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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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铁建[1998]6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8.05.22【实施日期】1998.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建〔1998〕66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

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

第四条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

第五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合资铁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合资兴建和运营的铁路,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运营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设立第一节:原则1. 合资铁路的设立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 合资铁路的设立应经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

第二节:设立程序1. 合资铁路的设立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资铁路的设立应建立合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经营管理第一节:运营管理机构1. 合资铁路应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铁路的日常运营管理。

2. 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安全管理1. 合资铁路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

2. 合资铁路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三节:票务管理1. 合资铁路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旅客购票和乘车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2. 合资铁路应建立电子售票系统,提供在线购票服务。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1. 合资铁路的监督管理应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监督机构负责。

2. 监督机构应对合资铁路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第二节:违规处理1. 对于合资铁路违反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机构有权采取停运、罚款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有关合资铁路管理的规定,参照执行。

以上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保障合资铁路的安全运营和管理。

注:本文档为虚拟创作内容,仅供参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合资铁路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合资铁路的管理。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设立与运营第三条合资铁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条合资铁路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并须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

第五条合资铁路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合资铁路的建设和运营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管理第六条合资铁路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的参与和监督。

第七条合资铁路的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证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八条合资铁路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证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畅运输。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终止和退出第九条合资铁路的终止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合资铁路的终止和退出可能发生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要求终止或退出、合同期满、未能达到约定的运营目标等。

第十一条合资铁路终止和退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和权益转让,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合资铁路的管理和运营应当接受国家铁路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铁路局及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保障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管理程序铁财函(2007)779号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管理程序铁财函(2007)7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财函〔2007〕77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工作程序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财〔2007〕6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以下简称统借统还资金)有关具体工作程序明确如下:一、合资铁路公司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根据项目概算内债务性资金需求、项目建设进度预计等情况,细化项目资金筹集方案。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拟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的合资项目公司根据筹资方案提出项目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申请文件,报铁道部财务司,并抄送铁道部专门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见附件1。

二、铁道部财务司提请铁道部专门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合资项目公司报送的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使用统借统还资金项目进行审查,对是否同意使用、使用额度、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财务司将有关审核意见汇总并经各单位会签,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同意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的合资项目公司回复审核意见。

三、铁道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合资项目公司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合同规定等拟定年度资金预算和筹资方案。

在铁道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0 日内,已经部批复同意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的合资公司向铁道部财务司提报当年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申请书,并抄送铁道部专门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申请书主要内容见附件2。

四、对需落实具体使用项目后由国家有关综合部门批准筹集的债务性资金(如铁路建设债券),由铁道部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合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合资项目使用额度,经相关合资项目公司确认使用意向后向国家有关综合部门提报。

实际使用资金按照最终批准额度办理。

资金实际到位前由合资项目公司自行做好资金使用衔接安排。

《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4〕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促进合资铁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称作国铁股东)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企业或其他投资者依法共同出资设立,以铁路建设和客货运输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企业。

国铁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期股权行使和股权处置的行为规范以及涉及国铁股权权益的重大经营事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国铁股东对合资公司的国铁股权管理。

总公司所属企业作为合资公司实际投资管理人时,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总公司、国铁股东应以产权为纽带,依法建立出资人与合资公司间的管理关系,规范股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构建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益。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五条总公司履行以下国铁股权管理职责:(一)制定合资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新建合资铁路项目投前准备工作及国铁资本金筹措;(三)确定合资公司国铁股东;(四)指导国铁股东推动合资公司规范管理、改善经营;(五)负责审批国铁股东下列请示报告事项:1.管理权限内合资铁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以及设计变更或其他拟增减投资情况;2.合资公司组建方案,合资合同书、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其变更;3.合资公司变更名称、延长经营期限、终止、清算、解散、破产;4.合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和股权置换、重组、质押等股权变动事项;5.合资公司股权转(受)让、增资扩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资本性投入等重大投融资事项;6.合资公司铁路运价的确定与调整、自主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7.合资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8.总公司权限内国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与派出。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外〔1998〕54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实施日期】199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铁外〔1998〕54号)部属各单位:现将《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铁路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提高铁路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营项目或中外合营企业)。

第三条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必须符合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政策;3.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4.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铁道部是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审批管理业务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承办。

各铁路企业主管部门(指各路局、总公司等)是本单位中外合营项目和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以生产经营铁路产品为主的中外合营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应报铁道部审批。

