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治方针(内附配置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治方针(内附配置清单)
明确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公益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明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防治体系建设。
为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体制和政府责任作了规定。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是细化主管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是发挥基层政府作用。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林业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是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细化监测责任增强预警预报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是科学防灾、控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有利于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概率,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加强测报工作,确保准确、及时。
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测报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完善测报网络,组织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二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调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及时组织专项调查,摸清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布与危害等情况,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细化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责任。
条例规定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监测;未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开展监测。
四是规范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防治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
短、中、长期趋势预报,及时发布重大或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议或者方案。
严格监管把好植物检疫关
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措施,既有利于防止外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与定植,又能阻止本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为此,条例细化了上位法有关植物检疫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检疫追溯制度,为及时查处检疫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可靠依据。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二是狠抓产地检疫,从根本上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三是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
条例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应当依法申请流通检疫,属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同时,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也实施检疫;此外,还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对于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
四是严格国外引种检疫,保护我国林业生态安全。
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引种风险性评估,并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
落实治理责任夯实防治基础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严重威胁生态安全。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高发势头,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
为此,条例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的措施。
一是对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的分类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明确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治理义务。
条例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户、联组、联村的防治联合体和应急处置联合队,开展群防群治。
三是规范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理程序和处置措施。
条例规定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
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四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
条例规定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开展联防联治。
五是对先行采伐疫木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是提倡生物防治,提高防治科技水平。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治体系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大补贴和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使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多措并举为防治提供保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市场培育、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支持。
为此,条例对保障措施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将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依托森林资源的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者也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二是加强防治队伍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并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相对稳定。
三是培育社会化防治组织。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活动。
鼓励政府向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服务。
四是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激励措施,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五是鼓励公众参与对不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的监督。
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核实举报情况,依法处理并适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还应当给予奖励。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湖北林业生态建设
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2017年2月1日施行。
这是推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举措。
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我省
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林业系统必须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条例》出台背景
我省是林业大省,也是林业生物灾害重灾区。
全省有害生物种类多(造成危害的有160多种,经常发生的有30多种),灾害发生面积大(每年发生面积500多万亩),造成经济损失重(每年损失达30亿元)。
特别是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国际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相继入侵我省,加上本土的华山松大小蠹等,在三峡库区、神农架林区、南水北调水源区、大别山区等危害十分严重,直接危及森林生态安全。
长期以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存在着防治主体不明、投入保障不足、执法手段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等问题,保障森林生态安全的任务艰巨繁重。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了全面决策部署,并要求各地区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条例、办法的制(修)订。
为有效防控林业生物灾害,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省现代林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国家《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指导下,制定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符合湖北实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性法规。
《条例》从酝酿到最终出台历时5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立法过程中,省人大、省政府、省林业厅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吸纳民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多次组织立法研讨会、论证会,全方位组织省外、省内立法调研,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015年1月,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上报了《条例(草案)》。
201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条例》为2016年省人大立法项目。
2016年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于2016年12月1日三审通过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二、《条例》主要创新和亮点
《条例》共计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预防、检疫、治理、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有以下创新和亮点:《条例》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首次以立法形式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条例》规定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设计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科学配置造林绿化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品)种。
要优先选用优良乡土树种,采用混交栽植模式,适地适树适种造林。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条例》规定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配合。
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应当依法申请流通检疫,属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属省际间流通的,还应符合输入地检疫要求;同时,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也实施检疫;此外,还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对于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
《条例》规定在林地周边开展工程建设要执行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疫情处置机制。
规定发生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时,要及时启动防治应急预案,成立防治临时指挥机构;因处置疫情需要,经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严格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开展防治作业,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对防治过程中强制清除、销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可以适当给予补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要把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检疫、治理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相对稳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发展,向其购买防治服务;采取激励措施,发展林业生物灾害保险。
《条例》还突出跨行政区域林业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鼓励林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互助合作,开展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参与对不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不断夯实防治工作基础。
三、全力推进《条例》有效实施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维护生物多样性,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
展座谈会上强调,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重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出台《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是省人大、省政府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系列决策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美丽湖北”的大事。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防治主体不明、投入保障不足、执法手段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等问题进行了逐一解决,明确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公益属性,紧扣防治检疫的重点难点,创新体制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生态公益林和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由政府负责;明确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防治措施,做到防治结合;要求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分级负责,明确各级职责。
对于落实防治责任主体,细化预防、检疫、治理、保障措施,加强追责问责,依法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切实抓好《条例》普法宣传工作。
我省集体林地占全省林地面积的92%以上,随着林权制度改革,基本上已确权到户,因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更涉及到千家万户林农。
各级政府要把学习贯彻好《条例》纳入法治湖北、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与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全省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要把《条例》学习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带头学好、用好《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要突出宣传对象,把握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把《条例》涉及林企、林农权利、义务、责任的条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采取QQ、微信、公告、传单、卡片、温馨提示函等方式发布到重点防治区域的村组、涉林企业、合作组织,送达每家每户林农。
要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让全社会都关注和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切实抓好《条例》贯彻的责任落实
按照《条例》要求,省林业厅积极争取省政府制定出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管理办法、因疫情处置对林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
同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抓紧制(修)订防治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办法等规定,这些制度将与《条例》密切衔接,
细化落实《条例》各项具体管理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切实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推动落实政府层面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治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把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检疫、治理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对于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要及时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临时指挥机构。
各地要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加强必要的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建设区域性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对于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邻地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互通和联防联治机制。
按照《条例》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全面落实防治责任。
特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工作。
各地要积极创新,多渠道引进社会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励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鼓励和扶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等活动,鼓励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组织购买服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夯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全省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逐步推进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要进行科学防治,推广绿色防治,综合运用营林、物理、生物、化学等无公害防治措施,保护有益生物,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相对稳定。
林业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特别是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以内施工的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
加强《条例》贯彻执行的监管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事关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森林资源安全,事关林业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测报的监督检查,检查监测站点设立、检查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度和实效性。
要加大检疫
执法检查力度,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行为,2017年2月《条例》生效后,联合有关部门,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林业植物检疫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检查电网、电力和通信工程中的电缆盘、光缆盘所使用的松木质包装材料是否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工程建设是否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结束后是否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理等,防范有害生物入侵扩散,保护“绿满荆楚”行动成果,切实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
空气温湿度等环境参数,
可
实现林
下,能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排
发展进
满足林业虫情预测
采集时
植物名、
存
满足林业病虫害统
远程实时监测森林树木生长环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