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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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鞅是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其通过变法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的国家,为统一六国打下了基础。商鞅变法的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其中也体现了商鞅法治思想的主张。通过对商鞅的“重法”“重罚”思想以及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价值取向的分析,总结商鞅法治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指出应该避免的问题,并结合当代形势,希望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关启示。

关键词:商鞅;法治;重法;重罚

一、商鞅法治思想简述在“先秦诸子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对于治国之道的理解,是从重视“法”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开始的。商鞅是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他推行变法,源于他思想中“重法”的因素。“民本,法也”,商鞅认为治理民众的根本方式是实行法治。而“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体现出实行法治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行为标准来限制奸邪的产生。“农战”,即农耕与作战,是商鞅所主张的国家生活的两个主题,而在《商君书·立本》中,商鞅论述到确立根基、强兵战胜敌人的方法,在于用兵之前推行法治,可见在商鞅对“法”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商鞅将“礼制”“仁义”等对中华文明乃至东亚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儒家思想的主张归类于“六虱”,轻视它们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认为“无六虱,必强”也是商鞅法治思想被人们所争论的一个焦点。综上,商鞅的法治思想,首先体现在“重法”而“轻礼”。

二、商鞅法治思想简评

对于商鞅法治思想中的“重法治、轻礼义”的原则,后世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笔者以为商鞅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至上性是值得肯定的。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治理国家这样的大事上,更应该强调有一套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缘法而治,这样,正常的社会秩序才能得以运转。而单靠人们的修养和素质,用“礼义”“道德”这样不成文的、没有统一标准的概念来治理国家,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正如《商君书·定分》中所论述到的,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圣人、贤人,所以不能用圣贤的标准来要求人民。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当今物质社会、经济时代,人们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人民都想在能力范围内捍卫自己的利益。若没有法律制度来治理民众与社会,而更多地依靠“人治”或不成文的、约束力稍逊的“德治”来治理国家,将是行不通的。但商鞅思想的缺失在于,他将法律与道德礼仪的作用完全对立起来,表现出功利主利、实用主义和非道德主义倾向。因此,应该辩证地看待商鞅“重法、轻义”的法治思想。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采取“重罚”的主张,其实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秦国地处中原与西北少数民族居住地的过渡地带,地处偏远不开风化,民众的文化素质不高,因此重视刑罚的作用,采取“硬”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味地“重刑”虽不值得人们学习,却值得人们警惕。商鞅意识到了“激励”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是好的,但是过于注重“负激励”而轻视、忽视褒奖等正面的激励却是商鞅法治思想的一大缺陷。此外,采取“轻罪重罚”“严刑峻法”等将民众至于完全对立的位置的做法,“权利”和“义务”没有平衡发展,将“法”与“罚”在一定程度上等同起来,这不仅使商鞅个人在秦孝公死后成为众矢之的,最终惨死,更让变法后的秦国渐渐丧失了统治的“正当性”。

三、商鞅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

虽然商鞅的法治思想有许多缺失,从现代法制的角度看来甚至是硬伤,但商鞅所推崇的法治理念,于我们当今如火如荼进行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法治理念的确立与贯彻,是当今社会建设中亟需完善的部分。在商鞅与秦国贵族的论战中,秦国贵族就曾提到“法理不外乎人情”,人情是法律制度的补充,它们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只不过法律具有强制性。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是几

千年来文明发展、社会发展的产物。中国的人格化结构渗透于政治体系的各个层次和角落,每一个体系都存在人格化权力关系。应该从实际出发,科学地制定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法律过于宽松,会造成法律的威慑力、约束力降低,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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