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颁布⽇期:1993-11-14执⾏⽇期:1993-11-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8⽉15⽇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件),明确了因公出国⼈员审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整了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续,修改了因公出国⼈员的条件。
执⾏两年多来,效果是好的,有⼒地促进了对外交往的发展。
⽬前,随着改⾰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公出国⼈员⼤量增加。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步调整因公出国⼈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续,提⾼⼯作效率。
在调整因公出国⼈员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续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项⼯作的领导,加强宏观管理。
对不按中央规定擅⾃下放审批权限,不认真履⾏职责,或弄虚作假、滥⽤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领导机关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员的责任,直⾄收回出国⼈员审批权。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部(⼈事)司(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员审查⼯作的归⼝管理部门,要认真履⾏审查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杜绝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
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出国团组,有权提出异议或向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要建⽴、健全规章制度,定期综合情况,向党委(党组)汇报,并于每年⼀季度将上年度的因公出国⼈员审查⼯作情况向党委(党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书⾯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九九三年⼗⼀⽉⼗四⽇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为做好因公出国⼈员审查⼯作,适应我国改⾰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对1991年8⽉制定的《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因公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一)合同项目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文人发〔1995〕5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1【实施日期】1995.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21日文人发(1995)53号)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8.15•【文号】中办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
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近期,境外接连发生我游客违反法规携带物品的涉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示游客遵守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维护我出境游客、我市出境旅行社良好形象,保障旅行社正常经营和游客顺利出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境旅游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服务规范落实。
各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应严格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行前说明会及宣传资料中宣传关于物品携带、海关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出入境法律法规和知识,普及出境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禁忌和注意事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采用通俗易懂的多媒体形式开展宣传。
旅行社应充分学习、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见附件一),建立行前说明服务记录制度,以文字材料、照片或视频的形式记录并归档备查。
加强对出入境领队培训。
各出境社要加强对出境领队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并落实《导游领队引导精神文明旅游服务规范》(见附件二),提高所属领队示范引领能力,加强领队在行程中宣传引导的角色作用,充分告知游客关于物品携带、海关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法规制度和旅游行政管理知识,强调相应的法律、行政、信用后果,对游客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
特此通知。
附件一:《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附件二:《导游领队引导精神文明旅游服务规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18年12月18日——结束——。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外发[1993]49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外发(1993)49号1993年10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一、为加强对文化艺术品出国(含出境,下同)和来华(含港、澳地区来内地,下同)展览事宜的归口管理,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的范围包括:(一)根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项目计划规定互办的文化艺术品展览;(二)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内地与港、澳以及民间组织间根据友好协商出国或来华举办的计划外的文化艺术品展览,其中包括无偿展览、有偿展览和兼有部分展品销售的展览(以下简称“展销”)。
三、所有出国和来华的文化艺术品展览项目,都要根据《归口管理办法》第三项“审批权限的划分”第(一)至第(五)的规定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一级部门。
五、由于有偿展览和展销具有以文补文性质,文化部所辖对外展览机构和经文化部认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所辖以民间名义对外的展览机构,可以作为出国或来华有偿展览和展销的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经办业经批准的项目派出或接待具体事宜,受主办单位委托对外进行联系和商签合同等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号:银发[2008]220号颁布⽇期:2008-08-01执⾏⽇期:2008-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规定》(中办发[2008]9号⽂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党政⼲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步加强⼈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总⾏对《中国⼈民银⾏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印发)进⾏了修订,形成《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国⼈民银⾏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
附件: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规定》(中办发[2008]9号⽂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党政⼲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步加强⼈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作,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民银⾏管理的⼯作⼈员因公前往国外或⾹港、澳门特别⾏政区进⾏⼯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归⼝管理、分级审批;(⼆)严格请⽰报告制度,认真履⾏报批⼿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量化管理,进⾏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1998年8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申办和收缴。
申办单位指派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护照具体事宜。
第二章护照申办第五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一)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1、文化部出国任务批件;2、执行非本部因公出国任务的,出具派出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和本部向派出部门出具的任务确认件;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4、赴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1、正局级以下、正处级以上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件。
(五)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交3张近期护照照片,并按规定缴纳代办护照服务费。
第七条出国人员必须如实出具护照申办文件,如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不得虚报、隐瞒持照情况,或有意避开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的审核。
