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汇总
建造师中的法律法规要点总结
建造师中的法律法规要点总结建造师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承担管理职责的专业人员,他们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合规性。
以下是建造师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要点的总结。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强调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从设计、施工、监管到验收等各环节都要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2. 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方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 规定了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方法。
二、《建筑法》1. 确立了建设工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制度,明确了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 强调了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要求,为建造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4. 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投标法》1. 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权益和义务。
2. 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了工程建设过程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3. 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维护了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强调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保障了施工工人的安全权益。
五、《环境保护法》1. 确立了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保护环境。
2. 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处罚措施,促进了工程建设与绿色环保的有机结合。
六、《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 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了建造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权益。
2. 强调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建筑市场规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总结:建造师在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时,需要熟悉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汇总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点一: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考点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事件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如工程分包、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如设计变更(3)内容变更,如权利义务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权利义务履行完成(2)协议终止,包括即时协商和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如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权利不能实现考点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4.串通投标罪考点四:代理的法律规定一、特征1.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一、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法》该法规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设计程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城市房屋建筑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有关城市房屋建筑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城市房屋建筑的规划管理、施工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其中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接受验收和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5.《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招标和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投标流程、合同签订等各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单位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审核。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获得认证标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国家、省、市、县等各级质监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产品、检测、试验等方面的监督。
3.强制性检查制度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同时采取强制性检查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强制暂停建设。
三、建筑工程风险管控1.风险评估与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风险预测、评估、控制、管理等手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案,保障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2.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物资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物资的采购、验收、存储、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
1.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反之,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发生根据。
债/合同的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抵消而消灭;因提存而消灭;因混同而消灭;因免除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5.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6.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客体(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7.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申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的出让,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建造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梳理
建造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梳理建造师是在建筑行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人员。
作为建造师,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法规的遵守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质量的保证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建造师中的重点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造师需要熟悉《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它旨在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资源。
建造师需要熟悉《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造师需要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条例》中的内容,以便在项目管理工作中遵循规定,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工程施工、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造师需要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内容,以便在施工现场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建造师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便在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在建设工程中,保障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建造师需要熟悉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以便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做出正确决策,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汇总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②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除。
5.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6.从业资格:①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期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
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7.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①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建筑工程承包。
①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②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湖南土建中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一章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点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与法的形式1、法律部门及主要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箱法、自治法。
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
行政法:“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三行一环两城一建)。
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制定单位、法律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名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xx地名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条约--公约、条约、协议、盟约3、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考点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合法)(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有钱、有地)(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担当);(4)有法定代表人。
(有人)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之日非营利法人,其他:不需登记的,成立之日特别法人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4)施工、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三:代理的法律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
土建中职法规要点整理
土建中职法规要点整理土建中职法规要点整理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非常重要。
土建中职法规对于从事土建行业的人员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了解相关法规,才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在职业生涯中不会在法律上犯错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施工许可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照,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要有此证照,否则施工将不能开始。
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设计图纸和规划书、资质证书、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质量保证书等。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准备,并且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工人使用安全的工具和设备,并且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此外,施工单位还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应对。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非常重要,建筑师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所建成的房屋和建筑物具有良好的质量。
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建筑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规范,确保所建成的房屋或建筑物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并且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作质量。
此外,也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避免危险发生。
五、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在进行土建施工时,必须要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和建筑师必须了解合同的所有规定,并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是保护双方利益最基本的手段,因此必须认真准备并签订。
综上所述,土建中职法规的相关要点非常重要,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正确地了解相关法规,并且严格遵守。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建筑行业才能够更好地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汇总
④禁止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造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造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 再分包。
⑤建造工程造价 .建造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 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建造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发包单位与承 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9. 建造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 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0. 建造安全生产管理.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 的方针,建立健全 和。
建造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wei )险作业 , 11.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
建造工程实行12. 合同法。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 。
(法人是组织)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 合同订立的程序。
①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的,视为要约。
③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⑤承诺是受要约人允许要约的意 思表示。
⑥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⑦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⑧要约内容的变更。
1. 建造许可包括:建造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造工程,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1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1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概述1.1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竣工等等。
