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储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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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巴基斯坦NEELUM-JHELUM水电工程项目
包装储运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
供货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JHMW)
承包商: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
物流管理方: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责任公司(CMEC COMTRANS)
• 1 工程物资分类
1.1 第一类(代码为A类):工程设备和材料。
1.2 第二类(代码为B类):调试设备仪器等。指要在工程完工后运回国的工程设备。
• 2 国内交货条件
2.1 交货条件
2.1.1 设备供方与需方关于工程设备的国内交货的基本方式为指定港口车面交货。
2.1.2 供需双方以与运输方式相应的运单为交货凭据。
2.2 在供货单位港口车面交货条件下,设备供方和CMEC及CMEC商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2.1 设备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1 向需方/CMEC商运公司提供下述单证和资料:
A.装运单证:组织供货单位交货前30天向CMEC商运公司寄交箱件清单、装箱单(一式五份),同时将其以电子邮件方式传输到指定邮件地址。
B. 其他单证:供方应于工厂交货前30天向需方/CMEC商运公司寄交工程设备商检证或商检
换证凭单、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等。
2.2.1.2 在工程物资国内装船期间,必要时派有关人员赴港口,对定子转子等重要设备的卸车、
装船进行技术指导。
2.2.1.3 在货物包装前。配合CMEC及国外业主完成工厂检验。
2.2.1.4 承担工程物资交货前(包括并不限于产品包装/单证/装载/加固/运输) 的各项责任、风险
和责任义务范围内各项业务所需费用,承担由于供方的原因产生的工作和经济责任。
2.2.1.5 负责按原包装方式于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第二类物资由工地至国外港口的包装工
作,并向CMEC商运公司提供回运物资报关所需的单证。
2.2.2 CMEC及CMEC商运公司责任和义务:
2.2.2.1 负责组织召开包装储运工作会议。
2.2.2.2 负责检查落实供货单位工程物资的包装储运工作,组织各供货单位按上述通用规定和工
程附件,完成工程物资的产地证、商品检验、运输包装、装箱资料和装运单证的制作、包装储运标志的刷制、设备交货前等各项有关工作。
2.2.2.3 协助供货单位联系安排超限运输计划。监督检查供货单位包装储运规定和附件的执行情
况。
2.2.2.4 指定国内海运港口、空运航空港和工程物资到货地点,办理物资的接货、仓储。
2.2.2.5 根据供货单位工程物资到港情况和发运计划,安排海运计划。
2.2.2.6 办理工程物资的出口托运、商检复验、报关、集港运输、装船/机、网上制单结汇等有
关业务。
2.2.2.7 办理第二类工程物资往返国内外的进出口运输和清关工作。
2.2.2.8 承担工程物资由国内供货单位车面始,至国内港口船边的国内运输、港口储运、报关报
验、配载装船等工作。
• 3 商品检验
法检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出口商检单。格式见附件六。
• 4 运输包装及储存
4.1 运输包装要求
4.1.1 按照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
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等标准要求设计。
4.1.2 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
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4.1.3 运输包装设计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即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
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在2 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四至五件同类货物。木箱、铁箱、托盘、框架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4.1.4 由散件组成的包装箱件,配杂货船发运时,单件毛重应限制在20吨以下,且单件包装箱
件尺寸不得小于100 x 100 x 80(CM),以免装卸、转运过程中遗失;配集装箱船发运时,单件毛重应限制在7吨以下,且尺寸不得超过1180 x 200 x 200(CM);空运时,毛重应限制在1吨以下,且尺寸不得超过200 x 150 x 150(CM)。
4.1.5 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
位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4.1.6 重心点标注: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4.2 运输包装方式
须按下述几种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不允许有下述以外的包装方式。小件设备需合并包装,单件包装尺寸不得小于1个立方米。
4.2.1 木箱(WOODEN CASE):
4.2.1.1 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
或同类材料(底部、顶部和支撑框架选用的木方不能有疖子),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其它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台)等电气设备应进行防潮、防锈、防震包装处理后再装箱。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蹿动,包装箱充满度不低于90%。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并在箱外标明重心位置。包装用的盖子和内部交叉的木方用螺丝钉而不用普通钉子固定。箱子里的物件必须用支撑材料或交叉木条安全地固定或拴紧。木箱底部留出叉孔位置便于叉车作业。
4.2.1.2 包装箱内每一单位零部件均应有中、英文书写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设备名称、零部
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号、图纸序号、装箱单序号等。
4.2.1.3 与主机同箱发运的特殊附件,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等应先装入内箱,并采取相应的固
定措施,然后再固定在主机箱的空隙处。
4.2.1.4 电器、仪器仪表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不得混放在同包装箱内,对已安装在设备上的电
器件(不包括电机),或仪器仪表,则应采取特殊防护。
4.2.1.5 设备上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