其它非铁路产品的中外合营项目,在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报铁道部或地方政府审批,其投资权限执行铁道部铁财〔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交通需求的不断增长,铁路交通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的交通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而在一些地区,由于投资压力大、技术实力有限等原因,单独建设铁路项目变得困难重重。

因此,合资铁路成为了一种解决方案。

合资铁路指的是由不同国家、地区或企业之间共同出资建设和运营的铁路项目。

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合资铁路的有效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对铁路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的中国是合资铁路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国家之一。

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铁路建设,合资铁路项目也不断涌现。

为了确保合资铁路能够顺利建设和运营,中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首先,中国要求在合资铁路项目中,境外合作方应与中国企业建立工程技术开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其次,中国还要求合资铁路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方案。

此外,中国政府还规定了合资铁路项目的投资比例、修建标准以及运营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合资铁路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一方面,合资铁路项目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得到了有效的监管,确保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的制定也为境内外投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投资保障,增强了各方的信心,促进了投资的顺利进行。

因此,中国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铁路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了铁路事业的发展。

二、德国的作为世界铁路技术领先国家之一,德国在合资铁路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套完整的办法。

德国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运营安全控制。

首先,德国要求合资铁路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德国的技术标准,以确保铁路线路和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其次,德国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铁路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安全标准、监测和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保证了合资铁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运营安全。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l996年5月3l日铁计[1996]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l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0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受铁道部的委托,指定专门机构对管内的合资铁路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合资铁路的投资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配合,给予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扶持合资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投资各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存限责任公司,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合资铁路建设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七条合资铁路项目的筹划。

投资各方经协商可签署合资建路的意向书。

意向书中应明确合资铁路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额或投资比例、优惠条件、建设及经营管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意向书签署后,可成立筹备组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第八条合资铁路项目的立项。

由筹备组选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投资各方联合审查后,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项目建议书除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

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强经济评价及项目资本金的论证工作,按预测运量提出铁路运价建议并进行风险分析。

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合资企业成为了各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交通领域,合资铁路项目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合资铁路,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定义和范围合资铁路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管理和监督合资铁路项目而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范围涉及合资铁路项目的合约签订、资金投入、工程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特点1. 合作机制: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强调合作和共赢的原则,合资企业的各方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合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2. 法律规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并与国际规范接轨,确保项目运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3. 风险防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要求各方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4. 信息共享: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鼓励各方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的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影响1. 提高铁路服务质量: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使得不同国家或企业可以共同参与铁路项目,借助各自的优势和经验,提高铁路服务质量和效率。

合资铁路项目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铁路运输的现代化和提升。

2.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合资铁路项目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通过铁路的连接,各地区可以实现资源互补和市场融合,促进贸易和人员流动,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 多元化投资方式:合资铁路项目吸引了各方的投资,实现了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不仅可以吸引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还可以借助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推动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建设和完善。

4. 增强国际合作意识:合资铁路项目的成功运营需要各方的密切合作和协调,有助于增强国际间的合作意识和共同利益意识。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根据您给出的题目"合资铁路管理办法",我将按照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格式来写正文。

以下是文章内容: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加强合资企业间的协作,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资铁路是指两个或多个合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线路。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资铁路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组建与管理第四条合资铁路的组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合资协议的签署、股份比例的确定等。

第五条合资铁路的管理机构由合资企业共同组建,负责统筹协调铁路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资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制定合资铁路的发展规划和运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合资铁路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运输安全和运行效率。

第八条合资企业应保持合资铁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进行检修和更新换代。

第九条合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处理机制,确保设备故障能够及时修复,不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运营与服务第十条合资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运营方案,确保合资铁路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合资企业应提供优质的铁路运输服务,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十二条合资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优化运力布局,提供适时的运输服务。

第五章合资铁路的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合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合资企业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合资企业应向合资方提供定期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分析,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第六章合资铁路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合资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合资铁路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合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十八条合资企业应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安全运营,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国内与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合资经营建设的铁路项目的管理,适合于各类合资铁路企业。

第二节:定义2.1 合资铁路指由国内与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合资经营建设的铁路项目。

2.2 合资铁路企业指从事合资铁路的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设立与变更第一节:设立程序1.1 立项报告合资铁路的设立需要提前编制立项报告,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1.2 投资协议设立合资铁路需要由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合资铁路的变更2.1 变更范围合资铁路的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路线调整、投资规模调整等。

2.2 批准程序合资铁路的变更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经营管理第一节:合资铁路企业的组织管理1.1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资铁路企业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1.2 决策程序合资铁路企业的决策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第二节:合资铁路的经营运营2.1 运营计划及年度预算合资铁路企业应制定运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2.2 运营安全合资铁路企业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税收与财务管理第一节:税收政策1.1 税收优惠政策合资铁路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1.2 税收申报与缴纳合资铁路企业应按照像关规定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第二节:财务管理2.1 财务制度合资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

