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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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最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什么建立

最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什么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建立。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文化和旅游部答案:A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发〔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2014年11月11日。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函[2013]1414号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函[2013]1414号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函〔2013〕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文化部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前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数量与入选比例,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于30项。

二、推荐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见附件2)。

(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6•【文号】国办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同意调整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

同意调整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

砚研制所
中心
原单位非独立法人
16 山西
Ⅱ-66
五台山佛乐 山西省五台县 1
山西省五台山宗教文物 管理局
五台县人民文化馆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17 山西
Ⅷ-35
阳城生铁冶 铸技艺
山西省阳城县
1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政府
阳城县文化馆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18 山西
Ⅳ-99
眉户(晋南 眉户)
山西省临汾市
2-1
临汾市眉户剧团
雄县武术协会
9 河北 10 河北
11 河北
Ⅵ-10 Ⅵ-10
Ⅵ-10
沧州武术 河北省沧州市 1
沧州武术 (劈挂拳)
河北省沧州市
1-1
沧州武术 (燕青拳)
河北省沧州市
1-1
河北省沧州市体育局 沧州市劈挂拳研究会
沧州市燕青拳研究会
拟变更后项目保护单位 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馆 北京市宣武师范学校附
属第一小学 天津市西青区文化馆 天津市河东区文化馆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
化馆 唐山市曹妃甸区文化馆
安国市文化馆 保定市鹰爪翻子拳文化
研究会 沧州市武术协会 沧州市武术协会
沧州市武术协会
变更原因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文化部尚未核定保护单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 原单位非独立法人 雄县武术协会缺少必要 的资金和工作场所,自 愿放弃保护单位资格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原单位非独立法人
辽宁
Ⅰ-53
满族民间故 事
辽宁省文学艺 术界联合会民 间文艺家协会
2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 会民间文艺家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文化和旅游部:你部《关于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文旅非遗报〔2021〕200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26日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社科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个部门组成,文化和旅游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发〔〕号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2014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一、民间文学(共计30项)二、传统音乐(共计15项)三、传统舞蹈(共计20项)登嘎甘(熊猫舞)四、传统戏剧(共计4项)五、曲艺(共计13项)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12项)七、传统美术(共计13项)八、传统技艺(共计29项)九、传统医药(共计2项)十、民俗(共计1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一、民间文学(共计7项)二、传统音乐(共计19项)三、传统舞蹈(共计16项)四、传统戏剧(共计15项)五、曲艺(共计4项)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6项)七、传统美术(共计23项)八、传统技艺(共计32项)九、传统医药(共计10项)十、民俗(共计21项)。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美术类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美术类

扬州刺绣是流传于扬州地区的传统工艺,与苏州刺绣的技艺属同一门 类,但由于受扬州历代文化的影响和扬州八怪画派的熏陶,追随中国画的 文化内涵和笔墨情趣,“仿古山水绣”和“水墨写意绣”逐步形成扬州刺 绣的两大特色。
扬州刺绣扬州刺绣源于汉代,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至今已有两千年 的历史。早在西汉之初,汉高祖刘邦封其侄刘濞为吴王,王宫里的墙壁上 就挂有华丽的绣品。随着运河开凿通航,隋炀帝三次游幸扬州,扬州由此 大兴土木,建筑多处离宫别馆,装饰极尽华丽奢侈,宫妃才女衣饰锦绣, 宫廷旌帐什物皆用绣品,扬州刺绣由此兴起。唐时扬州是国内外著名的经 济都会,手工业繁盛,刺绣业已很发达。
蒙古文书法产生于1204年前,蒙古文文字风格独特,为竖式结构,字 形修长,线条匀称,千姿百态,变化莫测,充满律动,而且线条收放合度, 形态自如,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蒙古文形象结构别致,加之运用书法艺 术功力,经过艺术构思,巧妙布局,书写得体,将会产生浑然天成,洗练 含蓄的美感;蒙古文表现手法独到,通过书法作品的造型、风格、内蕴, 不仅反映作者的笔法功力程度和文化道德修养水平,而且还可以感知作者 流露外化的情感色彩,给人以一种审美的愉悦。
2014年11月11日,布糊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四批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编号Ⅶ-111。
布糊画的宗源是满族独有的传统艺术“补花”。起源于女真时期,是 较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地方性的民族工艺。图案用针线补在靴、帽、衣 服的前胸、后背、弓囊、箭囊、烟荷包、枕头顶之上,所以称为“补花”。
2007年6月5日,桐庐剪纸被列入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4年11月11日,剪纸(桐庐剪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 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编号: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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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文化部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文化部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作者:吴平来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02期截至2015年1月底,文化部公布的4批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在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占到50%以上,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已刻不容缓。

