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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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合商商贸[2013]248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合商商贸〔2013〕24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便民、惠民的早餐工程建设,切实从制度上、标准上管理规范早餐工程,现将《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8月7日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早餐经营企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早餐经营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第四条早餐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等行业标准,依法经营。

第五条早餐经营企业所售产品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服务人员文明礼貌、服务规范,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工商合字[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7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拍卖行为的规范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省局工商合字〔2002〕246号文《关于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同时废止,其合同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再使用。

自2013年7月1日起,应使用新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2.《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9日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拍卖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2013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标的(如委托拍卖标的数量较多,或标的为不动产的,可另附表)拍卖标的总保留价(人民币大写):拍卖标的瑕疵说明: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1、交付时间:2、交付方式:3、拍卖标的交付费用及承担:拍卖标的交付后,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拍卖标的。

第三条拍卖时间、地点1、拍卖时间:2、拍卖地点:第四条拍卖方式拍卖人采用下列第()种拍卖方式:(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无底价拍卖;(4)有底价拍卖;(5)标卖;(6)其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合政[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商业步行街、广场等地区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执行情况。

规划、工商、园林、市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工商食字[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02号)各市工商局:现将《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为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品销售、食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销售活动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暂不实行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遵循属地管辖、便民高效的原则。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统一领导、指导;市工商局负责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县级工商局(含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的公告-合市监〔2019〕1号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的公告-合市监〔2019〕1号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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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的公告
合市监〔2019〕1号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式样(略)
2019年2月28日
——结束——。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合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合发〔2006〕31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确保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拆除得掉”,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违法建设的认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

查处过程中涉及综合协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作目标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

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城中村和危旧小区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中村和危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安排,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目标。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合工商〔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合工商〔2018〕70号根据《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一)本规范适用于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二)本规范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活体。

(三)本规范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符合规范要求的城区菜市场中设置的活禽交易场所。

(四)本规范所称活禽经营是指菜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二、基本要求(一)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交易和销售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二)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城区菜市场应持营业执照经营。

(三)活禽交易市场应单独设置活禽集中屠宰间。

(四)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定期防疫制度。

每月10日为定期防疫日,应当提前3天在经营场所公示防疫日期。

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经营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及出入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

(五)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菜市场设置活禽交易市场要求(一)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划的规定。

(二)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三)菜市场建筑面积应大于1000㎡。

(四)新建菜市场原则上不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四、活禽交易市场建筑及设施要求(一)菜市场内活禽交易区域应单独设置,与其他经营区域封闭式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布局合理。

(二)活禽交易区域面积应大于30㎡,每间活禽营业用房面积应大于10㎡,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m。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合工商〔2017〕208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日常管理和文明创建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工商〔2017〕20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特制定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说明2.《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2017年11月10日附件1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说明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基本功能与法定要求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合工商〔2018〕9号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合工商〔2018〕9号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集中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合工商〔2018〕9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和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合肥市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规范流通领域消防产品销售经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有力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以集中经销消防产品的大型市场、消防产品专营店为重点,排查消防产品的种类、数量,重点检查灭火器(剂)、消防装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火栓等产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内容(一)检查经营主体。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实施阶段期间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信息。

(三)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查处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工商办字[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 (厅、局、室)、直属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明确了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的统一、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和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责任制度和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检查落实、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为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07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按照职责分工,将2007年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司局和直属单位。

具体分工意见如下(列在第一个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能分工为协办单位):一、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健全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大力支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改革开放。

工作任务:1.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合市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市监〔2019〕2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139号)精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积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全力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和措施(一)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化肥、农膜、农机具及配件、涉农用油等农资产品,重点对各类农资产品经销商、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重点内容重点检查经营资格、质量、标准、计量、价格、商标、专利、包装、标识、进货查验、进出货台账、索证索票等有关事项。

(三)执法检查措施1.拉网式排查,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摸实底数,建立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台账,针对台账情况,对账销号。

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属地监管责任人,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从严执行有关标准和要求。

对无照经营农资产品的,依法从快查处。

2.强化农资市场标准化、认证、计量、质量监管。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产品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及各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2019)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2019)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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