2.2 资金管理合资铁路企业应合理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期:xx-07-12]作者:[字体:大中小]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京铁监管办【xx】2号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安全监管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xx】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的通知》(京铁安监管【xx】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铁道部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安全监管管理,确保管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1. 引言合资铁路是指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合作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合资铁路在促进跨国贸易、地区经济合作和人员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合资铁路,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资铁路管理办法,本文将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2.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内容合资铁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资铁路的设立和建设合资铁路的设立和建设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第一环节,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和批准:合资铁路的申请应由相关企业提交,并经过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审批,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 技术标准和规范:合资铁路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和设备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 资金筹措: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例如股权转让、政府补助、银行贷款等。

2.2 合资铁路的经营和管理合资铁路的经营和管理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运营机构的设立:合资铁路应设立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合资铁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该机构可以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共同组建。

- 经营权的划分:合资铁路的经营权应根据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其他约定进行划分,确保各方在经营和管理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 车辆和设备的购置:合资铁路的运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购置运营所需的火车、机车、车辆和设备,保证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2.3 合资铁路的票务和客运服务合资铁路的票务和客运服务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票务系统的建设:合资铁路的运营机构应建设先进的票务系统,方便旅客购票和查询列车信息。

- 客运服务的提升:合资铁路应通过提升客运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旅客选择铁路出行,例如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提供多样化的座位类别等。

3.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机构的设立:相关国家或地区应设立合资铁路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合资铁路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之一:动车论坛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之一:动车论坛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培训讲义之一:《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具体培训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现在车统计,由济南局高杰飞科长讲解;装卸车统计,由武汉局王文力高级统计师讲解;检修车统计和原始记录,由西安局郭志刚科长讲解。

另外,还请了广铁(集团)陈志荣副处长讲述实施新统规相关系统软件的组织方案。

下面,我结合货车统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基本规定简要介绍一下这次统规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修订的主要原因。

目的是为了让各位先对统规修改有个整体性和框架性的了解,也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下面三位专家的具体讲解内容。

在我介绍之前,感谢规则编写组成员,他们分别是部统计中心信息处刘清芳、柏永勤、李京原,运输局综合部运输分析处向雷、李杰,哈尔滨局计统处陈炳兴、北京局计统处穆之秀、调度所李秀华,西安局计统处郭志刚、武汉局计统处王文力、济南局计统处高杰飞、上海局南浦站顾龙根、南昌局计统处陈刚、成都局运输处高显荣。

顾问组成员:部统计中心夏保和、刘磊兵(现运输局调研员),部运输局综合部邵长虹(现统计中心主任)、营运部王聚刚、调度部何杰、装备部赵长波,部财务司徐建民、阎力斌,哈尔滨局计统处康秀琦,西安局计统处王心岗,广铁集团计统处陈志荣。

还特别感谢先期一直组织统规修订工作的刘磊兵处长。

是他们一年多的共同努力,使新统规顺利诞生,这里凝聚了他们的心血和智慧,当然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和支持,一并感谢。

这次统规修订可谓是马拉松式的,比较漫长,过程也是曲曲折折,几易其稿,几多变化(与当初制定的统规修改原则和思路还是有出入的),原因之一是距上次修改的时间较长,运输形势变化较大,要求统计及时全面适应;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各部门各级领导要求更高了、关注度也更高了,从部内有关司局提出的意见就可见一斑(意见还不一致),签发货车统规的王志国副部长也看了一个月时间,非常重视。

