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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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佛府办[2006]365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对象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机关。

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收取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等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象为(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二)出租屋承租人;(三)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企和雇主;(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在3日以内应向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佛府办〔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人才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龙头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人才,是指传统优势产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食品饮料、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家具制造、陶瓷建材、纺织服装),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3D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领域高、中层次企业人才,依照业绩和能力水平差异,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三条重点产业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公平公开、科学客观、市场认可、业内认可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实施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重点产业人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相当水平的国外院士和专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佛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8日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设置问题的批复》(粤机编〔2010〕241号)、《关于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加挂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的函》(粤机编办〔2012〕238号)、《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新城(中德工业服务区)、乐从镇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发〔2013〕12号)精神,佛山新城(中德工业服务区)和乐从镇实行区镇融合、联动发展机制,设立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新城管委会),加挂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牌子,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委托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政府管理。

设立中共佛山市佛山新城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佛山市佛山新城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中共佛山市佛山新城工作委员会与佛山新城管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佛山新城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土地管理,协助处理区域内社会管理事务,受市政府授权对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区域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负责编制区域内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区域内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2]496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切实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我市入户城镇对象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及条件在我市从业并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职工;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中具备通过技能鉴定获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均可发给《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

符合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但尚未获取证书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后可凭《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办理就业地入户城镇手续。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通知-佛府〔2018〕3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通知-佛府〔2018〕3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通知佛府〔2018〕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调整218项权责事项。

请各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更新权责清单,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目录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附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目录序号实施机关职权类别事项名称调整方式说明1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取消2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境外借款初审转报取消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初审转报取消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初审转报取消5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取消6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企业债券发行初审转报取消7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收费许可证管理取消8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取消9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车用燃气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取消10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取消11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类别医院制剂价格取消12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权限内项目)委托管理向区委托4项核准内容(涉及全市综合平衡,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1.企业投资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2.企业投资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3.企业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城市供气管网项目核准。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和落户方式第一条引进人才的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3、用人单位集体户;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建立引进人才落户公共服务体系第三条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

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均须设立人才集体户,形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保障”的集体户网络。

2002年佛山大事记

2002年佛山大事记

2002年佛山大事记1月5日,中共佛山市委、市政府召开市直机关深化改革动员大会。

会议提出此次改革的五个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二是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工程;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有形建设、土地市场和政府采购行为;四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财务集中结算制度;五是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佛山首届网上粤曲大赛总决赛在祖庙万福台举行,佛山电台的网站实时传播到全球各地。

该大赛吸引了省内各地和香港的600多位选手参加。

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佛山市为广东信息化建设试点城市。

8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叶选平到佛山市考察,他充分肯定了佛山市在信息化运用方面取得的成绩。

9日,中共佛山市委、市政府举办加入WTO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报告会。

12日,中央电视台和南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晚会《同一首歌——走进南海市》在南海影视城举行。

14日,中国建筑陶瓷研究开发中心在南海市南庄镇成立。

15日,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将持有健力宝集团公司75%的股份(市值约3.38亿元)全部出让给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世纪陶珍——首届石湾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陶展”在佛山祖庙揭幕,该展览展示石湾7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刘传、庄稼、曾良、梅文鼎、刘泽棉、黄松坚、廖洪标的作品100多件。

16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会议在佛山市召开,佛山市成为全省两个试点市之一,试点工作5月底完成。

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电子政务规划实施方案》。

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中央储备粮佛山直属库在高明正式挂牌成立。

19~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到南海视察,对南海信息化建设立足于应用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23日,佛山市华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成立。

这是佛山市首家劳动保障服务指定机构。

24日,佛山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经贸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2002年工业总产值预期增长11.5%,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增长10.5%。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

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

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广东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

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21?5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各地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管办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

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报送,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日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构建现代化货运物流体系,加快发展铁水、公铁、空铁、江河海联运和“一单制”联运服务的相关要求,坚持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综合施策、系统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促进基础设施畅通衔接、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服务水平、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等工作,尽快提升跨运输方式快速转运能力,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动更多公路货物运输尤其是中长距离运输向铁路和水运转移,形成运输结构调整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输结构不断优化的良性格局。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集中攻坚,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至2020年,全市铁路货物发送量达182万吨,较2017年增长9%;水路货物运输量达到5448万吨,较2017年增长20%。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佛府[2004]154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154号)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若干意见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形成开放协调的人才智力引进机制,增创人才优势,为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人才准入限制1、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人才,在我市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实行先入户后就业的办法,按本人意愿迁入我市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

2、我市企事业单位需要聘用经试用合格、具有真才实学的各类人才,经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对已应聘来佛山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文艺表演、体育竞技专长的市外农村户口人才,也可直接入户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3、设立人才集体户的机构必须按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人才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才入户或向入户人才收取抵押金。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4、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经考核合格的紧缺人才,其人事档案暂时难以转出,但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建立聘用关系并为其补充人事档案材料,市或区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安等部门协助理顺人事、社保、户籍等关系;其户籍暂时不能迁入佛山的,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先办理人才聘用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选人制度,从“入口”上确保新增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佛山市不实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含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差额拨款(含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方案审核、人员聘用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岗位的用人要求,依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聘用。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和岗位数量,招聘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报名、考试、体检、考核的实施方法,聘用人选的确定原则等内容。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要求,完善人才信息服务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粤佛山卡是我市人才享受优惠便利服务的凭证,也是具有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可结合移动应用端使用。

第三条优粤佛山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卡、B卡、C卡、T卡。

第二章申领对象第四条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尖端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A卡:(一)掌握国际最前沿科技,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特别人才。

(二)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杰出人才。

(三)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省内或行业内领先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尖端人才。

第五条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B卡:(一)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及专业水准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

(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级基础性人才。

(三)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高级人才。

第六条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初级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和年龄等限制,可申领优粤佛山卡C卡:(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级基础性人才。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9•【字号】佛府[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府[2013]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技能人才,促进区域竞争力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城市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近年来,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

全市各级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为我市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科学确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围绕我市新型显示器、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白色家电、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

到2015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从2011年的43.9万人增加到 6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6.8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佛府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328 232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日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佛发〔2012〕3号),规范和推进我市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佛山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指将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将《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2005年我国劳动力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总量不减,并轨和企业关闭破产力度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压力仍然很大,形势不容乐观。

但同时也要看到,明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效应将进一步释放,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因素。

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失业调控,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简称“95146”)。

二、强化目标责任,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并提请各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2004]31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17【实施日期】2004.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4]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和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扩大和调整社会保险补助范围及补助申报时间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按两个标准计算: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或超过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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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佛府[2006]84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7
【实施日期】2006.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6〕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

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乡统筹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外市劳动力进入佛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主要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 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

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佛山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难人员就业,要坚持城乡协调发
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l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市、区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有关扶持政策。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

各地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继续实施税费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但累计不超过3年。

2、优先提供和安排场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优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属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
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安排给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可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

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1次。

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期内由区财政在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区财政贴息确有困难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收减免。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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