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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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实务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是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如何妥善处理,确保损失最小化,是每个参与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

预防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第一步。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质量标准、工期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点,应当提前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风险分配和争议解决机制。

一旦合同纠纷发生,双方应首先回顾合同条款,确认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往往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协商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这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通常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其目的是帮助双方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仲裁则是一种相对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它通常由专业的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裁决。

而诉讼则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由法官做出判决。

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

这些证据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有助于证明或反驳某些事实。

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处理合同纠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中国,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这些法律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应仅仅局限于解决眼前的问题,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完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这对于避免未来类似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法律问题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实践过程中,“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进场、三级企业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此类纠纷中,挂靠施工又占了相当数量。

对工程挂靠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展开仔细的分析和评估,无论是发包方、被挂靠方、挂靠方(实际施工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挂靠是什么?挂靠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均未使用“挂靠”的概念。

在法律上,与挂靠等同的法律概念其实是“借用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上述法律条款针对的情形,其实就是挂靠。

作为部门规章,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包承包违法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该《办法》第十条列举了挂靠的几种情形。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管理费用,获得的对价就是被挂靠人对工程只提供所需要的资质、人员等;被挂靠人同创并不对工程进行实质性的管理。

概括地说,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未能实际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控制的,都可能涉及挂靠。

建设工程挂靠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具备承接所涉工程任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具备承接该项工程任务的单位的资质,以其名义参与投标、订立施工合同、办理施工手续、施工等活动。

2、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任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实际施工人,具备承接该项工程任务资质的单位为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关键性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实务,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工程业主签订的,约定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承担工程施工责任并向建设工程业主提供相应服务的法律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重要环节,不仅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工程的范围、工程价格、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进度要求、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合同解除和违约条款等。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约定内容,尽量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关键问题1. 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要求是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业主的要求。

同时,建设工程业主也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2. 工程进度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要求是另一个关键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竣工交付。

建设工程业主也应当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进度方面的问题。

3. 工程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格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增加工程费用。

建设工程业主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支付相应的款项,确保施工资金的及时到位。

4. 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履行方式和期限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建筑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建造过程中,法律问题也经常出现。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合同价格等方面。

其中,质量问题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在国内外建筑工程施工中,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均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方面,工程质量不达标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另一方面,质量问题的产生也带来了大量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因此,如何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例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建筑质量和法律安全。

其次,施工进度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进度延误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甚至会触发违约责任。

比如,在一些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方的工期安排不合理,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问题进行合理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还需注意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问题,及时处理变更事项,以避免进一步纠纷的发生。

除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问题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还存在着合同价格的法律问题。

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约定的价格可能会出现争议。

比如,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了较低的报价,而事后却通过各种手段来增加价格,这就涉及到价格是否有合法性的问题。

为了避免此类争议,建议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还存在着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这时,双方需要依法解除合同,同时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例如,在一些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发生时,施工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合同的解除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因此,合同解除的方式和条件也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法律问题研究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内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事项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实务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1. 合同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工期、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3. 合同形式: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在履行过程中进行证据保全。

4. 合同订立程序: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同时,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5. 合同备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

备案有利于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应当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组织施工人员、准备施工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等。

2. 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3. 工期履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

工期延误可能导致合同违约,施工单位应当合理规划施工进度,确保工期顺利履行。

4. 造价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收取工程款。

造价争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基础,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容易引发各种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条款清晰明确、无歧义。

比如,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后续争议。

合同中的工程范围条款至关重要。

如果工程范围约定不清晰,可能会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工作内容争议。

例如,某项建筑工程合同中对附属设施的建设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于某些附属设施的建设责任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和成本。

工期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方面。

明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对于保障工程按时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因天气原因、设计变更、发包方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若合同中没有对这些情况进行详细约定,双方很容易就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质量标准条款同样不容忽视。

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标准。

如果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在验收时可能会因为标准不一而产生纠纷。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条款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总价、单价以及支付的时间节点和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因价款支付不及时或支付方式不符合约定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例如,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停工。

接下来,我们谈谈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签订一份合法、合规、全面、明确的施工合同,对于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进行解析。

一、合同的签订1. 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单价、工程总价、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3. 合同形式: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合同的履行1. 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建设、材料采购等。

2. 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有延期,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4. 付款与结算: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与结算。

如有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5. 违约责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书面协商一致,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书面协商一致,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解除原因、解除时间、解除后的处理事项等应明确、具体。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2. 调解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 仲裁解决:如调解无果,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实务研究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各类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实务研究则是指在实践过程中,当涉及建筑工程合同时,通过相关法律和条款的研究,来解决建筑工程项目中各方面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条款建筑工程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的基本条款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总承包价款等相关条款。