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维护公司秩序和安全,保障公司业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离开公司境内外工作地点的员工、临时工、实习生、访客等人员。
第三章入境管理一、员工入职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报到登记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正式入职。
二、员工离开公司境内或外工作地点前,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境申请,并提供出差证明或相关凭证。
三、临时工、实习生、访客等人员,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入公司。
四、外籍员工前来入职,需提供合法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四章出境管理一、员工因公需出境的,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员工因私需出境的,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请假申请,并经领导批准。
三、外籍员工因私需出境的,需提供居留许可、有效签证等相关证件。
第五章人员临时出入境管理一、公司临时需要外聘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时,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二、外来访客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入公司。
第六章安全管理一、所有员工需严格遵守边境检查及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二、外籍员工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许可等证件。
第七章处罚规定一、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相关部门或组织。
二、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一、出入境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如有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本制度相关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关于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的规定,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因公出国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公事而出国,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因公出国管理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的通知》和四川省外办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其实质性内容是指去境外执行经贸洽谈,引进项目,友好交往,出席会议,国际参展,进修培训,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任务或进行其它的活动。
要做到计划明确,成员精干,讲究实效。
第二条:所有因公出国(境)干部和员工,须提供正式行文的出访报告,经公司董事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向外办申报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除工作上的特殊需要外,三年内出国不得超过2次。
每次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不得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最多不超过三个国家。
(因任务需要特殊情况除外)第四条:因公出访归来,在规定期限内要向公司董事长递交出国情况报告和向原发照机关上缴护照,否则下次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所有出国人员在境外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公司内部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参赌,不得绕道,不得逾期不归。
第六条:员工因公出国需具备的条件:1、公司自己组团或派遣个人赴国外考察学习、洽谈业务,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2、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3、个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无传染病史。
4、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八条:因公出国情况分类:第一种情况:a/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外经贸委申请批复。
b/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c/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金堂县县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金堂县县委做政审批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家信访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强调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因人找事,对一般性、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外事工作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交流,同时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在因公出国(境)经费、组团数和人数安排等方面,没有发生违反中央规定的问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各司室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高度,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是我局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我局外事工作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选派原则、审批程序和权限我局出国(境)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外事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初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省部级人员出访计划报外交部、中央外办审批,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司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外交部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为加强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8月9日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地区、部门间横向联系的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是开展对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
但是近年来,双跨团组明显增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审批不严、组织和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了不少问题,对内对外均造成不良影响。
有些双跨团组出访无实质内容,只是进行一般性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收效不大,形成公费出国(境)旅游。
少数单位不顾国家利益,把组织双跨团组作为本单位“创收”手段,甚至组织与其主管业务无关的双跨团组出访,从中牟利。
为了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跨团组的管理,特作以下规定:一、组织双跨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人员构成要合理,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
如出国(境)任务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必须事先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
对出国(境)进行考察、研讨和访问的双跨团组应从严掌握。
二、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招商、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的单位,必须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可主办跨地区、部门和行业出国(境)招商、办展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出入境笼统的讲是指本国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国公民入境出境的事务。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
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2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28日银发[2000]25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使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和业务变化的实际情况,总行对原有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重新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银发〔1995〕2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派出国(境)长期培训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476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方针政策,保证金融外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及全国性金融机构被归口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派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考察、培训、会议、商务等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因公出访)。
