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列——0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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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康得新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康得新(002450.SZ)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从事高性能材料、环保材料、新能源材料等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曾因业绩优秀、发展迅速而备受市场关注。

然而,自2018年起,康得新因涉嫌财务造假、关联交易等问题陷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2019年,康得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公司股价暴跌,多家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二、案件焦点1. 财务造假问题康得新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财务造假。

根据证监会调查,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超过110亿元。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 关联交易问题康得新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与关联方进行大量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包括虚构合同、虚假采购、虚增成本等。

这些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还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

3. 债务问题康得新在经营过程中,因投资失败、盲目扩张等原因,导致公司债务负担沉重。

在财务造假被揭露后,公司股价暴跌,债务问题进一步加剧,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三、法律分析1. 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康得新案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涉嫌虚构业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行为,已构成财务造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康得新案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是一家中国制药公司,在2015年发生了巨额财务造假事件,这一事件给中国的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揭示了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同时也警示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需要更加警惕和加强监管。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暴露了中国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问题。

在造假前,康得新曾经发布了一系列高额的业绩预告,但是实际业绩并未达到预期。

经过调查发现,康得新采用了一系列欺诈手段,包括虚构销售数据、虚构收入、虚构卖方方案等手段来夸大财务数据,以吸引更多投资者。

这些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信力。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揭示了中国监管机构的不足。

在案发前,康得新曾经通过上市融资数百亿元人民币,并一度成为市值最高的中小创公司。

监管机构在康得新的财务造假问题上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机构在审查康得新的上市材料时未发现造假行为,也未对康得新的财务报表进行充分的审计。

财务造假公开后,监管机构的应对措施也较为缓慢,导致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这些问题暴露了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足,也需要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对投资者产生了重大影响。

造假行为导致康得新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

也使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这一事件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要保持理性,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意识。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值得思考的教训。

它警示我们要保持对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高度警惕,避免盲目投资。

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是一家中国制药公司,在2018年爆发了巨额财务造假事件。

该事件揭示了许多问题,不仅对康得新及其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警示作用。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

在康得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多处虚假交易和销售收入的夸大。

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直到一家外国投资者通过调查报告揭露了这一事件。

这表明中国的监管机构在监督企业财务报告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管工作。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信心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这一事件让投资者失去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任,许多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破坏了这一信任基础,导致投资者对整个市场产生了质疑。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揭示了中国企业对短期业绩的追求过于强烈的问题。

为了满足投资者对高收益的期望,康得新通过夸大销售收入和虚构交易来提高财务表现。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为中国企业树立了一个教训,即企业应该注重中长期价值的创造,而不是短期利润的追求。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也对中国政府的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

康得新是一家中国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应该由中国政府监管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

这一事件揭示了中国监管体系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中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揭示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力、投资者信心缺失、企业短期利益追求以及政府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唯有通过加强监管、提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并注重长期价值的创造,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恢复投资者信心,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2020年9月22日,证监会就“康得新”和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显示这又是一起有关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案例。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源头在哪里,始作俑者又是谁,已经无从考证。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一造假方式绝非“康德新”的发明,历史上的“新大地”“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曾经轰动一时的大案,都牵涉于此。

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点,即都涉及审计失败。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会在这一造假方式面前屡栽跟头?资本市场上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是注册会计师玩忽职守所致,也有人认为是监管不到位所致,甚至还有人认为是现行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不灵验所致。

这些观点未免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这一造假方式的内在逻辑、操作手法和审计难点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审计策略缺乏针对性,最终难以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基于此,笔者试图从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内在逻辑入手,揭示出这一造假方式的操作手法和审计难点,并指出相应的审计关注要点。

一、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巨大利益诱惑驱使下,财务造假屡禁不绝,造假方式更是五花八门。

然而,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费用、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传统造假方式对财务业绩只能起到“化妆”作用,效果有限,而且很容易被识破。

在这种情况下,造假者只能实施“整容”式造假,最为典型的途径就是虚增营业收入。

对于一家已上市或拟上市实体而言,营业收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利润表结构来看,营业收入处于各利润表项目的顶端,是利润的根源;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来看,营业收入是评价一家企业盈利能力、市场地位和增长潜力的重要财务指标。

从资本市场历史上形形色色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收入历来是造假的重灾区。

然而,缺少销售回款配合的虚增收入,必然会导致财务报表上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的“双高”现象。

