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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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机动车通知

机动车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通字[2005]21号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自行印制,广为张贴,并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中刊登、播放,广泛宣传。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交易、销售、维修及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销赃渠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告如下:一、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应依法登记。

从事机动车销售、维护及回收(拆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动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示交易手续和程序,建立相关进销台账制度,查验有关证件,确保所交易或销售机动车辆的来源合法。

交易或销售被盗机动车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旧机动车经营者应客户提供交易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环保检测、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四、机动车零配件经营者要严格把好机动车零配件的进货渠道,严禁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

对明知是被盗抢机动车零配件而收购、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人员名单,列为公安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买卖机动车应在合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经营企业或市场通过非法渠道交易机动车,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承修机动车登记、查验以及发现可疑车辆报告制度,擅自更改机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或车身颜色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将列入工商管理部门违法人员名单,列入公安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一)企业登记管理00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80号1986.3.31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2.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71号1987.4.6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1987.12.9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1988.6.1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1988.9.20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66号1990.3.20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8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52号1990.6.6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第154号1990.6.6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66号1990.6.6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74号1990.6.1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1990.7.20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第331号1990.10.16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第343号1990.10.12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51号1990.10.27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29号1991.1.7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104号1991.3.30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件及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1992]第10号1992.1.22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51号1992.3.30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86号1992.4.29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1992.5.4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1992.6.10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1992.7.4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1992.7.22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1992.8.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1992.9.1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1992.12.8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1992.12.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1993.2.18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73号1993.3.22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1993.10.19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321993.10.30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7号1994.2.4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1994.9.10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1995.2.17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0号1995.2.28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4号1995.3.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6号1995.3.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55号1995.3.24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1995.5.9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1995.5.17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1995.5.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1995.9.27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1995.10.10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1995.10.12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1995.10.3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1995.11.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1996.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号1996.1.2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996.1.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1996.5.16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1996.5.27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1996.6.27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1996.7.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1996.7.9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1996.7.19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9.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1996.9.19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1996.12.19(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268号1986.11.27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第334号1990.10.2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7号1992.2.9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1992.5.28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1993.7.25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53号1994.3.7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1994.11.1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1995.8.28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1995.10.9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1996.10.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1996年10.21(三)市场监督管理15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79]工商总字第28号1979.4.1315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15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80]工商总字第155号1980.10.30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83]工商55号1983.3.12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84]工商1号1984.1.18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177号1985.9.19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85]工商209号1985.10.2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86]工商58号1986.3.13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86]工商169号1986.8.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1986.8.19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1987.9.9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1988.8.15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989.12.1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市监检测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

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格版)2017.11.14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格版)2017.11.14
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3.3.17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
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
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
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
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
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7•【文号】工商市字[1998]第63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切实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为在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市场秩序中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缺斤少两等各种商业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公害,严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乃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案件经常发生。

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江总书记的指示,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尽快形成。

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工商市字[2005]第43号•【施行日期】2005.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第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的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发展很快,已成为我国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汽车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无照经营、经营行为不规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2005年5月至8月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部署、依法行政,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要求,通过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申诉举报处理制度,做到经营者行为规范,消费者投诉有门,执法者依法行政;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欺诈消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上不公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使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经营主体资格。

检查二手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者是否无照经营。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监管责任。

一是检查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开办者或经营者是否建立市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二是检查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如是否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是否健全消防、卫生设施以及入场经营者亮照经营情况等;三是检查市场内是否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强制评估等现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10]14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最近,在一些地方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欺诈消费者的现象。

这些行为扰乱了汽车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国家制定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一系列稳定汽车消费、加快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汽车销售行为监管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对于确保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措施具体落实、保障道路运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30•【文号】工商企字[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要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明确了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10.05•【文号】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施行日期】1991.10.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近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汽车市场管理,打击汽车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汽车交易秩序好转,违法案件有所下降。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盗窃汽车,就地或异地销赃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走私汽车的违法活动也有所抬头。

