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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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草原管理【发文字号】兰政发[2012]18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3【实施日期】2012.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和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精神,全面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牧区经济协调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准确把握当前草原工作面临的形势。

草原生态建设是一项中央、省、市一直高度关注并不断加强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们严格落实封山禁牧措施,积极转变畜牧饲养方式,草原植被覆盖面和牧草产量显著提高,草原生态系统有了明显改善。

但草原牧区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草原生态环境整体仍在恶化,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仍很落后,效益低下;草原自然灾害频繁,防灾抗灾能力薄弱;牧民收入水平低,增收难问题突出。

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建设各项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草原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十二五”时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实现整体好转的攻坚期。

必须立足草原牧区实际,坚持科学发展,集中力量解决好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统筹推进新时期各项草原工作。

做好草原工作,是中央的要求,社会的期望,牧民的期盼。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封山禁牧管理制度

封山禁牧管理制度
规定。
03
封山禁牧的范围及对象
禁牧区域范围
• 自然保护区 • 生态公益林 • 重要湿地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封山育林区 • 退耕还林还草区 • 草原生态修复区
禁牧对象
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放牧家禽
其他野生动物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科研、疫病防治、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放牧的 ,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点二
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引导和扶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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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封山禁牧,可以防止过度放牧导致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提高农业和畜牧业效益
封山禁牧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农业和畜牧业的生 产效益。
封山禁牧的定义
封山
禁止在指定的山上进行放牧、砍伐、采摘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
禁牧
禁止在特定的草原、草场上进行放牧,以保护草原植被和生 态环境。
封山禁牧的重要性
1 2
保护生态平衡
封山禁牧可以保护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维 护生态平衡。
提高农业和畜牧业产值
封山禁牧可以促进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提高 产值和效益。
3
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封山禁牧可以改善空气质量、防止水土流失、 保护水资源,从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02
封山禁牧的政策及法律法 规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
提高产品质量
封山禁牧有助于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减少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对气候变化的贡献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封山禁牧减少了因放牧导致的温室气体排 放,减轻了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甘林草〔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林草〔2024〕35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草局、中农发山丹马场、局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加大草原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草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化思想认识。

今年,国家“双审”反馈问题,黄河流域警示片发现问题,以及国家林草局通报2024年第一批毁林毁草典型问题,均涉及我省草原问题,近期,华亭、瓜州等地征占用草原未批先建问题,宕昌、岷县群众信访举报开垦草原问题等,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草原执法监管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草原资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力,草原资源保护监管面临诸多挑战,超载过牧、非法开垦等草原违法行为多发频发。

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全面安排部署草原执法监管工作,切实保护草原资源。

二、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规定,坚决查处和制止以各种名义为由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

尤其是金塔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按照“查处整改、草地收回、追责问责”三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并根据今年草原资源监管平台中下发的变化图斑,认真完成核查处置,确保能够顺利通过国家林草局、西安专员办核查验收和全县范围内延伸核查验收。

全省各地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辖区范围内草原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甘林草发〔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林草发〔2024〕24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局直有关单位,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农发山丹马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巩固“三北”攻坚战成果,切实做好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办草字〔2024〕95号)要求,省林草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并制定了《甘肃省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7月8日甘肃省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超载过牧是导致草原退化沙化的重要原因,全面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是遏制草原退化的治本之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提升“三北”工程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推动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地见效,切实做好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工作要求,省林草局决定于2024年7-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坚决遏制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区域全省14个市(州)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的县(市、区,除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临夏州临夏市,兰州新区),中农发山丹马场,甘肃农垦宝瓶河、鱼儿红牧场,岷山种畜场,省绵羊繁育中心。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省林业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为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必要性我省地处西北内陆腹地,干旱少雨,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

林草植被稀少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及其他自然灾害,直接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是快速恢复植被、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有效措施。

我省天然草场长期以来由于超载过牧,导致退化,草地生产力严重下降。

散养放牧的落后生产方式又导致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日益加剧,生态进一步恶化,使牧区陷入越牧越穷、越穷越牧的恶性循环之中。

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圈养,是扭转这种现状,变革传统畜牧业粗放饲养方式,实现畜牧业规模扩XXX优质高效的根本措施。

同时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生态改善、经济发展、农民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基本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林业重点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及封山(沙)育林(草)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圈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9•【字号】兰政办发[2011]299号•【施行日期】201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99号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制定了《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43号)精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继续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封山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特别是制定实施了《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封山禁牧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但是,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管护措施不得力,执法检查不严格,致使一些地方违规放牧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全市生态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为了保护甘肃草原生态环境,有效防止过度放牧对草原资源造成的破坏,特制定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科学合理地管理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实现草原生态与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

一、禁牧范围确定根据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禁牧范围为甘肃省内部分重点保护区域,包括柴达木盆地、祁连山脉、阿拉善盟等地。