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注册会计师,抑或是广大投资者,对这一蹩脚的造假方式早已司空见惯,识破它并非难事。

虚增存款处罚案例社保基金

虚增存款处罚案例社保基金

虚增存款处罚案例社保基金2021年1月29日晚间,证监会通报了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

证监会指出,经初步查实,宜华生活2016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

同时,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不仅包括康得新、康美药业等大案,还点名了包括恒泰证券在内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宜华生活连续9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证监会通报称,经初步查实,宜华生活2016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一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

证监会指出,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主体违法责任。

宜华生活现在仍在交易,但已经更名为*ST宜生。

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宜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ST宜生称,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宜华生活的“三宗罪”可谓惊天动地,证监会通报不久,宜华生活公告了2020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亏损19.18亿元至21.6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亏损19.24亿元至21.74亿元。

2019年宜华生活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2.07亿元。

宜华生活表示,公司出现业绩大幅预亏原因有四:一是全资子公司香港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家居)下属全资子公司华达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利)自2020年4月以后,由于债务重组进入了司法管理程序,基于谨慎性原则,2020年度不再将华达利报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同时期末对华达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了减值准备。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Kangde Xin)是一家中国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化工以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2018年,康得新被曝出了巨额财务造假的丑闻,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并最终被暂停交易。

此事件引起了市场对于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质疑,也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康得新财务造假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伪增长”模式。

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故意夸大了自己的收入和利润,以吸引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关注。

造假手段包括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虚报应收账款等。

通过这种方式,康得新企图给投资者制造一种虚假的繁荣景象,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造假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康得新在造假之后,将其虚增的利润用于隐藏公司实际亏损的情况,以维持正常的运营。

这种虚假的财务报告给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了错误的信息,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康得新的价值,也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造假行为不仅给康得新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声誉。

它揭示了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监管的薄弱环节,以及投资者对于财务数据的不够重视。

短期内,康得新的股价暴跌,市值蒸发近千亿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市场对中国公司财务数据的质疑情绪上升,投资者信心受到了重大打击,长期来看,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从康得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财务造假带来的恶果。

市场对于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虚假的财务报告不仅欺骗了投资者,也破坏了市场信心。

公司应该坚持诚信经营,提供真实、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而不是通过造假手段追求短期的利益。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管力度。

加强对于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完善财务报告的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

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更加重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该仔细分析和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仅要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还要关注公司的财务透明度、内控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近日,康得新公司因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不仅对公司自身造成了重大影响,也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示,提醒我们在投资和监管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审核财务信息,避免犯错受骗。

我们需要了解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具体情况。

康得新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今年6月,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其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并需要重新编制。

经过重新审计,公司年报数据更正后,净利润大幅下滑,甚至出现巨额亏损。

而在此之前,康得新一直以高增长、高利润的业绩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因此这一财务造假事件也引起了市场的强烈震动。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爆发,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财务造假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危害。

对于公司而言,财务造假首先会损害其声誉和信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信任丧失,股价暴跌,甚至可能被证监会处于退市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财务造假会使他们购买了虚假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损失,可能会产生权益保护纠纷,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会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市场风险和社会影响。

面对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教训,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控制。

作为投资者,我们在选择投资标的的时候,需要对财务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和认真分析,不轻信公司的高增长、高利润业绩,要尤其注意关注经营性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是否匹配。

在投资过程中,要多方留意公司的经营动态和市场表现,及时发现并警惕公司存在的风险。

对于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发现和纠正财务造假行为的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给我们上了一堂深刻的监管和投资课。

在日渐复杂和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醒,提高风险意识,严格遵循投资和监管的规则和制度,避免因疏忽大意而蒙受损失。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药业是一家在中国上市的生物技术公司,主要从事新药研发、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康得新陷入了巨额财务造假的丑闻中。

这一事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重大的警示作用,不仅对康得新药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了其他公司一个深思的机会。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足。

在事件发生之前,康得新曾多次通过虚增收入、虚报利润等手段来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是极其严重的问题,然而监管部门却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

这说明了中国监管机构在审计公司财务报告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控和审计能力。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对于中国整个资本市场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挫伤,导致股市一度出现大幅下跌,市场恐慌情绪蔓延。

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不仅影响了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任度,也影响了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了商业道德问题。

一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是对投资者的欺骗,也是对商业道德的严重背离。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不仅使其股价大幅下跌,也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

这使得康得新失去了市场声誉和公信力,也让人们对整个行业的商业道德产生了质疑。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还给中国企业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教训。

