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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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保监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0•【文号】保监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9•【文号】保监资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初次登录测试系统和生产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并按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7)的要求,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完成保险产品、资产委托关系和上报报表范围设置等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1•【文号】保监厅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有关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我会自2013年第1季度起将以下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以上公司根据《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的要求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2013年第1季度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22日。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三、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报送主体(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

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一)监测指标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1)偿付能力充足率;(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1•【文号】保监寿险[2008]156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将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保监发〔2006〕5号)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现就有关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寿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统计信息部报送新增的22项分类监管信息,具体报送信息的内容、口径和频度要求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报送信息一览表》(附件)。

信息报送的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寿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人机构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果”的相关信息(附件第19项)。

其他分类监管信息的报送时间按《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季报、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寿险公司不再向我会报送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

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度分类监管信息。

五、各公司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常存(人身保险监管部)詹景瑞(统计信息部)电话:************************传真:************************邮箱:******************.cn、*********************.cn附件: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报送信息一览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附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保监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9〕13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第六条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保监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010-66286568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010-66286110屠晓东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7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一、总体说明(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大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

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至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非保险金融业以及非金融业的业务规模占比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本年累计每亿元保费受处罚家次行业平均水平(数值)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三)保监会相关部门填报因子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65 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资金部报送因子
因子定义
报送频率
违反保监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数量(数值) 季报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0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定量指标指标值:数值/不适用; 3、定量指标中有五个参考指标,据以调整对应指标的监
管分值。
(三)二级指标
指标名称
所占权重
自动指标值& 自动评分& 监管指标值 监管评分
一、偿付能力
二、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和合规性
25% 20%
0-100分 0-100分
ABCD ABCD
三、资金运用
20%
0-100分
4、2008年1月4日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0号)
5、2009年1月14日《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产险部函[2009]4号)
二、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因子
(一)因子值
1、公司报送因子值类型 (1)数值:单位元,指该因子的本年累计值或期末时点值 (2)是/否:是指是否满足该因子口径的要求 (3)不适用:是指不存在与该因子对应的分类监管信息
(二) 产险部分类监管责任人与主要工作
2、主要工作 (1)财产保险监管部分类监管采取动态监测与阶段性评价 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工作包括月度监测和季度评价。 a.月度监测是指每月针对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进行动态关注、 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原因分析的过程。 b.季度评价是指在月度监测的基础上,利用中国保监会分 类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各公司的风险状况进 行监管评价的过程,包括因子填报、监管调整、初审和审核 四个阶段。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5)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5)

附件5: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一、总体说明1、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报送相应分类监管信息。

2、各公司报送的每个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包括因子值(即xml 格式中的value内容)和因子值说明(即xml格式中的remark内容)。

因子值为“是”、“否”、数值或“不适用”。

即,因子值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符,如1000.00或是、否、不适用等,但不能为空白。

其中,因子值为“是”或“否”指是否满足该因子口径的要求;数值指该因子的本年累计值或期末时点值;“不适用”指不存在与该因子对应的分类监管信息。

具体要求见《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

因子值说明不超过1000个字符(500个汉字),如超过或需特殊说明的可对因子或机构加报附件,附件可为任何格式文档。

3、分类监管信息的xml文件与现行统计信息的xml文件有所区别,具体见分类监管信息xml文件格式说明。

4、各公司的分类监管信息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与统计信息须分别报送。

5、分类监管信息的报送频度分为:季报、年报和年度报。

相关要求与现行统计规定一致。

二、报送方式方法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 文件导入,但每期只能导入一个xml文件。

各公司报送分类监管信息时,需首先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在首页可进入分类监管信息填报功能,进入此功能后有以下三个功能模块,因子手工填报、因子文件填报、填报日志。

如采用手工方式,则需进入因子手工填报页面,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信息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填写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

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则需进入因子文件填报页面,报送前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文件,压缩成ZIP文件后上传。

因子填写或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保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http://10.254.1.1、http://10.254.1.2、http://10.254.1.4),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