一些犯罪分子,在大中城市连续作案,盗窃各种机动车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个别汽车经营单位,为盗窃汽车,走私汽车犯罪团伙提供票据,帮助销赃;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对于这些情况,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

现就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汽车经营单位的管理,各地应继续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精神,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开展小轿车经营活动。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要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公安部门,对当地汽车经营单位一九九0年一月以来汽车(重点是小轿车、进口汽车)的来源、流向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序进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9]12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
作有序进行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中,一些经营者隐瞒商品真实信息,采取暗中降低商品配置、搭售配套用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扰乱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措施的落实。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农村地区汽车消费和升
级换代、惠农强农的一项重要工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总局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新工商检字[1990]179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我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

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买主或经营单位”是指“买方或卖方”,买方和卖方均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检字[1990]179号文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公安部(1988)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工商局(处)等地查处几起未按国家规定场外私下买卖汽车案,均属自然人所为。

在对此案定性处理时,除引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88)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依。

该《通知》第三条“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

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转手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查处场外私下买卖汽车案是自然人交易,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只能处罚买主一方,对卖方因不是经营单位而是个人,故无法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工商办字〔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决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是连接汽车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

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和安全消费的环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扩大消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汽车市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销售维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汽车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依法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汽车市场监管此次专项行动要围绕消费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7.14•【文号】计工二〔1989〕857号•【施行日期】1989.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根据国务院会议纪要(国阅〔1989〕69号)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会议纪要(国阅〔1989〕69号)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办法》)。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计工二〔1989〕279号,以下简称279号文件)中与《补充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办法》为准。

《补充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关于小轿车的经营单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新增加轿车经营单位二十九个(见附一)。

在279号文件公布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撤销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见附二)。

在新增加的二十九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自己生产的小轿车的批量销售业务,即可批量销售给其他经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中国旅游服务公司、中国建设物资总公司只限于为本系统内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其余的二十三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此外,第一批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的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也可以从事自己生产的小轿车的批量销售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9•【文号】工商市字[2014]190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秩序,现就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汽车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工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总体要求。

坚持简政放权,强化依法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坚持权责一致,将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落实工商机关汽车市场监管责任。

坚持社会共治,推动汽车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查违法经营行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相结合,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水平。

坚持市场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结合,提升汽车产业发展动力。

二、依法明确监管职责(三)准确把握法定监管职责,不缺位、不越位。

汽车产业链长、面广,涉及多个部门。

工商机关作为负责汽车市场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之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改进汽车市场监管,依法负责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汽车市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负责汽车市场广告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质量监管;负责汽车及汽车配件的商标注册管理;依法监督处理汽车市场合同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06•【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314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坚决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任务已基本完成。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不法分子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较为隐蔽的报废车辆拆解和拼装活动,加之个别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不力,从而导致个别地方报废车辆拆解市场死灰复燃。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查处的山西省夏县高家埝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就是典型案例。

山西省夏县裴介镇高家埝村报废车辆拆解市场于1998年形成,共有50余户从事拆解拼装车辆活动,今年5月被依法取缔。

但从9月下旬开始又死灰复燃,并形成一定规模市场。

高家埝报废车辆拆解市场死灰复燃问题暴露后,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关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调查处理,现已再次取缔了新形成的报废车辆拆解市场。

同时对出现这一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裴介镇主要负责人4个予以行政撤职处分。

对当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9人也依法依纪追究了其行政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坚决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报废车辆拆解市场死灰复燃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9•【文号】办字[2004]第53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4]第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工商总局从2004年5月中旬起,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用1年时间对全国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

为认真完成《实施方案》部署的整顿任务,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角度,增强开展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而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整顿的重要意义。

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行为,规范车辆改装经营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是下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抓紧行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明确整顿工作的负责人,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会同当地交通、发改、公安、质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统一行动步骤,增强整顿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2001年5月10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决定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发出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行动,河北、安徽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仍有少数地区,对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认识不够,行动不快,抓得不紧,情况不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工作,对于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经贸、质检、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拼装汽车(特别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车辆)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72号)精神,现将《汽车市场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

