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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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有效整合公司资源,促进中介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的保险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中介业务指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所开展的业务。

个人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代理业务分为代理出单业务与代理介绍业务两类。

(一)代理出单业务指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并已向当地保监局报备,可以在代理机构设立出单点进行出单并收取保费的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出单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账号;3、具有一定客户资源,商誉良好;4、所代理的业务具有连续性,愿与我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5、单证及出单管理服从监管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各分公司应对代理出单业务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总公司将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将立即取消其代理出单资格及其业务合作。

(二)代理介绍业务指经分公司审批同意,可以收取保费,但不设立出单点的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经纪业务的分类参照代理业务。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对中介渠道业务应实施集中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由公司集中管理的中介渠道业务应指定渠道管理专员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营销管理总部作为全系统保险中介业务的主管部门,对中介业务管理负有如下职责:(一)制定全系统中介业务发展策略和管理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考核体系;(三)帮助和指导机构发展中介业务;(四)全系统中介业务的统计、分析;(五)对分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及管理;(六)代理出单点的审批及管理;(七)非公司标准版本协议的业务审核。

保险中介公司管理制度包括

保险中介公司管理制度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

第三条公司以诚信为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中介服务。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及各职能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下设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业务部、合规部、客服部等部门。

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素质。

第八条员工入职前,公司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

第九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处罚。

四、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财务制度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五、业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业务管理遵循合规、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业务审批制度,明确业务审批流程和权限。

第十六条公司加强对业务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确保客户满意。

第二十条公司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对投诉问题进行整改。

七、合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对合规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合规经营。

八、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的通知-保监发[1999]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的通知-保监发[1999]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的通知(保监发〔1999〕31号)各保险公司:现将《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及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一、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保险中介人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通过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清理整顿对象为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清理整顿工作的《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保险中介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为重点,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取缔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查处国外保险机构违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整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严禁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误导客户、截留挪用保险费、代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的管理,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规范保险中介行为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

2、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单证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保险单证发放、登记、回收的管理,已发放给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用章、单据、电脑软件程序等必须限期收回,不留隐患。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doc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doc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太平科技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促进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

特制定《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XXXX太平科技保险有限公司特此通知附件7: 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太平科技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促进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销售代理分为专业代理、兼职代理、保险经纪人和个人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有关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费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有关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受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利用自身主营业务和保险业务的便利,在其营业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代理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在有关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是指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代理、兼职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管理。

个人代理业务的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八条中间业务管理实行总行和二级机构两级管理制度。

总行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107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1.29【实施日期】2007.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07〕107号 2007年11月29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北京、湖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意义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窗口。

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和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全社会的保险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保险覆盖面有了很大提高,但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其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很大的扩展空间。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开拓新的保险领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顺应了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趋势,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促进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销售中介分类保险销售中介分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和个人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管理。

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八条中介业务管理实行总公司、二级机构两级管理体制。

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的管理。

二、三级机构营销管理部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营销管理部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公司中介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制定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指导和检查二级机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四)开拓和培育全国性、重要中介渠道以及关系维护;(五)分支机构参加中介渠道招投标保险业务的协调;(六)指导和协助二级机构发展中介业务;(七)保险中介的资质、信用及价值管理;(八)管理中介机构信息以及中介业务统计;(九)在中介业务上协调与监管部门和公司各部门的关系。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保险中介是承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保险中介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保险中介机构管理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合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险中介人员管理第六条保险中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第七条保险中介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章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第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中介信息。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虚构事实,不得误导客户。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向客户收取中介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本规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客户权益。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险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内容,各有关方遵守执行,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寿险中介管理制度内容

寿险中介管理制度内容

寿险中介管理制度内容一、前言随着寿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保险中介越来越受到重视。

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其内容包括中介合规管理、中介人员管理、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渠道发展管理等各个方面。

下文将对寿险中介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中介合规管理1.中介资质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同时,对参与中介业务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

2.中介合作管理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协议内容、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合作期限等各项条款。

保险公司要将合作协议纳入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起专门的合作管理机构,加强对协议的监管和执行。

3.中介宣传管理保险公司要规范中介机构的宣传行为,明确宣传内容、方式、范围等规定。

并对中介机构的宣传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

三、中介人员管理1.中介人员招聘与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对中介机构的人员招聘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资格认证的规定进行招聘。

并对中介人员的在职管理进行规范,包括薪酬激励、考核评价、培训发展等。

2.中介人员行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人员的行为管理制度,规定其行为规范、职业操守等。

并对中介人员进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确保其合规从业。

3.中介人员监管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中介人员的监管制度,对中介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行为。

四、中介机构管理1.中介机构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合规经营。

2.中介机构考核保险公司要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中介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中介机构奖惩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予以奖励,对不合规的中介机构要进行惩罚。

并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五、中介渠道发展管理1.中介渠道拓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合理控制中介渠道的数量和规模,并积极拓展潜在的中介渠道。

