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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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2018必考重点内容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2018必考重点内容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四)演出举办单位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二、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一)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京文旅发〔2021〕19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局属各单位,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北京网络文化协会、首都剧院联盟,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廓清本市演出行业风气,严格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的监管,强化对演艺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违法失德失范现象,构建首都文艺演出领域良好生态,推动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演出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演出主体从业行为(一)演艺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政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讲合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水平以及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见贤思齐,以德为先,摒弃“流量至上”思想,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要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主体资质管理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7.06.14•【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5年多来,为了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文化部与有关部门一道,切实承担起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责任,在文化市场的音像、电影、娱乐、演出、书刊和美术等领域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日常管理”,“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管理队伍”,使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遏制了“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趋势。

几年来,文化部草拟或参与草拟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颁布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等4项部门规章,下发了60多个文件。

在文化市场领域,初步做到了管理中的“有法可依”。

几年来,文化部先后多次召开全国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了中央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指示,研究了文化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统一了文化市场管理的思路和行动,部署了长远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对于加强我国文化市场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1995年,文化部确定6、7、8月为“文化市场集中治理期”,并派出8个检查组,到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文化市场执法的效果。

这次“集中治理期”普及了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基本清除了音像、电影、演出和娱乐等领域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了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锻炼了各地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队伍。

为了解决音像市场中反动、淫秽、色情和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问题,1996年5月文化部召开了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制定了一整套音像市场治理措施,并决定从6月开始对全国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10.29•【字号】陕文市[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文市[2002]56号)各市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为了贯彻执行文化部修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8年3月,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演出市场的自身发展,为使《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进一步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文化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放开演出经营主体资格所有制限制、强化合同约定、明确演出经营与演出经纪的责、权、利关系、规范演出市场运作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和改动。

因此,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做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对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要统一组织学习,对演出团体、演出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并采取有效方式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使管理和经营人员尽早熟悉和掌握《实施细则》。

二、加快演出市场开放进程,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

因此,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举办演出活动,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三、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演出证照管理。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文市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文化部演出安全规定(3篇)

文化部演出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戏剧、舞蹈、杂技、曲艺、马戏等。

第三条演出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演出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演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演出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演出举办单位是演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演出安全。

第六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演出经营许可证;(二)有符合演出安全要求的演出场所;(三)有专业的演出安全管理团队;(四)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演出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演出场所的安全负责,确保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对经纪的演出活动进行安全审查,确保演出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演出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遵守演出安全规定。

第三章演出安全措施第十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对演出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一)演出场所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二)演出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齐全、有效,消防通道应当畅通;(三)演出场所的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严禁超负荷运行;(四)演出场所的音响、灯光、舞台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对演出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一)对演出活动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对演出活动中的观众数量、座位安排、疏散通道等进行合理规划;(三)对演出活动中的灯光、音响、舞台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四)对演出活动中的消防、医疗、安保等工作进行部署。

文化部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doc

文化部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doc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文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发〔2017〕15号发布日期:2017-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互联网技术加快普及应用,演出票务经营模式更加多样、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进了演出市场消费和行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

为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演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有关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

(二)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

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

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务经营资质的机构代售演出门票。

未经委托或授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

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向公安部门一并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按照票务销售方案进行售票。

(三)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办市函[2011]48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演出市场法规制度,经研究,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开展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演出市场政策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准确掌握全国营业性演出市场状况、主要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贯彻《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是否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趋势;广泛收集政策需求和建议,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政策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为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我部文化市场司委托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事宜。

评估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等形式,征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等对《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

三、工作安排(一)问卷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前,请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的填写要求,组织本省(区、市)10个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估表》,汇总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统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文市发〔2011〕19号

文市发〔2011〕19号

文市发…2011‟19号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近期,一些媒体曝光部分地区存在色情低俗演出现象,暴露出了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着的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

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当地演出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当地演出市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力争在短时期内使演出市场秩序有明显改观。

二、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

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应当严格按照办市函…2009‟493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逐项规范填写,特别是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验。

三、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

收到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演出节目名称,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日前公开批准文件信息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告知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请进行现场监管;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切实加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督促其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严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一经发现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禁止内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82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82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自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演出市场的管理。

特别是关于组台演出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规范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承办资格,从经营机制上保障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正常进行。

但是,这类演出目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的企事业单位私自与演职员签订演出合同,或不签书面合同进行秘密交易,不顾演出市场运行规律和观众承受能力,随意抬高演员出场费,在一些演员中形成了一股相互攀比,竞相抬价的风气,导致演出成本不断上升,门票价格过高,偷漏税款严重。

