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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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业初学者必备了解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业初学者必备了解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业初学者必备了解保险基础知识在保险行业工作之前,了解保险的基础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保险业初学者提供必备的保险基础知识,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概念、种类和运作方式。

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通过支付保费,个人或组织可以获得在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的保障。

保险的本质是共担风险,将个人的损失分摊到整个保险群体中。

二、保险的基本原理1.共担风险原理: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保费,形成巨大的共同基金来承担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赔偿责任。

2.独立性原则:互不相关的风险可以通过组合在一起来实现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

3.大数法则:通过保险公司处理大量保单可以准确预测赔偿金额,降低风险。

三、保险的分类1.人寿保险:主要用于提供身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保障,一般分为分红型和非分红型。

2.财产保险:包括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等,主要用于损失导致的资产价值的赔偿。

3.健康保险:用于报销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与健康相关的费用。

4.意外险:主要用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的费用赔偿。

5.商业保险:包括财产险、责任险、雇员福利险等,用于商业活动中的风险保障。

四、保险的组成1.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一方。

2.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3.受益人:在保险金给付时享受权益的一方。

五、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为的法律依据,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等重要内容。

2.保险费:购买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3.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4.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六、保险的理赔1.通知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理赔申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3.赔款处理: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第六章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

第五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和保险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节主要阐述保险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知识,这是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逻辑前提。

通过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识别、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这对掌握和熟悉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具有重要意义教学重点:保险法上的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道德危险、追溯保险的法律内涵及其意义教学难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教学内容:一、危险的涵义(一)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无危险就无所谓保险。

在学习保险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危险。

所谓危险是人们主观上忧虑的,客观上存在的,能致人以严重后果,但又无法预知其发生与否的一种潜在的灾难。

根据上述危险的定义,我们将危险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1、客观性所谓危险的客观性是指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更非人的心理作用。

如乘坐飞机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无论你是否承认,胆大或胆小,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反之,如果一个人陷于盲目的恐惧、猜疑或迷信,而预感某种危险的发生,那么这种“危险”并非客观存在的危险,而是一种病态的心理或精神分裂症的表现。

2、将来性危险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损害,过去已经发生的损害和现在正在发生的损害均非危险,而是事故。

3、不确定性危险是可能发生,但又不一定发生的随机现象。

正是由于危险的不确定性,投保人才有投保的要求,保险人才有承保的可能。

如果人们确信某种情形绝对不会发生,那么,他们就不会去投保;反之,如果保险人知道某种情形已经发生或预知其必然发生,当然也不会去承保。

危险的不确定性与危险的可测定性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如果说危险的不确定性是从危险的个体意义上而言的,那么,危险的可测定性则是从危险的整体意义上而言的。

如某市自行车失窃率为5%,则一辆自行车20年中将会发生一次被盗。

若该市有100万辆自行车,则每年将有5万辆自行车失窃。

根据大数法则,任何一种危险的测定都必须建立在长期和广泛的科学统计的基础上,统计的时间越长,统计的范围越广,所得出的概率就越接近于真实。

保险的基本原理

保险的基本原理

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旨在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来转移风险和保障利益的损失。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金融工具,对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风险转移和分散。

保险的核心是将个人或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合同,将自身可能面临的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等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合同,来承担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第二,共同承担风险。

保险是建立在大量参与者共同基础上的经济活动。

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众多个人或企业的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池。

当有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金。

因此,个体的损失由整个群体来分摊,实现了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

第三,数理统计原理。

保险行业依赖于数理统计原理,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和风险评估模型来制定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通过统计分析和概率模型来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并根据此进行保险费的计算。

借助于数理统计原理,保险人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制定合理的保费,确保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第四,契约法原理。

保险是一种基于契约法律关系的合同。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责任、赔偿条件、保费支付等重要条款,双方在遵守契约约定的前提下进行交易。

契约法原理的应用,使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利益平衡原则。

保险的目标是通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保证其在遭受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从而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保险公司通过合理定价和精算管理来确保保险业务的可持续性。

保险公司需要保证自身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平衡被保险人的权益。

而被保险人则期望通过支付保费,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因此,保险业务需要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运作,满足各方的合理需求。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的基本原理为人们的生活和事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