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两级管理,归口审批;(二)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三)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四)从严控制出访团组规模及一次出访国家和在外时间;(五)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六)勤俭办事,节约经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际司是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拟定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管理有关政策;(二)编制总行年度外事经费预算,负责总行外事经费的审批及核销;(三)编制总行领导及其他重要团组的出访计划;(四)按有关规定审批或初审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归口管理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报送的因公出访请示;(五)归口管理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的对外联系工作;(六)统一办理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有关手续,指导和协调出访有关工作;(七)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八)统计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有关数据,管理因公出访团组总结报告;(九)监督和检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访管理工作。
机关人员涉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人员涉外管理,提高涉外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从事涉外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涉外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2. 服从国家外交大局,贯彻党的对外方针政策;3. 严谨细致,确保涉外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4.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涉外工作职责第四条机关人员涉外工作职责:1. 负责办理本机关涉外事务,包括签证、护照、公派出国(境)等;2. 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理对外联络、谈判、签订协议等工作;3. 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形势及各国政策法规,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4. 参加涉外培训,提高自身涉外业务能力;5. 负责涉外文件的起草、审核、翻译、校对等工作;6. 负责涉外接待、翻译、陪同等工作;7. 其他涉外工作任务。
第五条机关人员涉外工作要求:1. 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2.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5. 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涉外工作程序第六条涉外工作程序:1. 提前策划:对涉外活动进行充分准备,制定详细方案;2. 审核批准:对涉外活动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落实实施: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涉外活动;4. 跟踪反馈:对涉外活动进行跟踪,及时反馈情况;5. 总结评估:对涉外活动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涉外安全教育第七条机关人员涉外安全教育:1. 定期开展涉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机关人员涉外安全意识;2. 加强对外派人员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其遵守外事纪律;3. 对在境外工作的机关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4. 对涉外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涉外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机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1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 we learn to grow.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规定一、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原则1.选派工作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选派。
2.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派,保证质量。
3.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以及学科骨干培养的需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一)、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我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多种资助方式。
2.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3.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分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三类。
留学期限分别为: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一般为一年;研究生根据有关合作项目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4.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除应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的考核条件。
(1)申请人外语合格,必须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2)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岁,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三 、本 补充 规 定 由中 国 民用 航空 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务 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按 照 各 自职责 负责 解释 。
四 、本 补充 规定 自 2 1 0 1年 1 1日起 实 施 。 月
文 物 局 关 于 印 发 《 物 进 出 境 责 任 鉴 定 员 文
取得 《 文物 进 出境 责任鉴定员 资格
证 》并 在文 物进 出境 审核机 构工作 的人员 ,由国 家文物 局 向海 关部 门备案 。
第三条
责任 鉴定员 应 当依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未取 得 《 文物进 出境责任 鉴定员 资格证 》的
人员 不得从 事文 物进 出境 审核业 务 。
法 规要 求 ,科 学 、客观 、公正地 开展 文物进 出境
实行 全 国统一 的分类 考试 制度 。边疆省 区民族类
文 物责 任鉴定 员 的考 试 ,经 国家 文物局 批 准后 可 以单 独组 织 。 第五 条 参 加责任 鉴定 员鉴定 资格 考试 的人
( )拒 绝办 理 单证 不 真 实 、手续 不齐 全 的 三
审核业 务 ;
( 四)参加 文物 行 政 主管 部 门组 织 的相 关业 务 培训 ;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文 物博发  ̄ 0 0 2号 2 1 }4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文物 局 ( 文化 厅 ) ,各 国家文 物进 出境 审核 管理 处 : 《 物进 出境 责 任鉴定 员 管理 办 法 》 已经 2 1 文 0 0年 1 2月 2目国家 文 物局 第 1 4次局 务 会议 审议 通
审 核工作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
第三章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0.11.22
•【文号】办外函[2010]702号
•【施行日期】2010.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办外函〔2010〕702号)
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管理,根据外交部通知,
我局决定对各单位现有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对有效的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分别将已上交国家文物局国际组织与港澳台处(护照签证处)及还在本单位保存的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列出清单(清单包括姓名、护照(证)号、发照(证)日期、有效期),于2010年12月1日之前报送国家文物局国际组织与港澳台处(护照签证处)。
二、各单位凡有新调入人员,请清查其因公护照持有情况,特别是原所在单位是否已注销其原持有的有效护照。
三、各单位凡有调离人员,请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国际组织与港澳台处(护
照签证处)为其注销有效护照。
四、若本单位发现有效的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丢失,请及时上报,办理注销手续,以免对今后工作造成影响。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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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