企业家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企业,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发展。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告诉我们只有通过真实的财务报告和良好的企业管理才能赢得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是一起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思的事件。

它不仅揭示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足,也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一事件也提醒了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以及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从财务视角看康得新事件

从财务视角看康得新事件

从财务视角看“康得新”事件引言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其他财务问题频发。

根据2013年至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6年间共有70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被罚,平均每年近12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显示,很多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都存在“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

而无效甚至是虚假的高增长往往是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融资等目的,往往迎合投资者的喜好,追求业绩的持续高增长。

但增长往往意味着更多资源的投入。

如果增长本身不能为公司持续带来现金流的话,企业就不得不寻找外部融资。

随着负债率的上升,企业用来改善经营的资源和空间越来越有限。

为了维持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有些企业就选择铤而走险,通过虚假手段维持较好的财务指标。

曝出财务问题的许多上市公司,前期往往都经历了一段持续的高速增长期。

如:康得新、东旭光电、ST国药、金亚科技等。

因此如何有效的识别上市公司高增长中的问题,对广大投资者具有较大现实意义。

可持续增长率是考虑企业当前各方面的资源约束后,理论上可支撑的收入最大增长率。

以此作为参考,与企业实际收入增长速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有效的及时发现企业增长过程中的隐患,从而达到提前预警的目的。

1.康得新事件分析1.1康得新基本情况介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成立于2001年8月。

2010年7月深圳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450)。

公司主营高分子材料、预涂材料和光学材料等业务。

自2010年上市至2018年底,康得新业绩增长迅速。

总资产从11.45亿元,增长至342.52亿元;净资产从8.9亿元,增长到181.55亿元。

分别增长了29倍和19倍。

收入规模从不足10亿元,到2017年最高达到117亿元;净利润从不足1亿元,到2017年最高达到25亿元。

2017年11月,康得新市值一度逼近千亿元大关。

然而2019年1月,账面拥有153亿元货币资金的康得新,突然宣布两笔共计15亿元的到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存在不确定性。

_ST康得: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_ST康得: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证券简称:*ST康得公告编号:2019-21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010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2019)沪010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原告: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沪010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就“康得新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关系解除;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泰证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40,000,000.00元;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泰证券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以4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计算的利息;4、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泰证券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康得新负担。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

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

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

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是一家医药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

它专注于研究、生产和销售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康得新在近年来因为巨额财务造假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从2015年开始,康得新开始爆发一系列财务丑闻,包括虚假销售、操纵利润、财务数据伪造等。

这些事件最终导致了公司股价的暴跌和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我们需要认识到财务造假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严重危害。

财务造假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一个公司的声誉是其发展和生存的基础,如果一个公司知名度受到损害,这将直接影响到其未来的业务拓展和投资者的信任。

财务造假影响到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时,都是基于对公司业绩的评估和对未来增长潜力的预期进行投资。

财务造假导致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投资者根据这些虚假数据做出投资决策,使得他们在未来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件还揭示了中国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中,监管机构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阻止这一问题的发生。

这暴露出监管机构在监管落实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为了避免康得新类似的财务造假案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公司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及时发现和惩罚财务造假行为。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该多角度、多角度地评估和分析公司的财务数据,尽量避免被虚假信息所误导。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财务造假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严重危害。

我们需要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投资者要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诚信、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近日,康得新因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康得新作为中国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不仅对公司自身造成了严重的信誉危机,也给整个医药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审视和反思,以期引起更多人对财务造假问题的重视,并以此为鉴,警示后人。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有关报道,康得新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存在1,203万元的财务造假,并以此为依据,拒绝签署2019年财务报表。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公司股价一度暴跌,市值蒸发数百亿元。

这一事件不仅对康得新本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市场投资者和整个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也再次提醒我们,财务造假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再次证实了财务造假的巨大危害。

财务造假是指企业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故意篡改账目以虚增收入或减少支出,以掩盖实际的财务状况,并通过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市场。

财务造假不仅影响公司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也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对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曝光,再次提醒我们,任何企业都不能逃避财务造假所带来的后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规,保持财务透明。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也对整个医药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康得新作为中国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其财务造假事件无疑打击了整个行业的信任。