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

保险法1-4章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1.保险法上所称之保险的含义是什么?答: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届满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 .关于保险含义的学派主要有哪些?答:关于保险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1,损失说.主张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概说对财产保险而言是适当的,而对人生保险的适用则不适当.2.非损失说.该说是为克服损失说的不足或局限而提出的关于保险的各种解释的总称,主要包括技术说,欲望说,经济确保说,财产说共同准备说,所得说,相互金融机构说,经济后备说以及预备货币说.其中最突出的是保险技术说,主张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比例,按照比例进行分摊.3.二元说,该说实际上是损失说的两个学派,一派是人格保险说,主张人身保险为人格保险;另一派是否认人格保险说,主张人身保险不是保险.3.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是什么?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而赌博出个别国家或地区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违者必受惩罚.(2)从道德上说,保险是道德所赞成的行为,而赌博则数违反道德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赌博行为是受到谴责的.(3)保险与赌博的目的和作用也不同,保险试有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发生自己灾害或人身事件(包括因疾病,伤残和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与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他能够为人们分散风险,消除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故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而赌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社会的手段,他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4.保险与储蓄的关系如何?答:1.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储蓄可以单独的,个别的进行,;保险则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供给才能实现.2.两者在给富与反给付的关系上,起条件也不同.储蓄在给赋予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因此储蓄这可以利用的金额应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险在给赋予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3.两者的目的也有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可以应付各种需要,当时见可以预测得到,而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一般都用储蓄的方法.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其优点是可以应付个别单位或个人难以预测的意外事故,可以用较少的支出取得经济上的较大保障.4.保险,尤其是人生保险又兼具储蓄性质..5.保险与保证的区别?答:1.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肩负有义务.保证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他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对债权人虽然富有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即当债务人(即被保险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财富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给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保险人无代物追偿权.6.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保险的要素亦称”保险的要件”,之保险的以存在的基本条件.保险的要素一般认为有三个:1.保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保险与危险痛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是第一要素.2.众人协力是保险的基础要素.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认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危险.这就要求参加保险这不只是几个人,几个单位,也不只是社会中少部分人和少部分单位,而要求动员社会力量,使其众多这参加保险,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其所交纳的保险费,才能积累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因此,保险不仅与危险痛在,有其余众人协力同在.3.损失赔付是保险的功能要素.保险的功能不是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的直接功能是经济补偿原则,即当保险事故仿生时,保险人给与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保险最常见的分类有哪些?答:保险的分类方法很多,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实施的形式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其中前者又成为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有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实施;后者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资源,平等,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2.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极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生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德保险,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相对应,所谓再保险,亦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一承包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8.当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有那些明显的特征?当今的世界保险业,其发展趋势明显具有以下特征:1,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中不断出现;2,信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3,社会福利性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4,保险人从社会安全和业务经营稳定出发,一般都能注意防灾和防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5,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9.试联系我国实际,论述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答:1.保险的职能(1)由于保险是通过众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踊跃投保而建立其雄厚的保险基金,在少数经济组织或个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得到赔偿有了充分保障..因此,保险的本质是国民经济中基于赔偿灾害事故损失的一种特殊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由此可知,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组织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弥补损失.(2)保险出具备上述基本职能外,还具备投资职能和预防灾害损失职能.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行,必须将保险基金进行最有效的运用,以增值资金,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承保能力.金融投资是资金运用中能够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最好途径,保险业务越发展,投资职能越先重要,保险投资是发展保险经营业务,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3)防灾防损也是保险的补充职能,防灾防损失保险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从承保,计算保险费率到理赔都与灾害事故有密切关联,对灾害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经验,保险公司又积极参加各种防灾防损工作的社会责任,减少灾害事故损失能相应减少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费率,保险公司从自身的经营利益从出发也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2. 保险的作用(1) 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 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3) 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4) 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第二章保险法概述1.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制定保险法是市场经济,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我国保险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立法目的有四:1.规范保险活动;2,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4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适法性.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是被保险人避免遭受损失,其所能者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与金钱上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是非经济上的损失,则不能构成保险利益.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首先,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式估价的,保险标的中部存在”无价之宝”;其次,这一利益是指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3.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时间上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什么不同?答:在国际上,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德保险利益,其存在时间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可以暂时不具有,但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则不尽然,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势必需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主要原因在于,在人生保险中,投保人投保后,将来所赢得保险金,是过去以支付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积存,具有储蓄性,与财产保险的赔偿金性质不同,故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队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要求不同.4.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是,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原则的确切含义可以归纳为两点: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为线索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有险无损,,或者有损但并非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无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2.补偿的两应该是等于世纪巡视的两,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是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应获得多于损失的赔偿;保险人也不应给予少于损失的补偿.5. 我国<<保险法>>对其适用是怎样规定的?答:<<保险法>>的适用,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时间,在那些地方,对那些人有效.我国保险法对其适用的规定如下:1时间适用,保险法的时间适用是指保险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保险法对其颁布实施一千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52条规定其自1995年10.1日起是保险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效力.由于保险法没有规定施行期间的限制,故理论上认为他永远不受时间限制,一直到他被明令废止.而且我国保险法对其实施前的时间与行为也不具有溯及力.2空间效力.是指保险法在什么地域适用,具有约束力.在一个主权国家,国内法是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我国保险法是典型的国内法,所以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都适用.而境内即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境线外的船舶和飞机.3,,对人的效力,根据我国保险的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法人和经济组织,在开展保险活动,也一律适用保险法的规定.6. 