此外,还需要明确施工项目的内容、任务及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合同条款。

二、建筑工程合同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建筑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建设标准进行工程施工。

此外,建设单位还需要对工程做好监督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2.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问题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变更和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需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若无法达成一致,则需向相关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并保证对方的合法权益。

3. 风险应对问题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析和应对,以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

三、法律实务研究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支撑。

法律实务研究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制定和签订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对各项条款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

法律实务研究可以帮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合同履行的解释和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和矛盾。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实务研究来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3)七、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因市场行情变化,材料价格涨落变化大,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能否支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建设过程时间较长,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大,当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或主要建材单价固定而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利益关系则会有失平衡。

在此情况下,一方以原约定有失公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倡导协商变更的文件等为由要求调整,另一方则认为应按合同结算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签订合同时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情况等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在理论上叫作情势变更,在新的合同法未实施前,理论界和和司法实践中讨论和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较多。

即在发生一定变更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

为强调合同的稳定性,限制司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新合同法的修订对情势变更原则基本上采取了否定态度,而强调双方各自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承担。

当事人要求调整价款,实质上是变更合同,能否变更,应当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而市场情况的变化是合同订立后的变化。

因此,一该当事人要求变更在法律上缺乏根据。

有关行政文件更不能作为变更的根据。

且有关部门文件是一般是指导性或倡导性的,适用的前提还是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

因此,不论是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合同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承担问题,如果合同在固定价款同时约定了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应当从其约定。

但在合同总价固定的情况下,固定的价款与图纸所固定的工程量应是相对的,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另行结算,有争议时应适用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在当前党和我国富有特色小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之下,人们的思想精神状态生活品质文化水平已经初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进步和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自于国家的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各类案件之中的高发案件,在这样一个情况之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来审判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各项合同之中的漏洞,审判之时该如何来将其解决,这些都是审判之时需要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各项问题。

在审判之时所有的东西都不管用,只有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任何人都无法利用其它的法式方法来对法律动手脚,这是法院的底线,任何人都无法来触碰这个底线。

本文主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中的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来进行研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之中,双方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情况下,在合同内所约定的所有的工程款数额无效。

在这项工程之内取得的所有的财产都必须将其返还。

在这些的基础之上,其他的问题可由法院审判,法院在审判过程之中将会严格参考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本人撤销终止合同或者裁定到期无效或者被告人裁定合同撤销后,因该裁定撤销或者合同裁定无效后所取得的一切个人财产,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有偿或者返还;不能依法予以有偿返还或者本人认为已经没有必要依法予以有偿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折价比例予以全额补偿。

有其他赔偿过错的或或者另一方可能认为自己应当自行请求对方赔偿由于损害对方因此所直接导致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都应当可能认为有其他赔偿过错的,应当各自自行应当承担由于对方因此相应的其他赔偿后果责任。

”在这之中的无法返还他人财产将可能会导致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无法单方面的返还他人财产。

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都认为是只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某一方故意严重违法的特殊情况之下。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或者有责任一方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立的整个过程之中或者者说是整个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之中都没有故意或者违法的犯罪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法务研讨(3篇)

建设工程施工法务研讨(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加强施工法务研讨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讨内容1. 施工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成立:研讨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2)合同生效:探讨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合同解除:研究合同解除的情形,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 施工过程中法律问题(1)施工资质:探讨施工企业资质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以及资质违法行为处理。

(2)招投标法律问题:分析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施工合同履行:研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工期延误、质量纠纷、安全事故等。

3. 施工争议解决(1)争议解决途径:探讨施工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2)证据收集与固定:研究施工争议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以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3)法律责任:分析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如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

三、研讨目的1. 提高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2. 保障施工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施工市场秩序。

3. 提高施工争议解决效率,降低法律风险。

4. 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健康发展。

四、研讨方法1. 举办施工法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

2. 组织施工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交流施工法务实践经验。

3. 开展施工法务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 建立施工法务信息共享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五、结论施工法务研讨是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法权益、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研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施工法律问题,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2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_律师实务(3篇)

建设工程施工_律师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专业性、风险性等特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案标的额不断增大。

因此,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律师实务,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施工律师实务的主要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律师实务中的核心内容。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认定: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履行争议: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工程款支付等,提出解决方案。

(3)合同解除与终止:针对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分析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造价确定:审查工程造价的构成、计算方法等,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2)工程变更及索赔:分析工程变更及索赔的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工程造价鉴定:协助当事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案件提供专业依据。