医药行业是一个涉及到人们健康和生命的特殊行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一旦行业内企业发生财务造假事件,就会引发市场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质疑,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不仅对公司自身造成了损失,也给整个医药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再次呼吁医药行业各企业要保持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企业要诚信守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建立健康的企业发展环境。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证券简称:*ST康得公告编号:2020-16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于2020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9),报告中提及的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建设)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20 )苏0582执3223号《执行裁定书》;康得新于2019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公告中提及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 2020 )苏0582执3223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3,200,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分析公司简介:成立于2001年的康得新,公司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

以新材料、智能显示、碳纤维为主营业务,聚焦消费、交通、新兴行业、新能源、医疗、智慧城市和智慧生活等六大核心市场。

在其官方网站,康得新这样描述:作为一家材料高科技企业,公司致力于“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打造围绕新材料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服务商的平台体系。

2010年,康得新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依靠资本市场,康得新逐步成为材料领域的龙头企业。

高峰时期,康得新的股价达到26.78元/股,市值达到948亿元。

并入选《福布斯》杂志2017年度“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也是当年度全球唯一入选材料企业。

案情经过:(1)2019年1月15日-21日,康得新先后合计15亿超短期债券无法本息偿付。

1月21日,股价为6.03元/每股,市值191亿。

(背景:康得新2018年报显示,公司账面货币资金153.16亿,其中122.1亿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2)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得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也戴上ST帽子,连续8日跌停。

(3)2月12日,康得新公告称钟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

(4)2019年5月,钟玉因涉嫌非法挪用资金罪被苏州公安机关逮捕。

(5)2019年7月5日,康得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3.81亿元、30.89亿元、39.74亿元和24.77亿元,四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21亿元。

扣除虚增利润,康得新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

(6)2019年7月6日起,康得新股票停牌,暂停交易。

(时日,股价3.52,市值114亿)(7)2021年04月06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近日,康得新药业被曝出巨额财务造假,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警示,值得我们深思。

康得新的巨额财务造假暴露出中国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涉及到了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虚增,但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异常。

这可能与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审查的不严格有关,也可能与一些内部员工的串通有关。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暴露出中国市场监管的盲区,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重大打击。

康得新是一家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很多投资者将他们的资金投入到了这只股票上。

康得新财务造假的曝光,导致股价急剧下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这不仅影响了投资者对于康得新的信任,也对整个股市的信心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这就显示出了投资者对于公司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也彰显了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紧迫性。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给企业道德提出了质疑。

财务造假是企业道德的严重违背,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

康得新是一家在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其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财务造假行为的曝光给人们对于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了严重的疑问。

康得新此次财务造假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医药行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暴露出了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问题。

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康得新的财务造假问题,而康得新也没有自行纠正,反而不断增加虚假业绩来欺骗投资者。

这就暴露出监管机构在监管上的不足,以及上市公司在道德和责任上的缺失。

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上市公司也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责任意识建设,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给我们上了一堂重要的课。

我们应该认识到监管机构的重要性,加强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投资者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减少财务造假的风险。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风险识别与治理对策研究——以康得新为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风险识别与治理对策研究——以康得新为例

【摘要】如今,国内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何使政府监管机构以及社会上的投资者投入更多的注意力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面变得更加重要。

上市公司的风险识别包括公司内部的经营架构和管理人员的特点。

组织结构杂乱无序、内部控制松松垮垮和高层管理人员不接地气的行为作风等都足够被当成是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识别信号。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日益强大,在强有力的竞争压力下,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案例不断增加。

目前,财务舞弊这一行为已经比较常见,这不仅是对广大投资者利益与信任的一种损害,更是对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以及正常交易原则的一种破坏,这种现象使得公众渐渐地不再信任证券市场。

文章以康得新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为个案,对其财务欺诈的动机和手段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识别和治理的可行性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务舞弊;上市公司;风险识别【中图分类号】F275;F832.51一、引言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股票市场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治理环境与制度仍不健全,再加上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对落后,财务舞弊成为了阻碍资本市场健康长远发展的未形之患,近年来愈演愈烈。

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康得新的案例,着重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特点,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于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康得新财务舞弊事件概况(一)公司介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01年8月创立,当时的注册资本为354 090万元,股票代码为002450。

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是一家在先进高分子材料领域耕耘多年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高分子复合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康得新在技术研发、产业规模、生产配套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光学膜制造商之一,同时也是世界窗膜协会认证的9大会员企业之一。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药业近日被证实存在巨额财务造假,引发了市场的震动。

康得新一跌再跌,导致其市值缩水,投资者受到巨大损失。

本文将对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展开讨论,分析造假原因和教训,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警醒。

