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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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建法[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选址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第533号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第533号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8月17日建设部建规字第533号发布)浙江省城乡建设厅:你厅浙建规(1992)129号文《关于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委的意见,函复如下:一、由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除地方法规规定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应当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省、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级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地方法规规定需要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外;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2•【字号】浙政发[1994]152号•【施行日期】199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94〕1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现将《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切实搞好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挥开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兴建开发区的原则(一)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发区建设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外资、内资,加快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重要方面。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三)各地兴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自然条件许可、财力得到保证和有经济发展前途的前提下,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的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二、开发区的审批(一)设立开发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较好的区位优势或人文资源优势以及其他特殊优势,开发、招商前景良好;2、开发区依托的城市经济实力较强,工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能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起到带动和较强的辐射作用;3、开发区的发展与所依托的城镇建设相协调,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交通、通讯、能源及水源供应比较便利;5、无洪水、海潮、地面沉降、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6、区域环境规划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许可;7、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

关于杭州地铁5号线二期工程全线项目选址

关于杭州地铁5号线二期工程全线项目选址

关于杭州地铁号线二期工程全线项目选址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三期建设规划(年)已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发改基础〔〕号)。

获批的线路包括号线三期、号线三期、号线一期、号线二期、号线二期、号线二期、号线、号线一期、号线一期、号线一期,线路全长,全部为地下线。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三期建设规划的批复》,杭州地铁号线二期的批复工程范围是:自中央公园站至绿汀路站(不含)新建线路长为,新建车设站座。

杭州地铁号线二期工程线路工程起于规划水乡北路与万金路交叉口的西北象限地块,过林场港后设起点站绿汀路站,与杭临城际和地铁号线换乘。

设站后线路继续沿规划水乡北路向东敷设,之后左拐进入创景路,在创景路与溪望路交叉口设创新路站。

之后线路继续向北沿创景路敷设,在创景路与红卫路交叉口东南象限地块设号线二期终点。

现阶段最新方案中,杭州地铁号线工程二期新建线路长度,均为地下线,新建车站座。

相比于建设规划批复,新建线路长度减少约,在建设规划方案中南段设计起点四季青站位于秋石高架西侧中纺中心服装城前,现调整至秋石高架东侧规划金融中心地块前;北段设计终点位于车辆段出入段线与二期工程正线交叉点之后,现调整至昌达路站站内正线车档末端。

号线一期工程新建车站座,其中包含换乘站座,分别与、、、、号线换乘,平均站间距为,最大站间距为,位于邱山大街站北沙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为,位于中央公园站~钱江路站区间。

号线一期。

杭州地铁号线一期工程交通衔接规划的重点是通过合理布局相应的轨道站点终端设施(停车场、存车场、公交场站等)引导居民出行选择,借助相应的交通辅助设施(过街设施、指引设施等)提高轨道交通服务水平,以优化出行选择结构、提高整体出行效率。

交通衔接规划主要原则为:以轨道交通车站为中心,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各车站功能定位、具体车站衔接设施构成及规模;落实非机动车的停车换乘条件,结合沿线道路条件、商业地块及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情况,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杭州市公共自行车的特色,在每个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停车点,以方便周边居民乘坐轨道交通出行;步行衔接考虑与地下空间等商业开发设施相结合;实现公共交通一体化,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要实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受地铁开通运营对城市综合交通结构的影响,对既有公交枢纽站的功能进行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袁家军2018年1月22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投资效益”后增加“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在“国有资产”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公用设施”后增加“人防工程”。

将第三项中的“欠发达”修改为“加快发展”。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5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符合资质的”。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3—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吴==上诉书

吴==上诉书

行政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立岱===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市规划局。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金百富,职务:局长。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148号6楼。

法定代表人:应良波,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作出核发第三人地字第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第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持选址意见书和项目核准文件向被上诉人提交规划许可申请,被上诉人作出规划许可决定颁发规划许可证,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根据。