汽车市场是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地应按照《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汽车市场整治方案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汽车市场管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也有一些地方的汽车市场中出现经营混乱、管理松驰的现象,国家现有汽车管理的政策法规得不到严格遵守,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报废车、盗抢车等,严重扰乱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必须进一步对汽车市场采取严格有效的整治措施,加强规范与管理,现提出汽车市场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的范围1、各地开办的集中交易汽车(含新旧汽车,下同)市场、名为配件市场而实际开展汽车整车经营的各类市场以及所废汽车拆解交易场所和网点。

2、汽车经营企业。

3、各地自行批准开展“一次性”汽车经营的企业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汽车经营的企业。

4、名为从事汽车交易中介、咨询服务,实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整治的内容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未进行市场登记,擅自开办集中交易汽车市场的行为。

2、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汽车及无经营权企业以提供销售场地等条件,从事汽车经营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4]第53号),对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

到去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14万多人次,检查车辆改装企业8.6万家,查处违法案件2000余起,取缔非法改装企业728家,有效地打击了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但各地整顿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与“基本杜绝非法改装”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建立案件回查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顿工作的力度。

一是要建立对查办终结的案件实行定期回查和记录制度,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巩固整顿成果。

二是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本地区登记在册的车辆改装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依法规范车辆改装行为。

三是要根据《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和当地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治超站点联合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专项行动,深挖案件线索,坚决查处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和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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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秩序,现就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汽车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工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总体要求。

坚持简政放权,强化依法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坚持权责一致,将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落实工商机关汽车市场监管责任。

坚持社会共治,推动汽车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查违法经营行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相结合,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水平。

坚持市场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结合,提升汽车产业发展动力。

二、依法明确监管职责
(三)准确把握法定监管职责,不缺位、不越位。

汽车产业链长、面广,涉及多个部门。

工商机关作为负责汽车市场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之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改进汽车市场监管,依法负责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汽车市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负责汽车市场广告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质量监管;负责汽车及汽车配件的商标注册管理;依法监督处理汽车市场合同违法行为。

三、依法强化市场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四)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

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多元化的汽车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五)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和专项整治,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将汽车市场作为重要商品市场,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围绕消费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加大对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及其他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虚假广告宣传、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

(六)推动经营者落实行为规范责任。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汽车及汽车配件经营者健全完善进货查验(验明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守法经营。

结合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引导汽车和汽车配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经营者守合同、重信用。

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对汽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通过依法公开汽车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等信用信息,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市场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

鼓励和引导汽车及汽车配件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汽车和汽车配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参与“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公示活动,营造失信企业受惩、守信企业获益的社会氛围。

(八)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等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通过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中普及法律常识和常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增强经营者的学法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甄别防范能力,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社会认知度。

(九)依法强化消费维权行政保护力度。

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契机,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提高12315中心规范化水平和维权工作效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汽车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

大力推进12315进市场、进企业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汽车和汽车配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汽车及汽车配件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强化对12315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按规定程序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积极开展汽车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调动和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汽车市场监管,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引导运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支持消协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汽车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监督评议,调处消费纠纷,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断提升维权成效。

支持有关组织进行专业调解,支持汽车流通、维修、集中交易市场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十一)健全完善汽车市场监管制度。

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消协等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汽车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根据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总结汽车市场监管中的经验做法和突出的矛盾问题,建立健全监管政策措施,不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注重督促检查,确保履职到位。

不断研究分析汽车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十三)强化执法协作和协同监管。

汽车市场监管工作系统性强,对内涉及工商职能各个方面,对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

各地工商机关内部要做好上下、区域、职能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市场规范管理、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和经检办案、商标、广告、消保、合同等业务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基层工商局、工商所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

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强化外部联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对二手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将另行研究制定。

工商总局
2014年10月29日来源: /fg/detail529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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