事件回顾2021年7月,康得新药业发布半年报,称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为10.67亿元。

但在8月17日,康得新公司发布公告,称其部分控股子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

造假主要出现在康得新加拿大子公司,由此引起了公司的“全数据复核”工作。

康得新随即宣布将暂停股票交易,并表示将重组治理架构,成立临时工作组,并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核查。

康得新还表示,为了尽量减少投资者人身损失,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启动补偿机制。

造假原因分析1. 利益驱动康得新药业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

由于公司业绩表现不佳,公司高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和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财务造假,从而虚报业绩和利润。

2. 内部控制不严康得新药业财务造假事件揭示了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

康得新内部控制不严,导致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措施。

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不足,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管理的监督和审计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教训和警示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察机制,有效把握公司业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和风险,从而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2. 诚信经营企业应本着诚信经营原则,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严格把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以赢得市场和投资者的信任。

3. 合规合法企业应依法依规合法经营,遵守诚信原则,真实公开财务信息,明示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康得新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反思,提示我们要警醒财务造假,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企业要本着诚信经营原则,认真执行内部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各项规范,诚实守信,维护市场和投资者的信任。

以康得新为例浅谈财务造假所违背的商业伦理

以康得新为例浅谈财务造假所违背的商业伦理

以康得新为例浅谈财务造假所违背的商业伦理作者:王瀚虞竞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期摘要:近年来,证监会相继查处了“山东新绿”、“康美药业”等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但这种情况仍然司空见惯。

财务造假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欺骗投资者并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会计行业的诚信也被一次次败坏。

本文将以康得新为例来简单分析其中违背的商业伦理。

关键词:财务造假;商业伦理一、案例回顾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作为一家材料高科技企业,公司致力于“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从事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生产等业务,2010年在深圳A股挂牌。

上市之后,康得新一直被誉为A股的白马股,股价最高涨幅近十倍,并在2017年创下历史新高,市值接近千亿元。

但在2019年1月,康得新债务危机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2019年1月21日,康得新出现到期15亿债券不能兑付的情况,公司债务危机正式踢爆,银行账户被冻结。

1月23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得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也戴上ST帽子。

4月30日,康得新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实现净利润2.81亿元,同比大跌88%。

5月10日,康得新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表示,目前无法确定公司资金是否已被康得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

7月5日,康得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康得新2015-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