1.2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具体内容较为繁琐,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其中建设工程法和建筑法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业各方面行为、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的基础法律。
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定2.1 合同签订阶段的注意事项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的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各方面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记录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要求以及同意方式;•存放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方式和保管期限。
2.2 合同履行期间的注意事项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支付方式;•要记录和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纠纷,尽力避免和减轻损失。
2.3 合同解除和终止阶段的注意事项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解除和终止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依据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合理解除或终止合同;•要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纠纷,减少损失和责任;•要按照约定的程序,如期交付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工程施工管理法律3.1 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工程建设专业能力;•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规定;•按照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施工;•保障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要求;•妥善记录施工过程和管理文件,紧密配合其他相关单位。
3.2 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主要内容:•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许可的取得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协调,以及与监理单位的配合;•工程过程的安全和环保措施,生产现场的卫生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的落实。
中级职称建筑工程知识点汇总
中级职称建筑工程知识点汇总第一部分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7、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l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点睛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考前点睛1.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2)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3)其他组织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财。
(3)行为。
(4)非物质财富。
4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5.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6.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7.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8表见代理(1)必须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被代理人必须存在过失(3)相对人必须为善意。
9.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已死不能复活,没死可以续命)。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资金的;○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权利最长保护期。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名法院不予以保护。
10.(1)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终止。
诉讼时效可以终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以外发生法定终止事由的,并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终止。
待终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级职称建筑工程知识点汇总
中级职称建筑工程知识点汇总第一部分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7、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l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汇编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汇编建筑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当代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进行汇编与整理,旨在为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人士提供一份概览,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最基本的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申请、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并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主要法律。
该法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对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它明确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建筑物的质量与安全。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检验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它的实施能够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五、《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强调了对劳动保护的重视和重要性。
它的制定实施能够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它的实施能够保护环境资源,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汇总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②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除。
5.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 从业资格:①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期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
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7.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①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 建筑工程承包。
①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1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1,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
1.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中介组织。
(3)银行等金融机构。
(4)建设单位。
(5)承包单位。
(6)自然人。
1.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财。
(3)行为。
(4)非物质财富。
1.1.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1.4.1法律责任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1.4.3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1.5代理的法律规定。
1.5.2代理的特征。
【选择题】(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5.3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
1.5.5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表见代理。
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6诉讼时效1.6.2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资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权利最长保护期。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名法院不予以保护。
1.6.3(1)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终止。
诉讼时效可以终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以外发生法定终止事由的,并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终止。
土建中职法规要点整理
土建中职法规要点整理1.主体: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体的种类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人民、阶级、政党、民族、行政区域单位〔9类〕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的权力机关〔审查批准国家建设打算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和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地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治理〕、社会组织〔一样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发事权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点:①必须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自然人〔如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2.客体:法律关系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种类:物、人、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国家权力(5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样为4类:表现为财的客体:一样指资金或有价证券,如建设资金,标的;表现为物的客体:可为人们操纵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物、工程建设用地、建筑材料等表现为行为结果的客体:指的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活动等表现为非物质财宝的客体: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应用软件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益和义务权益: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的范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并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同时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益,或其他主体的行为使其权得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爱护并予以制裁。
义务: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不讲〕结构上的统一性〔两者互相关联、对立统一,如按受培训教育既是权益又是义务〕总量上的守恒性〔两者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权大于义那么权益是虚设的,义大于权就有特权,如债权和债务对等〕功能上的互补性〔权益的享有有助于义务的积极履行,如权益人不主张权益,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价值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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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②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除。
5.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从业资格:①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期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
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7.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①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建筑工程承包。
①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⑤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9.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0.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2.合同法。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人是组织)13.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③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⑤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⑥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⑦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⑧要约内容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15.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6.合同的格式条款。
①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②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7.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生产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成立不等于生效)①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8.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一次明确代理人无权代订合同,如有无效。
)A、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多次生效、默认行为,是表见代理)19.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1.合同的履行。
①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A 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由义务方承担。
22.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分为:协议变更、法定变更。
23.合同的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合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4.违约金。
25.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6.合同争议的解决:①和解、调解。
②仲裁。
③诉讼。
(注:合同争议的解决采用或裁或审制,仲裁和诉讼二选一)27.*****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化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8.招标的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可委托、可自行)29.招标的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其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招标文件的送达。
招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31.联合投标: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票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2.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时间与招标截止日同时进行。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平进行。
3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6.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37.政府的定价行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38.定价范围。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9.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