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规章制度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2、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4、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5、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接待、咨询、代书(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2、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3、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2、律师事务所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22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7、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11、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12、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13、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14、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93、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40一、综合管理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与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批准本所主任或者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与中长期进展规划;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与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办理规定
重大案件办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1、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
2、一审未能胜诉的上述案件或申请再审案件
3、集团诉讼案件
4、本地区媒体关注案件
5、涉及社会热点或政府关注案件
二、此类案件在受理时,应慎重对待,须先报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如专业委员会无法决定,则应提请主任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决定。
四、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坚持“三沟通一汇报”制度,即经常与专业委员会沟涌,经常与当事人沟通,经常与法官沟通,及时向主任进行汇报。
五、在办理过程中,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应对本委员会律师代理的重大案件建立跟踪制度。
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应立即向本委员会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本委成员进行讨论决定。
七、如专业委员会不能决定,则应立即向主任进行汇报,提请全所律师讨论。
八、如律师遇有相关问题,拒不履行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九、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制定并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而制定的。
根据本所章程,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1.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2.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3.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4.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5.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6.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7.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8.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律师事务所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1.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2.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3.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5.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6.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7.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8.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9.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1.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2.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5.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6.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讨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大(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共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分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将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需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师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指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保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业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不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调查用)字第号_______________:我事务所受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特委托贵单位代为调查以下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贵单位所需收费,请函告具体数额,以便汇上。
律师事务所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第二条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7、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第三条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第四条集体讨论一般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
律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向执行主任提出,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进行。
第五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
第六条律所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应当告知承办律师。
第七条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第八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律师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
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执行主任召集,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当进行记录,并入卷备查。
第十一条参加讨论的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律师汇报时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多数意见。
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特殊案件应当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者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暂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者处分等提出不允许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
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 .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 .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服务原则。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
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
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均可)。
办理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目录—-律师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 2 收案、结案办法 --------------------------------------------------- 3 档案管理办法 ----------------------------------------------------- 5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 8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10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 12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 19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 20 投诉查处办法 ---------------------------------------------------- 22 -—行政管理制度——------------------------------------------------- 24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 24 考勤规则 -------------------------------------------------------- 25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 28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 28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 30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 31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 32 ——财务管理制度——------------------------------------------------ 33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 33 财务管理办法 ---------------------------------------------------- 34 --公章管理制度—- --------------------------------------------------- 36 公章管理规定 ---------------------------------------------------- 36—-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制度(完整版)
1、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制度为了本所律师业务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防范执业风险,为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通过完善收案结案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地业务操作,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执业风险事故的发生,指定本制度。
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的收案制度。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的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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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决定办理方案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件
.涉外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______________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