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节能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标签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节能标签。
第三条节能标签是指用于标识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的标签,包括产品节能等级标识和产品能效标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节能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能标签的制定与发布第五条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制定节能标签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发改委组织制定节能标签的编制规则和分类标准,明确节能标签的标识、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定期发布节能标签目录,目录包括节能标签的适用范围、分类标准、标识内容和要求等。
第八条节能标签的编制规则和分类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便于理解和使用;(二)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三)鼓励技术创新,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四)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认知度。
第三章节能标签的申请与备案第九条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节能标签管理部门提交节能标签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节能标签申请表;(二)产品能源效率测试报告;(三)产品技术参数;(四)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节能标签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标签备案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型号;(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四)节能标签标识;(五)备案日期。
第四章节能标签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节能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节能标签应当粘贴在产品明显位置;(二)节能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三)节能标签不得伪造、冒用、擅自涂改。
第十四条节能标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一)未取得节能标签备案擅自使用节能标签;(二)伪造、冒用、擅自涂改节能标签;(三)虚假宣传节能标签;(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是经过审核认证、在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的能源效率等级、图示、简要说明的标志,是用以指示产品能源效率状况和用户选购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国能源效率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查自纠,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第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各要素应当采用以下标准,设计风格应当简约、科学、明了:(一)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效率等级应当采用能效标识的统一分类。
其中一级能效标识为最好的,两级为好,三级为一般,四级为较差,五级为最差。
(二)能源效率图示能源效率图示应当采用简约、直观、易懂的方式,并注明能源效率等级。
(三)能源效率简单说明能源效率简单说明应当注明产品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及相关能效标准,文字简洁明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能源效率进行测试、认证。
经认证的产品才能进行能源效率标识。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印刷清晰、不脱落、不掉色,应当与产品说明书一同提供,以方便用户查询。
第三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能源效率标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介绍并展示符合标准的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优质的和能源效率高的产品。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实施.doc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6月实施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视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视,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
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承受相关监视和检查。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方法》豁免条款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方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局部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另外,新版《方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是指对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进行评估和标识的制度和要求。
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电力变压器制造商生产和销售能效更高的产品,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减排。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能源效率标识的要求: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范围、标准和方法。
根据电力变压器的类型和功率等级,制定了相应的能源效率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
2. 能源效率等级的划分:根据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指标,将产品划分为不同的能源效率等级,如高效、中效和低效等级。
根据能源效率等级的划分结果,给予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3. 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规则,包括标识的安装位置、形式和大小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4. 信息公示和宣传: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公示和宣传要求,包括制造商和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能源效率的认识和关注。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制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使用和管理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标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电力变压器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同时,还可以引导消费者选择能效更高的产品,提高整个电力变压器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cel 020-2021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20-2021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一、引言电力变压器是电力系统中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其能源效率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运行。
为了推动能源节约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中国能效认证中心制定了CEL 020-2021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旨在规范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引进和使用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kVA的全封闭型电力变压器。
三、术语和定义1.电力变压器:将输入电频电压经变换降低或升高,输出给负荷端的装置。
2.额定功率:电力变压器设计和指定的有效功率输出。
3.能源效率:电力变压器的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
4.标称额定值:制造商在产品上注明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压。
四、能源效率等级和标识1.能源效率等级:电力变压器按照能源效率可分为1级至3级,能源效率逐级递增。
2.能源效率标识:电力变压器在产品和相关宣传资料上应标明能源效率等级。
五、能源效率测试和计算方法1.测试样品选取:测试样品应随机选取自生产的电力变压器产品,并符合一定的样本数量和比例要求。
2.测试条件:能源效率测试应在标准环境条件下进行,包括温度、湿度、电压等。
3.测试方法: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能源效率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准确计算。
4.能源效率计算方法:能源效率计算公式为能源效率=输出功率/输入功率。
六、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管理1.产品能效统一标识: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造商不得在产品上虚假宣传。
2.能源效率标识示范样本:国家能效认证中心将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的示范样本,制造商应按照示范样本进行设计和制作。
3.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制造商在生产电力变压器时,应向能效认证中心提交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和技术资料。
4.产品抽样检测:能效认证中心有权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力变压器样品进行抽样检测,以核实其能源效率标识的准确性。
能源效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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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 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用户和 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见图 % & $) 。
一、能源效率标识的基本内容
(英文名称为 ’()*+ ,*-./0 1+2-3) ,具有专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 有和专用的性质,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 等级;能源的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其他内容。
