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与校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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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有的时候是学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时候是学校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其管理举措或处理决定侵犯了教职工或学生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但学校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也必须合理合法,特别是不能影响到学生正当而合法的权益。学校所订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有的法律规范范围内,否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在另一方面,学校该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努力去做到,放弃义务就构成了一种失职。无论学校是滥用权利还是放弃义务,都是与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三.学校如何保障教师的百度文库利与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的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其特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明确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对于教师管理活动的意义尤其重大。针对这一方面我们来看一案例: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教育的三大组成部分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因而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校是实施依法治教的关键,是依法治教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
二.学校如何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依法治校与校园安全稳定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依法治校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依法治校已经成为目前学校管理的主流;然而在今天的学校教育管理中还存在着以权代法、权大于法,违反法律的众多现象。因此,学校如何依法治校的问题,仍然是目前学校教育管理中极为重要和极为敏感的问题。依法治校涉及政府环境、社会环境等众多方面,而本文只就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方面来探讨何以做到真正依法治校,即什么是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学校如何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案例分析:
教师作为一名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作为数学教研组组长,作为评课教师中的一员,对王某的公开课发表意见、提出看法,这是该教师的职责。王某将其打伤,侵害了其人身权。实际上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对于学生来说,他是管理者;而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师则成为被管理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因此,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就是要创造条件,使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同时监督教师全面履行义务。
一.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从字面上看,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学校和办一切事情,而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学校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则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纠正。所谓“校”,是指为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并非专指某类或某种学校。
案例分析:实际上,学校对任泽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某校一位教数学的教师,同时身为该校数学教研组组长。在为该校教师王某做的一节公开课评课时,坦率的指出了这节公开课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王某提了几点具体建议。没想到王某却认为该教师是故意跟她过不去,成心败坏她的“形象”,便对该教师大打出手,该教师的脸部多处被抓破,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此事使该教师身心遭受很大打击,脸部留下的伤疤让该教师无法自信地面对学生。事后,学校害怕“家丑外扬”,只是责令王某支付了一些医药费,未给予其任何处分。
学校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走向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学校正日益成为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为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学校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据这一方面我们来看一案例:
某校学生任泽,学习成绩不好,遵守纪律方面欠佳。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任泽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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