试述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答:1885年6月30日通过,10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体例吸收了台湾的立法经验,将保险合同于保险业合而为一,成一保险法典.全典共八章152条,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其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他各章讲这些原则具体化.他对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保险的概念,本法的适用范围,从事保险活动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总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总则的内容概括性很强,适用性很大.实践中遇到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时,应按总则的规定处理.第二章保险合同.其是保险法的核心,这一章分三节,包括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是有关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合同的原则,保险利益,合同当事人的含义,具体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金支付的条件,请求赔偿的时效,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机关;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的内容,形式,效力和变更,以及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要求等.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这四章是保险业的内容.分别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及共和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组织变更,保险经营的业务,财务等,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措施,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从业要求等进行规范.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是为罚泽,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违反保险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本章规定海上保险,外资参股公司,农业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的法律适用,最后一条规定保险法的施行日期..7. 试述最大诚心原则的基本内容答:保险合同中的最大称心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及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有陈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告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内容和形式.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事”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一般的看法是: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决定接受承保,后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后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添特别条款的事实,都是重要事实.告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询问回答是的告知,即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二是采用无限告知,及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的规定,只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是的告知形式.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施,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货单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漠视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告知与保证适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适用来约束保险人的,他们都是最大诚心原则的具体化,通过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维护了保险合同说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8. 略述保险利益原则.答: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具有适法性,经济性,确定性.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即保险利益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尤其在人身保险中,能更好的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4.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订立一是可以暂不具有,但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具有那些法律特征?答:保险合同属双务,有场合诺成性合同,因而其具有一般双务,有场合诺成性合同的法律属性,但是保险合同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具体表现为: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答:定值保险合同是之当事人昂方式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与保险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其优点是:1有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损失额再行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2,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的确定而发生的纠纷.其确定在于一些投保人至于最大诚信原则于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是有益过高的确定保险价值,意图再发生保险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3.投保人应具备那些条件?答: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陈丹交付保险义务的人,他是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之一.投保人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一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主体合格.因此,无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即是保险合同已履毕签订手续,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4.被保险人的权利有哪些?答:被保险人时值保险是固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作为保险人,一般具有以下权力.1,对保先进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对这一请求权的行使,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者,保险金请求权当然由其亲自行使;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多为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合同未有约定者则以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人身通常未受到伤害,因而保险金请求权多为被保险人亲自行使.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其请求权可以继承.法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存在人身伤亡问题,2,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一权,即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亲自指定.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处置,转让一般需经被保险人同意.5.受益人预计承认的区别如何?答: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收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1.受益人享有的是收益权,属原始取得;而继承人像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受取得.2.如果作为受益人,其领受的保险金毋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但如果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6.试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答:保险合同属双务,有场合诺成性合同,因而它具有一般双务,有场合诺成性合同的法律属性.但是保险合同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具体表现为: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在当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强调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合同必须在保险单交付之后才成立.保险合同作为要式合同主要是为了举证的方便,而不表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其成立的条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即不是有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有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与保险业的特殊性有关.a近代以来,保险事业发展很快,在保险业务特别发达的国家,每年发生的保险但不止千万件,手续不得不求迅速,尤其是其中的若干简易保险,常用机械自动处理,不需人手,故而需要保险合同时附和合同以便承包的手续.b随着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随着各国保险业务交流与协作的加强,保险合同逐渐出现了技术化,定型化,标准化的趋势.现在为适应需要,各国的通常做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所决定,c一般来说,一个普通的保险人是无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险单,而要求作为内行的保险人或政府主管机关拟定保险条款,而外行的头报恩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发生疑义时,法院一般会做出不利与保险人的解释,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3.保险合同是一种蛇行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一支付一笔金钱为待见,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那么投保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额就远远超过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入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他所哦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其所受取得保险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偿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射幸行使有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但这种射幸性制止时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因为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予赔偿金额之间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而计算出来的,即保险人所受取得保险费的总额,原则上英语其所负担的赔偿债务相等,从承保总体上看,保险合同时不存在偶然性的.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达诚信合同.凡民事活动,当事人都必须遵循诚信这一原则,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中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大气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不可缺少的条件.7.试述受益人的资格与受益顺序答: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有被保险人制定或惊奇同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制订了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应列为死者的遗产范围.而只应有受益人享有,这笔保险金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遗产税.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有无行为能力均可,即使是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胎儿作为受益人时,需以活着出生为限制.对受益人唯一的限制,就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1.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著名的原始周一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3.法定继承人,为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着,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由。