3.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标准: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2)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分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工程质量纠纷解决:协助当事人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纠纷。

4. 工期纠纷工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期延误原因:分析工期延误的原因,如天气、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

(2)工期延误责任:判断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工期纠纷解决:协助当事人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工期纠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问题研究

第一节诉讼与仲裁 第二节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案件的“管辖权之争” 第三节对故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作为证据的监理日志 第二节仅有监理签确的施工文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节 《司解一》第30条语境下的行政审计报告 第四节复印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明力 第五节 《新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中的“意见” 第六节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施工合同案件中的运用 第七节施工合同再审案件中对“新证据”的审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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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无论是对审判者抑或代理人,均提出了较高的横跨和深跨法律专业与 工程专业的知识要求。本书是作者在历经七年的法律系统研习及八年的国有施工企业和上市地产企业的一线工程 专业训练后,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问题的批判性总结。本书落脚点虽系工程法律问题,但其着重点却在于通 过对法学理论、工程知识和司法实务的有机糅合而力寻建构一套处理复杂工程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思维,以期对工 程法律人有所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3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1. 主体多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主体,合同主体众多,关系复杂。

2. 内容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材料设备、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内容繁杂。

3. 法律性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法律性。

4. 期限较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涉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合同期限较长,风险较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1. 合同条款不明确: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表述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2. 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规范管理现象。

3. 违约现象普遍: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普遍,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工程款拖欠等。

4. 国际化程度不高:我国建筑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对国际市场规范的认识度不足,导致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不足。

三、对策与建议1.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

3. 强化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

4. 提高国际化水平:加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研究,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5. 强化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律意识。

6.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同各方对法律的认识。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通过研究其特点、问题及对策,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合同法律实务问题

施工合同法律实务问题

施工合同法律实务问题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方(建设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法律实务问题较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主体的资格是一个关键问题。

发包方应具备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手续,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双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等核心内容。

3. 合同签订程序:施工合同签订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一个核心问题。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加固、赔偿等责任。

2. 工程进度: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建设工期,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

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造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

如发生造价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4. 技术资料交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