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合资铁路公司铁道部使用统借统还资金,额度一般不 超过本项目债务性资金的 50%,年限与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的 借款年限匹配。
第七条 合资铁路公司使用统借统还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概算内支付内容,申请资金额度和用款时间符合建设项目特征及概算 内容和工程进度。
合资铁路公司不得转移存储或外借、挪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 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使用统借统还资金须有内部控制措施,保 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和费用。运营后在公司年 度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的还本付息资金,保证 及时足额支付。 对到期的本金,合资铁路公司不得申请展期。提前归还的应在 到期前 60 天提出申请,经部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由合资铁路公司正 式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含有资金使用管理和还款责任承 诺,并附董事会决议和用款计划。 合资项目公司使用部统借统还资金作为国铁出资人提供担保的 一种形式,其他股东应对此出具书面认可函。对该项目使用其余债务 性资金需要出资方提供担保时,应按出资比例计算,将使用统借统还 额度抵减国铁出资人提供担保额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加强对运营后公司经营的协调和监管,指导公司提高经营效益,确保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提高合资铁路项目按期偿 付本息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部制定了《利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 金监管办法》(附件 1),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还款协议书》由铁道部统一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金数。
八、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按时支付利息(费用)和归还本金,
则甲方除按本协议扣款外,还将加收未支付利息(费用)和本金之和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 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10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 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 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 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 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 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 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 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 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 年1 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6 月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 年11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 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3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 年8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 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3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 月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4 号 120 号184 号 198 号231 号253 号256 号279 号284 号293 号302 号313 号349 号2003 年 5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7 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部分 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2004 年 7 月 16 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 [2004]159 号 2004 年 1 月 21 日 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996]673 号 1996 年 4 月 6 日 4.铁道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铁计 [1996]55 号 1996 年 5 月 31 日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建设 [1996]1105 号 1996 年 6 月14 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 [1999]693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6 号 2000 年 8 月 17 日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0 号2003 年 11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 号1998 年5 月22 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 号1998 年12 月28 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 号1999 年12 月1 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 号2003 年7 月31 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 号2003 年12 月31 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 号2004 年1 月31 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 号2004 年4 月13 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 号2004 年7 月13 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 号2004 年7 月23 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 号2004 年8 月10 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 号2004 年8 月23 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 号2004 年10 月10 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 号2004 年10 月18 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 号2004 年11 月30 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 号2004 年12 月13 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 号2001 年7 月4 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003 年2 月13 日、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2001 年4 月30 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2004 年10 月21 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 号1992 年10 月27 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 号1999 年3 月2 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 号1999 年4 月28 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 号1999 年9 月7 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 号2000 年6 月20 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 号2001 年5 月30 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 号2001 年7 月25 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2001 年10 月22 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 号2003 年3 月1 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 号2003 年8 月6 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 号1998 年8 月14 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 号1999 年8 月6 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 号2002 年10 月13 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 号1994 年11 月28 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 号1995 年6 月12 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 号1995 年6 月12 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 号1995 年8 月30 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 号1997 年4 月23 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 号1999 年2 月18 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 号1996 年10 月16 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 号1999 年7 月21 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 号2000 年4 月1 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 号2004 年6 月9 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 号2004 年7 月4 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 号2001 年4 月27 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 号2001 年10 月31 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 号2002 年3 月8 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 号1996 年4 月22 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号1996 年6 月4 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 号1998 年1 月6 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 号1999 年1 月21 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 年2 月3 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 号1999 年11 月6 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 号2004 年8 月23 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 号2004 年12 月31 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2003 年11 月23 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 号2004 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2000 年5 月3 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2004 年7 月12 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 号2004 年8月11 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 号2000 年5 月1 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 号2000 年7 月1 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 号2000 年7 月1 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 号2000 年8 月29 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 号2000 年10 月18 日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 号2001 年7 月5 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 号2001 年7 月27 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 号2002 年1 月10 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2002 年10 月15 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号2003 年2 月22 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 号2003 年3月8 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 号2003 年6 月12 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 号2004 年6 月21 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 号2000 年5 月12 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 号2001 年9 月14 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 号2002 年8 月24 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 号2003 年3 月19 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 号2004 年1 月29 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 号2004 年1 月29 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 号2001 年7月18 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 号2002 年3 月25 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 号2002 年7月25 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 号2002 年8 月19 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 号2003 年11 月19 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 号2003 年12 月25 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 号1997 年11 月3 日2。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定义
合资铁路是指由政府与境外国家或地区政府、跨国企业等共同出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建设
合资铁路的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

合资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建设过程中需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运营
合资铁路的运营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运输价格,公平竞争。

各方应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运营风险和运输安全责任。

第五章合资铁路的维护与管理
合资铁路的维护与管理应遵循统一、高效、协调的原则。

各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维护计划并按时执行,确保合资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章合资铁路的收益分配
合资铁路的收益由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分配原则应公平、合理,各方的投资和贡献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第七章合资铁路的监督与评估
合资铁路的监督与评估主要由政府负责。

政府应定期对合资铁路的运营、维护等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之前颁布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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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5月31日,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建设指挥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规定的原则要求,在总结近年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制定了《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试行。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合资铁路应运而生,不断发展。

现有合资铁路必须做好规范化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合资铁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今后新建合资铁路,一律按《办法》的规定要求办理。

