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法律效力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读,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含义和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的强制性限制和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强制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 行政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一种管理措施,与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司法程序有所不同。
3. 专属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一般不能由其他机关或个人进行处罚。
二、行政裁决的定义与作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法关系中的争议或纠纷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法务中的各类争议问题,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1. 协调纠纷:行政裁决可以协调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公平公正的处理行政纠纷。
2. 保护权益:行政裁决可以保护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3. 法律效力: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裁决作出,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关系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在行政法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依存的关系。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制裁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决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争议行为主体或单位做出的判决性决定,以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的关系可以简单总结为:行政处罚通过行政裁决来实施,行政裁决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结论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其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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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政决定法律效力文档Document Writing行政决定法律效力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先定力先定力是指行政决定一经行政主体作出、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暂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
先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先定力是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基础。
正因为行政决定先定力的存在,在制度上才需要按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来推翻和解除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决定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
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
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决定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是否所有的行政决定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
公定力不仅是行政决定的一个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支持着有关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及行政决定的其他效力规则。
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决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里的改变,既包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
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但一般不包括对告知的改变和对行政决定的解释。
1.形式确定力。
即不可争力,是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决定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决定。
2.实质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决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执行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
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变更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变更条件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决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变更条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制约。
首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终局性。
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就意味着对于当事人来说,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对于其他第三方来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的范围内,必须遵守、履行该决定所提出的要求或者改变其行为。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决定产生的法律效力上。
然而,行政复议决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条件的,也存在着一定的变更和撤销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或撤销条件主要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裁决。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或撤销,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理由。
这就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或撤销之前,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调查,确保变更或撤销是合法合理的。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行政复议决定才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变更条件对于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它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者错误行使权力,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变更条件是一种合法程序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律保障的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或撤销并不太容易实现。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往往经过了充分的审查和调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变更或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需要更为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理由。
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在进行变更或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因此,除非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容易变更或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变更条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制约。
行政复议决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终局性,但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撤销变更条件。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作出的具体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效力大小以及相关责任是保障行政公正、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相应的责任。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行为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法,即行政行为的采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符合合法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约束力,即行政行为在具体实施时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最后,行政行为需公示或通知,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后必须通过公示或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
明确性体现在行政行为应具有明确的内容、主体和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知道行政行为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何种影响。
稳定性则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维持不变。
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然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免责。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和制度。
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错误,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进行追究。
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相关法律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也享有一定的维权权利。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公信力。
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责任问题上,还需要强调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重要性。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效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效力在行政法的范畴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它对于行政主体和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力。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做出的具体行动,是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行政权力而做出的行动,具有行政主体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2.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行动,包括批准、许可、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
3. 个别性: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动,具有针对性和特定性。
4. 范围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适用性,能够对一定范围内的行为主体产生法律效果。
5. 法源性:行政行为的权力基础和依据来源于法律和法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 产生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它能够对行为主体的权益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例如,行政主体对某企业发出批准证书,企业即取得了相关的经营权力和资质,这是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权利、义务的约束力:行政行为具有对行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直接约束力。
行政主体作出具有规范性内容的行政行为,对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行为主体需要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行政主体对某企业作出环保合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履行环保义务。
3. 效力保全: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保全机制。
当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与之相关的权益纠纷时,相关主体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权益保护。
4. 权力行使的限制: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随意地行使权力。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与证明力
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与证明力行政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为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的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本文将就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及证明力进行探讨。
一、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行政文件往往是基于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些文件往往是政府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规章制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 具体约束力:行政文件可以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
比如,行政文件可以规定公务员的服装要求,对涉及公务员形象的事项进行规范。
这种约束力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通过授权来体现。
3. 程序指导性:行政文件可以具有程序指导性的法律效力。
它可以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行政文件的程序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文件的证明力行政文件作为行政行为的载体,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即行政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事实或者说明权利义务的存在。
具体表现如下:1. 事实证明:行政文件可以证明一些特定的事实。
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以证明个人的身份、籍贯等信息。
这些行政文件通常由具备相应职权的机关出具,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被法律认可为有效证明。
2. 权利义务说明:行政文件可以用于说明权利义务的存在。
比如,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可以证明企业的纳税义务。
这种文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为行政行为提供明确的依据。
3. 公信力:由于行政文件是政府机关出具的,具有公信力。
行政文件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人们通常愿意接受这些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存在。
三、行政文件的局限性虽然行政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 应用范围受限: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通常限于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其他主体来说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所进行的具体的行政活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干预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