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一、啥是保险中介
亲,咱们先来说说啥是保险中介哈。

保险中介呢,就是在保险市场上,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那个桥梁。

他们可不是直接卖保险的,而是帮助咱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找到最适合咱们的那个“宝藏”保险。

二、保险中介的重要性
嘿,你可别小看了保险中介哦!他们能帮咱们省好多事儿呢。

比如说,咱们自己去研究那些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是不是头都大啦?保险中介就能用通俗易懂的话给咱们解释清楚。

而且啊,他们还能根据咱们的需求和情况,从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里挑出最适合咱们的,就像给咱们量身定制一样,是不是超棒?
三、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1. 诚实守信
保险中介得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不能忽悠咱们,不能把不好的说成好的,要把真实的情况都告诉咱们。

2. 专业能力
他们得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要对各种保险产品了如指掌,这样才能给咱们提供准确有用的建议。

3. 保护客户信息
咱们的个人信息交给他们,他们可得保护好,不能随便泄露出去,不然多让人担心啊。

4. 合规操作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不能搞那些歪门邪道的。

四、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
要是保险中介不遵守这些规章制度,那可就麻烦啦!可能会被罚款,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执照,以后都不能在这个行业混啦。

而且,还得给咱们客户赔偿损失呢。

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咱们投保人的权益,让咱们能放心地买保险。

咱们在选择保险中介的时候,也要多留个心眼,看看他们是不是遵守这些规定哦!。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太平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太平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租赁太平臵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臵业)职场的一般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概述太平养老与太平臵业签署《太平金融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由太平养老扩租太平金融大厦23层03单元739.69平方米作为总公司的办公职场。

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三年租金总金额为8911815.82元。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太平金融大厦23层03单元建筑面积为739.69平米,租赁价格为11.65元/平方米/日,物业管理费为38元/平米/月,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太平养老与太平臵业属于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之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太平臵业成立于2006年12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其经营范围包括:在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内从事办公楼的出售、出租,附设商场、餐厅、酒吧、健身房、会议室等配套设施的经营,相关的物业管理,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注册资本98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95616350M。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一)定价政策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不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予以确定。

(二)定价依据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溢价或折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911815.82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交易结算方式为人民币月付。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本次关联交易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其经营状况和市场地位。

本文从分工合理、规章制度、风险管控、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该机构的业务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建议。

二、分工合理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在分工合理的基础上。

首先是内部分工合理,各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实现有序运转。

其次是外部配合合理,与保险公司、监管机构等外部机构的工作分工也要明确,确保各方合作畅通,互利共赢。

1.分工明确保险中介机构拥有不同的业务部门,包括销售、客服、理赔、市场拓展等,这些部门之间的分工必须明确,避免重复劳动或工作交叉。

同时,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业务范围、职责和工作流程有清晰的规划和要求,确保部门间的协作高效。

2.外部配合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渠道,必须与其建立合理的合作模式。

在产品开发、渠道拓展、保单管理等环节,双方都要明确分工并保持相互合作,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与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也要合理,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应的支持。

三、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的基础,是公司运作的保障。

只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保障公司的长久发展。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保险中介机构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行为的准则。

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经营目标、股东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等内容。

2.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的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

如销售部门的销售流程、客服部门的服务标准、理赔部门的理赔流程等。

这些制度必须明确规范,便于员工遵守和执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中尤为重要的一环,其制定需要对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2021年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2021年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培育,建立了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点等门类齐全的保险中介体系,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中介管理规定介绍保险中介从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广义的保险中介,除了包括上述三种形式以外,还包括与保险中介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保险精算人员、保险顾问、保险咨询服务人员、保险技术服务人员、保险法律服务人员、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考试机构、保险中介评估机构等等。

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方向(1)市场化:保险中介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产物,小农经济不需要保险中介,计划经济也不需要保险中介。

中国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市场经济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势下,保险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靠自己的专业水准、服务质量、良好信誉和敬业精神,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2)规范化:险中介机构应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树立守法观念,严格按保险中介市场的.游戏规则运作;具有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与约束能力,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职业化:我国应在实践中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自己的职业特征和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用保险中介的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下图是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必考的书籍。

(4)国际化: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太平寿发[2004]104号签发:何志光各部门、各分公司(含佛山中心支公司、苏州营销服务部):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现将该文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公司内部学习,落实文件精神。

为此,总公司要求: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公司不再受理旧版保险中介发票。

二、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

三、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上述费用,必须凭新版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中介公司开具的“业务结算表”支付,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财务部门也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凭证作为支付和入帐的依据。

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中介合作单位协调沟通,遵守通知规定,促进业务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7•【文号】保监发[2000]257号•【施行日期】200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2000年12月7日)各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保险中介公司的市场准入,由保监会统一审批。

保险中介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在报保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保监办。