与此有关的合资铁路统计、运输收费清算、劳动工资管理等实施细则,铁道部分项颁发执行。

合资铁路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铁路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

各单位要团结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全力支持合资铁路的建设与经营,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受铁道部的委托,指定专门机构对管内的合资铁路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合资铁路的投资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配合,给予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扶持合资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投资各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合资铁路建设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七条合资铁路项目的筹划。

投资各方经协商可签署合资建路的意向书。

意向书中应明确合资铁路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额或投资比例、优惠条件、建设及经营管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意向书签署后,可成立筹备组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第八条合资铁路项目的立项。

由筹备组选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投资各方联合审查后,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项目建议书除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

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强经济评价及项目资本金的论证工作,按预测运量提出铁路运价建议并进行风险分析。

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各方共同协商签订合资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对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投资各方授权的产权代表、董事会名额分配、公司名称和所在地、运营管理方式、优惠条件及其它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合资铁路建设需要对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及其相关工程进行改扩建时,所需资金列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所形成的资产通过协议移交铁路局。

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一条合资铁路的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要充分体现改革思想,注重投入产出,合理选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由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联合组织审批。

第十二条合资铁路的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公司成立前暂可由投资各方垫付。

第三章合资铁路公司第十三条公司的章程以及成立公司申请报告由投资各方的产权代表共同起草,报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批。

批复文件由控股方负责起草。

第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建设项目资本金总额,公司成立后需增加注册资本时,应经投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投资各方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具体到位时间在合资合同书中规定。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公司向投资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首期缴纳注册资本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首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投资各方经协商确定的以实物资产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各方依出资比例通过产权代表委派董事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分享所有者权益,并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司主要管理者由董事会聘任。

经理班子成员必须专职。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以市场为取向,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定编。

第十九条投资各方的投资须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各自的产权代表负责产权管理。

授权方要对被授权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产权代表选派的董事需经授权单位批准。

产权代表要定期考核派出董事的工作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董事因不称职、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要上报授权单位批准,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遵循和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建设、运输等法规和规章。

其执行情况应接受项目所在地的铁路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国铁有关统计法规向投资各方及时报送建设、运输、劳资等统计资料。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第四章建设管理及验收交接第二十三条合资铁路项目的技术设计或施工设计由公司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审查,并报投资各方核备。

公司应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运量需求确定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合资铁路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开工,其建设的组织工作可由公司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施工、成套设备采购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程序,由公司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干预。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六条合资铁路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的具体事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合资铁路项目由公司组织竣工初验,并向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提出报告,由控股方向国家计委申请国家验收。

2、合资铁路可采取分段竣工、分段初验、分段运营的办法,由公司组织初验合格,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由公司组织运营并报铁道部及其他投资方核备,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办理正式验收。

3、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

4、合资铁路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的其它有关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报告。

交付使用第五年,由公司组织编制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投资各方主管部门。

第五章投资和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合资铁路的建设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控股方的基本建设计划规模,投资分别在投资各方的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十条合资铁路建设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建设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公司负责筹措,投资各方应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投资各方提供该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均按有偿使用,由公司办理借贷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建设执行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并分别报投资各方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合资铁路的运营管理方式主要是公司自管自营,也可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联合经营,或由铁路局或分局(公司)承包经营。

第三十五条合资铁路与国铁间的运输形式,可以商定直通运输或换票运输。

第三十六条合资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时,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合资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条件,客货营业范围、办理种别等内容。

2、铁路局提出分界站名称,连同公司的直通运输申请报告一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3、经铁道部运输局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合资铁路与国铁设立的分界站,按照铁路分界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客货列车进入国铁的有关业务和数量,必须同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签订运输协议或合同,执行国铁的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服从国铁的集中统一指挥,执行国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确定联合经营或承包经营时,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条公司的年度运输计划纳入与之签订协议或合同的铁路局的运输计划,按《铁路年度运输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合资铁路的客货运输工作量、运输组织方式等,公司的年度运输计划、月度货运计划和技术计划等相应纳入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或分局(公司)的计划。

第四十一条铁路局编制运输计划时,对合资铁路的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通过空车、车流径路和“限制口”装车量等,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坚持总量平衡的原则下,予以合理安排。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间有关运营费用的清算,比照国铁办理。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要依照财务“两则”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控股方的产权代表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报上级单位。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控股方报送合并会计报表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和配套工程建设。

向投资者分配红利,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

在扩资、增资、送配股时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经法定机构审计验证后,报送投资各方,并接受投资方的监督。

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要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合资铁路劳动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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