本文将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法律效力、事实效力和道德效力。
一、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它具有使其所指示或规定的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
比如,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具有约束力,需要被许可人依法履行。
二、事实效力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实际影响力。
行政行为通常能够对行政范围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实际的影响力即为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
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给予处罚,这种行为会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道德效力行政行为的道德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能够引导社会公众遵守道德规范的效果。
虽然行政行为的道德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强制力,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众诚信以及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行政机关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对社会公众起到激励和教育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并能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法律规范不足等,这些因素都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为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对行政行为保持监督和参与,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总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事实和道德效果的综合体现。
只有在法律规范下得到有效实施,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行政行为的效力才能得以发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原则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通过复议决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撤销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复议决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依照复议决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依据复议决定主张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撤销原则。
撤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
这是为了保障法律运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调整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
撤销原则可分为自愿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情形。
自愿撤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因,在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前、被申请执行前,自行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需要接受强制执行,而是自发地撤销行政行为。
自愿撤销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事实变化、法律变化或行政主体自身的原因等。
自愿撤销对行政主体来说是一种自主行为,可以减少后续争议和纠纷,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同时,自愿撤销也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进行合理、客观的评估,确保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强制撤销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生效后,根据法定的事由和程序,对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
一般而言,强制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复议决定存在重大错误;未经合法授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合理等。
强制撤销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监督手段,可以修正、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在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撤销原则之间的关系中,需要平衡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争议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除了行政裁决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行政行为来执行其职能和任务,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效果。
本文将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性质、特点和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决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1. 终局性:行政裁决是具有终局性的行政决定,它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进行复议和诉讼,但行政裁决本身是自动生效的。
2. 具体性:行政裁决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案件,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解决。
行政裁决是一种个案裁定,针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
3. 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并按照裁决的要求行事。
4. 简易性:行政裁决相对于司法审判具有更快捷、简易的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自己的职权主动作出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行政裁决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裁决的形式、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等。
以下是对行政裁决的法律制度的简要介绍:1. 行政裁决申请的提起和接受:行政裁决申请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调查和核实,最终决定是否作出行政裁决。
2. 行政裁决的形式和效力:行政裁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行政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行政裁决的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程序具有独立性,与行政裁决的程序并不相同。
三、其他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裁决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行政行为来执行其职能和任务。
行政诉讼法律决定
行政诉讼法律决定行政诉讼法律决定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设立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律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决定的定义、特点、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律决定的定义行政诉讼法律决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相关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对涉及行政争议的具体案件做出的最终判决。
行政诉讼法律决定具有司法权威的特点,具备强制执行力和最终性。
它是最高行政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对于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行政诉讼法律决定的特点1. 法律效力高:行政诉讼法律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具有司法权威和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行政诉讼法律决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强制执行力:行政诉讼法律决定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不能有任何拖延或抗拒。
3. 最终性:行政诉讼法律决定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一旦判决生效,除非以特定程序进行二审或上诉,否则具有终局效力,不可更改。
三、行政诉讼法律决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律决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案、审查、开庭、调查、辩论、裁判和执行等。
首先,立案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其次,审查阶段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起诉事实、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然后,开庭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开庭时,当事人可以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陈述、辩论、质证等,法院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
接下来,调查阶段是法院对行政争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调取文件等。
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查当事人的意见等。
然后,辩论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概念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
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确地认识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这一变化较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双被告的规定,在适用时有较大差异。
换言之,对于行政复议决定而言,传统观念是将其视为一般行政行为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不再以其作为直接诉讼标的,仅需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是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复议决定发生最终法律效力。
可见,当前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定位,对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均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一巨大转变无疑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1]本文研究正是从完善行政救济途径的角度出发,在准确把摘 要:基于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定位,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行政司法行为。
在此前提下,附期限生效及其效力内容最符合复议决定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除法定复议终局情形外,复议决定的准司法性决定其法律效力应呈现行政行为效力与判决效力的结合,而按照附期限生效行政行为的要求,复议决定经告知便生效,其具体的确定力、构成要件效力与执行力等效力内容需待原行政行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最终确定。
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法律效力需经法院审理后予以确认。
关键词:复议决定;行政司法行为;法律效力;附期限生效握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重点讨论如何确定复议决定是否生效及最终发生效力的具体内容等问题。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厘清(一)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归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无论学界或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且代表性观点有以下三种。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
本文将从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定义、区别、合法性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出发,探讨行政诉讼中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争议焦点。
一、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所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
通常是以行政机关名称加上“决定”二字的方式命名,例如“人民政府关于XX事项的决定”等。
行政决定具有明确的决定作用,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某种特定的、明确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不同于行政决定的是,行政行为不需要采用明确的文书形式,也不存在特定的名称。
常见的行政行为包括批准、许可、认定、裁定、处罚、奖励等。
二、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行政决定更加正式、具有明确的决定作用和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则相对灵活一些,可以是对某种状态的确认或者认定,也可以是特定行为的规定或者禁止。
同时,行政决定多数情况下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由具有规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由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职能和权限的工作人员作出。
三、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无论是行政决定还是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标准都是以法律为基础,以合法、正当、公正、适当为原则。
其中,“合法”强调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依据和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超出法定职权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正当”强调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超越职权的限制而滥用职权;“公正”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不能因为个人情感或者主观偏见而给予不公的待遇;“适当”则是强调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什么是决定书?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作出的具有特定目的和要求的书面文件。
决定书通常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的表达形式,对特定的行为主体或者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决定。
决定书也是行政机关对外公开信息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二、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1. 约束力:决定书具有对特定行为主体或事项的约束力,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明力:决定书作为行政机关对外公开信息的一种方式,具有证明事实的效力。
行政机关的决定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证明特定的行为主体或事项的法律地位、权益或义务。
3. 强制执行力: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书,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执行。
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决定书的实际效果和效力。