保险法(结合保险原理、司法解释)

保险法(结合保险原理、司法解释)
法律公正VS社会效率
• 法释3.18:保险人给付费用型医疗保险金时,主张扣除从公费医疗或社会 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产品在厘定费率时已将公费医 疗可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6
1、诚信原则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存在过错。法定义务。保险 人的举证责任。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确定方法:A、单一原因。如属于被保风险,则承担责任。B、同时发生的 多种原因。如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危险,比例--公平。C、连续发生 的多个原因。前因是,后因不是,且后是前的必然结果,应承担责任;反 之,不负。D、间断发生的多个原因。介入的新的独立的原因属于,则具 体原因具体分析。如车祸伤残--住院--感染--雷击----死亡。
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社会保险法。
2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人应履行说明义务、投 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守保证条款等。
• 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原则。 • 合法、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 • 公平竞争原则。 •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从头到尾贯穿。比如
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等; 近些年修改保险法的转变: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 **如某人住院花费12000元医疗费,经社保核算为政策先自付2000元, 起付线1000元,进入统筹支付的为9000元,社保最后给付6300元,还剩下 5100元.被保险人拥有某公司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付比例为80%,如何 赔付? A (12000-2000)*80%=8000 B (12000-6300)*80%=4560 C 12000-2000-6300=3700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003 保险基本原理A

003 保险基本原理A
保险基本原理
2004年11月29日
本讲概要
通过对保险的概念、职能、作用、 基本原则、基本分类及保险数理统计基 础的认识为后续保险专业课程学习打下 基础.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及保单达到约定期限,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3
4 5 6 7 8
保险基本原理
保险合同分析* 保险市场概要 寿险概要与险种 保险业监管 个人年金
孟兴国
孟兴国 孙祁祥 郑伟 魏迎宁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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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14 15 16
财产责任保险
市场开发\ 孟兴国 孟兴国 孟兴国
银行保险* 保险公司运营
保险规划应用分析
总结/期末考试
*有课堂测试
保险的概念职能作用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经济制度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经济制度: 分散危险、分担损失、经济补偿 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方式建 立的

保险职能与作用
职能 分散风险 补偿损失 融资职能 保险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 安定人民生活 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积累建设资金
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国保险法均认可并遵守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 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 和隐瞒,遵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内容包括: 保证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告知 弃权与禁止反言 明示弃权 默示弃权
保险的数理统计原理
概率统计的相关概念 随机变量与概率分布 随机变量的数字特征 随机变量的期望值: E(Φ)=Σpi Φi = µ 随机变量的方差与标准差: (对期望值偏离程度的特征参数) V= Σpi {Φi – E(Φ)} 2 = δ2

