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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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高活动室的利用效率和文化室员工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活动室是提供文化活动场所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展览、会议、培训等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原则是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高效性。

第五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由室长负责,其他职员协助。

第六条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由室长审核并批准。

第七条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申请第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文化活动室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个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必须在批准后的一天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活动内容使用,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活动要求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和测试设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文化活动室内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文化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场地使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不得占用超时。

第十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四章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活动室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使用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档案,定期评估其使用情况,如对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限制或停用活动室等措施。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条设立目的石油文化馆是一个展示石油文化、传承石油历史的场所,旨在弘扬石油文化、宣传石油知识、促进石油科普教育、传播石油精神。

为了保障石油文化馆的正常运营,维护石油文化馆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馆址及管理石油文化馆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馆内设有展厅、图书馆、影院等多个区域。

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分工清晰。

第三条参观须知1. 参观石油文化馆需提前预约,凭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2. 参观者需遵守观展秩序,禁止私自触摸展品。

3. 不得在石油文化馆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规行为。

4. 严禁触碰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拍照或录像。

第四条展品保护1. 展品为国家文物,严禁私自擅动或破坏展品。

2. 展品禁止接触液体、油脂等有污染物质。

3. 展品周围设有防护栏杆,请勿跨越触摸。

第五条安全防范1. 石油文化馆设有紧急出口和灭火器,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需保持镇定,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2. 石油文化馆内设有监控设备,如发现有可疑行为,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六条工作人员规范1. 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石油知识和文化背景。

2. 工作人员需遵守岗位纪律,工作期间不得私自使用手机、抽烟等。

3. 工作人员需积极为参观者提供服务,耐心解答问题。

第七条禁止事项1.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推销活动。

2. 禁止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张贴、散发广告等宣传材料。

3.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

第八条维权保护1. 参观者如遇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言语冲突等问题,可向馆长或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 石油文化馆承诺对遭受侵权、损失的参观者进行合理赔偿。

第九条修订程序石油文化馆的规章制度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管理层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生效。

第十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一、入馆规定
1. 参观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门票入馆,未满18周岁儿童需有家长陪同。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危险品物品进入文化馆。

3. 禁止携带宠物入馆。

4. 严禁在文化馆内大声喧哗、跑跳嬉闹和吸烟。

5. 文化馆内禁止食用、饮用,如有需要请到指定区域。

二、文物保护规定
1. 参观者需爱护文化馆内的展品,禁止触摸、移动或损坏文物。

2. 禁止在文化馆内拍照、录像、录音等行为,凡有此类行为将予以劝阻并可能被要求离开。

3. 参观者需服从监督员指挥,保持文物展示区内的秩序。

三、安全规定
1. 文化馆内设有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请熟悉并保持通畅。

2. 火灾、地震等突发状况发生时,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3. 室外天气恶劣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参观的情况,文化馆有权暂停开放。

四、人员行为规定
1. 参观者需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冲突他人,严禁打架斗殴。

2. 禁止在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活动、倾销广告宣传品等行为。

3. 文化馆内有丢失物品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拾取。

五、其他规定
1. 参观者需遵守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准时离开。

2. 文化馆内禁止随意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

3. 严禁在文化馆内聚众赌博、赌博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文化馆的基本规章制度,参观者请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文化馆的秩序和安全。

如有
违反规定将被劝阻,情节严重者将被取缔入馆资格。

感谢您的配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文为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该管理制度立足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促进文化馆各功能室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

二、功能室的分类和管理1. 文化馆的功能室主要包括展厅、图书馆、多媒体室、会议室等。

各功能室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使用规范。

2. 功能室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具和设备。

3. 功能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权限应在文化馆内部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4. 功能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未经预约或逾期未缴费的使用者将被禁止使用功能室。

三、功能室的使用规范1. 功能室的使用者应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使用室内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摆放位置。

3. 功能室的使用者不得擅自调整室内的温度、照明等设备,如需调整应与管理人员联系。

4. 功能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使用者应保持室内的清洁与整洁。

5. 功能室内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共利益的活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功能室的维护与设备更新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功能室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3. 功能室的维护工作应记录在册,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修和更新、投诉处理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功能室的安全管理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确保室内无消防隐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报警,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迅速撤离功能室。

3.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六、功能室的服务与支持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使用者更好地利用功能室设施和设备。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的服务行为,提升文化馆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文化馆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依法、公正、诚信地提供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文化展览和展示;(二)文化艺术演出和表演;(三)图书阅览和借阅;(四)文化活动和培训;(五)文化咨询和解答;(六)文化产品销售;(七)其他与文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制定文化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公开提供服务评价方式和投诉渠道,接收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自身服务的自查和自评,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的地方。

