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英国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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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间税权和收入划分
基于此标准,只将财产 税(营业房产税和家庭/ 居住房产税)作为地方 税。
源自文库
英国设置地方税的三标准: 1)地方政府应该能对税收水平适时调整, 以适合地方居民的偏好; 2)税基在全国的分布应比较均衡,税基 地域差别较大的税收只适宜作中央税种; 3)税收收入应比较充分,以利于地方当 局发挥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
一、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中 央 政 府 主要 资源配置、稳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 职能 财政 国防、外交、对外援助、高等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 支出 洋开发、尖端科技、卫生保健、社会保障、中央政府债务以及 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通信和能源开发等
郡(县)具体负责教育、警察、 主要 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社区发展和社区服务等 职能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
1979-1994年,英国地方支出占政府支出的比重 由42%下降到36%,地方教育、交通和住房服务 支出减少是其重要因素。
1979年 教育 住房 社会、社区服务 交通、通信 其他(老年照顾等) 61.3 0.7 12.2 6.8 4.2 1983年 59.9 0.8 13.1 6.5 3.3 1993年 49.4 1.1 17.0 5.5 7.1
1)保护性事务支出(消防、治安、保护消费者、疾病防治等) 2)公共场所和环境支出(公路、环境、卫生、规划工作、卫生 地 区负责住房、环境和本地交通 设施、垃圾处理、道路、街灯、公园、图书馆以及公共活动中 方 政 财政 心等) 府 支出 3)居民服务性支出(教育、住房、就业、公共福利、儿童和老 人照顾等) 4)社会娱乐性支出(运动设备、博物馆、美术馆、剧院等) 5)商业性事务支出(市场、交通运输等)
第六节 英国的财政体制
英国
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四个地区以及 伦敦市 在英国,地区之下为郡(县)和区,全国有400多个郡、 区,但地区不是一级政府,地区事务办公室—它只是中 — 央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履行中央委托的事务。 与西方大多数国家不同,英国规定地方政府只能管理中 央允许的事务,不能在规定的事权范围之外行使权力。 政府政府职能和范围较之其他国家小得多,财政体制具 有中央高度集权化的特征——英国中央财政掌握绝大部 分财政收入,地方财政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
英国政府认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一个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确保地方政府服务能反映国家的优先项目 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并且按可比较的标准 提供服务。
结论(英日比较)
英国的财政体制与日本大致相同,都强调中央 集权制管理;同时,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不设 共享税,中央财政掌握了绝对的财源,地方财 政支出主要依靠中央转移支付。 英国财政体制的独特性体现在: 1)与日本不同,在地方事务管理上,地方政府 的权限和范围更小 2)在财政收入分配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 完全按税种划分,不搞税源共享,地方财政收 入的比重更小。
一、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变化( 世纪 年代以后) 世纪80年代以后 变化(20世纪 年代以后)
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缩小、服务支出减少,一些服务项 目和部门被削减。 1)住房服务:社会福利房(低租金公房)大规模向居 住者出售,地方政府失去建房和买房的权限,而且地方 还成立了民办公助的住房协会来管理社会住房服务 2)教育服务:原属地方管理的学院教育变成直接由中 央财政转移支持来维持、由教育部来管理的状态。 3)交通服务:地方公共汽车服务部门被私有化,地方 铁路不再由地方管理。
二、政府间税权和收入划分
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只有中央才有 税收立法权。 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也不能设置税种、 决定税收开征事宜。 中央政府在进行税收立法时,通过财政部 向议会提出财政法案,经议会通过、并有 英王签署之后才能生效。
二、政府间税权和收入划分
较彻底的分税制 英国中央政府总揽了几乎所有税收,地方税种 寥寥无几。 英国中央税收分类: 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石油收 1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石油收 入税、国民保险税 国民保险税) 入税 国民保险税 2)商品和劳务税(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增值税 3)资本和资产税(资本收益税、遗产税) 中央税种变化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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