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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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政法发[2001]50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1.11.20
【实施日期】2001.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文政法发[2001]50号2001年11月20日)
各司局:
近年来,我部为配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营造节庆气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组织了一些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由文化部及司局参与的文艺活动明显偏多,影响了政府职能转变,有些活动质量不高、管理不严,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给我部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以文化部或司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

部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
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及《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文监发〔2000〕45号)文件精神,不得参加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或在其中担任职务。

二、严格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除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庆典性、纪念性文化艺术活动和须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名称相对固定的大型文。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1993年10月16日)本部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为进一步理顺我部演出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化部“三定”方案》赋予我部的文化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归口负责、协调管理”的原则,现就我部有关职能司局的演出管理职责划分通知如下:一、关于演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归口协调原则演出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解放和促进艺术生产力,有利于文化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

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注意处理好行业管理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处理好演出归口负责与对外文化交流归口负责、对台文化交流归口负责的关系。

全国演出管理工作由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厅(局)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我部演出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调查研究和制定政策上,在有关职能司局“归口负责、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实施演出活动的行业性宏观管理。

演出管理工作要在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理顺体制、协调有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结合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演出管理的部分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到省级文化厅(局)。

凡文化部受理的有关演出管理事项,原则上由有关职能司局审核后报部批准,也可根据具体事项的繁简程度及事权大小情况,适当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有关职能司局。

演出管理是我部文化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大体上按照计划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两大范畴,由艺术局和文化市场管理局分别归口负责管理,其中涉外、涉台事项还应分别送外联局、台办归口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2016年4月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由试点逐步向全国推开,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基本完成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力量的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升了执法效能,规范了市场秩序,推动了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促进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当前,文化市场发展与管理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

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丰富方式手段。

行政执法体制、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改革逐步深入,迫切需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同步跟进、有效衔接。

文化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时有泛滥,有害文化信息不断出现,损害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产品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大活动较多,对文化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文化市场上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以下称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有所增多,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比较严重,非法电子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较为突出,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文化部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创建平安文化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内容包括:1.有效遏制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进入文化市场;2.有效打击各类违法文化经营活动,文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3.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完善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1.深入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

严格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电子游戏厅、歌舞娱乐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

集中整治期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当地综治委、文明委及公安、工商、工信、教育、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严格防止违法及低俗文化产品进入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2.坚决打击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及服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浙文旅市〔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旅市〔2021〕1号厅管各社会组织: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月1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四)其它上级党委、机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办市函[2011]48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演出市场法规制度,经研究,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开展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演出市场政策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准确掌握全国营业性演出市场状况、主要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贯彻《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是否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趋势;广泛收集政策需求和建议,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政策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为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我部文化市场司委托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事宜。

评估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等形式,征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等对《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

三、工作安排(一)问卷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前,请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的填写要求,组织本省(区、市)10个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估表》,汇总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统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细则

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细则

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字号】浙文人〔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细则浙文人〔2018〕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更好地服务社团,发挥社团在文化浙江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015〕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14号)、《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14号)、《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宣〔2017〕43号)等文件精神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团是指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依法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自担当民事责任的省级文化类协会、学会和研究会。

第三条省文化厅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对社团的登记事项、年度检查、执行章程情况以及开展重大活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团设立的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浙文人〔2015〕8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社团换届管理第五条社团换届需报经省文化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向省文化厅提交以下材料:1、换届请示;2、届期工作报告;3、财务审计报告;4、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5、《省级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兼职社团职务报批表》;6、新一届理事会《章程》及修改说明;7、会费调整情况及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2•【文号】文艺发[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2000年1月12日文艺发[2000]6号)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举办新世纪、新千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中办发(1999)80号),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在筹备和组织庆祝活动中必须坚持注重效果、厉行节俭的原则,并就各地举办庆祝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精神不仅适用于庆祝新世纪、新千年的文艺活动,而且对加强今后文艺演出和展览活动的管理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对各类大型文艺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授予的“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的职能,文化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活动的调控和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区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活动的调控和管理。

举办全国性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举办地方性大型文艺演出和展览,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报演出和展览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举办新千年、新世纪庆祝活动,不得搞耗资巨大的综合文艺演出。

