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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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校本、专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及修业年限

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建筑学专业五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各本、专科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四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亦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迟毕业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七年,专科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指导性培养计划在课程体系上由三部分构成:即以素质教育为前提的公共基础系列课程(包括人文社科基础系列、数理基础系列、工程基础系列等),以二级学科为标识的学科基础系列课程和以增加择业适应性为目标的专业课程,它反映了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在指导性培养计划中设臵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选修课是根据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增强综合素质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程。学生根据所学专业要求和个人兴趣、能力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对于公共选修课程,学生一般至少应选满6学分,其中人文与社科类课程1.5学分、经济与管理类课程1.5学分、艺术与体育类课程1.5学分、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课程1.5学分。跨学科选修课程,是各教学单位按专业大类开设学科基础课程,学生一般应至少在此类课程中修满6学分。

第四章学分

第七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上课时数(周数)为主要依据,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

(二)实验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4

(三)体育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32

(四)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教学周数

第八条各类学制的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控制如下(具体学分要求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四年制本科 190学分左右;

五年制本科 235学分左右;

第九条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

必修课占 70-80%,选修课占20-30%。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一般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口试课程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期末成绩占70%—8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以占到35%。课程是否举行期中考试一般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视情况决定,主要基础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具体课程成绩比例由各学院(部)确定,并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无论考试、考查,学生均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不含50)分者,总评成绩不得计为60(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

第十三条补考

学生所修(含当学期重新修读)课程,凡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每学期开学前,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学院查看补考安排。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考试,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公共选修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获得学分,学生可在后续学期另选其他课程或重新选择该课。补考成绩以补考试卷卷面成绩为准。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的,有课程不通过者,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四条缓考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教学秘书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公选课、跨学科选修课程无缓考),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情况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学院(部),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重新修读

(一)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或缺考,应当重新选课修读,同一门课程合格之前选课修读不限次数。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时学校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新修读。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直至合格为止;公共选修课、跨学科选修课和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当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学时,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任何课程,学生缺课(包括实验)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考试,不计学分,应当重新修读。

(四)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无效,按“○”分记载,并在学籍登记表上该课程后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五)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学分。

(六)重新修读课程考试随开课年级统一安排。课程重修学生较多时,学校视情况可以安排单独组织某课程的重修班。

(七)若因教学计划修订,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本课程所在学院(部)开设单独辅导班后组织考核。课程停开时,也可在各学院专业系的指导下,更换修读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须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八)重新修读课程程序:

1. 学校每学期均在“教务信息网”上公布全校各班级课表,学生在了解本学期学校开课情况后,开课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修读课程申请表;

2.经教学秘书复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经批准的重新修读课程,学生可在选课系统中予以提交登记。并可登陆选课系统进行查询自己的选课情况(含重新修读课程);

3.期末考试前学生到本学院查看重新修读课程考试安排并按时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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