三、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书在制定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2. 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决定书所采用的办法是否符合法定的、合法的程序要求,是否充分保障了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决定书对特定行为主体或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四、如何应对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1. 相关行为主体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依法履行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遵守决定书所确定的要求。
2. 如果对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诉讼,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重新审查或者撤销决定的决定书。
3. 受决定书影响的行为主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根据具体情况,获得专业的法律观点和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和影响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和影响是多方面的:1. 维护法治秩序: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行为主体而言是一种约束和规范,能够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和处罚等行为。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了解其特征十分必要。
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情况处理或决策的结果,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行政许可中,当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批后,出具批准、许可证等文件,文件所载明的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这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行政行为的形式对个人、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约束和规范。
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行人施加的交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管制政策的实施等,均表现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的特性。
三、行政行为具有共同性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共同性。
不论对谁发出,不论具体内容是什么,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系统性质。
这种普遍性和系统性是依据行政法律制度建立的,这也是行政行为在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公正等方面的坚实基础。
例如,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有发布公告、上门检查等公共行政服务,都是具有共同性的表现。
四、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最后,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这是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特征。
行政行为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例如,行政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制定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所作的行政行为将被违法。
总之,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目标而采取行动的重要方式。
了解其四大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行政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标题: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在法律层级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它们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
一、法律的效力:1.1 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1.2 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和事物,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等。
1.3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决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公布和生效。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2.1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但高于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2 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但不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
2.3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国务院的决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公布和生效。
三、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效力:3.1 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文件,具有对特定行政机关和特定对象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3.2 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和特殊性。
3.3 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相应的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公布和生效。
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4.1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文件,具有对本地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普遍约束力,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一、什么是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处罚对象、行为事实、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申诉渠道等内容。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要素1. 处罚对象行政处理决定书要说明处罚对象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
2. 行为事实行政处理决定书要详细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方式及所涉及的犯罪和违法行为情节等。
3. 法律适用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明确违法行为所触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适用的法律规定,并说明其依据和理由。
4. 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明确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包括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及期限、罚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罚款缴纳时间限制等。
5. 申诉渠道行政处理决定书要说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申诉程序及渠道。
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旦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被认为是自愿接受处罚,并且应当按照决定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不当之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申诉方式。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制作和发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制作和发放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制作完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后交给当事人。
五、结语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在制作和发放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申诉方式。
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度
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度一、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 法规依据与程序合法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其法规依据与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合法规章进行,且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包括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受罚对象的权益受限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导致被处罚对象的权益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对违法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限制了其合法的行为与利益。
3.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效果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意味着被处罚对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对所犯违法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使得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现实,以实现法律的效果和社会的惩戒作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1. 制约因素与改善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包括执法主体的能力、资源及运作效率等。
为加强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如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完善执法程序与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以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2. 执法主体的履职责任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需要执法主体履行其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
执法主体需要积极主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打击和惩罚力度,保证行政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地实施。
3. 惩罚力度与社会效果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体现在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程度与效果。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同时,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处罚措施是否得到执行的跟踪监督,确保其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结语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度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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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法律效力
先定力
先定力是指行政决定一经行政主体作出、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暂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
先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先定力是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基础。
正因为行政决定先定力的存在,在制度上才需要按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来推翻和解除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决定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
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
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决定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是否所有的行政决定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
公定力不仅是行政决定的一个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支持着有关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及行政决定的其他效力规则。
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决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里的改变,既包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
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但一般不包括对告知的改变和对行政决定的解释。
1.形式确定力。
即不可争力,是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决定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决定。
2.实质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决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一种承诺。
行政主体有义务信守和兑现自己的承诺,否则就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对这种承诺的信任。
具体说来,对合法的行政决定,原则上不得改变。
如果没有实定法的依据就予以改变,
属于违法。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决定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
发生拘束力的是行政决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本身又是作其他行为的一种规则,必须得到遵守。
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是对有关行为的一种强制规范。
拘束力与确定力是不同的。
确定力所保护的是行政决定本身不受任意改变,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行政决定相一致。
在法律后果上,相对人违反形式确定力的申请或起诉将不被受理,相对人违反拘束力的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因此,拘束力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它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一种潜在于行政决定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而采取的、表现于行政决定外部的执行行为或强制措施。
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
双方主体对行政决定所设定的内容都具有实现的权利义务。
当该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行政主体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
当该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即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具有要求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行政主体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
执行力是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效力。
这里的内容,是指行政决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这里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