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一)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 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
解析
❖ 这个问题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 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 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近年来房产交易 日趋频繁,纠纷也日益增多。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 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 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 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
案例三
❖ 教师节前夕,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对教师实现优惠:购 者如有教师资格证书,房价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年轻夫妻李 某与陈某,正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因为陈某的母亲王 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 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 的,并以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 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 于自己的。诉讼期间,王某以当时市场价格将房子卖给袁某, 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袁某以买卖合法合理为由,主张其 享有房子的所有权。
❖ 在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时,此案重点审查 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即郭某是 否为善意。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 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 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 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 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 为共有权人。
❖ 须注意的是近现代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其目的系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谓“善意” 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且对不知无重大过失。据此, 在本案中李某系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利益应受保护。 张某与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王某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 其一,若张某与李某尚未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即李某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前,王某有权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否定张 某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胜诉后依法院判决请求பைடு நூலகம்记机 构更正错误登记。在此之前,王某还可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登记,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解析
❖ 本案中王某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房屋权利人,因此,王某不具备对该房屋处分 权利。对于袁某来说,表面上,房产证上载明的所 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 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 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 屋所有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
❖ 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王某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 理房产证期间因紧急公务出国,于是委托张某全权 代为办理房权证。张某利欲熏心将王某的房屋登记 在自己的名下,并以极高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李某。 李某因信赖张某所提出的房屋权属证明,而与张某 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与李某的该项房屋交易 有效吗?如果有效,王某的利益该怎样维护?
解析
❖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 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 公信力的原则。物权公示的效力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其一是 决定物权的变动是否发生;其二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 意保护效力,即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根据该原则,在本案中 张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事实上是进行了不动产的 物权公示,该公示行为应当产生其应有的公信力。不动产物 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的不动产物权 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效力。
❖ 其二,若张某与李某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即李某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损失。如登记 机构对错误登记有过失,王某还有权请求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案例二
❖ 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 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 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张军 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 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 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 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 目前,房产商进行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如凭拆迁证、教师 证可以享受打折等进行促销,不少购买者为了一点优惠和小 的利益,向亲戚、同学和朋友借各种证书,并冒着极大风险 将自己全部家当登记到别人名下。本案中,陈某和李某亦是 如此。但是,如果陈某和李某要想减少损失,只要能主张原 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 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只是以王 某的名字来办理的,实际付款是夫妻的话,就可以通过合法 途径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 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 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 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 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 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 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 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