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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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9)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的治理,标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

第二条本所称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效劳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猎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效劳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不适用本。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的,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效劳。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的,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安、治安及消防平安的监督治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治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治理等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和有关、行政的,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不实施有关监督治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舞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奉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纳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宅、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习惯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习惯并符合国家的消防平安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习惯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习惯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平安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行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它条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化部: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2003年4月9日文市函[2003]56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开始丈量还是从学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而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的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部门】文化部【法规文号】文市发〔2006〕31号【颁布日期】2006-11-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0•【文号】文市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文化部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进行管理。

具体通知如下:一、坚持分类管理,确保用户体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应根据不同场景和用户需求,分类进行管理。

对于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上网服务质量的监管,提供稳定高效的网络服务;对于咖啡馆、图书馆等环境,应加强对上网服务的安全管理,防止过度依赖网络娱乐,影响用户读书学习等正常活动。

二、严格审批管理,打造优质连锁品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申请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审批,并进行合理配备人员和设备。

审批机构要加强对连锁经营申请的审核,对有资质、有信誉、有规模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同时,对于未经审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合法合规的连锁经营发展。

三、加强监管配合,净化网络环境文化部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经营。

同时,将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同时,要求连锁经营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四、引导消费观念,促进健康上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仅应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还应引导用户养成健康的上网行为。

连锁经营企业应加强网络文化宣传,推广正能量的网络内容,并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用户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活动。

同时,连锁经营企业自身也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员工和用户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五、加强技术支持,保障网络安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应加强对网络设备和软件的技术支持,确保网络安全。

连锁经营企业要及时更新网络设备和软件,提升网络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国办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2000年6月15日)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

意见如下: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联合进行。

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九)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文市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2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切实加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0)2020年10月27日标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号:日期:2020年10月27日;(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运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猎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纳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宅、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运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运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2•【文号】文市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现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控制总量、从严打击违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网吧的正面引导和改造提高,通过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力争让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在社会上树立起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

二、本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组织形式。

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连锁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9•【文号】办市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办市发[20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为贯彻《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11月19日,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实施《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条例》、实施《规范》为契机,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监控;功能完备,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发、安装本地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而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由分管领导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本辖区内管理系统的组织建设工作,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首先在本辖区内建立起省、地、县三级管理平台并实现上下级间联网运行,为将来实现全国联网,建成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各软件企业申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检测,合格者颁发认证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从通过检测获得认证的管理系统软件中,采用招标等方式统一选用一套软件,本着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依法确定安装管理系统的收费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浙文市[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6]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浙文市[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
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浙文发〔2015〕46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
干问题的请示
浙文发〔2015〕46
根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要求,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部分市、县(市、区)遇到一些较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现请示如下:
1.“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
米”,其中“出入口”测量基点如何确定,“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如何测量?
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其中“农村地区”“合法用房”分别如何界定。

按试点政策,农村地区房屋性质确认为住宅的是否可用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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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2]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2.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文市[2002]60号2002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发动认真学习,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的颁布,将有力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通知》精神,准确
理解和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和《通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学习、宣传的良好氛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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