7月6日起,康得新开始持续停牌,停牌价格为3.52元,较公司股价最高点跌去近90%。

二、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手段7月5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称: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之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發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3.81亿元、30.89亿元、39.74亿元和24.77亿元,四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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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孤光一点萤
CONTENT
违法事实 0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02 申辩及处罚
2
违法事实
主要事件
02
听证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9〕90号)
2019/7/5
2019/7/31 11/14、15、19
• 康得新自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至今,未就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整改,也未就赔偿 投资者等相关事项采取任何行动,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2
证监会复核:康得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续)
证言及书证
• 根据康得新光电相关事业部负责人或资材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事业部生 产的3D膜、防爆膜都是内销,只有部分ITO膜出口到台湾(非15家外销客户)
密不可分。王瑜笔录指认徐曙对于财务造假知情,同时协调其他业务部门配合财 务部门工作。在外销方面王瑜与钟玉、徐曙一同寻找换汇公司(以完成虚假外销 收入的回款) • 根据外销经办人笔录,货物从香港(销售合同目的港)转运到印度产生的海运费 及港杂费等费用,要经徐曙签字后转到财务付款。在案证据显示虚假外销业务港 杂费费用报销单据确有徐曙签字 徐曙对于财务造假事项知情且参与协调。虽然钟玉笔录称财务造假的事情没有告 诉过徐曙,但因钟玉与徐曙的特殊关系,其陈述证明效力较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提及的、作为反驳王瑜供述的相关人员笔录,经核实,其所述或与涉案事实无关, 或不足以否认徐曙参与协调财务造假事项。综上,对徐曙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4
申辩意见及反馈
钟玉
• 认定康得新虚增利润金额不准确 • 其承担的主要是领导与决策责任,但无策划与组织行为。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全
部责任
复核反馈: • 康得新虚增利润金额均有主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制定虚假业绩指标,联系安排配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5
申辩意见及反馈
张丽雄
• 并非康得新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作为财务总监王瑜的下属 只是执行王瑜的指令,是执行者不是组织者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3
董、监、高违法事项及责任类型
人员
钟玉
王瑜
徐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张丽雄 肖鹏
隋国军、苏中锋 单润泽、刘劲松 邵明圆、张艳红
杜文静
时任职务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董事长、总裁 董事 监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违法事项
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康得新全部涉案违法事项
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钟玉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 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知道康得新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 真实情况不符,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环节 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王瑜指令,根据钟玉提出的虚假业绩 指标,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张丽雄虽不是康得新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但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
资金方面
• 根据境内外调取的银行流水,虚假外销收入的回款资金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平 账流程”记载的时间、对象、汇率及金额进行划转
• 相关资金自康得集团或康得新银行账户汇出,经过桥公司等中间环节,通过 “对敲”和“内保外贷”的形式转移至境外,最终由虚假境外客户或第三方代 付公司以销售回款形式转回康得新
• 前述证据均进一步印证了康得新虚构外销业务的事实
虚假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及相应资金,在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 地位,认定其策划、组织并无不当
徐曙
• 不分管相关案涉虚假业务,对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认定其“协调 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请求减轻处罚
复核反馈: • 时任康得新董事、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营,与财务造假涉及的虚假采购生产环节
公安机关转化证据
• 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向当事人依法出具询问通知书,送达证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执法人员出示了相关证件。同时,公安机关向我会移交的证据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制作了移送材料目录、写明原件存放地点、移交人,并加盖公 章。电子证据均具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 该部分证据与我会通过行政调查程序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据此采纳上述证据
单位:元 虚增利润总额 年报利润总额
占比
2015年 2,242,745,642.37 1,646,394,204.42
136.22%
2016年 2,943,420,778.01 2,302,302,157.51
127.85%
2017年 3,908,205,906.90 2,912,397,452.52
外销业务虚假及虚增利润金额
• 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 • 资金循环是证明业务虚假的一个维度,但不是唯一路径。针对外销业
务,我会调取的证据包括从公司内部以及从客户、货运代理商、银行 等外部主体取得的言辞证据、书证等主客观证据
请求不予处罚
• 康得新案是系统性财务造假案件,除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外,还有经营层,甚 至大量员工参与造假,是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实施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04
听证会
03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0〕56号)
2020/6/24
2020/8/3-8/5
05
调查、审理终结
2020/9/24
4
违法事实(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增。
处罚其责任人员的先例。康得新财务造假是原管理层部分成员凌驾于内 控之上所致,现康得新已由新任管理层接手,请求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1
证监会复核:康得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内销及电子产品业务资金循环问题
• 根据调取的资金平账底稿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可证实相关资金由康得 新或康得集团转出,经中间多个银行账户至配合造假的客户,最终以 销售回款的形式转回康得新
支付设备采购款
宇龙汽车2.79亿元
将收到的资金转付
指定供应商
经过多道流转
Ø 2015年和2016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
01
式分别募集资金净额298,226.92万元、
478,422.59万元,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
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
项目、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
归还银行贷款
1,482,700,000元 1,463,050,000元 1,463,050,000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0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Ø 康得新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Ø 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单位:元 银行存款余额 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
2015年 9,571,053,025.20 4,599,634,797.29
2016年 14,689,542,575.86 6,160,090,359.52
2017年
2018年
17,781,374,628.03 14,468,363,032.12
10,288,447,275.09 12,209,443,476.52
• 根据康得新负责出口业务的经理、境内及境外货运代理商的笔录及货运提单、 放弃货权申明等证据,康得新报关出口的货物没有交付给15家外销客户,而是 在运送至香港(销售合同目的港)后,由香港货运代理商根据康得新的指令转 运至印度,或是在康得新出具放弃货物权利申明后交香港货运代理商处置
• 前述从康得新内部及外部取得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客观书证足以证实
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
工作台账 情况说明
电子邮件
货运提单
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账户资料
质押合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担保合同
委托采购协议
合同文件 财务账册及凭证 银行流水 相关人员笔录
9
申辩及处罚
康得新: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内销业务和配套电子产品业务
• 在证监会对全部内销和电子产品业务资金循环完成穿行的情况下 • 康得新对该两部分业务属于虚假业务予以认可
Ø 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
03
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全部用于建设年
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
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报告期
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
Ø 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导
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8
违法事实:相关证据
相关公告
虚构业务工作底稿
134.19%
2018年 2,436,193,525.40 342,503,029.62
711.29%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5
违法事实(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续)
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 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 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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