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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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活动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尹志军马慧琴
一件被称为是清代的珐琅器,后被证明是现代仿品;一幅所谓的乾隆真迹的字画后被鉴定为伪作。从拍卖槌落下到被专家最终鉴定为赝品,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是几千万元的投入化为泡影,已成了文物拍卖业司空见惯的事情。
俗语云,盛世收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文物收藏行列,同时文物巨大的升值空间也吸引了许多投资客的目光,这更推动了国内外中国文物交易市场的不断升温。但文物市场的繁荣也刺激了制假、售假行为,造假者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水平,可谓登峰造极,有些仿品甚至达到真假难辨的地步,文物鉴定专家乃至作者本人都不能判定真伪。于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文物赝品大量出现于文物拍卖市场,造假者与拍卖公司相互勾结,制假、知假、拍假,严重损害了诸多收藏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文物拍卖市场。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文物拍卖业不时出现因标的物为赝品所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当买家向拍卖公司、卖家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时,却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而导致买家维权困难,甚至无法维权的,既有法律本身的不足,也有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一、《拍卖法》瑕疵担保条款的滥用,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拍卖公司一般都会在拍卖举行前或在拍卖品宣传品中作出声明,表示其对所拍文物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避免民事责任。更有甚者,拍卖公司已明知拍品为赝品,仍将其置于拍品目录中,以牟取暴利,而事后便祭出免责声明为法宝逃脱责任。
但是,法律本身的精神并不在于鼓励明知卖假而不必承担责任。其精神在于如果拍卖公司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拍品为假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对于所拍赝品不承担责任。可是现在,拍卖公司明知拍品为假,故作不知,诱买家入瓮。这种行为显然不是法律精神所保护的。
因此,为打击这种现象,商务部制定了《拍卖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此条是对拍卖公司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制,有利于买家利益的保护。但实践操作存在难度。
首先,这只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院可不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不依此作出裁决。
其次,买家举证困难。由于买家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买家必须证明拍卖公司拍卖前已明知或应知拍品瑕疵。而这对于买家,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权威鉴定结论取得难,即使作者指认也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
买家拍得赝品之所以提起诉讼,大都是因为听取了文博专家将其认定为赝品的鉴定意见。但我国文物鉴定行业尚不完善,关于文物鉴定资质,国家尚无准入标准。在我国,最权威的鉴定部门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但该委员会不接受民间委托,只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同时,各级文化行政单位下属的鉴定机构也只接受对公鉴定业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家往往无法取得权威、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
为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法院也在与文物部门沟通,希望可以有专门的文博专家对涉案拍品作出鉴定。但是,由于文博专业与拍卖公司同属一个行业,作为一个专家,多不愿意得罪有钱有势的拍卖公司,鉴定专家的指定何其难!
鉴定专家难于指定,那作者出面指认是否可行呢?对于竞拍人和买家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但是,这个普通人认为的好办法,却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目前出现的作者指认拍品为假,法院却不予认定的情况,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作者不能认定作品真假,还有谁能认定呢?所以,我们认为,无论作者指认作品真假出于什么目的,但是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应当认可作者的指认,并据此认定作品的真伪,依法作出裁决。
三、鉴定结论采信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买家对文物真伪负有证明责任。但我国文物鉴定行业对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资质等并无统一规范,专
家只能以个人文博知识和鉴赏能力为基础作出判断,因此,鉴定意见是见仁见智,甚至出现两个著名专家得出相反结论的情形。更何况,就是最权威的文博专家也有走眼的时候。
但是,法院裁决案件必须以确定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存疑的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是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因此,如果在以文物真伪为关键证据的案件中,法院不能采信鉴定结论,则买家败诉在所难免。
实际上,买家因拍得赝品而向拍卖公司索赔的案例近年来出现不少,买家胜诉、败诉皆有。结果不同固然与前述原因有关,但也有些是买家自身原因造成的维权困难。那么,买家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维护自身权益呢?我们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我们的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供买家参考:
一、排前详细审查文物部门审批文件。
买家应在参加拍卖会了解主办者及所拍文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文物拍卖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另,文物拍卖企业举办拍卖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都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事先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买家了解拍品,评估竞买风险。
二、注意保存图文及与所参与拍卖有关的资料。
买家应注意妥善保存拍卖公司提供的宣传品、拍品图录、证书等有关拍品的图文资料。某些拍卖公司为追求利润,促成拍品交易,在图录中不对拍品瑕疵进行提示,使用误导性介绍或对图片进行不实处理,夸大拍品的收藏价值,诱使竞拍人竞价。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这些资料认定拍卖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未尽瑕疵提示责任、违法等行为,最终作出是否对买家有利的判决。而保存拍卖过程中全部资料会可能帮助我们从中寻到拍卖公司违规的证据,进而获得更大的胜诉机会。
三、选择权威鉴定机构。
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很难指定鉴定机构,但买家为了证明拍品真伪,也需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