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为配合其他各种庆典、纪念活动等举办的文艺演出,也不得搞耗资巨大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提倡以邀请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或群众性的业余演出为主,注重实效、适度,反对形式主义。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通知如下。

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组织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范围。

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二)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和会员范围;(三)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四)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六)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全省”“山东”“齐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

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程序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制定评比达标表彰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文市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4日文市发(1994)14号)现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给文化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文化市场正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特别是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经营上,文化市场的发展拓宽了文化事业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态势,为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消费上,已形成多门类、多层次的立体文化消费结构,消费特点趋新求异。

目前,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书刊、美术、电影、文物、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九大门类。

文化市场的拓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时空,而能够在文化市场中不断选择新的消费热点,又是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效益上,文化市场除了娱乐审美功能、信息交流功能、教育认识功能以外,其经济功能也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一方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促进了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完善了文化单位自身的造血功能。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1•【文号】文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1日)废止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各司局、直属单位、本部所属各社会团体: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现将《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以文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文化部管理社会团体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化部人事司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领导人员的选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文化部机关党委负责社会团体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团体布局结构要求;(二)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工作交流会”在我协会举行杨志今副部长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工作交流会”在我协会举行杨志今副部长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21 年第五期 总第4 期 月刊 00 5
No 5 2 0 mo t l 5 . , 01 nh yNo 4
“ 文化 部业 务主管 社会 组织 工作 交流会 ”在 我协 会举 行 杨志 今副部 长 出席并 发表 重要 讲话
会 、中华社会 文化发展基金 会、当代音乐 艺术 院等7 家社 会 组织 的负责 同志从不 同角度 介绍 了各自 组织的发展 方向 、 工作理 念 、运 行模 式和管理 经验 ,并针 对社会组织 的未来
中 国 演 艺设 备 技 术协 会 、中 国 艺术 人类 学 学 会 、中 同 下 ,视 察 了协 会 各 个 部 门 ,并 看 望 在 岗 工 作 人 员 。
国范仲 淹研究 会 、中国演 出家协会 、中 国交响乐发 展基金
( 熊 英) 嚼
C T 九期演 艺设备 程 企业 E A第 [ 综合 技术 能力 等级 评定 申报 工作 结束
中 国演艺设 备技术 协会 “ 第九期演 艺设 备工程企 业综
演 艺设 备行 业 四项新 职业 的职 业技能 鉴 定: 作正 式启 动 I =
4 1 日 ,中 国演艺 设备技 术协 会与文 化部文 化艺 N 4
合技术能力等级 评定”申报工作于4 月底结束 ,共有5家企 人 才中心 ( 5 文化 部职业 技能鉴 定指 导中心 )就合作开 发渡 业 申报 。目前 ,初 审工 作正 在 紧张进 行中 ,预 计5 底结 艺设备行 业 “ 台灯 光工程 师” 、 “ 月 舞 舞台音 Ⅱ工程 师” 、 向 束 。6 l j ,将对通过初 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同时 ,第四 E l “ 舞台机械 工程 师 ”、 “ 艺设备工程 项 目经理” 四个耔 演
பைடு நூலகம்
发展提出了建设 性的意见或建议 。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部门】文化部【法规文号】文市发〔2006〕31号【颁布日期】2006-11-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厅字[1993]30号颁布⽇期:1993-11-01执⾏⽇期:1993-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1⽇⽂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员和邀请国外⼈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员和邀请外国⼈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归⼝管理职责(⼀)⽂化部负责全国对外⽂化交流⼯作的归⼝管理。

其职责是:1.执⾏中央的对外⽅针政策。

2.掌握和贯彻对外⽂化交流⼯作的指导思想。

3.研究和制定对外⽂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对外⽂化交流计划。

5.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化交流事项。

6.协调和平衡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化交流⼯作。

7.指导驻外使领馆⽂化处组的⼯作。

8.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对外⽂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9.查处或协同监察部门查处在对外⽂化交流⼯作中违反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10.就对外⽂化交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化部对外⽂化联络局是⽂化部履⾏上述职责的外事⼯作机构。

(三)各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化交流⼯作。

本地区对外⽂化交流项⽬和⼈员往来事项经⽂化厅局审核,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单位、各⼈民团体(指有审批权的单位,下同),在⽂化部统⼀管理与协调下,按本办法办理本部门的对外⽂化交流事宜,或根据需要由⽂化部代办。