二是一些主办单位的经营人员不懂演出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演出业务常识,在组织演出中架空演出经纪机构,致使一演出活动内容粗俗,水平低下,经济纠纷日渐增多。

三是少数企事业单位以所谓内部演出联欢等为名,不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邀约演职员演出,实则变相从中获利,逃避文化、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是某些节庆活动成立的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申办演出活动,往往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出现问题无人负责。

这些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

绝大部分演职员和广在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为此,对组台演出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凡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艺术团体参加上述演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2.22•【文号】国办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2.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国办发〔1991〕12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文艺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促使社会主义文艺表演事业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本通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促进文艺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繁荣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教育和引导文艺工作者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近年来,我国的演出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演出种类和形式逐渐丰富,演出组织单位日益增多。

演出市场的拓宽与活跃,对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演出市场也存在着严重问题。

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巧立名目,采取无证、伪证、租证、骗证等多种非法手段,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一些国家剧团(院)、部队文艺团体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

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

这类非法演出经营活动(通常称之为“走穴”),严重地冲击了国家剧团(院)、部队文艺团体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正常的艺术生产秩序,妨碍了严肃艺术的发展,腐蚀了一些演职员,广大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制止。

文化行业文艺演出管理规定

文化行业文艺演出管理规定

文化行业文艺演出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艺演出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文化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观众的权益,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演出场馆管理、演出内容审批、演出市场监管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各行业提供参考。

一、演出场馆管理文艺演出场馆是演出活动的重要承载者,场馆安全、设施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观众的观赏体验和安全。

因此,对于演出场馆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

1.安全规范:场馆必须根据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紧急疏散通道设计以及观众座椅布局等。

保证场馆内的消防设施完善,安全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保持良好的维护和保养。

2.卫生要求:演出场馆要求保持干净整洁,特别是公共区域和观众座椅的清洁应该得到重视。

以保证观众的舒适感观和观赏体验。

3.设施设备要求:场馆必须配备完善的灯光、音响、舞台和空调等设施设备,以提供良好的演出效果和观众体验。

同时,场馆应具备良好的后台设施,包括演员休息区、化妆间、更衣室等,以满足演员的工作需要。

二、演出内容审批为了规范演出市场和文艺表演,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批是必要的。

演出内容审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文艺作品审查:演出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禁止在演出中宣扬暴力、淫秽、色情、恶俗等内容,以免对观众产生不良影响。

2.优秀作品推广:要推广和推荐优秀的文艺作品,营造良好的演出环境,提高演出的品质和观众的满意度。

3.文化交流合作:鼓励演出组织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文化交流合作,引进优秀的演出作品和团队,促进中外文化的交融和发展。

三、演出市场监管演出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和利益关系的综合性市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观众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工作。

1.票务管理:对演出票务销售进行监管,禁止黄牛票和虚假票券的出现。

同时,加强票务库存管理,确保真实有效的票源供应。

2.价格管理:对演出票价进行合理规定,严禁演出商乱涨价、哄抬票价等行为,保护观众的权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市发[2005]31号
52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53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文外发[2006]17号
54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06]18号
55
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1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群发[1992]28号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的通知
文教发[1993]50号
3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教发[1994]4号
4
文化部关于发布《调光设备常用术语》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24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2]50号
25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教科发[2002]52号
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3号
30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3]31号
31
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市发[2003]37号
32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7•【文号】文市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7月7日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条例》,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根据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科学总结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

《条例》通篇体现了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指导方针,体现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要求,体现了改革、发展、创新的时代精神。

《条例》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坚决制止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假宣传、假募捐义演等欺诈行为,有利于维护观众合法权益;禁止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有利于抑制公款追星,维护政府形象;完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演出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演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努力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维护演出市场各方权益,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5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要有步骤地做好对管理部门、演出单位和演员的培训,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使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使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演出市场基本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关注、支持与监督。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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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办公厅
文号:办市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2005-9-12
执行日期:2005-9-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减少了行政许可和执法层次,降低了监管重心,充分体现了《》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加强演出市场的属地监管。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规定,不
得擅自设定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三、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行为评议制度,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切实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努力建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演出市场监管制度。

四、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文化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五、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对文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受理,有效保护演出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从事违法演出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作出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违法经营主体的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时抄告向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批准其演出项目的文化行政部门。

七、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层级监管的有效方式,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权责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演出市场执法行政体制。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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