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政策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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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所申请业务的登记类别(B类、C类 或其他)、业务类别、结算方式、金融机构和登记情况等。企业凭外汇局出具并加盖“货物贸 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业务。 《登记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银行审核、办理业务后,需在纸质《登记表》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分别签注已使用金额。 《登记表》可以分次使用,但只能在同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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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 管理方面,与境内区外企业有何不同?
A:货物贸易方面。第一,对区内企业实施特殊标识管理。银行可以参考货贸系统的特殊标识区分企业 是否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第二,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收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 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 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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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一批产品,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但B企业并 未退货,而是自行组织维修后继续使用,并经双方商定由A企业担负该笔维修费 用。银行应按照赔偿业务还是支付维修费进行审核?
外管政策释疑
交易银行部 2019年9月
一、货物贸易
问:某企业进口货物,并已全额支付货款,后由于质量问题,交易双方协商按 原合同金额的八折成交。银行对外方退还境内企业多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货物 贸易退汇业务审核,还是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
答:问题中的进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约定折价成交,其实质仍为基础贸 易价格的变更,因此,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 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服务贸易方面。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包括服务贸易、初次收 入、二次收入三大类;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数据申报方面。区内企业的涉外资金收付,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执行。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 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答:境外B企业返还给A企业的资金名义上为货款,资金来源也可能为A企业前期支付出去的 货款,但实际上,该笔资金的返还是基于特定条件的,具有明显的销售返利特征,实质为基 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办理该笔收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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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对于原贸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后期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退款或赔付款,银行应如何界定交易性质、把握审核原则? 答:由于企业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情况多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有时并未明确指出是退款还是赔偿,建议银 行结合遇到的业务情况个案分析,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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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问:若手持10000美元现钞,可以5000存入账户,5000结汇吗?存入账户的 5000美元的限额和结汇5000美元的限额冲突吗?
答:手持现钞无论是存入账户还是结汇,均属将外币现钞存入银行,故同时将手持现钞一部分入账一部分结 汇应合并计算总额,超过5000美元的部分应提供现钞来源证明。
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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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部分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方凭委托代理协议、进口关单及进口合同申请 购付汇,银行可否办理?
A: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付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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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B类企业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外汇局申请超额度的收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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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的要求是什么? 答: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和华侨因生活需要, 可在境内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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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Q个人都会申请书填写的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A:个人用汇时实际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中的购汇用途不一致的,个人应主动重新填写并向用汇业务 办理银行提交新的《申请书》,以确保《申请书》填写的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 例如某个人在A银行购汇后存入账户暂不用汇,且无法预计最终实际用途的,该个人在A银行填写的《申请 书》中可勾选“其他”项,填写存款金融机构的名称及金额;后续该个人在B银行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用于 留学时,应主动填写并向B银行提交新的《申请书》,以确保《申请书》填写的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
答:视单笔存钞金额确定,若一次性存入8000美元,应提供8000美元的现钞来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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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Q:境内个人可以往香港和澳门汇人民币资金吗?
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4〕25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 〔2005〕359号)的相关规定,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或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 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为80000元人民币和50000元人民币。从香港 或澳门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通过清算行汇回香港或澳门,但须经内地开户银行根据存款账务记 录审核其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内个人拥有两个身份证,例如香港和大陆各一个,在境内外开户只能用同一个香港居 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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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Q: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发生的对外付款如何申报?
A: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所发生的购买料件的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如 果对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已将付款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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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 凭证上进行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 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 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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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 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进口付汇、进口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 口保理等)及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 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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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登记表》的内容和期限分别是什么?
A 非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供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一)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四)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二)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三)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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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Q:香港、澳门个人只能办理同名汇款,台湾个人可以办理非同名汇款吗?
A: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的汇款,包 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的人民币汇款,每人每天不超过80000 元人民币;同时允许大陆银行将其未提用的部分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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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一、货物贸易
Q: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在实际对外支付前,可否 用于理财等业务?
A: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 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 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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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问:个人一年最多可以存入多少外币现钞?
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并无年度额度的概念,但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存 款,需提供现钞来源证明。同时个人不得以分拆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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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问:个人客户向储蓄账户一次性存入外币现钞8000美元,那么需要向银行提供 原8000美元的相关凭证还是仅需提供3000美元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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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 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 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 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 “其他”项。
答:该笔付汇业务的交易实质为A企业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 违约,A企业赔偿由此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赔偿业务,审核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 (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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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境内A企业进口境外B企业的大型运输设备,双方约定,在购买达到一定数 量时,B企业将按比例返还一部分货款作为奖励。银行对该笔收汇,是按货物贸 易退汇还是服务贸易销售返利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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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Q 中国居民境外卖房如何把资金汇回境内银行账户?
A:境内居民不允许境外投资,包括境外购房,因此,此类资金无法汇回。
Q 境内居民个人想在境外购房,目前有规定么?
A:境内个人在境外购房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目前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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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业务
Q 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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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Q: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A:需要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 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 为“929070”。
A: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出 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造成结算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市场行情变动;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首先,应分析原始交易最终是否达成。由于原始交易取消造成的前期相关交易资金的退回,均应按照退汇业务 办理,且应原路退回。如交易取消造成某一方损失,协商一致进行额外赔付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赔偿业务办 理。
其次,原始交易未取消的,应分析协商退款或赔付的协议内容是否与原始交易金额相关。例如在上述第一个问 题中,双方约定打折成交,实质是对原始合同约定的修改,赔偿原因在商品本身,因此,应按退汇业务办理。而在 第二个问题中,赔偿原因是商品本身引发的其他问题,或是商品质量造成的其他损失,实质是基础贸易导致的资金 二次转移,应按赔偿业务办理。在第三个问题中,所退款项具有一定的鼓励、回扣或返利的性质,实质是基于基础 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服务贸易业务办理,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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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 报吗?
答: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 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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