禁牧范围内的草原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需要采取严格的禁牧措施来保护。

二、禁牧措施1. 制定禁牧时间表:根据草原生长季节和动植物的生态习性,确定严格的禁牧时间表,禁止在特定时间段内放牧,以减少对草原植被的破坏。

2. 设置禁牧标志:在禁牧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禁牧标志,告知牧民和游客禁止进入禁牧区域,确保禁牧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巡护监管:加大对禁牧区域的巡护力度,建立健全的巡护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放牧行为,保障禁牧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禁牧效果评估1. 建立禁牧效果监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禁牧效果监测指标体系,对禁牧区域的植被生长、土壤水分、动植物种群等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禁牧政策的实施效果。

2. 定期发布禁牧效果报告: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发布禁牧效果报告,向社会公众通报禁牧政策的实施效果,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禁牧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四、禁牧政策宣传1. 制定禁牧政策宣传方案:制定禁牧政策宣传方案,通过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禁牧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公众对禁牧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2. 加强牧民转型培训:加大对禁牧范围内牧民的转型培训力度,提供技术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牧民转变生产方式,逐步融入现代社会生产生活。

五、禁牧工作经费保障1. 确保禁牧经费到位: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禁牧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禁牧工作所需经费的到位,保障禁牧政策的有效实施。

2. 加强禁牧经费监督管理:建立禁牧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禁牧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

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

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
林场封山禁牧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
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

为了有效实施林场封山禁牧工作,我们制
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确定封山禁牧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封山禁牧的
范围。

在确定范围时,需充分考虑当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分布、野
生动植物种群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定封山禁牧区域。

二、制定禁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封山禁牧管理制度,明确禁牧区域的管理责任部门
和管理人员,规定禁牧区域内的活动和行为,加强巡护和监管力度,严格禁止非法砍伐、放牧等行为,保障封山禁牧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封山禁牧政
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封
山禁牧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封山禁牧政策受到影响的相关
群众进行合理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积极参与封山
禁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科学研究。

加强对封山禁牧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土壤侵蚀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封山禁牧政策,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封山禁牧政策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封山禁牧
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封山禁牧政
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程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程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兰政办发[2009]20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程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7月29日,农业部致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函》中,对我省没有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市、县区进行了通报,其中有我市皋兰县、永登县、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5个县区。

农业部的通报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

之后,省上分别于2009年9月1日和29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全省必须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上会议精神和要求,按期完成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确保不拖全省后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仅关系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各县区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机构、编制、经费“三到位”的要求,抓紧做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没有完成改革任务的五个县区,要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余县区要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提高。

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切实解决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的几个关键问题1.尽快建立健全县区级兽医工作机构。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县区级设立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草原是我省面积最大的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是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谋划,扎实推进。

二、建章立制,完善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对放牧草原严格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同时,还应根据草原保护要求、生产利用方式和气候条件开展季节性休牧,科学确定季节性休牧的具体区域和时间期限。

要进一步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管办法和惩戒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三、因地制宜,科学实施。

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休牧。

林业局封山禁牧管理制度

林业局封山禁牧管理制度

林业局封山禁牧管理制度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采、过度放牧和非法砍伐,而实施的限制措施。

作为林业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封山禁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下面,就封山禁牧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分别从制度的提出背景、制度的实施过程、封山禁牧的管理内容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

制度的提出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林业资源的大量开发和利用,导致了森林的砍伐和放牧严重。

森林砍伐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包括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

同时,过度放牧也会导致草原的退化和土地沙漠化,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

因此,封山禁牧是为了限制这种破坏性行为,保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此为背景我国实行了封山禁牧的管理制度。

制度的实施过程:制定封山禁牧的管理制度,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所需制定不同的封山禁牧标准。

一些森林地区、沙漠地区的封山禁牧标准相对较高,而一些山地、草原地区的封山禁牧标准相对较低。

首先,在制定封山禁牧管理制度时,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和生态特征,从而确定适当的封山禁牧指标。

在制定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地理环境,土壤质量,气候条件等因素。

其次,在制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牧民利益,确保绿色、可持续的发展。

封山禁牧的管理内容:封山禁牧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切实管控措施,对区域内的牧草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方式,其主要管理内容为:1. 封禁物种。

通过封禁放牧和歇牧旺季的物种,减轻生态环境的压力,促进物种的繁衍和生长。

2. 精简存留。

通过控制畜养的数量和类型,适当减少放牧的数量,防止畜禽养殖的过度导致的资源消耗和破坏。

3. 指定牧区。

将不同的牧区按照特定指标进行划分,并规定不同牧区内的放牧量及牲畜的使用范围。

规定清晰,操作便捷。

4. 限制草原入驻。

制定规范化的时限和入驻条件,对于存在矛盾的区域,应当在入驻前进行充分协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省林业生态建设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修路、采矿、管道建设等占用林地的情况增多,一些地方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发〔2004〕7号)精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我省气候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林木成活困难,造林成本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和保护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意见