保险学

保险学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 我国《保险法》 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定值保单
• 定值保单,指当完全损失发生后,保险 人按保险单的面额支付保险金的保单。 • 多用于承保古董、珍贵艺术品、稀有画 作以及家传珍宝。 • 保单面额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定值保单法
• 定值保单法存在于部分州中,它规定: 如果该法中的特定风险造成不动产发生 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当于保单 面额的赔偿额。 • 特定风险
• 防止赌博 • 减少道德风险 • 确定财产保险中的损失额
可保利益的示例
• 财产与责任保险
• • • • 财产所有权 潜在的法律责任 担保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契约权
• 问题 北京某保险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 的事,一位游客要为故宫买保险。你 认为他能如愿么?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 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 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 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险利益。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 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 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车险基础知识

车险基础知识
交强险与三者险区别:1、赔偿原则不同,三者险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 险无过错责任,2、交强险相比三者险责任范围更广。
交强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 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 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 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六)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 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 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பைடு நூலகம்偿的原则。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 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1章 保险学基础

第1章 保险学基础


(11)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百分比,这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的又一重要指标。

(1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最高限额。

(13)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2.近因的判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原因即为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多种原 因均为近因。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前因与后因之间若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的前因为事
故损失的近因。 前因与后因之间若无因果关系,只是时间有先后,则后因 为事故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新的独立的原因为 近因。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性。 (5)发展性。 (6)普遍性。 (7)社会性。


3.风险的要素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三要素构成。

风险因素通常分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 险因素三种类型。

风险事故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 风险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பைடு நூலகம்

5.从保险法规定看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6.保险相关术语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11.19

保险法11.19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被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 合同。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 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任。 再保险:第二次保险,分保。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 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90年白云机场撞机赔 9000万美金(再保7500万美金)、03年富商海轮 赔2亿(基本全部再保)、911事件中再保险起了 重大作用)
保险思想:古埃及金字塔石匠的互助基金 现代保险基础:大数法则

第一节 保 险
一、保险的概念 (一)现代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原理上 ,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风险的费用,并由 面临相同风险的单位出资,并将其汇集起来 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发 生事故的特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金或实物 作为损失补偿。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引言: 风险(risk)与面对风险的处理
风险(risk): 是指遭遇危险、遭受损失或伤害等的可能或机会。
No risks, no insurance 无风险,无保险。
风险五特征
1.客观性 风险无处不在,人类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风险 ,减少风险损失,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2.不确定性(损失原因、损失时间、损失结果) 3.规律性(总体风险可测。如死亡率) 4.损失性(沙漠地带发生地震是风险吗?) 5. 可变性(飞机失事概率:从千分之一到50万分之 一)

人类如何面对无处不在的风险呢?
保险的产生



厌恶风险和规避风险是人类的本性。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镖 局就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镖局是 一种类似保险的民间安全保卫组织,其经营的业务之一是 承运货物。商人交镖局承运货物,俗称“镖码”(相当于 保险标的)。货物须经镖局检验,按贵贱分级,根据不同 等级确定“镖力”(相当于保险费率),据此收费签发“ 镖单”(相当于保险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镖单验 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 完成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 同。 走镖(押运),皇杠,护院(李鸿章),坐店,坐班车 ,逢百抽五

第2章 保险基本原理

第2章 保险基本原理

2、存在形式 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存在。
第三节
保险基金
二、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一)保险基金的概念 广义的保险基金是指能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的所有基金; 狭义的保险基金是指各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提存积累专 门用于风险损失补偿的资金,又称风险基金、赔付基金、 风险准备金、损失补偿金。 或者说,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 系。从狭义上来讲,保险基金是指由保险机构集中起来 的后备基金,由保险机构根据大数法则,经过科学的测 算,订出各种不同的保险费率。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理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险的性质与发展方向
第三节 保险基金
第四节 保险的功能
第五节 保障方式与保障体系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点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保险的概念
是指通过社会化安排,将面临风险的人通过保险机构 组织起来,每个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实现自身风险 的转移和分散,而保险机构或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进 行管理和运用,对风险进行集中承担,在合同约定的 情形出现时,由保险机构从责任准备金中予以赔付的 一种经济补偿行为。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 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
2、技术学说(保险技术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费芳德。该学术主要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和技术特 性,认为保险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都有赖于各种技术(数理统计技术和 资产评估技术),如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等。
第二节
保险的性质与发展方向
3、共同财产准备说
代表人物是日本的小岛昌太郎。认为 保险是一种共同的社会准备,这种 准备可以化偶然为必然,化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损失为今天一定的保费支 出。认为只有继续财富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危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及有关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是指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风险分散原则、保险费率原则、损失率原则和及时赔付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保险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回答对方的询问。