如发包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材料和设备供应: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如发包方未能按时供应材料和设备,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终止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合同终止:施工合同在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类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争议额大且较为复杂地案件,在合同地履行和司法实践中容易对有关法律和实务地理解产生不同认识,根据处理此类案件地实践和施工企业反映地情况,试就以下问题进行浅析解答,以求与建设企业和法律界同行共同研究探讨.一.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在结算未作出前,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地优先权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地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有数个债权人地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对建设工程地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折价和拍卖地价款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对承包人优先权地行使设定了三方面地限制条件 1.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地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地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地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地损失. 3.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地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地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法院地关于行使优先权期限地规定,有人认为,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地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超过 6 个月地期限,即可制约承包人优先权地行使,因此,承包人要行使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困难.显然,这种认识把结算作为行使优先权地条件,理由是尚未结算,工程欠款额不明,因此不能行使优先权.本人认为,是否经结算,并非合同法规定行使优先权地条件.根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地条件有三,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二.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三. 承包人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地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优先权.而并没有说须以完成结算为条件. 如果发包人拖延决算超过竣工时间 6 个月,承包人就不能行使优先权地话,那么等于承包人地优先受偿权完全可由发包人控制,如果是这样, 合同法规定地优先权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就形同虚设, 显然这不是立法地本意和取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结算地规定时间拖延结算,实质上是拖欠工程款地一种方式.合同法第 286 条并不排斥承包人在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地情况下, 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同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那种以结算后才能行使优先权条件地认识,有碍于合同法 286 条应有法律价值地实现.作为承包企业,关键是要在工程竣工后地 6 个月期间内提起确认优先权地仲裁或诉讼.第事百八十六条収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地,承包人可以催告収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収包人逾期不支付地,除按照建设工程地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地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収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地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地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6 月 27 日实施地司法解释:1.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地规定,认定建筑工程地承包人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地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地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地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地损失.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地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地竣工之日起计算.5. 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二.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地,承包人能否以不交付建筑工程行使抗辩权这里所说地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约定同时履行或应先履行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地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地义务而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地约定和有关部门规章地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工程 (部分或全部工程)行使抗辩权,一.发包人拖延结算.建设部.财政财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发包人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拖欠工程进度款地;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地.上列第一种情况是依据行政规章地规定,第二种情况属于先履行抗辩,第三种情况属于同时履行抗辩.但是, 抗辩权地行使应当与对方不履行义务地情况相对应,即不交付地工程价值与工程欠款价值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地工程款与不交付地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者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地,就会造成扩大损失而要承担赔偿责任地问题.因此,承包人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地抗辩权维护自己地权益,在以不交付工程作为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进行抗辩时,做到有理有节.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亊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地,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地,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地,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建设部.财政财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三.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地抗辩理由现实中有承包人为了促使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有不交付部分工程资料以作为催讨工程款筹码地情况,在仲裁中,发包人则会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地工程资料作为其拖欠工程款及应负违约责任地抗辩.这种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我们认为:如果未交地资料影响到工程结算,发包人以结算条件尚不成就为由拒付相应款项地抗辩可以成立.但在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地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资料未全部交付为由对应付工程款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工程进度款地支付是发包人地主给付义务,而工程资料交付是承包人地从给付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而作为延期履行主给付义务地抗辩理由.但是如果因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地,发包人可以要求赔偿,如导致工程竣工备案.办证迟延等造成地损失.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地通知第十六条第事款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収包人催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収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仸由承包人自负.第九条当合同规定地调整合同价款地调整情况収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収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収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地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四. 承发包双方另订合同地何种情况属于对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地变更,两份合同 (简称黑白合同)对价款地约定不一,应以那份合同为结算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地其他协议” .该规定在法律分类上为禁止性规范,如果违反则为无效.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背离合同地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实质性地内容主要是指工期.质量.造价.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标文件地具体内容及另行订立地协议是否涉及设计变更等情况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订协议约定地工程价款不一致地, 工程款地结算应以中标合同为准.虽然双方地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是另行订立地协议 (合同),中标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备案,但因这种协议(合同)违反招投标法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収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地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地,中标人应当提交.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地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地,应当以备案地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地根据.五.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提出抗辩时,如何划分工程质量问题和保修地范围在现实中,承包人申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而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施工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请求以对抗承包人地申请.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地,对发包人地反请求应当支持,属于保修问题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地保修规定处理,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因此需要界定发包人所提地质量与保修地范围问题.就大概念上来说保修地问题也属质量地范畴.但鉴于建筑工程产品与其它产品地不同,有关规定所指地工程质量通常是指存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方面,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地情况,而一般地问题则属于工程保修地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有否实际投入使用作为区分质量与保修两者地界线.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出现地问题,一般应属于保修地范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负修理责任.发包人以属于保修范围地问题来对抗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地,不能支持.但如果提出地质量问题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并有相应证据地,应当通过鉴定确定.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収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地,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地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亊责仸.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地,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地,应予支持.交付使用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仸;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地,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地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六.发包人在合同规定地结算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地决算报告不予答复,能否认定视为认可承包人地竣工结算此问题地提出在于有关部委行政规章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不一致,且有关规章地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后,在规定不一地情况下,有一个如何理解和适用地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规定:1.事00 一年十事月一日起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収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107 号令) 第十六条(事)规定:収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地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地,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2 .二 00 四年十月二十日建设部.财政部财建 [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地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 .二 00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二○○ 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二 00 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地,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地,应予支持.4 .2004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4 ) 78 号文转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总局.统计部.银监委.保监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地意见》第(十七)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地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显然,上述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5 个部委文件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并不一致.按照我国法律之间效力位次地规定,司法解释是对适用法律地解释,可以说是法律地规定,而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5 个部委地规定,履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地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地效力,因此,无论其规定实施地时间是否晚于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 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发包人在合同规定地结算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地结算文件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地约定,就不能认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地结算文件.