当地保监办重点了解申报材料内容有无弄虚作假和不实之处、相关人员有无不良记录和品行问题。

一旦发现上述问题,保监办要及时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筹建的批文,抄送当地保监办。

二、现阶段暂不受理保险中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三、保险中介公司的筹建,由当地保监办进行指导。

保险中介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的开业申请,先由当地保监办受理。

保监办按筹建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提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建议,将验收报告连同保险中介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一并报保监会。

保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到当地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

保险中介公司开业申请由保监会统一批复,批文抄送当地保监办。

四、保险中介公司申请开业时,向保监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申请,同时抄报当地保监办。

由当地保监办对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保监会。

保监会对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复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保监会在批复保险中介公司开业时一并批复。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提高中介业务质量,促进中介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特制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并符合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应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统一确定;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由本公司指定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联系,其它部门及人员未经总经理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代理协议,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署代理协议。

第二章保险代理第四条保险代理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本公司市场部负责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及个人代理资格考试的组织和报名工作。

第六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须接受保监会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根据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经营业务范围为:(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协助或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一、引言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业务范围内,以商业利润为目的,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中介不仅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联络桥梁,更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

由于其涉及资金安全和人身财产保障,保险中介行业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保险中介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升监管能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中介的概念及分类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业务范围内,以赢利为目的,从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中介主要根据其经营方式可分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种形式。

1.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是指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以从事保险代理服务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合同的通知和声明,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连接桥梁。

2. 保险经纪保险经纪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的,为客户寻找、比较和选择保险产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通过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为客户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方案,并代表客户处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保险事故问题等。

3.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评估、鉴定、调查和咨询服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保险事故的评估、定损等工作,并帮助客户申请保险理赔,维护客户的权益。

三、保险中介管理现状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市场带来了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和更丰富的保险产品。

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市场秩序混乱由于促进了市场的开放与竞争,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

一些不法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虚构事实、夸大保险责任、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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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提高中介业务质量,促进中介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特制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并符合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应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统一确定;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由本公司指定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联系,其它部门及人员未经总经理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代理协议,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署代理协议。

第二章保险代理第四条保险代理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本公司市场部负责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及个人代理资格考试的组织和报名工作。

第六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须接受保监会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根据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经营业务范围为:(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协助或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与本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代理人名称、法人或授权代表;(二)代理人业务范围和权限;(三)业务单证的领用和管理;(四)代理协议的执行;(五)代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内部组织管理和收费方式;(六)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七)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九条凡是委托代理人出单的业务,必须严格按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有出单权的代理人,必须及时回收单证,并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有关单证管理制度本公司参照有关单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本公司不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专业代理公司可协助本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第十一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按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及有关法规执行,其它财务管理按本公司财务制度执行,财务部负责对个人代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擅自修改代理合同内容、不及时交纳保费或擅自更改承保条件的代理机构,应限期终止代理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财产保险基本知识以及本公司各项承保政策、条款、费率、代理点单证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保险经纪第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仅指直接保险经纪公司(不包括再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为:(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经纪业务佣金的支付,可根据国际惯例和目前市场情况按本公司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章保险公估第十八条保险公估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本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公估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估中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索赔金额在总公司核定的核赔权限内,分公司有权聘请律师和在总公司下发的可使用公估人名单中聘请公估人,索赔金额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的案件,公估人与律师的聘请均应报总公司非水险部审批。

第二十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估机构应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办理以下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三)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与保险公估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合同样本按照总公司统一格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其公估业务质量与工作效率进行分级管理,对工作质量较高的保险公估机构,本公司给予业务上的倾斜。

第二十四条公估业务费用支出必须按本公司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保监会以后新颁规定冲突,按保监会新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公估委托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编号委托人(甲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一、总则:1.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2.乙方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1.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代理地域范围险种名称最高代理推销保额代理地域范围险种名称最高代理推销保额2.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定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3.对于超过甲方授权乙方推销保险权限的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4.乙方在推销与甲方约定的保险险种时,须严格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承保政策和补充规定办理。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6.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

7.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对所代理的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

三、代理手续费:1.乙方须设立保费收缴及手续费领取的专用帐户。

2.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核对保费收付金额及手续费给付金额。

3.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按实收净保费(如有外币,须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比例如下表:险种手续费比例险种手续费比例4.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日内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每月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月保险单证和保险费,对应收保费乙方应及时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5.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费确认无误(收到保费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保费已到帐)后,于日内支付乙方手续费。

四、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

2.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便修改。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4.乙方无权代理甲方承保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业务及变动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业务资料内容。

5.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7.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规定领取和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乙方须及时对已使用和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等现象,须立即向甲方说明原因。

如乙方因未妥善保管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组织保险代理人员按期参加保险监管机构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甲方须积极为乙方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9.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10.甲、乙双方均不能泄露对方的业务机密。

五、违约责任: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乙方收回保险费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保险代理人从事甲方的保险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构成犯罪的,由甲方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4)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5)撕单、埋单等行为;(6)经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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