第八条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文化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监督部门发现文化馆的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配备服务监督员,加强对文化馆服务行为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打击文化馆服务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文化馆服务行为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或散布违法、违规言论;(二)滥用权力、索贿受贿;(三)乱收费、乱摊派;(四)妨碍社会公众正常使用文化馆的服务设施;(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督促改进和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或违法行为的文化馆,应当督促其改进,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服务规范、质量优良的文化馆,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认真履行文化传承、传播、创新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绥宁县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绥宁县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绥宁县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搞好文化馆免费开放,依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县公共文化馆、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文化馆开展免费培训工作,辅导基层文化骨干业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馆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绥宁县文化馆年月日。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Zhejiang Provincial Cultural Center Manag 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文化馆的主要职能文档文化馆是继承、发扬和传播地域文化的主要职能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馆作为文化展示的场所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馆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27【实施日期】1992.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化部199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强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设置规划)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馆舍面积)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工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工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3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弘扬主旋律,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各级群众艺术馆是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组织、辅导和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文化馆接受群众艺术馆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建设第七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培训、辅导、展览、影视等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满足群众求知、求美、求乐需要。

群众艺术馆应当注重组织举办大型示范性、导向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积极组建各种群众文艺团队,努力形成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特色和品牌。

第九条文化馆应当通过举办各类辅导培训班、建立基层文化示范点等,对苏木乡镇、嘎查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站室、活动中心、俱乐部和个体文化户进行业务指导。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文化馆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是指为服务公众,收藏、展示、研究、传承和弘扬各种文化资源的机构。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积极推动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创新,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尊重、民主的原则,服务广大社会群众。

第五条文化馆的管理应当注重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

第六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重视与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其他文化单位和社会群众的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运作规范,效率高。

第二章文化馆的管理机构第九条文化馆的管理机构包括馆长、副馆长、部门主任等。

第十条馆长是文化馆的领导者,具有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部门主任负责各个具体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文化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第十四条文化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决策规划。

第三章文化馆的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收藏、展览、教育等业务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展览策划方案,确保展览质量。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学术研究,提高文化馆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文化的多元发展。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社会参与度。

第四章文化馆的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加强经费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挥霍。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经费清晰、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五章文化馆的服务标准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为本的宗旨。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文化馆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与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应与文化馆建设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管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一、会议室管理制度1.会议室使用范围:本会议室仅供内部员工或各部门之间进行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使用。

2.会议室预定:使用会议室前,必须提前预定,预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同时需提供会议目的、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详细信息。

3.会议室使用时间:会议室使用时间按预定时间为准,如需延长使用时间,请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4.会议室使用顺序:按照预定时间先后顺序使用会议室,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顺序,请提前沟通和协商。

5.会议室使用规范:(1)准时开会:请会议组织者和参会人员按时到会,不得拖延会议进程。

(2)会议签到:会议开始前5分钟由会议组织者负责进行签到,确保参会人员到场。

(3)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组织者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给参会人员。

(4)会议设备使用:使用会议室设备前,需事先查看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完毕后请及时关闭设备并保持整洁。

(5)会议室清洁:会议结束后,请保持会议室整洁,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箱。

二、多媒体室管理制度1.多媒体室使用范围:本多媒体室仅供内部员工进行多媒体展示、培训、演讲等活动使用。

2.多媒体室预定:使用多媒体室前,必须提前预定,预定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同时需提供详细的活动内容。

3.多媒体室使用时间:多媒体室使用时间按预定时间为准,如需延长使用时间,请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4.多媒体室使用规范:(1)准时开始活动:请活动组织者和参与人员按时到场,确保活动能够按时开始。

(2)设备操作:使用多媒体设备前,请先查看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完毕后请及时关闭设备并保持整洁。

(3)资料准备:活动组织者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或多媒体展示内容。

(4)多媒体室清洁:活动结束后,请保持多媒体室整洁,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箱。

三、展览厅管理制度1.展览厅使用范围:本展览厅可供内部员工或外部团体进行各类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使用。

2.展览厅预定:使用展览厅前,需提前预定,同时需提供详细的活动计划、参展作品或演出内容。

文化部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群发[1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现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加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吸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乡镇文化馆规章制度

乡镇文化馆规章制度

乡镇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文化馆管理,保障文化馆正常运行,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文化馆的管理与运营,旨在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文化馆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

第三条乡镇文化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服务为民、育人为本的宗旨,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乡镇文化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促进文化馆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和文化交流。

第五条乡镇文化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推动文化馆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六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文化馆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乡镇文化馆应当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乡镇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乡镇文化馆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二章文化馆管理第九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乡镇文化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文化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文化事业政策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文化馆工作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保证文化馆的经营稳定和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护用户信息和机密信息,确保文化馆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文化馆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调整工作方向,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场馆安全防范,保障观众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乡镇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文化馆工作正常进行。