(一)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则。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 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 能源效率等级。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 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基本能力,国家鼓励其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国家认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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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南通微能节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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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能节能--您的节能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适用范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 家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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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 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 式电冰箱
用电 冰 箱 耗 电 量 限 定值 及 能 源 效 率 等 级
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各行业对能源的消耗效率逐渐关注。
对于制造业而言,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企业通过国家强制实施的相关标准以及行业协会所推出的“绿色能源”标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电焊是制造业的重要工序之一,而电焊机是电焊工作的关键工具,其能源效率的高低,直接关乎焊接生产过程的节能、环保和生产成本等诸多问题。
因此,对电焊机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有极大的必要性。
一、电焊机的能源效率标识概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携带在电焊机上的标志,用于反映电焊机的能源效率等级,协助用户在选择电焊机时能够更加关注能源的使用状况。
目前能源效率标识在欧洲等地方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中国也在逐步推广该标识的使用。
能源效率标识将在电焊机设计、生产和销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用更少的能源来完成电焊过程。
二、电焊机应该明确能源效率的定义和范围能源效率定义:能源效率是指在产生所需输出能量时所消耗的能源的比例。
能源效率的计算通常是将输出能量除以相关输入能量来表示。
能源效率大小依据:根据国际标准IEC 60974-1:2017电弧焊设备-第1部分:一般规定,电焊机应当存在三种能效级别,分别是A 级、B 级和C 级。
能效的评价方法采用数字进行描述,数值越小表示能效越高。
三个级别的具体数值如下表所示:级别能效评价值A 级≤0.45B 级 0.46-0.68C 级>0.68能源效率范围:能源效率标识适用于IGBT逆变技术、硅整流技术及其他成熟的能源转换技术,其中包括焊接输出功率的严格控制和焊接过程参数的自适应控制。
标识适用于制造商生产的电焊机,不适用于二手设备或改装设备。
三、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过程和流程①生产者生产者必须将电焊机的能源效率评估结果记录在设备技术文件中,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配备能源效率标识。
标识的信息应当填写以下内容:1. 产品名称和型号;2. 能源效率评估后的能源评级计算结果;3. 评估机构名称、联系人、地址和电话。
2023修正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1. 引言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能源法和《能源计量法》的要求,为了加强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 能源效率标识的定义与作用能源效率标识是指通过在相关产品、设备或建筑中标示能源效率等级的标识,用以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能源管理决策中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资源,并促进市场上更加节能的产品竞争。
能源效率标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信息传递:能源效率标识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能源消耗的信息,帮助其做出更加明智的购买决策。
- 促进改善:能源效率标识的引入能够促进企业改善产品的能源效率,以满足政府和消费者对节能环保的需求。
- 市场引导:能源效率标识通过鼓励产品的能源效率竞争,引导市场向更加节能的产品转型。
- 能源管理:能源效率标识为企业提供了管理能源的依据,帮助其制定有效的节能措施和目标。
3. 能源效率标识的分类与标识方式根据产品所属的行业和能源消耗特点,能源效率标识可分为以下几类:3.1 节能产品标识节能产品标识主要面向家电和电子产品等领域,通过标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帮助消费者选择更加节能的产品。
标识方式通常以字母、数字或符号的组合表示不同的能源效率等级。
3.2 建筑能效标识建筑能效标识主要面向建筑物和房地产市场,通过标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水平和能源效率等级,帮助用户选择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
标识方式通常以能源效率等级评价、能源消耗指标和能源利用情况统计等形式展示。
3.3 工业制造设备标识工业制造设备标识主要面向工业企业和生产制造领域,通过标示设备的能源效率等级和能耗指标,帮助企业选择和购买更加节能的设备。
标识方式通常以能源效率等级评价、能耗统计和能耗比对等形式呈现。
4. 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能源效率标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标识申报与审核企业在申报能源效率标识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产品或设备进行能源效率测试和评估。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7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n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7
【相关文献】
1.针对虚标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解读 [J], 菁菁
2.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 [J],
3.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 [J],
4.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J],
5.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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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_办法_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新版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月施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人士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行了一些解读,但都比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口企业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导意义有限。
无锡检验检疫局一线业务负责人对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变化进行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口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一扩大法律支撑明确监管职责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
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二信息互联互通纳入信用管理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一执法监管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公司能效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司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耗能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能效标识制度(1)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强制实施能效标识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能效标识。
(2)公司应确保标注的能效标识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2. 能源消耗统计与监测(1)公司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
(2)公司应定期对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找出能源消耗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3. 节能措施(1)公司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
(2)公司应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公司应加强员工节能意识教育,提高员工节能技能。
4. 能源审计与评估(1)公司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制定节能改进计划,落实节能措施。
5. 激励与考核(1)公司应设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2)将能源消耗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责任与权限1. 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对能源消耗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能源消耗统计、监测、节能措施等工作。
3. 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节能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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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
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5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
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6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九条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施行。
2004 年8 月
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 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