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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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是指针对在北京市就业的新职工,为其在岗位上进行
培训的费用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通过此项政策,北京市旨在鼓励企业培训新职工,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根据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新职工在参加岗位培训时,可以根据实际培训
费用的一定比例获得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培训形式和内容等因素而定,但一般来说会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企业可以向所属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新职工即可获得相应的岗前培训补贴。

为了获得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和新职工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必
须是在北京市注册的企业,并且在近期内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其次,新职工必须是在北京市就业的职工,入职时间通常需要在一年内。

同时,岗前培训必须是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培训项目,并且是在北京市的培训机构进行的。

岗前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新职工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培训补贴的方式,北京市鼓励企业注重新职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总之,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为新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他们积
极参与岗位培训,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

通过此项政策的实施,北京市推动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保障经开区发展过程中的人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开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作为用人单位或员工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职业能力提升具体包括:(一)员工自我职业能力提升;(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职业能力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四条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工作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负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补贴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初级水平。

第六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主导,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培养顺应辖区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是我区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对辖区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所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按照“工种放开、优先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新四区”发展战略,提高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四大主导产业等急需紧缺工种的补贴力度,为更好地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实现“新四区"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证。

第二章培训补贴的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的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职工,指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市城乡及外埠劳动者。

其中,事业单位中专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六条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对不同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需求程度,区分A、B两类职业,A类职业见“附件1”,A类职业之外的列为B类职业。

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对于同一职业(工种),建立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两个等级的补贴标准,同时对应A类与B类职业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A类职业进行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费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培训补贴的申请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20日,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2014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表》应于本年度5月31日前提交。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

具体的资金
来源和分配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逐年调整。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的拨付、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补贴对象
1.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和个人;
2.具备合法资质、规范运作和纳税合规的培训机构;
3.个人参加经认可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培训成绩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
1.资金补贴按照培训项目类型、课程内容等因素确定;
2.补贴标准由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补贴申请和审批
1.补贴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等;
2.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后可获得补贴资
金。

第七条资金监督和检查
1.监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技管〔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京技管〔2013〕42号第一条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有关资金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

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

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京技管〔2009〕45号)同时废止。

表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表2: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北京职业证书补贴标准

北京职业证书补贴标准

北京职业证书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按证书等级分为三档: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贴。

申领补贴的程序也很简单。

职工可以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的公共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APP等网上渠道注册后,按系统提示,分别录入证书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即可在线提交申请。

受理后,补贴经办系统将自动与证书系统、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核验,并将拟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

公示无异议,经办系统通过与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签约的16家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无法通过互联网渠道申领补贴的人员,可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政务服务中心申领。

2021年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应自证书核发之日(证书记载的发证日期)起12个月内申请。

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证书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在本市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覆盖范围。

会计、法律、建造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均不在本市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教师资格证也不在补贴范围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京劳社培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7号2006年4月1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调动持有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中的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已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现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转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继续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享受免交报名费、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费的待遇。

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补贴标准、程序和审核办法参照就业转失业人员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城镇职工参加转岗转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效果进行补贴的原则,采用先培训后报销的办法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补贴对象包括:(一)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劳动者。

第五条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固定的培训场所;(二)培训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三)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请补贴的个人劳动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就业需求和提升职业技能的愿望;(三)参加的培训项目符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四)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课程。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程序第七条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的难度、市场需求和培训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申请补贴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三)公示结果:审核评估通过的补贴申请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就业需求和培训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区域内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中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各区县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以训兴业补贴性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以训兴业补贴性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以训兴业补贴性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以训兴业补贴性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专项工作的要求,为避免突击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抓好年底前培训工作质量监管和效能监控,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培训质量进一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落实培训资金管理要求,杜绝出现为片面完成培训而不注重培训质量和实效现象。

结合我市以训兴业政策,避免出现突击培训行为,从培训时间、培训过程、培训效果方面细化工作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人每天学习不超过4小时,每门课程考试次数不超过3次,凡3次考试未通过者,须重新学习,再进行考试。

二、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专账资金检查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制度+科技”“人防+技防”的全方位监管,覆盖培训、考核、申领、审核、支付全过程。

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不规范培训行为加强监控;对年底前培训量较大、涉及资金较多的单位加强重点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工作要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职业技能培训专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强化培训质量和效果监控。

对于培训过程中不规范和搞集中突击培训的单位,要进行现场检查,堵塞风险隐患,不留死角。

同时,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以训兴业政策咨询和经办服务工作,准确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

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

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残发[2009]10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和《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

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

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

职业指导培训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

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要将《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通信、电力
线务员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驾驶员
汽车驾驶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B类
检验、计量人员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1000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工程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人员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
400
说明: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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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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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

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

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

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

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三);(二)《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表四);
(三)《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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