区文化馆规章制度

区文化馆规章制度

区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文化馆的正常秩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内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参观者等,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文化馆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场所,希望所有人员都能够在这里尊重他人,爱护公共财物,共同维护文化馆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文化馆规章制度是文化馆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规定。

第五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服务大众,严格执行工作职责,保障文化馆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机构内部信息,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售文化馆资源。

第七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以权谋私。

第八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必须尊重工作人员,遵守秩序,不得损坏文化馆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观展。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的工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服从上级管理,密切配合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文化馆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他人贿赂或行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必须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区,不得随意触碰文物,不得在文化馆内吸烟、喧哗等影响他人娱乐的行为。

第十四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共同维护文化馆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文化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工作区域和展品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文化馆的设施和展品安全。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文化馆内的设施和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用途。

第十七条文化馆的展品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悉心保管和管理,不得私自买卖或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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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扶植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办事体系扶植中的感化,保障人公平易近根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举措措施条例》及国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设立的、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办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含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间。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当局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扶植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平易近当局和有关部分实施文化馆扶植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营业指导和指导。

第二章筹划和扶植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分别制订全国各级文化馆扶植筹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将文化馆扶植纳入本地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并包管文化馆扶植用地的须要。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对少数平易近族地区、边远贫苦地区的文化馆扶植予以重点搀扶。

第五条文化馆扶植的构造和范围,应按照本地经济社会成长水平和人口数量肯定,并相符国度规定的文化馆扶植标准。

第六条则化馆的扶植选址,应相符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利群众介入的前提。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分的赞成。

第七条文化馆根本功能空间应包含(应与文化馆扶植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本共享办事室、跳舞(综合)排练厅、材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帮助用房。

有前提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合。

第八条文化馆应设备开展公共文化办事必须的设备、器材和相干文化资本,并有筹划地予以更新、充分。

第九条文化馆举措措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及相干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然、完全和有效应用。

第十条因城市扶植需拆除文化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处的,应按照国度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规定择地重建。

本级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群众的看法,并征得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文化行政主管部分赞成。

经赞成拆除文化馆举措措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处的,应当从新扶植的文化馆举措措施,应当相符筹划请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范围。

迁建工作应当保持先扶植后拆除或者扶植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的费用包含迁建补偿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章本能机能和办事
第十一条文化馆重要本能机能是: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常识,开展社会教导,进步群众文化本质,促进本地精力文明扶植。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办事;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扶植,指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顿、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本共享工程基层办事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办事。

(六)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间)工作,为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间)培训人员,并向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间)配送文化资本和文化办事。

(七)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导、少儿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平易近间文化交换。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完美内部治理轨制,建立、健全办事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大众,"开放。

应在能干地位标明办事内容、开放时光和留意事项。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开放时光应当与本地群众的工作、进修时光恰当错开;国度法定节假日和黉舍寒暑假时代,应当恰当延长开放时光。

文化馆的开放时光天天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向"大众,"无偿供给公共文化办事。

文化馆供给公共文化办事以外的文化艺术办事的,可以恰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核定。

文化馆的举措措施、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因举办展览、表演、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须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分赞成方可出租。

开展文化艺术办事收入和出租收入应用于文化馆举措措施、设备的保护、治理和事业成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然治理轨制,依法配备安然保护办法、人员,包管文化馆举措措施无缺,确保"大众,"安然。

文化馆在举办群众文化活动时,应事先做工好安然预案,并采取响应地安然办法。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处所文化行政部分应会同当局编制部分、人事部分,根据文化馆性质、工作义务、地点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状况等身分,肯定文化馆编制数额,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实施馆长负责制。

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由同级文化行政部分聘请或录用。

文化馆的重大年夜事项应当经馆务会议评论辩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巧人员和治理人员。

文化馆从业人员应具有大年夜专以上学历,特别人才经考察后可以破格录用。

文化馆的专业技巧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75%。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实施职业资格轨制,文化馆从业人员须经由过程文化行政部分或者委托的有关部分组织的响应的测验、考察,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亭培训证书。

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前提、任职年限、工作事迹和营业程度等申报考评响应的专业技巧资格。

其专业技巧资格的评审与聘请,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实施聘请制和岗亭目标治理义务制。

建立绩效考察、解聘辞聘等项轨制。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响应人员,确保文化馆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分应建立文化馆部队按期培训轨制,文化馆营业人员应按期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的扶植、维修、治理资金和日常营业经费以及文化馆承担的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地当局根本扶植投资筹划和财务预算,不得随便核减或调用。

中心、省、市级财务可对文化馆举措措施扶植和内容扶植予以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国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和小我依法向文化馆捐赠财物,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文化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进行评估。

对文化馆的评估成果,应予以公示。

文化馆扶植情况应纳入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辈单位评选和复查的考察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对在公共文化办事扶植中做出凸起供献的文化馆和文化馆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或有关部分赐与嘉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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