如果在投保或理赔时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会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保险人拒绝赔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保险责任等,并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按时缴纳保险费、及时通知保险人风险发生等。

二、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的本质是将个体的风险转嫁给集体,通过分散风险来保障个体的利益。

风险分散原则要求保险人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分散,将风险均摊给众多被保险人,降低个人面临风险时的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包括多样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以满足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

保险公司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分散和控制。

三、保险费率原则保险费率原则是指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公平、合理和透明。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服务的对价,应当根据被保险风险以及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进行合理的确定。

保险费率应当遵守两个原则:公平原则和风险对应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相同风险的被保险人在购买相同险种时应支付相同的保险费。

风险对应原则要求保险费的高低应与保险责任的大小、风险的高低以及被保险人的个体特征相关。

四、损失率原则损失率原则是指根据过去的经验数据和统计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损失率原则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风险的实际情况,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00258保险法

00258保险法

00258保险法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二)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近代保险始于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人身险基于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险基本原理

保险基本原理
(1)如实告知。我国实行“询问告知”原 则。 (2)交纳保险费。 (3)通知:包括事故发生前危险增加的通 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4)防灾防损。 (5)其他义务:如提出赔偿要求时又提供 单证的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 义务等。
20. 保险人的义务
(1)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说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条 款内容向投保人做书面或口头陈述;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保密。
4. 风险管理程序
设定目标
风险识别
风险衡量
监督、修正 实施方案
识别和评价可选方案 选择方案
5. 风险管理技术
(1)风险避免:放弃或改变存在风险的某项 活动;
(2)损失控制:降低风险发生概率、损失幅 度;
(3)风险自担:自保。 (4)风险转移:将风险转由他人承担。保险
就是风险转移最主要的一种手段。
(4)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无损 失五补偿;损失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 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产生两个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如损失由第三方造成,则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应协助 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损失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时,各保 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13.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要求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2)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自愿订立合同,完全履行如实告知或说明义 务;(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强制 保险除外);(4)合同的主体、内容和保险标的 必须合法。
16.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声明事项:关于保险标的的基本信息, 也是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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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保险合同,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以保险作为赌博工具,防止故意诱发保险利益而诱发保险事故谋取利益的企图。

具体体现(《保险法》第11条、第33条、第52条)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不应获得多于损失的赔偿,保险人也不应该给予少于损失的补偿。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的标准。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念和特征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2、保险合同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事件发生作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具体讲一方当事人受偿只是一种机会,机会在效果上具有不确定性,要么什么都没有,要么可以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于支付保费的赔付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他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的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短,一般只有30天。

3、保险单:它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投保人。

保险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内容,详尽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指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有未列明的内容则以正式保单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它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对保险标的所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价的价值额;保险金额,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编造有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据、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5)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2年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概括说来,就是投保人应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和损失时,按约定标准支付保险金。

(二)、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规定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费的交付不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

保险费通常由投保人支付。

但在人身保险的险种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替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此不得拒绝。

此外,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

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保险费不是保险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而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时应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决不能因任何原因丧失。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有利于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保全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有利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损失发生原因,搜集证据,勘察现场。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职责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未预料或未估计到的危险可能增加,它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此时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出险施救义务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人可主张赔付抗辩权。

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金。

这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保险义务。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必须是在承保范围内的财产,对于未承保的财产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发并造成损失时;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限额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内容。

对于财产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内容,一般包括4个方面: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诉讼支出、其他合理费用,如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评估、出售的合理费用。

(3)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在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义务。

(4)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经有证据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人寿保险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6)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保险人没有依法或依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除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所收到的损失。

(7)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主要可归纳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因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以伪造的有关证明、资料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就虚构及夸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2、保守秘密。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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