文化部根据《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全面启动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一、记录对象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记录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代袁性传承人。

二、工作计划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以上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016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017年至2020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含7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袁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抢救性记录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根据传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力有序地开展抢救性记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采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

(三)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避免重复记录,要犯抢救性记录工作与已经开展的数字化工作全面对接。

已经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过记录拍摄的,要对已有的音像资料进行整理,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规范》要求的,不必进行再次拍摄,按工作规范进行必要的素材加工或数字化加工即可。

(四)抢救性记录成果要纳入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成后,统一录入国家数据库。

(五)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加强引导,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部社函[2009]130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部社函〔2009〕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物局、中医药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长期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抢救和保护工作,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表彰“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35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至2名人选,有关部委及单位可推荐1名人选,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4至6名人选。

二、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人选:(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积极投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三)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掌握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四)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阶段。

2011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

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一)制定保护规划在申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五年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保护目标、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每个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对保护措施逐项予以落实。

(二)加强资料保存与研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征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护单位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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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省文化厅决定对“葫芦彩雕”等39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指导重新认定后的各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做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为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7月13日
——结束——。

传承人口述史访谈实践探析——以江苏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为例

传承人口述史访谈实践探析——以江苏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为例

- 84 -2023年 第9期现代口述史学是20世纪50年代在国外率先兴起并发展的研究方法和学科领域,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中国,在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得到广泛运用。

[1]将口述史学运用在对传承人的记录当中,可以通过传承人自己的讲述,再现传承人的人生经历,尤其是从艺经历、实践情况、技艺特色以及当地自然和社会环境对项目和传承人的影响等,将自己掌握的精湛技艺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刻理解呈现出来。

一方面为传承、研究、宣传、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下宝贵资料,另一方面可以完善以往宏观的历史书写。

传承人通过口述访谈,讲述了自己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过程,增加了具体人物的社会体验,这是一种个人主动参与历史叙述、积极创造新的意义的过程。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是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自2015年启动的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全面记录的一项工作,由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

在记录过程中,要利用多媒体手段完整记录传承人进行非遗项目实践的过程,尤其对步骤和细节进行细致展示,体现其技艺特色,形成项目实践片;有针对性、系统性地记录传承人传授技艺的过程,对传承人的特色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进行体现,形成传承教学片;将本次采集的素材进行归纳、精选、艺术化处理后,剪辑成以传承人为核心,能体现非遗项目特色和魅力,并且能完整展现出传承人非遗传承精彩历程的综述片;整理从记录工作开始到结束全套工作,形成工作卷宗。

除以上内容外,记录工作还包括了对传承人进行口述史访谈,从而制作成口述片以及编辑、整理成口述文字稿的内容。

口述片不仅要对本次被记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访谈,还要对与传承人相关的周边人员,例如传承人的师傅、徒弟、家人、同事、研究者等进行访谈,多方面、多层次、立体式还原传承人的人生经历、个人风格特色、技巧经验,以及其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存的民俗背景、文化生态等。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社图发[2007]21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社图发〔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社图函[2007]111号)。

经各地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审,最后确定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5大类的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今后,我部将陆续分类、分批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6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二○○七年六月五日附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6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办非遗函〔2024〕376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24〕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建设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为落实纲要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我部将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承担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七)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二、申报区域和数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每个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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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非遗函[2014]63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

(办非遗函〔2014〕63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基础上,文化部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指导重新认定后的各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为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附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1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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