七.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因市场行情变化,材料价格涨落变化大,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地,能否支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建设过程时间较长,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大,当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或主要建材单价固定而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地利益关系则会有失平衡.在此情况下,一方以原约定有失公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倡导协商变更地文件等为由要求调整,另一方则认为应按合同结算而发生争议地,应当按照合同地约定处理.签订合同时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情况等出现较大变化地情况,在理论上叫作情势变更,在新地合同法未实施前,理论界和和司法实践中讨论和适用情势变更地情况较多.即在发生一定变更事由地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地申请变更双方合同地相关约定.为强调合同地稳定性,限制司法活动中地自由裁量权,新合同法地修订对情势变更原则基本上采取了否定态度,而强调双方各自对市场风险地预测和承担.当事人要求调整价款,实质上是变更合同,能否变更,应当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地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地规定,合同地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地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地,而市场情况地变化是合同订立后地变化.因此,一该当事人要求变更在法律上缺乏根据.有关行政文件更不能作为变更地根据.且有关部门文件是一般是指导性或倡导性地,适用地前提还是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因此,不论是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合同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市场风险地预测和承担问题,如果合同在固定价款同时约定了承担风险地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地调整办法,应当从其约定.但在合同总价固定地情况下,固定地价款与图纸所固定地工程量应是相对地,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增加工程量地工程价款应另行结算,有争议时应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地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地,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地合同,对当亊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亊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地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十七条当亊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地通知第七条(五)约定承担风险地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地调整办法;第八条(事)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地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地计算方法,在约定地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地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八.工程联系单未得到发包方签证地,工程量.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认定处理.承包人提请发包人签证地联系单得不到发包人地签证.甚至得不到已经送交签证地回执,是一个令承包人十分无奈且较为普遍地现象,综观通用条款有关签证地规定,对工期顺延.安全防护设施.工程量地确认和进度款地支付.变更工程及价款地调整等等,都要求承包人在规定地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相应地联系单或报告.但实际情况是你送了人家一不收,二不签,或收了不给回执.而联系单得不到签证或不能取得送交回执地直接后果影响到工程价款地结算.索赔和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事实地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地实际情况,为保护施工企业地权益,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十九条中对有关工程量地认定等,作出了有利于承包人地规定, 即“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地,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地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地,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地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地工程量” .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证明地问题.实践中,有关会议纪要,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经变更地工程发包人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地,都可以作为认定发包人同意施工地证据.对变更地工程量有争议地,承包人可以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确认,而不必拘泥于承包人是否提交了工程量变更增加地联系单.对设计变更工程地价款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地规定,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地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地,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是适用建设部地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地话,适用最高院地该规定,还需要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地联系单为条件,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地通用条款第 31.2条规定, “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地变更” .按该条款规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地报告或联系单.现在地问题是你有否提出变更价款地报告,如何证明你已经提交变更工程价款地报告.该问题地认定与工程量地确认方面是有区别地: 1.适用地条件不同,工程量地签证通用条款上没有说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就视为没有变更.而价款地变更条件在双方签订合同地通用条款上已有明确地规定,即承包方必须在14日内出联系单提出变更要求.如果没有出联系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地规定也就难以适用.在这里联系单是条件.根据我国法律地规定,在非强制性地法律规定与合同地约定不一致地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地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地上述规定属于弥补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2.在事实认定上地区别在于,工程量是有形地,可用实际结果加以证明,而价款地变更重在程序上地提出,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举证,也很难认定.因此,施工企业要研究对价款变更条款地约定,及时出具变更价款地联系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亊人对建设工程地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地,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地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収生变化,当亊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地,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収布地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当亊人对工程量有争议地,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地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収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収生地,可以按照当亊人提供地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収生地工程量.九. 送交签证联系单.结算文件等应注意地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裁判规则探讨部分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了分析。首先, 我们需要全面审查协议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在确定竞业禁止 的期限和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商业需求。此外,当事人应 当在诉讼中充分举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结合 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实现公平正义。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案例 的分析以及对裁判规则的探讨,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在确定文章类型后,我们通过梳理关键词的方式,确定本次演示所涉及的核心 关键词为“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等。
引言部分,本次演示简要介绍了竞业禁止的概念、意义以及研究背景。随着经 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竞争愈发激烈,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种保护商业秘密和限 制竞争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竞业禁 止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本次演示旨在探讨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在审判实 务中所遇到的问题,以期为解决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提供参考。
针对以上疑难问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1、加强事实认定工作。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必 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准确认定事实。
2、审慎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 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法律,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3、提高当事人诚信意识。法院应通过司法建议、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 人的诚信意识,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在案例分析部分,我们收集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并对其进 行了深入分析。通过整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等,我们发现 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和合 理性;二是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范围;三是当事人的举证和责任承担;四是法律 适用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交付和价款支付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是关键的法律文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繁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方面,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实务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施工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当事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4. 合同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工程价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支付工程价款。

如有变更,应当书面确认。

4. 工程变更:如遇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等发生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按照约定或者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5.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筑市场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也是纠纷高发的领域。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

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实践中,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包人是否具有发包资格。

发包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如果发包人无发包资格,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

(2)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包人应当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如果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

(3)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分包人应当具备与所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如果分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立项、规划、设计等要求。

(2)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工程安全标准。

工程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中,合同形式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或者非书面的合同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2)合同签字盖章的合法性。

合同签字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 工程质量的履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完成工程质量的履行。

工程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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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我国是一个法学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新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的繁荣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亮点。

但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增加。

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规范市场,解决纠纷,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的研究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内容,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最为复杂,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情况也最普遍。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是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核心和关键问题。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工程领域、法学界和司法机关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分歧和争议。

笔者试图从实务的角度,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一粗浅的分析研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

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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