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诉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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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诉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七旬老汉一直单身,没有亲属,村委会安排其住进敬老院。谁知老人又遇黄昏恋,起诉村委会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因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纠纷。
房山区窦店镇某村的李某今年差不多74岁,单身差不多10余年。1999年6月,李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李某住进村头的敬老院,李某在敬老院期间的一切费用都由村委会承担;老人去世后的一切事宜都由村委会安排。李某在该村的房屋、树木等统一由村委会保管、使用,在老人去世后,房屋等财产归集体所有。签署协议后,在村委会的出资下,李某住进了敬老院。
2008年夏天,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通过近一年的相处,双方感受不错。李某觉得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了归宿,且王某也有与自己结婚的意向。因此李某便想要回房屋,以便作为以后其与王某生活之用。谁承想,在其与村委会协商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村委会称因差不多支付了李某十余年的生活费用,因此不同意与李某解除该协议,双方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李某一气之下,便将该村委会告上房山法院。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解除双方于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村委会将李某的房屋返还,李某归还村委会支付的抚养费用四万元,一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