 技术 对我 国水泥 包装 行业 同时将补 充 甲烷氯 化物行 业和 聚 化 , 目前 已进 入系 统整 体试运 行 的技术创 新起 到重要 推进 作用 。 氯 乙烯糊 树脂 行业准 入条 件 。


7 8 I 中 国 包 装2 0 1 3 . 8
将全 面开 展 “ 版权 保护进 高 校 ”
面积6 . 2 万平 方米 ,2 0 1 2 年6 月开 3 D 打 印机 。
红 岛经 济 区 出台了一 系列优
系 列 活 动 , 在 全 国 重 点相 关 大 工建 设 , 目前主 体建筑 己完 工 ,
惠政 策 ,并成立 了扶 植基金 。吸 月份投 入使用 。 学建设一批 “ 数 字 版 权 保 护 中 计 划今 年8 目前 ,红 岛经济 区 已与西安 引项 目落户 ,帮助 企业 成长 。
D 打 印与社 3 D 打 印产业 自动化 研 究所合作 的3 普及 版权 保护 的法 律知 识 。这 也 将 建成 国内领 先 的 “ 会 化制 造项 目,重 点 生产面 向高 是 北京 国际版 权交 易 中心首 次在 园 ”。 高校 专 门设立 的数 字版 权保 护机 被 确定 为3 D 打 印产 业载 体 的 端用 户群体 的 “ 天工 ”系列 和面 6 亩 ,总建筑 向普通 用户 群体 的 “ 开 物 ”系列 构 ,据 悉 ,北京 国际版权 中心还权 保 护 中 心"落户 印刷学院
3 D 打印产 业园落户 红岛 造天 工 、开 物 系列打 印机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家 发展 改 革委和 商 务部 日前 联合 颁 布 了 外 商 投
资产 业指 导 目录 (0 7年修 订) 下称 目录 , 20 ( 新 ) 自20 0 7年 1 2月 1日起 施行 。2 0 0 4年 1 月 3 1 0日
节 约资 源 、保 护 环境 。鼓 励外 商 投资 发展 循 环 经济 、清 洁 生产、可再 生能源 和 生态 环境保 护 , 维普资讯 来自、有机硅氟 国田
2oo l1 f
中国颁布新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从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获 悉 ,经 国务 院批 准 , 国 技 术 、具备 较 强 生产 能力 的传 统 制造 业不 再鼓励 外 商投 资 ,明确 产 业结 构调 整指 导 目录 限制 类 条 目适 用于 外商投 资项 目。
方面提 出了要求 。 近 年 来 ,国内氯 碱产 能 扩张 过快 问题突 出 。
该公 告规 定 :新建 氯碱 生产 企业 应靠近 资源 、 能 源 产地 ,东 部地 区和 主 要河 流 两岸 、公 路 、铁
路 、水路 干线 两侧 1千 米 以 内,原 则 上不再 新建
电石法 聚氯 乙烯 项 目和 与其 配套 的烧碱 项 目 ;除
维护 国 家经济 安 全 。对 部分 涉及 国家经济 安 全 的战 略性 和敏 感性 行 业 ,持谨 慎开 放 的态 度 , 适 当调整相 关条 目,统 筹 国内发展 和对外开 放 。
氯碱行业 1 2月起 实 行准 入 制
国家发 改委 1 月 7日正 式公布 了氯碱 行业 准 1
入条 件公 告 ,首 次 以行 业准 入管 理 的形 式规 范行 采 用 乙烯氧 氯 化法 聚 氯 乙烯 生产技 术 替代 电石 法 聚 氯 乙烯 生 产技 术 ,鼓 励 干法 制 乙炔 、大 型转化 器 、变 压 吸 附、无 汞 触媒 等 电石法 聚 氯 乙烯工 艺 技术 的开 发和 改造 ;新 建 、改 扩建 烧碱 装 置 的 电

纯碱准入标准

纯碱准入标准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防止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依法设立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纯碱生产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纯碱生产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中、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产地、没有能保证原盐全部自给的自备盐场、不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不便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四)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原料、水源,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二、规模与技术装备(一)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

天然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二)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并采用DCS控制系统。

三、节能降耗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达到以下能耗、消耗要求:(一)氨碱法:轻质纯碱综合能耗小于等于370千克标准煤/吨碱,氨耗小于等于3.5千克/吨碱,盐耗小于等于1500千克/吨碱(不含海水化盐)。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

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1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9)
附件2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6)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证书和标志……………………………………………………………………………(15)
6.1证书……………………………………………………………………………………(15)
6.2标志……………………………………………………………………………………(16)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设在化学工业氯碱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氯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组织宣贯《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氯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5.2企业生产氯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3企业生产氯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水膜 除尘器 , 水膜 除尘 器 进 口, 在 文丘 里 喷 嘴喷射 的 水滴 与脱硫剂 颗一 步发生 碰撞 ,在除 尘器 内强 烈旋
转 的气流 内. 末蒸 发完 全 的水滴 与脱 硫剂 颗粒 进一 步发 生碰撞 混合 , 成浆滴 , 形 脱硫 活 性 大大 增强 , 硫 化反应 由气 固反应 转变 为离子 反应 。 由于 S O 气体 在水 中的溶解度较 大 ,酸 性较强 ,硫 化反应 速度较 快, 提高 了脱硫效率 和钙利 用率 。 反应后 的脱硫 剂 由 除尘器分 离 , 除灰水排 出除尘 器。 体 的脱 硫反应 随 具
聚 氯 乙烯 装 置 起 始规 模 必须 达 到 3 0万 吨, 及 以上 ; 止 采 用普 通金 属 阳极 、 墨 阳极 和 水银 法 电 解槽 。 励 采 用 离子 年 禁 石 鼓
膜 电解槽 和 3 O平 方米 以上 节 能 型金 属 阳极 隔膜 电解 槽 , 励采 用扩 张 阳极 、 鼓 改性 隔膜 、 性 阴极 、 活 小极 距 等 先进 技 术 鼓
3 . 改 造将带来 的其他 益处 .3 2
() 1 由于脱硫 剂 的加 入 , 将使 得 除灰 水 的 p H值 由原来 的酸性变 为接近 中性 , 冲灰水 泵 、 管道 等设备
的腐蚀 大大降低 ;
() 2 加装脱 硫 系统 后, 由于排放 烟 气是 的 S : O 浓
制脱 硫剂 的质量 , 这样 才能保 证脱硫设 施正常运行 ; () 7 脱硫 灰 的处理 。 硫灰 尽量考 虑综合利用 或 脱 进行 适 当的处理措 施 , 防止 污染环境 。
的规 定和建设 机组 环境评 价要求 ; () 2 脱硫 系统 的经济 性要好 。 燃煤 电厂建设脱硫 设施 . 是 发展 的必然 趋 势 , 由于 建设脱 硫 设施 这 但 的初 投资和 运行费 用 , 造成 电价 的增 加。 将 42 选 择脱硫设 施 的原则 . () 1 脱硫 设施运 行 不影响 机组 的正 常运行 ; () 2 脱硫 设施 的脱硫 率稳 定 。 主要 是指客观条件 或环 境发生 某些变 化 。能通过 调整脱 硫系统某些运 行参 数 ,保 持脱硫 后 排烟 S : O 含量 在环保允 许范 围

国家发改委74号文(2007)

国家发改委74号文(2007)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

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国家相继出台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十三个行业准入方面的文件。

现将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要求整理如下,供各级领导工作参考。

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 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 A)。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 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六、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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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
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

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

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四)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
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

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氯碱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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