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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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措施

1.反事故组织管理通用要求

公司系统当前机组投产较多,新机投产后不能迅速实现安全稳定。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强调提出以下几点:1.1.企业各级负责人是本企业、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分管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月度安全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价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生产、基建等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2.各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技术监督

和管理网络和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工作标准,配置足够数量、满足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并明确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构正确置、人员足额配置、责任制监督落实负有首要的责任。由于体系、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1.3.项目单位是机组建设安全质量工作的主体,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确保新机建设安全质量。

1.3.1.机组建设中,应做到技术监督、落实反事故措施关口前移。

项目单位必须全过程地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

十五项重点要求》和本“重点要求”,制定和落实技术监督计

划和措施,督促设计、监理、安装、调试各单位落实反事故措

施和技术监督要求,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1.3.

2.新建、扩建电厂应及时、高标准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人

员配置应足额、及时到位,素质满足建设过程中质量把关、过

程控制以及投产后能够承担起安全生产职责的实际需要。

1.3.3.新建、扩建电厂应制定计划,深度介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

把关以及过程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

重要节点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把关、收集资料,确保建设过程中

的安全质量可控、在控。

1.3.4.对基建期间由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遗留问题,

导致机组投产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建设期间有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溯和追究。

1.3.5.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应按照建设特点,分阶段地组织专

家组,加强过程介入、把关,及时解决设计、厂家的问题,确

保调试质量,基建问题全部得到整改,确保生产和基建的顺利

衔接。

1.4.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全员责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

生产。

1.4.1.确保机组安全生产科学合理投入,避免因投入不足导致设

备失修引发事故。安全性评价查出问题要加强投入、及时整改。

机组安全设施要按照《水力发电厂生产安全设施配置》行业标

准及集团公司颁布的《水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标准》配置到位。

1.4.

2.新机投产一年后的检查性大修,必须按《发电企业设备检

修导则》DL/T838-2003的要求及时进行。

1.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各项工作应进行作业安全风险分

析,坚持深入、实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各

级领导到位监护制度,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违

章作业。

1.4.4.加强对外包、外协队伍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和安全业绩

考核,加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1.4.5.加强电气绝缘监督、电缆维护等工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

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加强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电气作业以及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劳动保护

用品。

1.4.6.严格人员培训,电气检修、电气运行操作必须由电气安全

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尤其是全能值班情况下,应严格对

电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严禁不具备资质、不熟悉电

气安全知识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1.4.7.机组大修中,必须建立临时接、拆线审批制度,完善现场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组织专门电工人员进行接拆线工作。

1.4.8.坚持安全性评价经常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本期工

程最后一台机组达标验收前,必须对照《水力发电建设项目安

全验收评价标准》,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并完成验收工作。投

产机组应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分支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的周期加强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复评工作。

1.5.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日益偏重突发的情况,各单位应进一

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防汛等应急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基建安全。

1.6.坚持“四不放过”,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严格事故查处。

1.6.1.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报告,严禁迟报、

瞒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有效组织举一反

措、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1.6.

2.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

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到集团

公司作专题汇报,并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

检讨。

1.6.3.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加强事故管理,每年总结本单位反

人身、设备事故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应于每年的12月中旬

汇总下发,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1.选用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措施

1.1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除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不得选用已明令停止生产、

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

1.2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真空断路器必须选用一体化操作机

构的断路器,其生产厂家应具备一定规模,产品在电网中使用

反映良好,质量稳定。断路器的灭弧室根据使用地点不同应选

用国内外驰名厂商的真空灭弧室,并附有和所配断路器配套的

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

1.3投切电容器组的开关应选用开断时无重燃及适合频繁操作的

开关设备。10kV 真空开关应采用经过老炼的开关。35kV 及以

上投切容性负载的断路器宜采用SF6 断路器。用于投切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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