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意见

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意见封山禁牧是指禁止人们进入某些地区,以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动植物的繁衍和生存。

由于人们的过度破坏和捕杀,许多濒临灭绝的动植物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意见,是为了保护这些物种及其繁衍而实施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过程。

1.实施范围封山禁牧的实施范围是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等特定区域,禁止人们进入和捕杀野生动植物,以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2.实施目的封山禁牧的实施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防止野生动植物的滥杀,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封山禁牧的实施效果,政府需采取以下一系列的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封山禁牧区域的边界和实施细则。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 增强监管力度,建立封山禁牧巡逻机制,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猎捕行为。

(4) 严格管理人员,对从事封山禁牧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训练,提高其水平和工作能力。

(5) 建立激励机制,对封山禁牧工作出色表现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实施过程封山禁牧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具体实施过程如下:(1) 制定细则。

政府通过研究制定区域范围、禁止的行为、监督管理等规定,明确封山禁牧工作的范围和细则,同时进行宣传教育,以便公众了解和理解政策。

(2) 队伍培训。

政府对从事封山禁牧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危险意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3) 招募志愿者。

在公众教育的基础上,发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封山禁牧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力量。

(4) 强化巡逻。

政府设立监控站、巡逻队,确保区域内没有非法活动。

(5) 合理管理。

政府科学、合理地管理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防止疫病、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生态保护。

总之,封山禁牧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组织管理,提高封山禁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1999年12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滥批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国务院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批先用、越权批占、不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

最近,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1999〕346号),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等有关问题。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的力度,确保有关行业和部门都能严格执行冻结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二、征占用林地冻结期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批。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收缴林地、林木补偿费,省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1999〕1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修改如下:一、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封山禁牧具体实施方案

封山禁牧具体实施方案

封山禁牧具体实施方案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限制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对特定地区进行封闭管理,禁止畜牧业等活动的一种保护措施。

封山禁牧的实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下面将就封山禁牧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确定封山禁牧范围。

首先,需要确定封山禁牧的具体范围。

这一步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生态环境特点、植被覆盖情况、野生动植物分布以及人类活动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通过科学调研和评估,确定封山禁牧的范围,确保覆盖到需要保护的重点生态区域。

二、建立封山禁牧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实施封山禁牧政策,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个管理机构需要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当地社区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制定封山禁牧管理方案。

针对封山禁牧范围内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

这包括禁止畜牧业、采伐木材、破坏植被等行为,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关的补偿政策和生态修复方案,确保当地居民的生计不受太大影响,同时也能够实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需要得到当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居民宣传封山禁牧政策的重要性,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来,形成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理念。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

为了确保封山禁牧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也需要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封山禁牧政策的监督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合力。

六、定期评估和调整。

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需要政府、科研机构、社区和居民等多方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4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4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4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甘林草函〔2024〕321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4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甘林草函〔2024〕321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局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4〕11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草原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草原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维持着生物多样性的平衡,还对水源保护、气候调节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期,内蒙古中部沙葱萤叶甲危害严重,河北、辽宁等省区加大美国白蛾防控力度,草原有害生物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充分认识做好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防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草原有害生物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跨区域协同合作,构建联防联治高效运行机制。

在防治关键时期,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重心前移、靠前指挥,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防治任务去冬今春全省大部地区气温偏高,降水偏少,有利于害虫孵化和繁殖,草原虫害、病害危害面积可能增加。

根据去冬今春鼠虫灾害监测数据分析,2024年,预计全省草原虫害危害面积约1120万亩,严重危害面积约350万亩;草原鼠害危害面积3400万亩,严重危害面积约1200万亩,全省草原鼠虫害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

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

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2001年11月9日)第一条为了限制城镇区域养犬,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城建、工商、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镇区域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关区皋兰山乡、青白石乡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限制养犬的区域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繁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但个人养犬每户只准许饲养1只;单位有特殊用途的,经批准也可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二)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住宅或者独户居住。

第七条限养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用途:(一)科研、医疗实验;(二)安全护卫;(三)专业演出、动物园观赏;(四)其他特殊用途。

甘肃省出台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

甘肃省出台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

甘肃省出台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林业实用技术》
【年(卷),期】2004(000)004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74.2
【相关文献】
1.着眼五大体系谋划跨越发展——甘肃省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J], 赵国强
2.强化惠农政策保持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解读 [J], 张泽林
3.甘肃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意见出台 [J], 每日甘肃网
4.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 [J], 甘肃省林业厅
5.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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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2006年05月29日 15时05分 95
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关于《甘肃省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

第三条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

第九条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

第十一条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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