1、选址意见书和项目核准文件的对象均不是第三人。

本案的选址意见书中建设单位名称是绍兴市交通局,而非本案地的第三人。

项目核准文件批复的对象是省交通运输厅,也非本案的第三人。

基于审批文件的相对性原理,与以上文件无关联性的第三人不能将其作为自己申请规划许可的立项文件和选址文件的依据。

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不合法。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项目建设前期及政策处理法律问答

项目建设前期及政策处理法律问答

项目建设前期及政策处理法律问答1、什么是“路条”?“路条”有什么作用?“路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

有了“路条”,才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水资源论证等,在项目具备了法定条件后,就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取得项目核准证书。

实践中的“路条”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2、什么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一律不再审批,而是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

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投资企业或项目业主仅需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无需再经过向政府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与此同时,企业应自行承担投资决策的风险,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如果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并且该项目不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只需向政府申请备案。

备案制的程序比较简便,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均能获准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

3、什么是行政许可?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国家相关部门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和条件,分别作出给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行为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4、通常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哪些行政许可手续?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手续,主要行政许可手续按时间顺序有:(一)核准前,应取得:①城乡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③厂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审查意见;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⑤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意见;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审意见等。

(二)项目的核准也是一种行政许可。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正式稿)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正式稿)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规定“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规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

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明确编制内容和深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技术路线;3.报告编制内容;4.成果要求;5.附则。

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编制原则 (1)1.4编制依据 (2)1.5论证重点 (4)2 技术路线 (4)3 报告编制内容 (5)3.1项目概况 (5)3.2选址意向 (7)3.3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7)3.4选址合理性分析 (8)3.5推荐方案 (9)3.6论证结论和规划条件设定 (11)3.7单独论证内容要求 (12)4 成果要求 (13)4.1成果形式 (13)4.2成果内容 (13)5 附则 (16)5.1报告基本格式 (16)5.2解释权 (16)5.3文件发布 (16)附表 (17)附表1 建设项目系统合理性分析内容一览表 (17)附表2 建设项目规模合理性分析内容一览表 (17)附表3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内容一览表 (18)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深化规划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和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工作,明确论证报告技术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浅谈杭州市经营性土地做地中问题与对策

浅谈杭州市经营性土地做地中问题与对策

浅谈杭州市经营性土地做地中问题与对策摘要:市场经济气息不断加深,各房地产大鳄进驻、地王不断涌现、房价急剧上涨使得土地市场空前火爆。

然而动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火爆土地市场在带动城市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突出的矛盾。

地块周边配套缺失、规划指标不合理、场地无出入便道、场地平整不到位等问题都使得政府面临开发商在取得市场竞地后的投诉与索赔。

由此,土地出让前的“做地”工作又更新更深地摆在了各做地单位面前。

关键词:经营性土地;做地;问题;对策1 前言随着2016中国杭州G20峰会的顺利召开,以及2022年即将召开的亚运会,使得杭州已然进入了城市化建设飞速发展时期。

杭州在城市化建设的大力推进下早已摆脱了曾经“美丽的西湖、破烂的杭州”的情景;相反,已经具备了“建设大都市、发展生态城”的战略条件。

2 做地的概念:“做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的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的行为。

具体包括地块征收补偿,场地平整、围墙构筑、规划、环评、考古等前期手续办理,配套建设核查,场地绿化及场地管理等工作。

杭州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标准中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高标准、严要求”的做地标准的出台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规范准则。

因此,在杭州储备地块前期开发整理工作被形象地称作为“做地”。

“做地”是杭州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所创的特有名词,国内其他地方仍叫做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前杭州市委书记,杭州城市学研究理事会理事长王国平提出做好城市土地工作,就要坚持“政府做地、企业做房”的理念使得政府做地工作积极深入、不断摸索、逐步推进。

为此,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继2014年7月出台《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质量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后,又于2016年12月更新出台《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标志着杭州市储备土地净地向优地的标准发展。

3 做地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3.1 明确做地政策做地政策是开展做地工作的首要前提,是经营性地块纳入年度“做地、收储、出让三个计划”的基础,也是配套建设资金及做地资金核拨的依据。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8〕6号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8〕6号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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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8〕6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厅对《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浙建〔2016〕9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优化了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施行前我厅已受理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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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

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

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
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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