中爱联-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权益

中爱联-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权益

中爱联-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权益中爱联: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权益此次舆情说明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颂扬成就,也披露问题和澄清事实。

会议就参与主办“共和国脊梁评奖活动”、“年检”、“秘书长李和平身份”、以及所谓“敛财”、所谓“花钱买常务理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释和驳斥。

会议坦诚指出,该会16年的历程,既有辉煌成功的一面,也有坎坷曲折的一面。

在自身建设上和工作中,遇到过一些坎坷,发生过一些失误,该会对此始终高度重视,对失误严肃整改,对贬损坚决维权,始终保证沿着李德生主席等老领导确定的建会方针、原则推进爱国报国事业。

热点:没有在“共和国脊梁评奖活动”中收取费用,被罚期已满,即转入正常活动该会秘书长李和平针对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的“共和国脊梁评奖活动”作出了回应。

据介绍,该会没有参与该项活动的具体组织,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给予了该会停止活动一个月的处罚,现已期满,并履行了相关手续,即转入正常活动。

李和平表示,在民政部处罚整顿期间,该会已经组织成员学习和整改,同时加强内部建设和业务建设,今后将慎重对待评奖活动。

揭露:捏造事实者系被中爱联“除名”人员秘书长李和平在会议上揭露,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来源于网络曝料。

这些曝料主要来自于早已被该会“除名”、涉嫌侵吞我会资产的方晓东、章泉福等人之手。

李和平指出,一些被该会“除名”人员图一己之利,编造谎言,多次在网站上散布有关该会敛财的网贴,他们还四处发函、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对相关领导进行诬蔑性的“举报”。

该会正通法律渠道进行处理。

澄清:虚假曝料导致对事实误解甚至歪曲事实证明,正是方晓东、章泉福等人向部分媒体提供虚假材料,攻击和诬蔑该会,通过媒体混淆视听,导致了报道中对事实的误解甚至歪曲。

比如,关于所谓“拒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八年未年检”问题,事实是:该会自2004年以来,多次要求主管单位文化部给予年检,并按时向文化部报送了完全符合国务院规定内容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民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但该会从未收到文化部的任何初审意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各种公益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有的社会组织打着“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的旗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有的社会组织甚至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排名和各种论坛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活动议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能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各司局原则上不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开展活动出具介绍信和函件。

四、各社会组织只能以经民政部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能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活动。

未经文化部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能以文化部领导名义为社会组织的活动组织机构挂名。

有关团体或组织在承办文化部机1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活动时,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擅自冒用文化部名义。

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各社会组织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打着“文化部”的旗号联系工作、进行宣传。

个人名片及各种宣传资料在社会组织名称前不能擅自冠以“文化部”或“文化部主管”、“文化部下属”、“文化部直属”等字样,社会组织通讯地址不能打着“文化部大院”、“文化部老院”等误导性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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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
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各种公益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有的社会组织打着“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的旗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有的社会组织甚至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排名和各种论坛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活动议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能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各司局原则上不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开展活动出具介绍信和函件。

四、各社会组织只能以经民政部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能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活动。

未经文化部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能以文
化部领导名义为社会组织的活动组织机构挂名。

有关团体或组织在承办文化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活动时,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擅自冒用文化部名义。

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各社会组织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打着“文化部”的旗号联系工作、进行宣传。

个人名片及各种宣传资料在社会组织名称前不能擅自冠以“文化部”或“文化部主管”、“文化部下属”、“文化部直属”等字样,社会组织通讯地址不能打着“文化部大院”、“文化部老院”等误导性文字。

一经发现,要进行严
肃处理。

六、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批准保留的项目名称和周期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能擅自新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类面向社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如确有必要,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七、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大规模活动和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但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文
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文化部社会组织在线网站上公示,方可开展活动。

未经过备案和公示的,不能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举行的内部业务会议和活动且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不必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但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规范开展活动。

八、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

九、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跨地域或全国性活动,尤其是需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或使用中外名人作为活动名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十、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活动信息报送,在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总结,将活动情况报送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十一、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服务文化建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十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备案、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将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初检评估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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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者:国家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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