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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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理(4)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可以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职责和基本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主体,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内容,组织、协调、监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与管理。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咨询和监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初步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及时、准确地为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供信息,以快速对事件做出反应和及时处理。

医疗救治机构,社区、乡镇、和村的防保干部: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中4.3 报告方式:4.3.1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主要内容和方法

(1)内容:报告传染病及新发传染病、中毒事件、污染事故、自然灾害及意外

伤害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三间发布、主要病征、受威胁人数、事件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控制效果、现状和趋势、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报告的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

以上内容不可能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完整收集并报告。

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中3.3报告内容:“3.3.1初次报告(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3.3.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3.3.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方法:通过各级各类监测点,尽可能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报告方式有电话报告、传真报告、传真报告、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等

接报后经初步核实,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经授权,根据当时情况以电话、传真、网络、口头书面等形式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包括不同调查阶段的流调报告)。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4.工作流程和步骤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3)接报,记录报告内容;

(4)电话方式或事件发生地应急人员初步核实;

(5)报告值班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

(6)执行领导指示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应急响应;

(7)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8)组织现场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

(9)报告调查核实情况;

(10)终极报告;

(11)资料归档。

图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

5.技术文书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方案;

(2)相关管理文书:记录、报表(提供格式化样张)。应急值班工作制度;信息监测分析工作制度;主动监测工作制度;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3)相关工作文书:记录、报表(提供格式化样张)。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审批文书、工作记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

6.质量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质量控制关键是报告时限:属于传染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报告;

报告途径与方式:医疗机构和监测哨点按规定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疫情后,按规定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表4-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质量要求

7.工作频率、数量

(1)发生突发事件即报告,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出初步报告;进程报告每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报出。

(2)实时监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网络,发现异常须做好记录和响应(如核实、报告、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等)。当日审核疫情卡片,每旬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疫情预测分析会议1次,特殊疾病和重点疾病每天分析一次,形成情况分析、预测报告。

(3)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每年开展职业病筛查一次。

(4)每年对应急报告网络信息人员培训一次。

(5)每半年对基层疾控机构网络使用及维护情况、报告情况、值班情况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相关医疗单位的主动监测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对企业监测、筛查工作每年一次。并有年度工作评价报告、工作总结

表4-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数量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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