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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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11]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11]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缘由根据《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示范文本。

第二条定义1. 本合同所称“甲方”指委托建设单位,又称“业主”;2. 本合同所称“乙方”指承包建设单位;3. 本合同所称“工程项目”指委托乙方承包的具体建设项目。

第三条合同范围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文件1. 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2. 本合同是合同文件的主体,附件和补充协议是对本合同的补充和解释;3. 本合同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的签署1. 甲方和乙方应当通过相互协商一致,在合同文件中签署自己的公章;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工程的实施1. 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实施工程;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期限1.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修改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1. 工程款支付由甲方按照约定的进度和方式进行;2. 甲方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当按时完成工程。

第九条工程变更1. 双方可以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对工程范围、设计等进行调整。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2. 甲方或乙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四章争议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1. 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其他条款第十三条保密义务1. 双方应当对合同文件及相关商业机密保密;2. 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当保守对方商业机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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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1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
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
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试行)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
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
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
《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2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
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
致。
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
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
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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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zs...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zs...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zs...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Z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概述第二条合同签订程序第三条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工程设计第四条工程设计内容第五条工程设计文件第三章施工第六条工程承包范围第七条工期第八条工程质量第九条安全生产第十条工地管理第四章工程变更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程序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的费用第五章工程结算第十三条工程结算方式第十四条工程结算程序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第十六条合同变更的方式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第十八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合同解除的情形第二十条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九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的程序第十章其他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简要注释:1. 本文档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各方参考使用。

2. 本合同由委托方和承包方签订,确定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及费用等合同条款。

3. 根据本合同,承包方需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的同时进行工地管理,努力完成工程。

4. 如遇工程变更等情况,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和变更。

5. 工程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确认工程规模、工期和费用等事项。

6. 如遇各方违约等情况,应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责任的承担。

7. 如遇争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或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全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等一揽子服务,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面负责。

2. 工程设计文件:指有关工程的计划、方案、图纸、技术规格、技术说明书等文件。

3.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规模、工程设计、工程量的改变而引起的合同变更。

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1-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编制的样本文本。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由甲方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将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给乙方,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即乙方)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将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或者部分工作分别承包给一个或者多个分包人,分别承包的工作受总承包合同约束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合同。

第二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组织生产活动;2. 招聘、解雇员工,并对员工进行考核;3. 签订分包合同;4. 向甲方提出请求变更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等;5. 向甲方索要工程进度款;6. 接收甲方支付的工程款项;7. 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等资源;第五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2. 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3. 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防止事故发生;4. 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5. 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6. 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7. 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项目验收;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 对乙方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2. 要求乙方按时交付工程项目;3. 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4. 要求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款;5. 要求乙方保证工程质量;6.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向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等相关文件;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3. 配合乙方进行工程项目施工;4. 对乙方提供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5. 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 对乙方提供的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 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 条:第1 条(一般规定)、第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 条(技术与设计)、第6 条(工程物资)、第7 条(施工)、第8 条(竣工试验)、第9 条(工程接收)和第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 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 15 条(保险)。

其中,在第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_201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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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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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

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

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

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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