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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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表5.2.8-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5.10.1-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表5.10.1-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表5.10.1-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m) 表5.10.1-4

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

3.2 家用燃气表安装

3.2.1 家用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

2.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m;

3.高位安装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4.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5.采用高位安装,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上时,表之间的净距

不宜小于150mm;

6.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安装。

3.2.2 组合式燃气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地面上,与墙面紧贴。

3.2.3 燃气表安装在橱柜内时,橱柜的形式应便于燃气表抄表、检

修及更换,并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

2.4 与其他装备的关系

2.4.1 户内管严禁敷设在有潜在危险及会对户内管造成损坏的位

置。

2.4.2 户内管严禁敷设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

卧室﹑浴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

﹑通风机房﹑电缆沟﹑暖风槽﹑空调进风和回风的管槽内

﹑烟道和进风道﹑升降机槽或无通风的管道井﹑管槽或空

洞等。

2.4.3 若地板下安装有暖气系统,该地板内不可敷设户内管。

2.4.4 当考虑户内管与其他有关设备及管道的位置时,应:-

(1) 慎防其他管道泄漏出来的物质会损害户内管。

(2) 避免温度变化导致管道不良的膨胀及收缩问题。

(3) 确定不会因相邻的电气装备而产生电弧现象。

2.4.5 户内管如无适当的保护,不可安装于易受侵蚀及/或直接损

坏(如碰撞)的地方。

2.4.6 户内管应避免敷设在建筑物的地基﹑墙的底部承力处,或其

安装方式有损建筑物的结构或影响其结构任何部份的耐火

效能。如无法避免,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

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2.4.7 如有接地线安上户内管时,应遵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

定。

2.4.8 室内户内管和电器设备、相邻管道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

的规定。

3.2 安装处所

3.2.1 严禁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

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

1. 卧室、地下室;

2. 浴室(密闭式燃具除外);

3.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 以外不受限制);

4.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5. 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

6. 电线、电器设备处。

3.2.2 可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

下列房间和部位在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安装燃具:

1. 厨房;

2. 非居住房间;

3. 室外、外廊、阳台(均应有防风、雨、雪的设施)。燃

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本守则附录5

的规定。

3.2.3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排气口及烟道应符合本守则第3章的规定;

2. 在以燃烧材料、难燃烧材料建造的墙壁或地面上安装

燃具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与卧室隔开。

3.2.4 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

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它燃气设备或电器设备有影响的地

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

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

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3.2.5 排烟设施

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

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換气次数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内

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³·h;对旧建

筑物内的厨房或其它房间,其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

可采用下表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排烟设施。

3.

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4.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

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6.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

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至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

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

卤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

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

于3Pa。

8.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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