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各公司自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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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股东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是否能够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其职能. 董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 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本年各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的选任是否合规,董事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复. 公司董事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如:董事会是否按期开会履行职责,公司是否经董事会确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制订财务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1 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a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性.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b 专业委员会能否按章程规定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决策传导机制 公司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再到经营管理层的报告,审批,执行等决策传导机制是否通畅,高效.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1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准.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2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a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开展工作.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b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是否合格.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c 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情况.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管理层的团队情况-1a 管理层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
sy000054 sy000055 sy000056 sy000057 sy000058 sy000059 sy000060 sy000061 sy000062 sy000063 sy000064 sy000065 sy000066 sy000067 sy000068 sy000069 sy000070 sy000071 sy000072 sy000073 sy000074 sy000075 sy000076 sy000077 sy000078 sy000079 sy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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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平均持有期=∑Xi×Di;其中:Xi为某项资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Di为该项资产的持有期或继续期.Di采用麦氏久期(Macaulay 资产平均持有期 Duration)公式计算. 负债平均持有期=∑Xi×Di;其中:Xi为某项负债账面价值占总负债账面价值的比重;Di为该项负债的持有期或继续期.Di采用麦氏久期(Macaulay 负债平均持有期 Duration)公式计算.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预定利率的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预定利率)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基金,股票VAR值 基金,股票VAR值=一年组合收益率日波动率*2.33*√10*市值;一年组合收益率计算以目前持仓组合为样本;市值为基金,股票期末金额. 存款银行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存款余额 在资本充足率为8%以上的银行的存款期末余额.银行资本充足率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的数据. 在综合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银行的存款期末余额.评级机构应符合(比照)《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银行综合信用评级采用可 存款银行综合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存款余额 获取的最新评级数据. AAA级债券余额(含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央行 公司投资的评级为AAA级的债券期末余额,含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及中央银行票据.评级机构应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票据) 债券信用评级采用可获取的最新评级数据. 在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集中运用的资产余额 归集到公司独立的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配置和管理的资产期末账面余额,包括由资产管理部制定投资指引,委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的资产. 上年(t-1)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上年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包括趸缴和期缴团体长 期险业务保费收入.因计算"团体业务13个月保单持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本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1年年初至t-1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本因 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子值为t-2年全年数据.如:2009年1月报送2007年1-9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4月报送2007年1-12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 年7月报送2008年1-3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报送2008年1-6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趸缴保单上年同期内累计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部分退保金额+"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期缴保单在生 上年同期生效并于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 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8年 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1-6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在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规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趸缴保费收入之和. 两年前(t-2)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两年期以上的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两年前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包括趸缴和期缴团 体长期险业务保费收入.因计算"团体业务25个月保单持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本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2年年初至t-2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本因子值为t-3年全年数据.如:2009年1月报送2006年1-9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4月报送2006年1-12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2009年7月报送2007年1-3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报送2007年1-6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趸缴保单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部分退保金额+"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期缴保单在生效后第25个 两年前同期生效并于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 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7年1-6月生 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在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规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趸缴保费收入之和. 上年(t-1)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期缴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上年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不包括犹豫期撤单 件,发生理赔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及转换终止的保单保费收入.因计算"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 上年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 本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1年年初至t-1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本因子值为t-2年全年数据.如:2009年1月报送2007年1-9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 保费收入;2009年4月报送2007年1-12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7月报送2008年1-3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 报送2008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 "上年同期内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在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上年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 上年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生效后第 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8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中,在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规 13个月的实收保费收入 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 两年前(t-2)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两年期以上的期缴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年前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不包括犹豫期撤单 件,发生理赔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及转换终止保单保费收入.因计算"个人业务25个月保费继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本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 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2年年初至t-2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本因子值为t-3年全年数据.2009年1月报送2006年1-9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 入 入;2009年4月报送2006年1-12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7月报送2007年1-3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报送 2007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7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
附件 4: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
因子代码
sy000002 sy000003 sy000005 sy000006 sy000008 sy000010 sy000011 sy000016 sy000027
因子名称
因子定义/口径
sy000028
因子定义/口径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在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两年前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 保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7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中,在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 规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 根据《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保监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6号)的要求填报 内部控制自我评分,并上传《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改进情况表》,《本年度内部控 制缺陷改进计划表》. 是否构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董事会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是否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股东大会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经理层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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